科創中金 : 中金科創主題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12-15 中國財經信息網

科創中金 : 中金科創主題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4號

時間:2020年12月15日 09:55:51&nbsp中財網

原標題:科創中金 :

中金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4號

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2020

年第

4

基金管理人: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

本基

的募集申請於

201

9

6

5

日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9]1010號文註冊,並於2019年7月11日經中國證監

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部函[2019]1726號《關於

中金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備案確認的函》備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9

7

11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

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

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

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不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

市場前景等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

證。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

市場及

期貨

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等

因素產生波動,

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及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人根

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

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

估值風險、

操作及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科

創板股票,科創板股票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停牌、退市風險、

投資集中度風險、參與戰略配售股票風險等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中包括資產支持

證券,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

人範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且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可能存在風險。本基金

參與投資

期貨,投資期貨的主要風險包括流動性

風險、期貨基差風險、期貨合約展期風險、期貨交割風險、期貨保證金不足風險、

衍生品槓桿風險、對手方風險、平倉風險、無法平倉風險等。本基金可能投資流

動性受限證券,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進入三年的封閉運作期,封閉運作期間投資者不能贖

回基金份

額。本基金在封閉運作期間,基金份額可上市交易,投資者可在二級市

場買賣基金份額。受市場供求關係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有可

能面臨相應的折溢價風險。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投資人

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並充分考慮

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認

/

申購

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

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的

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經理信息部分進行更新,相關信息更新

截止日為2020年12月11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

為2020年7月13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20年6月30日(財務

數據未經審計)。

重要提示

................................

................................

................................

................

1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86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

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104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

114

附件

1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115

附件

2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132

第一部分 緒言

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

招募說明書

本招募說明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

《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

」)

以及《

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

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

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

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和義務,應詳細查閱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

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

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書:指《中金

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等。

11、《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

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

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

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

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

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會員單位。其中,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

的機構必須是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27、場內:指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利用上海證

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等業務的場所。

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內認購、場內申購、

場內贖回。

28、場外: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外的銷售機構利用其自身櫃檯或者其

他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場所。通過

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也稱為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和場外

贖回。

29、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開放式基金帳戶

/

上海證券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

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

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0、登記機

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1、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

系統。通過場外銷售機構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32、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證券登記

系統。通過場內會員單位認購、申購和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33、上海證券帳戶:指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開設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簡稱

「A

股帳戶

)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簡

基金帳戶

),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

基金交易、場內認購、

場內申購和場內贖回等業務時需持有上海證券帳戶。

34、開放式基金帳戶:指投資者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的開

放式基金帳戶,投資者辦理場外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時需具有開放式基金

帳戶。

35、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

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9、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0、封閉運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封閉運作期內本

基金不開放

申購和

贖回。封閉運作期屆滿後,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

4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6、《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等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4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8、申購:指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9、贖回:指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

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續期間,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以集

中競價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51、基金轉換:指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基金份額持有人

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

行為。

52、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53、系統內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

不同銷售機構之間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54、跨系統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

證券登記系統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5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投資人

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

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

的一種投資方式。

5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的單個開放日,基

金淨

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

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

10%

57、元:指人民幣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約。

5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2、基

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

或交易的債券等。

64、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

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

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5、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

報刊

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

露網站)等

媒介

66、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6層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B座43層

法定代表人:楚鋼

設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4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人:張顯

聯繫電話: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楚鋼先生,董事長,理論物理學博士,特許金融分析師。歷任花旗集團副總

裁、新興市場風控經理、地方政府債券自營交易員、基金經理、拉丁美洲股票期

權交易負責人及另類投資董事總經理等職務。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運營官、管理委員會成員。

黃勁峰先生,董事,機械工程專業學士。歷任英國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英

國及香港)審計、核算見習生、副經理,經理等職務;香港滙豐銀行資本市場財

務經理、貨幣及外匯市場財務經理職務;高盛(亞洲),高盛集團(日本東京)

固定收益外匯及

大宗商品

產品財務控制負責人、權益類產品財務控制負責人、日

產品財務控制負責人、香港財務控制負責人、執行董事等職務;北京高華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中後臺協調、風險管理崗位;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

部亞太區首席營運官、亞太(除日本)首席營運官、產品研發主管和董事總經理

職務。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管理委員會成員。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學碩士。歷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

部收購兼併和財務顧問組負責人;總裁助理、戰略發展部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綜合辦公室、戰略發展部負責人。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資

產管理板塊負責人。

孫菁女士,董事

,管理學碩士。歷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市場部

副總經理、公司管理部副總經理、運營支持部執行總經理及負責人等職務。現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趙璧先生,董事,經濟學碩士。歷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經理;中信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助理

、創新投資管理部負責人

湯琰女士,董事,管理學碩士。歷任中國

工商銀行

深圳分行高級理財經理;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副總經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

理。

冒大衛先生,獨立董事,哲學博士。歷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團委書記、

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北京大學醫學部副主任、財務部部長,北京大學副總會

計師等職務。

現任

神州泰嶽

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北京

神州泰嶽

智能數

據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東莞市星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監事,三亞邁普樂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北京新媒傳信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北京啟天同信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北京科興生物製品有限公司董事,鼎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元先生,獨立董事,法學碩士。歷任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上海

市耀良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嘉源律師事

務所上海分所律師。現任北京市嘉源律師

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委會成員,兼任上海

思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江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碩士。歷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

行部執行總經理、董事總經理,公司管理委員會成員,顧問董事。現任中國國際

金融美國證券有限公司外部管理顧問。

2

、基金管理人監事

白娜女士,執行監事,管理學碩士。歷任

航天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內審部審計

主管;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會計;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

高級經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負責人。

3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

楚鋼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孫菁女士,總經理。簡歷同上。

湯琰女士,

副總經理。簡歷同上

邱延冰先生,經濟學博士。歷任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央外匯業務中心戰略研究

處研究員,投資一處投資經理,投資二處副處長、處長(期間外派香港華安投資

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研究

副總監(主持工作);和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

資產管理部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基金

經理。

李虹女士,督察長,法學碩士。歷任美國眾達律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律

師;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部副總經理。李虹女士是美國紐約州執業律

師並具有中國法律職業資格。

夏靜女士,理學碩士。歷任普華永道(深圳)諮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風險

管理及內部控制服務部經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級經理。

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風險管理部負責人。

4

、本基金基金經理

丁楊先生,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

2015

7

月至

2017

4

月任

螞蟻集團

析師;

2017

5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

投資經理

現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組合

投資

部基金經理。

管理的公募基金包

括:

2020

12

11

日至今擔任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基金離任基金經理情況:

王雁傑先生

,管理時間為

2019

7

11

日至

2020

7

1

3

日。

蘭蘭女士

,管理時間為

201

9

7

11

日至

20

20

12

11

日。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孫菁女士,管理學碩士。簡歷同上。

趙璧先生,經濟學碩士。簡歷同上。

邱延冰先生,經濟學博士。簡歷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學碩士。歷任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職員;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師、固定收益研究員;中

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級研究員、投資經理助理、投資經理。

2016

7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

傳統

投資部基金經理。

朱寶臣先生,理學碩士。歷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經

理、量化投資總監。

2017

10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量化投資團

隊負責人。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歷任

中國人壽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

究員、投資經理助理、投資

經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傳統

投資管理部基

金經理。

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

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

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視內部風險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

制體系,從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規範運作。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

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2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

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

)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

、公司內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則

1

)首要性原則:公司將內部控制工作作為公司經營中的首要任務,以保

障公司業務的持續、穩定發展;

2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工作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崗位,並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項經營業務流程與環節;

3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4

)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

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

5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各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

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6

)防火牆原則: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

實行獨立運作,嚴格分離,分別核算;

7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控效果,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和基

金投資運作符合行業最佳操守

8

)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

項規定;

9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

)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

為出發點;

11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

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內部控制的體系

1

)組織架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建立以客戶服務為核心的業務組織

架構,依據戰略規

劃和公司發展需要,對各部門進行創設與調整,強調各部門之

間合理分工、互相銜接、互相監督。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

理委員會、產品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基金投資、風險管理、產品相關

的重大決策。

公司根據獨立性與相互制約、相互銜接原則,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滿足公司

經營運作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各部門必須在分工合作的基礎上,

明確各崗位相應的責任和職權,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關

系。

通過制定規範的崗位責任制、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標準,使各項工作規

範化、程序化,有效防範和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

2

)內控流程

內部控制流程分為事前防範、事中監控與事後完善三個步驟。

1

)事前防範主要是指內部控制的相關責任部門與責任人依照內部控制的原

則,針對本部門和崗位可能發生的風險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技術防範措施;

2

)事中監控主要指內部控制的相關職能部門依照適用的制度和防範措施進

行全面的監督與檢查,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事中監控的重點在於實施例行和

突擊檢查、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以及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等;

3

)事後完善主要通過風險事件的分析與總結,使相關部門和崗位對自身的

業務

流程進行完善。

4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為確保公司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公司對各環節的經營行為採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應業務風險。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2

)市場推廣及銷售業務控制;

3

)信息披露控制;

4

)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5

)會計系統控制;

6

)監察稽核控制等。

5

、內部控制的監督

公司對內部控制的執行過程、效果以及適時性等進行持續的監督。

監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重點項目進行檢查和評價,出

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告報公司督察長、總經理。

必要時,公司股東

、董事會、執行監事、總經理和督察長均可要求公司聘請

外部專家就公司內控方面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評價,並出具專題報告。外部專家可

以是律師、註冊會計師或相關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

在出現新的市場情況、新的金融工具、新技術、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有可

能影響到公司基金投資、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時,董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對公司

的內部控制進行全面的檢查,審查其合法、合規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調整,則

按規定的程序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訂。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

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

1983

10

31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

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24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

許俊

傳真:(

010

66594942

中國銀行

客服電話:

95566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設立於

1998

年,現有員工

110

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

%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

務,

中國銀行

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

擁有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

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

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

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

6

30

日,

中國銀行

已託管

830

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

基金

783

QDII

基金

47

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

型、

FOF

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

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

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秉承

中國銀行

風險控制理念,堅持

規範運作、穩健經營

的原則。中

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

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

程的風險管控。

2007

年起,

中國銀行

連續聘請外

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

制審閱工作。先後獲得基於

「SAS70」

「AAF01/06」 「ISAE3402」

「SSAE16」

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

2017

年,

中國銀行

繼續獲得

了基於

「ISAE3402」

「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

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

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

,

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

告。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

售機構

(一)場外

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1

)直銷櫃檯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6層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B座43層

法定代表人:楚鋼

電話:010-63211122

傳真:010-66159121

聯繫人:張顯

客戶服務電話:400-868-1166

網站:www.ciccfund.com

2

)網上直銷

交易系統

:中金基金網上

交易

系統

交易系統網址

trade.

ciccfund.com

2

其他銷售

機構

1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boc.cn

電話:

95566

2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bank.pingan.com

電話:

95511

-

3

3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bankcomm.com

電話:

95559

4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cebbank.com/

電話:

95595

5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cicc.com

電話:

010

-

65051166

6

中國中金

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china

-

invs.cn

電話:

400

-

600

-

8008

95532

7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stock.pingan.com

電話:

95511

-

8

8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電話

95551

9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xzsec.com/

電話:

95357

10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newone.com.cn

電話:

95565

11

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tdyhfund.com

電話:

400

-

819

-

9868

12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yingmi.cn

電話:

020

-

896290

66

13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essence.com.cn

電話:

95517

1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howbuy.com

電話:

400

-

700

-

9665

15

上海

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https://www.lu.com/

電話

400

-

866

-

6618

16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520fund.com.cn

電話:

400

-

821

-

0203

17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5ifund.com

電話:

4008

-

773

-

772

18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danjuanapp.com

電話:

400

-

159

-

9288

19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https://fund.eastmoney.com/

電話:

95021

20

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icbc.com.cn

電話:

95588

21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hongdianfund.com.

電話:

400

-

618

-

0707

22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chtwm.com

電話:

400

-

898

-

0618

23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網址:

www.erichfund.com

電話:

400

-

820

-

2899

24

東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dxzq.net

電話:

95309

25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gjzq.com.cn

電話:

95310

26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wacaijijin.com

電話:

021

-

50810673

27

華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hx168.com.cn

電話:

95584

28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站:

www.jiyufund.com.cn

電話:

400

-

820

-

5369

29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zts.com.cn/

電話:

95538

30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66liantai.com/

電話:

400

-

118

-

1188

31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cgws.com

電話:

95514

32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

網址:

www.csc108.com

電話:

400

-

888

-

8108

33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www.fund123.cn

電話:

400

-

076

-

6123

34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站:

www.snjijin.com

電話:

95177

35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cib.com.cn

電話:

95561

36

)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網址:

https://www.txfund.com/

電話:

95017

37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guosen.com.cn

電話:

95536

38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cs.ecitic.com

電話:

95548

39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網址:

http://sd.citics.com/

電話:

95548

40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網址:

www.citicsf.com

電話:

400

-

990

-

8826

41

)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

ww.wanjiawealth.com/

電話:

010

-

59013895

42

)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電話:

400

-

673

-

7010

43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gzs.com.cn

電話:

95396

44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www.bocichina.com

電話:

400

-

620

-

8888

(二)場內銷售機構

1

)本基金的場內

銷售

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

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

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可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2

)本基金募集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資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可新

增為本基金的場內

銷售

機構。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戴文華

聯繫電話:010-59378835

傳真:010-59378839

聯繫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聯繫人: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中國北京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

2

辦公樓

8

辦公地址:

中國北京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

2

辦公樓

8

執行事務合伙人:

鄒俊

電話:

010

-

85087916

傳真:

010

-

85185111

籤章註冊會計師:

張君一、丁時傑

聯繫人:

程海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於

201

9

6

5

日經

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9]1010

號文註冊

,並於2019年7月11日經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

部部函[2019]1726號《關於

中金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備案確認的函》備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

6

24

日至

2019

7

5

日止,共募集

991,298,498.25

份中金科創份額,有效認購戶數

20,854

戶。

本基金的基金類型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存續

期限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9

7

11

日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應當根據《基金合同》的

約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止,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封閉運作期內,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

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封閉

運作期屆滿後,本基金將按照基金合同約定自動轉為

中金

科創主題

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轉型後本基金繼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轉型前後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停牌暫停上市交易,停復牌時間以基金管

理人公告為準。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時間

本基金於

20

19

12

20

日刊登了《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於

2019

12

25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

所上市。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

資基金上市規則》等其他相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五、

上市交易的停復牌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和終止上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

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

基金轉為

中金

科創主題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後,

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關事宜不因基金轉換運作方式而發生

調整。

七、

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

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業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為本基金增加辦理相應的

新業務。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可通過場內或場外兩種方式對基金份額進行申購與

贖回。場外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

下;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上海證券帳戶下。

一、

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者辦理本基金場外申購、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和基

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投資者辦理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業

務的場所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認可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

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

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

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關

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辦理

申購和贖回業務。在封閉運作期屆滿後,本基金將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

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

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

30

天內開始辦理場內、場外

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或者贖回或者轉換。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

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開放日內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場外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

行順序贖回;

5

、場內申購和贖回業務遵

循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相關業務規定,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將按新規定進行

並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進行更新

6

、投資

人通過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開放式基金帳戶,通過場內申購、

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開立的證券帳戶;

7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

的具體規

定為準;

8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

包括該

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

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或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或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並提前公告。

、申購與贖回的數

限制

1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0

(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

(含申購費)

;通過基金管理人

基金網上交易系統申購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0

(含申購費)

,追加

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

(含申購費)

;通過其他場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

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0

(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

(含申

購費)

,各場外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

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後,投資者將可以辦理場內、場外申購和贖

回。

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場內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0

元。

投資人在場外贖回本基金

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

回;帳戶最低餘額為

1

0

份基金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場外銷售機構

託管的單只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

0

份時,該筆贖回業務應包括帳戶內全部基金份

額,否則,剩餘部分的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

投資者通過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及贖回業務,每次最低申購金額、

每次最低贖回份額、贖回時或贖回後在該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額

餘額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

、對於場內申購、贖回及持有場內份額的數量限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辦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

參見相關公告。

6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

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回

的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

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一)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或本

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每個工作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證券交易所、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者營業網點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遇特殊情況,經中

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二)

申購

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業務。

在轉為普通上市型開放式基金(

LOF

)之後,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

端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100

1.20%

100

≤M<300

0.80%

300

≤M<500

0.20%

M≥500

500

/

(三)

贖回費

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辦理贖回業務。

本基金轉型後的贖回費由贖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承擔,在投資者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場內和場外的贖回費率一致,隨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

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

T

贖回費率

T<7

1.50%

7

≤T<30

0.75

%

30

≤T<180

0.50

%

T≥180

0

對於贖回時份額持有不滿

30

日的,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

於贖回時份額持有滿

30

日不滿

90

日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於贖回時份額持有滿

90

日不滿

180

天收取的贖回費,將

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50%

計入基金財產。

場內贖回具體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資者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規則和具體持有時間以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和記錄為

準。

(三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1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2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場外申購份額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場內申購份額先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小數部分對應的申購資金退還投資者。

1

在基金轉為普通上市型開放式基金(

LOF

)之後,

某投資人投資

50,000

元從場外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1.20%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1.3561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0/

1

1.20%

)=

49,407.11

申購費用=

50,000

49,407.11

592.89

申購份額=

49,407.11

1.3561

36,433.24

即:投資人投資

50,000

元從場外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

1.3561

元,則其可得到

36,433.24

份基金份額。

2

在基金轉為普通上市型開放式基金(

LOF

)之後,某投資人投資

2

0,000

元從場內

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1.20%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1.

23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20,000/

1

1.20%

)=

19,762.85

申購費用=

20,000

19,762.85

237.15

經確認的場內申購份額=

19,762.85

1.2300

16,067.35

認購份額(實際)

=16,067

份(向下保留到整數位)

因場內認購份額保留至整數份,故投資者場內認購所得份額為

16,067

份,

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認購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還金額

=

20,000

-

16,067

*1.2300

-

237.15

-

=0.4

4

即:在封閉運作期內,投資人投資

20,000

元從場內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300

元,則其可得到

16,067

份基金份額並得

0.4

4

元返還。

2

贖回

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在轉為上市

開放式基金(

LOF

)之後

開始辦理贖回

,贖回金額的計算

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

-

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

:某投資人從場外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10

天,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75

%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81

元,

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0681=10,681

贖回費用

=10,681×

0.75

%=

80.11

淨贖回金額

=10,681

-

80.11

=10,6

00.89

即:投資人從場外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10

天,假

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81

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0,600.89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

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辦理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

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

規定,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並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

並辦理

相應的

登記結算手續。

投資人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並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並公告。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為上市開放

式基金(

LOF

)後,發生下列情況

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7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

申購業務。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

或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具體以基金

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發生下列情形

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

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

及時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外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

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對於場內贖回申請,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

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在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若在單個開放

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

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對於場外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

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

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

)在出現巨額贖回時,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

25%

以上的贖回申請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進行延期辦理。具體

措施如下:延期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與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

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

為止。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對於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5%

(含

25%

)的贖回申請部分,將與其他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按上文

1

全額贖回

2

)部分延期贖回

進行處理。

4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場內贖回申請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

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5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

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

並於兩日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工作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基金轉換

在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

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

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

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本基金的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1

、系統內轉託管

1

)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

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或在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

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指定關係變更的行為。

2

)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

場外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

管。

3

)本基金系統內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2

、跨系統轉託管

1

)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

和證券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

)本基金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3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視情況對上述規定作出

調整,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

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

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

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

實質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

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封閉運作期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實現基金資產長期穩

健的增值。

二、

封閉運作期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創板、中小板、創業

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央行

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

可交換債

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在封閉運作期內,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100%

,投資

科創主題

相關

證券

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投資方式包括新股及戰略配售等。

封閉運作期內,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

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

封閉運作期

投資策略

1

、股票投資策略

1

科創主題

相關公司範疇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科創主題股票包括科創板上市的科創主題公司的股票以及在

境內上市的科創主題公司的股票。具體領域包括:

1

)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息、下一

代信息網絡、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新興軟體、網際網路、物聯網和智能硬

件等;

2

高端裝備

領域,主要包括智能製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

工程裝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3

)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

有色金屬

材料、先進石化

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複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技術服

務等;

4

新能源

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

能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5

)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

、先進環保技術裝備、

先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

新能源

汽車整車、

新能源

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

電池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6

生物醫藥

領域,主要包括生物製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

械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7

)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同時,隨著市場環境不斷變化,相關主題的上市公司範圍也會相應變化。本

基金將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主題概念和投資範圍的認定。

2

)科創板股票投資策略

對於科創板上市的公司,本基金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自下而上

的個股選擇,對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合的研判,精選優質個股。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將對公司的行業競爭格局、公司當前競爭態勢和未來發展趨勢、公司

股權結構和董事會治理結構、公司管理層結構以及管理制度情況等方向選擇具備

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核心競爭力強且治理結構和管理水平相對較

高的優質公司。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過對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優質的投資標的。

設立科創板的目的是落實創新驅動和科技強國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主動

擁抱新經濟。傳統的

PE

PB

DCF

等估值方法對於許多發展成熟、盈利穩定

的高科技公司仍然是最好的估值方法,但對於一些業務模式特殊、業務擴張迅

但仍處虧損期的高科技公司而言,傳統的估值方法已不再適用。

本基金通過對科創板公司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表分析,基於行業

特點選擇對公司定價最合理的方式來估值,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同時考慮科創板公司與非科創板同類型或者競爭公司的估

值相對水平,考慮風險偏好的變化和流動性溢價的變化情況進行估值。通過業內

比較、歷史比較和公司未來增長預期以及市場空間分析等方式確定股價。

本基金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科創板上市股票,也可以參與科創板的新股投資

及戰略配售等。

3

戰略配售股

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積極關注、深入分析並論證戰略配售股票的投資機會,通過綜合分

析行業景氣度、行業競爭格局、公司基本面、公司治理狀況、公司估值水平、公

司業務持續性和盈利確定性等多方面因素,並結合市場未來走勢等判斷,精選戰

略配售股票。

在戰略配售股票鎖定期結束後,本基金將根據對證券內在投資價值和成長性

的判斷,結合市場環境分析,選擇適當的時機賣出。

4

其餘個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行業配置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挑選

出受惠於經濟轉型並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對上市公司

的競爭優勢進行定性評估。上市公司在行業中的相對競爭

力是決定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公司的競爭優勢:重點考察公司的市場優勢,包括市場地位、市場份額、

在細分市場是否佔據領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號召力或較高的行業知名度、在營

銷渠道及營銷網絡方面的優勢和發展潛力等;

資源優勢

,包括是否擁有獨特優勢

的物資或非物質資源,比如市場資源、專利技術等;產品優勢,包括是否擁有獨

特的、難以模仿的產品,對產品的定價能力等。

B

.公司的盈利模式:對企業盈利模式的考察重點關注企業盈利模式的屬性

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

競爭力的不可複製性、可持續性、穩定性。

C

.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執行的發展戰略,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結構,管理團隊是否團結高效、經驗豐富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將對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和增長潛力的成長性指標、財務指標和估值指

標等進行定量分析,以挑選具有成長優勢、財務優勢和估值優勢的個股。

A

.成長性指標:收入增長率、營業利潤增長率和淨利潤增長率等;

B

.財務指標:毛利率、營業利潤率、淨利率、淨資產收益率、經營活動淨

收益

/

利潤總額等;

C

.估值指標:市盈率(

PE

)、市盈率相對盈利增長比率(

PEG

)、市銷率

PS

)和總市值。

5

)倉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內股票投資比例為

0

-

100%

。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及微

觀市場的綜合監控體系動態決定權益倉位比例。在中周期上,本基金從估值水平、

經濟增長、創新豐富度、流動性水平、海外環境等宏觀維度考察權益資產的預期

風險收益水平,進而根據所處宏觀條件確定中期權益配置中樞。在短周期上,本

基金結合市場情緒、估值水平、企業景氣程度等方面,在權益中樞的基礎上動態

調整倉位比例。具體來看:

1

)當中證

500

指數的估值市盈率(

TTM

)位於近

1

0

年日頻數據由高到低

排序前

20%

分位數時,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3

5

%

2

)當中證

500

指數的估值市盈率(

TTM

)位於近

10

年日頻數據由高到低

排序後

20%

分位數時,本基金股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7

0

%

-

100%

3

)當中證

500

指數的估值市盈率(

TTM

)不滿足上述兩種情形時,本基金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30

%

-

75

%

2

、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信用債券投

資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

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利率水平的預期,在預期利率下降時,增加組合久期,以較

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小組合久期,以規避

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2

)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資產組合中的長、中、短期債券主要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的變化進行

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確定固定收益資產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將結合收益

率曲

線變化的預測,適時採用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或者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化的

子彈、槓鈴及梯形策略構造組合,並進行動態調整。

3

)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通過買入並持有信用風險可承擔、期限與收益率相對合理的信

用類債券,獲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還將通過對內外部評級、利差曲線研究

和經濟周期的判斷,主動採用信用利差投資策略,獲取利差收益。

3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通

過對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

指期貨的估值

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合約構建

相應的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

期貨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

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或變現效率。

4

、融資業務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融資交易。本基金

將利用融資買入證券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資金使用效率,以融

入資金滿足基金現貨交易、期貨交易、贖回款支付等流動性需求。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

說明

書更新中公告。

四、

封閉運作期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在封閉運作期內,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100%

,投

科創主題

相關

證券

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投資方式包括

新股及戰略配售等;

2

封閉運作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後,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

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

債券回購

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13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

20%

4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

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

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

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

4

)項外,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

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與託管人協商後,則本基金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循變

更後的規定。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

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

、行政

法規

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

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與託

管人協商後

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自動遵循變更後

的規定,並且該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

封閉運作期

業績比較基準

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

收益率

.

65

%+

中債

-

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

.

35

%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選取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生物產業、

高端裝備

製造、

新能源

產業、新材料產業、

新能源

汽車、數字創意產業、高技術

服務業等領域具有代表性的

100

家上市公司,採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權方式,以

反映中國戰略新興產業上市公司的走勢。

中債

綜合指數

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的指數,具有很高的

代表性。

基於本基金資產配置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

益特徵。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更

改指數名稱,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基金託管人同意並且履行適當程序後

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七、

封閉運作期內

基金的融資

業務

本基金在封閉運作期內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八、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為「

中金科創主題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後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和保持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實現基

金資產長期穩健的增值。

(二)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後,投資範圍

主要

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科創板、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投資於

創主題

相關

證券

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周期與形勢、貨幣

政策、財政政策、利率走勢、資金供求、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因素,分析比

較債券市場、股票

市場及現金類資產的收益風險特徵,動態調整各大類資產的投

資比例,控制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結合長期戰略資產配置、中期周期資產配置和短期戰術資產配置的模

型及研判,一方面積極通過長中短期的策略相結合動態把握不同宏觀及中觀時點

的市場收益,另一方面通過各策略間的風險預算控制,有效管理組合風險。

2

、股票投資策略

1

科創主題

相關公司範疇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科創主題股票包括科創板上市的科創主題公司的股票以及在

境內上市的科創主題公司的股票。具體領域包括:

1

)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

息、下一代

信息網絡、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新興軟體、網際網路、物聯網和智能硬體

等;

2

高端裝備

領域,主要包括智能製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

程裝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3

)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

有色金屬

材料、先進石化化

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複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技術服務

等;

4

新能源

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

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5

)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

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

新能源

汽車整車

新能源

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

池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6

生物醫藥

領域,主要包括生物製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

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7

)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同時,隨著市場環境不斷變化,相關主題的上市公司範圍也會相應變化。本

基金將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主題概念和投資範圍的認定。

2

科創板股票投資策略

對於科創板上市的公司,本基金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自下而上

的個股選擇,對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合的研判,精選優質個股。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將對公司的行業競爭格局、公司當前競爭態勢和未來發展趨勢、公司

股權結構和董事會治理結構、公司管理層結構以及管理制度情況等方向選擇具備

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核心競爭力強且治理結構和管理水平相對較

高的優質公司。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過對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優質的投資標的。

設立科創板的目的是落實創新驅動和科技強國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主動

擁抱新經濟。傳統的

PE

PB

DCF

等估值方法對於許多發展成熟、盈利穩定

的高科技公司仍然是最好的估值方法,但對於一些業務模式特殊、業務擴張迅速

但仍處虧損期的

高科技公司而言,傳統的估值方法已不再適用。

本基金通過對科創板公司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表分析,基於行業

特點選擇對公司定價最合理的方式來估值,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同時考慮科創板公司與非科創板同類型或者競爭公司的估

值相對水平,考慮風險偏好的變化和流動性溢價的變化情況進行估值。通過業內

比較、歷史比較和公司未來增長預期以及市場空間分析等方式確定股價。

本基金可以在

二級市場買賣科創板上市股票,也可以參與科創板的新股投資

等。

3

其餘個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行業配置的

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挑選

出受惠於經濟轉型並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對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進行定性評估。上市公司在行業中的相對競爭

力是決定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公司的競爭優勢:重點考察公司的市場優勢,包括市場地位、市場份額、

在細分市場是否佔據領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號召力或較高的行業知名度、在營

銷渠道及營銷網絡方面的優勢和發展潛力等;

資源優勢

,包括是否擁有獨特優勢

的物資或非物質資源,比如市場資源、專利技術等;產品優勢,包括是否擁有獨

特的、難

以模仿的產品,對產品的定價能力等。

B

.公司的盈利模式:對企業盈利模式的考察重點關注企業盈利模式的屬性

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競爭力的不可複製性、可持續性、穩定性。

C

.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執行的發展戰略,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結構,管理團隊是否團結高效、經驗豐富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將對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和增長潛力的成長性指標、財務指標和估值指

標等進行定量分析,以挑選具有成長優勢、財務優勢和估值優勢的個股。

A

.成長性指標:收入增長率、營業利潤增長率和淨利潤增長率等;

B

.財務指標:

毛利率、營業利潤率、淨利率、淨資產收益率、經營活動淨

收益

/

利潤總額等;

C

.估值指標:市盈率(

PE

)、市盈率相對盈利增長比率(

PEG

)、市銷率

PS

)和總市值。

4

)倉位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後

股票投資比例為

0

-

95

%

。本基金將根據宏觀

經濟及微觀市場的綜合監控體系動態決定權益倉位比例。在中周期上,本基金從

估值水平、經濟增長、創新豐富度、流動性水平、海外環境等宏觀維度考察權益

資產的預期風險收益水平,進而根據所處宏觀條件確定中期權益配置中樞。在短

周期上,本基金結合市場情緒、估值水平、企業景氣程度等

方面,在權益中樞的

基礎上動態調整倉位比例。具體來看:

1

)當中證

500

指數的估值市盈率(

TTM

)位於近

10

年日頻數據由高到低

排序前

20%

分位數時,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3

5

%

2

)當中證

500

指數的估值市盈率(

TTM

)位於近

10

年日頻數據由高到低

排序後

20%

分位數時,本基金股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7

0

%

-

100%

3

)當中證

500

指數的估值市盈率(

TTM

)不滿足上述兩種情形時,本基金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30

%

-

75

%

3

、普通債券投資策略

1

)債券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研究國民經濟運行狀況、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資金供求關係,

分析國債、金融債、

公司債

、企業債、短融和中期票據等不同債券板塊之間的相

對投資價值,確定組合資產在不同債券類屬之間配置比例並根據市場變化進行調

整。

2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對同一類屬收益率曲線形態和期限結構變動進行分析,在給定組合久

期以及其他組合約束條件的情形下,確定最優的期限結構。本基金期限

結構調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彈策略、啞鈴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

)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經濟運行狀況,分析宏觀經濟運行可能情景的判研,預測財政

政策、貨幣

政策等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

及結構,在此基礎上預測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金融市場收益率曲線斜

度變化趨勢。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風險最重要的指標,根據對市場利率水平的變

化趨勢的預期,可以制定出組合的目標久期。如果預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將增加

組合的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將縮短組合

的久期,以減小債券價格下降帶來的風險。

4

)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類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選個券,結合

適度分散的行業配置策略,構造並優化投資組合

1

)買入並持有策略

買入並持有策略是指選擇信用風險可承擔,期限與收益率相對合理的信用類

產品持有到期,獲取票息收益。選擇買入並持有策略時,基金選券的原則包括:

A.

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承擔。通過對債券的信用風險和收益進行分析,選擇收

益率較高、信用風險可承擔的債券品種。

B.

債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債券信用利差有明顯的周期性變化,本基金可在信

用利差較高並有減小趨勢的情況下,加大買入並持有策略的力度。

C.

債券的期限合理。根據利率市場的波動性,在相對高利率環境下,選擇期

限較長的品種,在相對低利率環境下,選擇期限較短的

品種。

2

)行業配置策略

基於深入的宏觀信用環境、行業發展趨勢等基本面研究,本基金將運用定性

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個債精選策略基礎上,採取適度分散的行業配置策略,

從組合層面動態優化風險收益。

3

)利差輪動策略

信用債券的利差受到經濟周期、行業周期等因素的影響具有周期性變化的特

徵,本基金將結合對經濟周期和行業周期的判斷,在預期利差將變大的情況下賣

出此類債券,在預期利差縮小的情況下買入此類債券,以獲取利差收益。

5

)騎乘策略

騎乘策略是指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本基金將

適當買入期限位於收

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即收益率水平處於相對高位的債券。

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餘期限將會縮短,從而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

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6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購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資金,購買較高收益的債券,以期

獲取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

4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在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特徵並對各類市場大勢做出判斷的前提下,本基金對可

轉債所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分析和研究,從行業選擇和個券選擇兩方面進行全方

位的評估,對盈利能力或成長性較好的行業和上市公司的可

轉債進行重點關注,

可轉債

投資價值進行有效的評估,選擇投資價值較高的個券進行投資。

5

、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交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和內嵌期價值,本基金

管理人將對可交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交換債券進

行投資。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新發可交換債券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結果,

積極參與可交換債券新券的申購。

6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持續研究和密切跟蹤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品種的發展,將通過宏觀經

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

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制定周密的投資策略。在具體投資過程中,重點關注

標的證券發行條款、基礎資產的類型,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

收益率的影響,加強對未來現金流穩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

券的總量規模,選擇風險調整後的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實現資產支持證券對

基金資產的最優貢獻。

7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結合國債交易

市場和期貨市場

的收益性、流動性等情況,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獲取超額收益。

8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通

過對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

指期貨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合約構建

相應的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

期貨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

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或變現效率。

9

、融資業

務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融資交易。本基金

將利用融資買入證券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資金使用效率,以融

入資金滿足基金現貨交易、期貨交易、贖回款支付等流動性需求。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

書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的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

95%

,投資於

科創主題

相關

證券

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

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3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

20%

4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5%

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8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9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

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

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

務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

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項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轉型為上市

開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

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

略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與託管人協商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循變更後的規定,並且

該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

、行政

法規

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

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與託

管人協商後

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自動遵循變更後

的規定,並且該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

收益率

.

65

%+

中債

-

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

35

%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選取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生物產業、

高端裝備

製造、

新能源

產業、新材料產業、

新能源

汽車、數字創意產業、高技術

服務業等領域具有代表性的

100

家上市公司,採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權方式,以

反映中國戰略新興產業上市公司的走勢。

中債

綜合指數

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的指數,具有很高的

代表性。

基於本基金資產配置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

益特徵。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更

改指數名稱,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基金託管人同意並且履行適當程序後

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資業務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中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

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內容摘自

中金科創主題

3

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報告。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1,045,652,605.19

73.66

其中:股票

1,045,652,605.19

73.66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2,000,200.00

0.14

其中:債券

2,000,200.00

0.14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329,476,614.70

23.21

8

其他資產

42,517,409.07

2.99

9

合計

1,419,646,828.96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655,683,834.23

46.25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

供應業

1,129,479.32

0.08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14,729,815.54

1.04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

務業

272,489,728.02

19.22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20,929,280.40

1.48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69,503,760.00

4.90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11,186,707.68

0.79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045,652,605.19

73.76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資產。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88111

金山辦公

378,400

118,174,320.00

8.34

2

000333

美的集團

1,290,473

77,157,380.67

5.44

3

002607

中公教育

2,504,640

69,503,760.00

4.90

4

002415

海康威視

2,157,749

65,487,682.15

4.62

5

002624

完美世界

1,066,093

61,449,600.52

4.33

6

002371

北方華創

256,561

43,848,840.51

3.09

7

300630

普利製藥

591,050

43,708,147.50

3.08

8

300271

華宇軟體

1,357,649

38,299,278.29

2.70

9

002475

立訊精密

740,123

38,005,316.05

2.68

10

300702

天宇股份

315,036

33,494,627.52

2.36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2,000,200.00

0.14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2,000,200.00

0.14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債券代碼

債券名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143154

17

光證

G1

20,000

2,000,200.00

0.14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投資。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99,304.52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42,223,615.26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94,489.29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42,517,409.07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價值

(

)

佔基金資

產淨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況

說明

1

688111

金山辦公

118,174,320.00

8.34

戰略配售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7

11

日,

基金業績數據截至

2020

6

3

0

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收

益率

淨值收益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201

9

7

11

(基

金合同生效日)

20

19

12

31

15.31%

0.59%

12.01%

0.67%

3.30%

-

0.08%

2020

4

1

日至

2020

6

30

21.52%

1.00%

17.63%

0.87%

3.89%

0.13%

2020

1

1

日至

2020

6

30

24.03%

1.57%

21.07%

1.25%

2.96%

0.32%

201

9

7

11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今

43.02%

1.18%

35.61%

1.00%

7.41%

0.18%

註:上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

後實際收益水平要低於所列數字。

第十

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期貨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期貨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

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

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

、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

期貨

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

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

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

25%

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格。

2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基金合同

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

進行

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

價。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進行估值。在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時按成本估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對存在活

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

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

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

債券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

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

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

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

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5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7

、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

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證監會備案。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基金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予以公布。

、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

不可抗力,或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

送的數據

錯誤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

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登記在基金份額持有人上海證券帳戶下的場內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僅能

為現金分紅,具體權益分派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

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

,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對於

場外份額,

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

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

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對於場內份額,現金分紅的計算方

法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

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

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

戶費、手續費

、融資業務費

、券商佣金、相關帳戶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9

、基金的證券、期貨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11

、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封閉運作期管理費和託管費的計提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

0

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1.

0

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託管人根據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

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

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0.2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託管人根據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

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二)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後管理費和託管費的計提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

2

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1.

2

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託管人根據與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

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0.2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託管人根據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

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11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

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指定報刊

)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以下簡稱

指定網站

)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

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

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

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

應當

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

基金

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指定

網站上;

基金

招募說明書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

基金

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

網站

,並將

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五)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或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工作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證券交易所、基金銷售機構

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七)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

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八)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它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

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緩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期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本基金停復牌或終止上市;

22

、基金轉為

中金科創主題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23

、基金管理人採用

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5

、本基金連續

40

個工作日、連續

50

個工作日和連續

55

個工作日出現基

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應對基

金合同可能觸發終止情形的事項及時進行提示;

2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事項。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

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

金總體

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四)參與融資

業務

相關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

業務

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十五)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製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

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七、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出現暫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

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而周期性

的經濟運行周期表現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收益產生影響。

3

)利率風險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

投資於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

有的債券將面臨價格下降、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4

)收益率曲線風險

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不同信用水平的

貨幣市場投資品種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線結構,若收益率曲線沒有如預期變化,

能導致基金投資決策出現偏差,從而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單一的久期指標並

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5

)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

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

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

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

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7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

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

收益率,這將對基金的淨值增長率產生影響。

8

)債券回購風險

債券回購為提升整體基金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債券

回購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投資風險

及波動性加大的風險,其中,信用風險

指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時,不能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造成基

金淨值損失的風險;投資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回購利率大於債券投資收

益而導致的風險以及由於回購操作導致投資總量放大,致使整個組合風險放大的

風險;而波動性加大的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在對基金組合收益進行放大

的同時,也對基金組合的波動性(標準差)進行了放大,即基金組合的風險將會

加大。回購比例越高,風險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對基金淨值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發行人因經營情況

惡化等因素發生違約,或債券發行人

拒絕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或由於債券發行人或債券本身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

格波動等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贖回,

但可上市交易,在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可在封閉運作

期屆滿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前對資產進行必要的變現,以應對可能發生

的巨額贖回。同時將通過合理配置組合期限結構等方式,積極防範流動性風險,

在滿足組合流動性需

求的同時,儘量減小基金淨值的波動。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

後,本基金投資人可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基金管理人將加強對申購、贖迴環節的

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與大額贖回申請。具

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章節。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

規範型交易場所

,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

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

風險適中。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封閉運作期不接受投資者贖回;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後,基金出現巨額贖回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

決定全額贖回、暫停接受贖回申請、部分延期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其他措

施。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

回基金份額超過基

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封閉運作期不接受投資者贖回;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後,在市場大幅波動、

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

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

費、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

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

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

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

4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如基金管理人判斷有

誤、獲取信息不全、或對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產生風

險。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

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5

、估值風險

本基金採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風險,或經濟環境發

生重大變化時,在一定時期內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資產淨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將共同協商,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使調整後的基金資產淨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確保基金資產淨

值不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6

、操作及技術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

作規程等

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

統故障等風險。

在本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

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

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7

、合規性風險

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而給基金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

8

、本基金特有風險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資於股票、債券等資產,各類投資品種

的風險和收益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基金管理人在對各類投資品種進行配置的過程

中,由於配置比例的動態調整,可能會導致基金淨值發生波動。基金管理人將加

強對市場和各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2

科創板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

可投資

科創板股票

,科創板股票

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

停牌、退市風險、投資集中度風險、參與戰略配售股票風險等,可能導致委託財

產遭受損失。

1

)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科創板股票的戰略配售,戰略配售股票在發行時明確了一定期

限的鎖定期及轉讓限制,因此存在市場或個券出現大幅調整時無法及時賣出的風

險,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且科創板股票的市場流動性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可能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基金管

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

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

2

)科創板股票停牌、退市風險

科創板公司具有研發投入大、經營風險高、業績不穩定、退市風險高等特點,

科創板股票在發行定價機制、上市交易制度等方面也

與主板股票差異較大,且科

創板與

A

股市場其他版塊的停牌及退市制度有所不同,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

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帶來損失的風

險。

3

)投資集中度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

科創主題

相關

證券

,包括但不限於科創

主題

股票

、科創主

題債券

在具體投資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臨

科創主題

相關

證券

所具有的業績不

穩定、股價波動性較大、市場流動性較差等風險,

科創主題

相關

證券

投資集中度

較高可能導致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增加。同時,也可能由於股票投資比例較高而帶

來較高的系統性風險。本基金主要在

科創主題

相關

證券

精選個

進行投資,對

基金管理人的個

選擇能力要求較高,如果基金管理人個

選擇失誤,投資人需

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4

)投資戰略配售股票風險

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可以參與戰略配售股票的投資,鑑於戰略配售股票可

能具有高波動性的特徵,在獲取其帶來收益的同時須承受該部分基金資產波動帶

來的風險,即價格波動風險。此外,戰略配售股票在發行時明確了一定期限鎖定

期,該類證券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如果估值日處於鎖定期的戰略配售股票初

始取得成本低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證券的市價,將按照監管機構或行業

協會有關規定確定證券公允價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可能由於估值方法的原因

偏離所持有證券的收盤價所對應的淨值,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交易時,需考慮該估

值方式對基金份額淨值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影響。

4

)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於期貨,投資期貨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期

貨基差風險、期貨合約展期風險、期貨交割風險、期貨保證金不足風險、衍生品

槓桿風險、對手方風險、平倉風險、無法平倉風險等,可能導致委託財產遭受損

失。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要求實施期

貨業務風險控制,對期貨投資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

5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品種包含資產支持證券品種,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

機構投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範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

且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淨值帶來一

定的風險。另外,資產支持證券還面臨提前償還和延期支付的風險。

6

參與融資業務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融資業務除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

市場風險、違約風險、業務資格合法性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外,因融資業

務的財務槓桿放大效應,本基金有機會以約定的擔保物獲取較大的收益,也有

能在短時間內蒙受巨額的損失。

7

)非開放日不能贖回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前三年封閉運作,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贖回。因此,

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在封閉運作期內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8

)流通受限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流通受限證券,該類證券有一定期限的鎖定期,鎖定期內不

得上市交易或轉讓,由此可能

給基金帶來更大的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估值風

險等各類風險。

9

)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本基金還面臨基金合同提前終止的風險:基金合同生效後,如出現《基金合

同》約定的資產規模過小、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較少等情形的,《基金合同》將

終止。

8

、其他風險

1

)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於這

些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

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3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4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喪失業務資格、停業、解散、撤銷、破產,

可能導致委託資產的損失,從而帶來風險。

5

)其他不可預知、不可防範的風險。

二、聲明

1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基金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

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

售,但是,基金資產並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銷售

機構擔保

收益,銷售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

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

1

第二十一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

2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可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對帳單的寄送服務

1

、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列印

交易確認單,或在

T+2

日後通過電話、網上服務手段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

管理人不向

投資人

寄送交易確認單。

2

、每季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定製對帳單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寄送紙質季度對帳單;每年度結束後

15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定製對

帳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紙質年度對帳單。

、定期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定期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投資計劃,

投資人可以定期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時間、方法另行公告。

、網上

服務

通過

基金管理人

網站,投資人可獲得如下服務:

1

、自助開戶、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的網上直銷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

人網站(

www.ciccfund.com

)辦理開立基金帳戶、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帳

戶資料修改、交易密碼修改等各類業務。

2

、查詢服務

個人投資人和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額、交易記錄等信息。

3

、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人

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報告、基金臨時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相關資料。

、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人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諮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淨

值查詢等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

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電話

400

-

868

-

1166

(免

長途話費)可享有如下服務

1

、自助語音服務:客服中心自助語音系統提供

7×24

小時的全天候服務,

投資人

可以自助查詢帳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淨值等信息。

2

、人工

電話服務:客服可以為投資人提供業務諮詢、信息查詢、資料修改、

投訴受理等服務。

3

、電話留言服務:非人工服務時間或線路繁忙時,

投資人

可進行電話留言。

基金管理人網站和電子信箱

網址:

www.ciccfund.com

電子信箱:

service

s

@ciccfund.com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

基金管理

客服電話並轉人工電話服務進行諮詢。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科創主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摘要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17

2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17

3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17

4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17

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任職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18

6

關於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新增銷

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19

7

關於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新增國

信證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21

8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

分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及相關風

險揭示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6

-

25

9

關於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新增中

信證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7

-

3

1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聘任基

金經理助理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7

-

12

11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7

-

12

12

關於新增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9

-

17

13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10

-

24

1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參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11

-

12

15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為銷售機構

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11

-

21

16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書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12

-

20

17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書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12

-

20

18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19

-

12

-

25

1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1

2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1

2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

28

只基金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基金合

同和託管協議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8

22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科創主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8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3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8

24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

明書及其摘要(

2020

年第

1

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21

2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19

年第

4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8

26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8

27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18

28

關於

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及休市

的相關通知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1

-

31

2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2

-

12

3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2

-

15

3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滬

市上市基金增加擴位證券簡稱的公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3

-

14

32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3

-

21

33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推遲披

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

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3

-

21

3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4

-

04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3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19

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4

-

21

36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年

度報告及其摘要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4

-

21

37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0

年第

1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4

-

22

38

中金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4

-

22

3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4

-

23

4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4

-

28

4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董事變

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5

-

28

42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6

-

11

43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6

-

18

4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變

更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6

-

30

4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7

-

09

46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7

-

11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47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

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2020

-

7

-

1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

人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

製件或複印件。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ciccfund.com)查閱和下

載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中金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

中金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金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中金科創主題

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覆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覆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

協議及其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12

15

附件1: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

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

權利和履行義務;

3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

的費用;

4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

的有限責任;

5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

執行生

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7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

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批准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

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

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

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的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

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

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

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

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

告;

9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0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1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2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4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6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

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7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1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4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

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

批准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

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

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

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

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

基金

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

否採

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

從基金管理人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當事人權

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增加、減少、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3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收益分配、非

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4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5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

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

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

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

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

,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

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

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

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

,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

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

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

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按照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

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並

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2: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

管理人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寫字樓

2

26

05

法定代表人:楚鋼

設立日期:

2014

2

10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4]97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4

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010

-

63211122

(二)基金託管人(或簡稱

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成立時間:

1983

10

31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4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94,387,791,241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

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

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

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

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

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

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

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及時通

知基金

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根據下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1

)封閉運作期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創板、中小板、創業

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央行

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

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封閉運作期內,基金的投

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100%

,投資科創主題相關證券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投資方式包括新股及戰略配售等。封閉運作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2

)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為

中金

科創主題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後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後,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科創板、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投資於科

創主題相關證券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2

、對下述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

)封閉期內的投資限制

1)

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100%

,投資科

創主題相關證券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投資方式包括新股

及戰略配售等;

2)

封閉運作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後,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

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13)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

C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

20%

D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E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100%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

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4

)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與託管人協商後,則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循變

更後的規定。

2

)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為

中金

科創主題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後的投資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投資於科創主題相關證

券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

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3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C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

20%

D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E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30%

-

95%

F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5%

G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H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I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7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主動投

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

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與託管人協商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循變更後的規定

,並且

該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3

)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

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覆核。

(三)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本協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後應及時核對確

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

對提示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及

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於: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

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

洩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

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

管理人並改正。

4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

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

結算

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6

、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

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和配合。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4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必要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

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

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

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

銀行帳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

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帳戶,基金託管人負責該帳戶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帳戶開立

和帳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

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帳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及其他投資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

、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

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

、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

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

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專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

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後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數量後的價值,精確到

0.0001

元,

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

調整機制,如需調整精度需提前通知託管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基金合同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

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後計

算得出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應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

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

後,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

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

大;當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

金份額淨值的

0.50%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6

、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

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

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

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

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

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

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

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淨值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證券

/

期貨經紀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

據錯誤,或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

、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

、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

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

、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

金招募說明書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報告應

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

40

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會計

年度半年終了後兩個月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60

日內編制完

畢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後應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

人應在收到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中期

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

在收到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

到後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

覆核意見書

或進行電子確認

,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

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

登記與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

、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

、基金分紅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

、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

年度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

5

個工作日

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

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

變更

終止

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

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

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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