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法院依據《民法典》判決一起因「陰陽合同」引發的房產交易糾紛

2021-01-10 上海新聞網

  中新網上海新聞1月6日電 (李姝徵 陳王成) 小呂怎麼都想不明白,賣家侯先生怎麼就突然變了卦?購房時,雙方原本約定好採用「陰陽合同」的方式,「做高」房價,以向銀行多貸款,沒想到貸款下發後,侯先生卻遲遲不歸還其中的23萬元差價。雙方協商未果,小呂將侯先生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

  今天(2021年1月6日)上午,上海浦東法院首次依據《民法典》判決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認定原、被告雙方籤訂的虛假合同無效,一審判決侯先生返還小呂23萬元及相應利息。

  抵押貸款時打起歪主意 

  「陰陽合同」終成定時炸彈

  2019年8月31日,小呂與侯先生達成一致:侯先生將其位於浦東新區康弘路的一處房產以295萬元的價格賣給小呂。為貪圖房貸的低價利息,小呂便找侯先生商議,能否以「陰陽合同」的方式「做高」房價,即另外再籤訂一份標價為330萬元的虛假合同,用以向銀行多貸點款,急於出售房屋的侯先生當即答應。然而,當小呂支付了首付款,銀行也將貸款支付給侯先生後,他卻並沒有如約返還其中的23萬元差價。

  小呂訴稱,自己與侯先生籤訂過多份合同,都明確標明房屋出售價格為295萬元。並且,侯先生還曾向其出具過借條,借條當中寫明,侯先生仍欠小呂23萬元房款未返還。因此,小呂向法院提出,侯先生應返還其23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侯先生辯稱,他確實與小呂約定好以295萬元的價格出售該套房產,但這是有條件的——小呂必須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則房屋交易價格就以330萬元計算。事實上,小呂直到2019年12月2日才付清,因此侯先生認為自己並不需要返還這23萬元。法庭辯論時,侯先生表示,服從法院的判決,但是23萬元已經挪作他用,目前債權人很多,需要分60期免息返還原告。

  因虛假意思籤訂的合同無效 

  法院依據《民法典》作出判決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原、被告為了提高貸款金額,約定了虛假的交易價格,依此而籤訂的合同應當無效。被告提出的原告需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則房屋價格以330萬元計算的說法,遭到原告、中介人員的否認,且被告並無直接證據予以證明。

  據此,該房屋最終成交價格應為295萬元。侯先生因無效行為獲得的23萬元,應當返還小呂。違約金條款無效,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根據民法精神,任何人不得從無效行為中獲益,侯先生還需承擔佔用資金的利息。

  綜上,法院判決侯先生返還小呂23萬元以及相應利息。

  主審法官陳裕國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買家小呂為獲得更多貸款與賣家侯先生「做高」房價,籤訂了所謂的「陰陽合同」,最終給小呂帶來了無法追回錢款的風險。因此,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各方都應依法、誠信地籤訂合同,切實保護好自身的權益、維護好社會的誠信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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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姝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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