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0年9月25日上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王浪故意傷害案。審判長宣布,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浪犯故意傷害罪,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簡介
※ 2017年12月10日晚,上訴人王浪與朋友苗某在某音樂酒吧內飲酒。當晚20時32分,被害人李×(歿年28歲)與朋友唐1、唐2酒後來到酒吧,服務員王某引導李×等三人經過王浪、苗某的桌邊時,李×推了一下王浪桌邊的沙發座椅。之後,李×認為王浪故意用眼睛瞪他,從旁邊桌上拿起菸灰缸上前質問王浪,被唐1從後面拉住,李×將菸灰缸扔到王浪胸前並上前質問,王浪從桌子上拿起一隻啤酒瓶起身質問李×,苗某、唐1、唐2及王某將王浪、李×分開並進行勸阻,苗某和唐1合力將王浪手中啤酒瓶奪下,李×將酒吧內兩個沙發座椅拉倒洩憤。王浪在苗某等人勸說過程中,又拿起桌上一隻啤酒瓶欲上前準備擊打李×,被苗某、唐1攔住,李×見狀也從桌上拿起一隻啤酒瓶欲上前,被唐2拉開並將啤酒瓶奪下。唐2上前勸說王浪時,李×又從桌上拿起一隻啤酒瓶上前與王浪爭執,被唐2從前方阻攔,苗某奪下王浪手中啤酒瓶,李×為洩憤,將手中啤酒瓶用力摔在地上。
※ 35分04秒,李×再次衝到王浪跟前爭執,苗某、唐1對二人進行勸說,李×左手拿一隻啤酒瓶遞給王浪,挑釁王浪朝其頭上擊打,王浪未接,李×右手持該啤酒瓶揮舞,苗某奪下李×手中的啤酒瓶,李×又從桌子上拿起一隻啤酒瓶,先威脅苗某不得上前,後將該啤酒瓶放在桌子上,拿起桌子上另一隻啤酒瓶強塞給王浪進行挑釁,並再次從桌上拿起一隻啤酒瓶威脅苗某不得上前,苗某、唐1和唐2等人見勸解無效,先後轉移至旁邊休息。王浪左手拿著李×強塞給其的啤酒瓶,面帶笑意,多次抬右手意圖安撫李×,均被李×用手打開。
※ 36分08秒,李×第三次將手中啤酒瓶強塞到王浪手中並挑釁王浪砸其頭部,自己從桌上拿起另外一隻啤酒瓶,王浪將兩隻啤酒瓶均拿在左手中,仍朝李×微笑解釋。後李×用左手推搡王浪頸部附近一下,王浪呆立片刻後,將左手中一隻啤酒瓶換至右手,用右手反握啤酒瓶朝李×頭部、肩部等處砸擊六下。砸擊第一下後,王浪左手所持啤酒瓶掉落在地,李×抬右手準備用手中的啤酒瓶進行還擊時,王浪第二下又砸中李×頭部,李×腳下打滑無法站穩,右手中的啤酒瓶掉落在地。在砸擊過程中,王浪手中啤酒瓶破碎,王浪遂右手持啤酒瓶斷茬朝李×左胸部和左腋下捅刺兩下。
※ 36分34秒,李×後退中被沙發座椅絆倒在地,雙手抓住王浪的上衣和頭髮,王浪亦被拉倒在地,二人倒地撕扯中,王浪右手持啤酒瓶斷茬捅刺李×左背部一下,後持啤酒瓶斷茬指著李×面部,僵持片刻後李×鬆手。二人起身並互有對話後,李×左手捂壓左胸部走向酒吧大門,王浪將手中啤酒瓶順手放在旁邊一沙發座椅上。
※37分20秒,李×走到酒吧門口蹲下,後躺倒在地,王浪欲上前查看,被唐1和唐2攔住。酒吧業主郭某接服務員電話後趕回酒吧並撥打「120」急救電話,王浪亦撥打「120」急救電話。李×被趕到現場的120急救人員送往醫院,因被啤酒瓶斷茬刺扎胸部傷及心臟致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於當晚21時40分許死亡。苗某在現場撥打「110」報警並告訴了王浪。王浪留在現場等候,後被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
一審法院觀點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浪與被害人李×因瑣事發生爭執後,王浪持啤酒瓶故意捅刺李×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鑑於李×對本案的引發具有明顯過錯,王浪在案發後撥打120救助李×,並且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審理期間委託其親屬代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6萬元,取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對王浪可減輕處罰。
關於辯護人所提李×對本案的引發具有過錯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所提王浪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的意見,經查,根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結合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拍攝的影像等證據,王浪的行為不符合防衛過當的條件,不屬於防衛過當,該點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所提王浪在李×倒地後沒有繼續實施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情節的意見,經查,王浪在李×倒地後,其故意傷害行為已經完成並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該點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所提王浪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案發後,王浪明知證人苗某撥打110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供認其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該點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所提王浪案發後撥打120救助李×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綜合本案的起因、王浪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被告人王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上訴理由
王浪上訴提出,其與被害人李×素不相識,也無任何矛盾積怨,而李×對其先用菸灰缸拋砸,後又多次糾纏並對其進行語言威脅、辱罵,在李×一手卡住其頸部,另一隻手持酒瓶在其身上擊打時,他為了阻止不法侵害,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對李×進行回擊,制止了李×的不法侵害,且其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主觀上並沒有傷害李×的故意,行為應當是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原判對其行為定性錯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正判處。
辯護意見
1.被害人李×的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的、現實的、緊迫的,李×的侵害行為持續存在,對王浪形成了全面的威脅壓制,李×一系列的逞兇行為完全足以造成王浪動手還擊的後果,王浪除了防衛,沒有其他選擇;從李×不法侵害的危險性及王浪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性來分析,王浪只求自保而沒有想傷害李×,只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與李×的侵害行為具有基本相適應性;王浪在自己的眼鏡被打掉後胡亂朝前捅刺兩下,是其在突然失去眼鏡後慌亂狀態下的本能反應,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存在防衛過當。
2.李×的侵害行為持續存在,對王浪形成了全面的威脅壓制,不只是推搡。且李×左手打擊和掐捏王浪脖頸,右手揮舞酒瓶,結合其持續的暴力威脅來看,屬於明顯的嚴重暴力,對比「崑山反殺案」,王浪的行為更是構成正當防衛,嚴格來說王浪擁有無限防衛權。
3.李×胸前的傷何時形成、如何形成,一審沒有查清,李×的致命傷是不是王浪捅刺而形成,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根據北京雲智科鑑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的意見,致命傷是李×摔倒後造成,而非摔倒前造成。王浪對李×的死亡既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李×的死亡屬於意外。
4.王浪出身中醫世家,事發前大學畢業不到半年,工作後其人品及工作能力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案發後當地村民與王浪的同學、朋友及師長聯名請求司法機關對王浪公正裁判。
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認定王浪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撤銷原判,認定正當防衛,改判王浪無罪。
檢察院意見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上訴人王浪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從不法侵害行為看,被害人李×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僅實施輕微暴力行為,而王浪卻持啤酒瓶猛擊李×頭、背部,在啤酒瓶破碎後又捅刺李×胸部,其防衛行為、防衛強度與不法侵害對比相差懸殊,防衛措施缺乏必要性;從防衛行為保護的法益與造成的損害後果體現的法益衡量看,王浪保護的法益為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後果體現的法益為生命權,王浪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判未認定王浪防衛過當,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綜合本案情況依法公正裁判。
二審法院觀點
針對上訴人王浪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於事實和證據
1.上訴人王浪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浪是在受到被害人李×一手掐捏脖子致其有窒息感、另一隻手持酒瓶連續擊打的情況下,迫不得已對李×實施還擊。經查,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錄像資料等證據,李×除了開始用菸灰缸扔向王浪、持啤酒瓶揮舞、推搡王浪,以及後來與王浪爭執過程中將王浪的手多次打開並推搡王浪頸部附近一下以外,未對王浪實施任何實質性的擊打行為,甚至是在遭到王浪多次持酒瓶擊打頭部、肩部時,李×也未進行有效還擊,只是在倒地時用手抓住王浪的頭髮一同倒地撕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有掐捏王浪頸部及手持酒瓶連續擊打王浪的行為,上訴人王浪提出的此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2.上訴人王浪的辯護人提出,作案兇器沒有查明,被害人李×胸前的傷何時形成、如何形成,一審沒有查清,李×的致命傷是不是王浪捅刺所形成的,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經查,根據屍體檢驗報告等證據說明,李×系被他人用帶有弧狀邊緣的不規則帶刃器物刺扎胸部,傷及心臟,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同時結合現場監控視頻錄像資料、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筆錄和上訴人王浪的供述等證據,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結論,足以認定李×胸部的致命傷系王浪持啤酒瓶斷茬捅刺形成。辯護人提出的此節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3.關於辯護人提交的北京雲智科鑑中心出具的《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經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證據的八種類型,該《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的表達方式雖為書面,但與案件本身並無直接關聯性,不屬於書證;兩位審查人與案件並無關係,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亦不可視為證人證言的書面記載,只能代表個人意見。該《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且其內容與在案證人證言、現場監控視頻錄像資料、屍體檢驗報告及上訴人王浪的供述等證據均相矛盾,本院不予採信。
二、關於法律適用
1.關於上訴人王浪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
上訴人王浪及其辯護人、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均認為,上訴人王浪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本院認為,首先,被害人李×實施的行為屬於對人身的現實不法侵害。李×在進入案發酒吧後,無故將菸灰缸扔在上訴人王浪的胸前,後又對王浪進行語言威脅和肢體推搡,並多次拿起啤酒瓶來回揮舞,在王浪已經朝李×賠笑、試圖和解並平息事態的情況下,李×仍向王浪手中強塞酒瓶,挑釁王浪朝其頭上擊打。在王浪的朋友苗某上前勸阻並意圖奪下李×手中啤酒瓶時,李×先後兩次舉起啤酒瓶威脅要毆打苗某。從李×的這些肢體動作判斷,其行為屬於尋釁滋事行為,且該行為具有違法性及一定的攻擊性,屬於對王浪人身的現實不法侵害。
其次,被害人李×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緊迫性。李×從向上訴人王浪身上扔菸灰缸到實施語言威脅、掀翻桌椅、摔碎啤酒瓶洩憤,再到多次上前對王浪進行語言挑釁威脅,並持啤酒瓶來回揮舞,甚至先後兩次舉起啤酒瓶威脅毆打苗某,直至最後給王浪強塞啤酒瓶挑釁對方砸自己,並對王浪進行肢體推搡來看,李×的整個行為呈現升級趨勢,並無任何離開現場或者停止滋事的跡象。李×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具有緊迫性,王浪此時實施反擊,防衛時間適當。
最後,上訴人王浪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從案件起因看,王浪與被害人李×素不相識,是李×突然無故用菸灰缸扔向王浪;從案件過程來看,王浪在被他人勸開後,已經向李×賠笑,並先後多次抬手試圖扶著李×的手臂或肩頭進行安撫,明顯不想再與李×發生爭執,但李×仍舊不依不饒、一再挑釁。王浪為擺脫李×的糾纏、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對李×實施打擊行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
綜上,上訴人王浪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對於王浪及其辯護人、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的王浪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2.關於上訴人王浪的行為是否屬於特殊防衛
上訴人王浪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情形屬於特殊防衛,王浪具有無限防衛權,行為不構成犯罪。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對此持反對意見。
本院認為,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害人李×實施的扔菸灰缸、掀翻桌椅、言語挑釁威脅、肢體推搡等一系列行為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未對王浪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後來的事實也已證明,王浪在整個衝突過程中未遭受嚴重侵害。本案不存在適用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王浪的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予以採納。
3.關於上訴人王浪的防衛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上訴人王浪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浪的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具有基本相適應性,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應認定為正當防衛。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王浪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本院認為,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防衛過當是在具備正當防衛客觀和主觀前提條件下,防衛反擊明顯超越必要限度,造成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重大損害。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全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本案中,被害人李×與上訴人王浪案發前並不認識,更無任何過節,李×將菸灰缸扔在王浪胸前的行為僅是一種無理取鬧,尋釁滋事行為。王浪拿起啤酒瓶欲上前毆打李×被人攔下後,李×認為自己顏面掃地,進而對王浪實施語言威脅、肢體推搡、摔碎啤酒瓶、掀翻桌椅洩憤,並手持啤酒瓶來回揮舞,目的是為了爭強好勝。特別是李×將酒瓶強塞到王浪手中、挑釁王浪朝其頭部擊打這一行為,更能說明李×的主觀心態是為了逞強,自認為王浪不敢打他。李×後又用左手在王浪頸部附近推搡一下,整體上其仍然屬於鬧事、耍酒瘋、尋釁滋事的範疇。李×的上述行為,與手持兇器動輒行兇、為洩憤報復而直接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的情形存在明顯區別。王浪在李×向其扔菸灰缸後,持酒瓶站起與李×爭執,在他人勸解過程中又拿起啤酒瓶意圖衝上前去擊打李×,在李×向其強塞啤酒瓶並推搡其頸部附近一下時,王浪仍然有繼續與李×進行周旋的餘地,但王浪卻在停留片刻後,突然用手中的啤酒瓶朝李×的頭部、肩部擊打數下,在將啤酒瓶打破後,又持啤酒瓶斷茬朝李×要害部位連續捅刺,在李×頭部受傷、手中啤酒瓶掉落後仍不停手。在李×倒地、基本失去反抗能力後,王浪仍持啤酒瓶斷茬捅刺李×左背部,最終造成李×死亡的重大損害後果。綜上,上訴人王浪面臨的不法侵害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防衛行為強度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防衛造成的損害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對比也相差懸殊,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對上訴人王浪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浪的防衛行為並未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予以採納。
三、關於定罪量刑上訴人王浪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浪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應宣告無罪。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綜合本案情況依法公正裁判。本院前已評判,上訴人王浪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根據刑法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王浪及辯護人提出的應宣告王浪無罪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合考量王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後果,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浪在面臨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情況下,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行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王浪持啤酒瓶朝對方頭部、肩部擊打數下,後又持啤酒瓶斷茬朝對方胸背部要害部位連續捅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王浪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且其在案發後撥打「120」急救電話對被害人實施救助,並有自首情節,一審期間委託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上訴人王浪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未認定王浪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陝04刑初28號刑事判決中認定被告人王浪犯故意傷害罪的部分。
二、撤銷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陝04刑初2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王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的部分。
三、上訴人王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件後續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9月25日宣判當天,王浪的父親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的有罪判決,將繼續為兒子申訴。
王浪的辯護律師徐昕表示,自己仍然認為在這起案件中,王浪的行為是標準的正當防衛。他說,二審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善意,法院認為王浪在面臨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情況下,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行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法院又認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何才能做到精準防衛?」徐昕說,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這顯然是強人所難」。
徐昕說,王浪案是兩高一部出臺正當防衛認定指導意見後,適用該指導意見的第一案,該案對正當防衛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