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刑交叉關係中,對於案件是屬於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如果單純從民事和刑事的角度進行分析判斷往往會得出相互矛盾和衝突的結論。對於存在民刑交叉關係的案件,其事實和性質的分析判斷需要民事和刑事的融合思維對於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本文為此根據民法基本原理和刑事犯罪構成原理,結合司法實踐,總結闡述民刑交叉案件事實和性質認定的一般規則,探索區分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的基本方法,以為具體案件的處理解決提供思路指引。
關鍵詞:民刑交叉;事實性質;認定規則。
司法現實中存在一些本屬於民事財產爭議的案件卻被刑事追究的情形,特別是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是由民事法律行為形成並表現為民事法律關係的案件,更會產生屬於民事財產關係還是構成刑事犯罪的爭議;刑事責任的承擔之外還涉及到被害人的財產利益實現和犯罪人的財產權利保護,以及相應的訴訟程序和財產執行問題。因此,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什麼情況下才能被納入和不被納入刑事犯罪構成之中,對於雙方當事人均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為此,本文從民事和刑事融合思維的角度對刑事犯罪構成和民事財產關係認定的思路、方法和規則等民刑交叉問題進行研究。
01
民事與刑事認定案件側重的事實屬性不同
對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案件,案件事實從民事上和刑事上進行屬性判斷,其各自側重大不相同,依據不同的事實認定得出的案件性質差別極大。二者比較而言,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側重的是法律事實所形成的法律關係;而刑事案件側重於法律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事實。
(一)民事上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
在民刑交叉領域,民事案件主要發生在物權和債權糾紛領域,這一領域也容易產生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區分和識別問題。
1、關於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民事上對於不動產物權以登記記載作為確定權利人的根據,對於動產以持有的狀態確定權利人。如果權利受到侵犯而尋求救濟,主張權利一方需證明對於財產享有物權,這一證明是其主張獲得支持的根據,至於這一權利關係是如何形成的民事訴訟並不關注,除非存在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時才會關注物權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事實,而這一法律事實的查明和認定通常超出民事訴訟的管轄範圍,如果屬於不動產權屬確認需由行政機關和行政訴訟的確權,動產物權的來源則需要公安機關的查明,查明認定之後的物權關係作為再行民事訴訟的根據。
由此可見,涉及民事物權關係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側重的是所有權關係,刑事側重的是這一所有權關係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事實,特別是法律事實中的行為;當然作為民事所有權關係本身也屬於犯罪事實的構成要素。
2、關於債權:債權是因合同關係、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於債權的民事爭議,主張權利的一方也必須證明與他人之間形成的這一關係,或是合同、或是侵權、或是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但社會生活現實中,主要是互有權利義務的雙務合同關係。通過雙方合意記載的合同條款顯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約定,是處理合同糾紛的最主要依據。以合同關係為主的債權糾紛的訴訟,同樣注重的是合同記載的權利義務這一法律關係,而對於為何籤訂、如何籤訂的行為事實中的情況並不關注。但在刑事案件中,事實認定所關注的對象主要是這一合同關係是通過行為人的哪些具體行為而設立的,設立形成的關係本身只是設立行為的客觀呈現,不具有獨立的犯罪構成價值。
(二)刑事上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
與民事訴訟不同的是,刑事訴訟所側重的則是法律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法律事實中的存在犯罪主體人意志支配下的法律行為。民事上的法律關係是法律行為形成的權利義務外觀表現,不是刑法犯罪構成的行為本身,通常只能起到證明行為結果的作用;儘管結果也是有些犯罪構成的要素,但如果缺少符合該罪犯罪構成的行為方式、手段、過程等因素,是難以滿足犯罪構成的。而刑事訴訟關注的是作為形成這一民事法律關係原因的法律行為,對於法律關係的關注程度遠不及對於法律行為的關注。二者相比而言,民事側重行為形成的關係、刑事側重關係形成的行為;民事側重事物的結果、刑事側重事物的原因;民事側重形式上的權利義務表現性,刑事側重實質上的權利義務來源性。
需要明確的是,這裡的所謂關注和側重並不排除行為對於民事、關係對於刑事的法律意義。
(三)對於分析民刑交叉案件的意義
這一側重對象的差異,對於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許多實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的案件被刑事追究都是沒有把行為和關係對於認定案件事實和性質在民事和刑事領域的作用弄清楚,注重這一不同的認定規則,一些以法律關係為依據的侵犯財產行為可以從犯罪中排除出去。如乙欠甲借款經多次催要不換,甲偶然一天發現乙騎用的摩託車停在自家不遠處,即推摩託車進家被乙發現攔截,甲將乙打傷在地並推車回家。如果乙對甲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會從法律關係上確認甲的行為侵犯乙的財產所有權,乙的主張成立,至於乙對甲的借款關係則屬於其他的法律關係而需另行訴訟。如果乙以搶劫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刑事訴訟並不否認乙對於摩託車的所有關係,但對於侵權關係據以形成的一系列法律事實需要查明,包括採取傷害人身、強行推車的客觀手段以及為追索欠款、實現合法債權的主觀的目的等。行為事實中追索欠款以實現自己合法債權的意圖可以排除侵犯財產犯罪構成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方面,由此即可得出不符合搶劫犯罪構成的結論;如果手段行為構成傷害犯罪則另當別論。如果從刑事上只是側重於所有權關係,不重視侵犯變更這一所有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就會導致對於事實性質認定錯誤。對於這一情形,《唐律疏議》規定「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這一立法也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強牽財物價值在債權債務範圍內的不以犯罪論,超過部分不返還的才以坐贓論,並非以相當於現代刑法的搶劫罪的強盜論。可見,民事訴訟以法律關係為依據,刑事訴訟以事實行為為依據,如果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為依據而不注重法律事實中可以排除犯罪構成要素的話,摩託車是乙的,甲以暴力手段取得財物則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還有一實踐中的案例,甲是一公司職員,乙償還給自己的欠款根據甲的指示匯入了所在公司帳戶,之後被其直接從公司帳戶轉到了丙的帳戶以償還自己的個人欠款,法定代表人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職務侵佔罪的刑事責任。從民事法律關係說,公司帳戶上的資金歸屬這一所有權關係非常清楚,公司的資金被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的行為是符合職務侵佔犯罪構成的,但刑事訴訟需要查明的不僅是資金存在於公司帳戶的這一法律關係,更根本的則是這筆資金存在於公司帳戶形成的原因這一法律事實,而這一法律事實是乙借用公司帳戶處置自己資金的行為,根據這筆資金形成公司所有權關係形成的原因行為進行判斷,甲的行為雖然違反公司財物管理制度,但卻不具有佔有公司資金的非法目的,實質上並不符合以佔有取得為目的的職務侵佔犯罪。
02
民事和刑事認定關係和行為的主體對象不同
無論是侵權關係還是債權關係,特別是在有合同關係存在的案件中,民事上認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當事人雙方,而刑事上認定的犯罪行為的主體只是其中一方;民事雙方主體對於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而犯罪行為的成立則取決於行為人單獨一方,相對方的行為不具有決定意義。對於存在民刑交叉的情形,民事上關注的是雙方主體之間的合意;刑事上關注的是行為人單方主觀和客觀相一致的行為,通常不把相對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行為納入犯罪構成之中。
(一)民事案件事實認定的主體對象
民事案件之所以形成,是因當事人雙方對於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根據主要在於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進入訴訟程序就必然存在原告和被告的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是權利義務主體且具有同時性和對應性。作為合同關係的案件,民事訴訟針對的是當事人雙方合意而形成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主體範圍自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侵權關係中的爭議主體也是侵害方和受害方的雙方當事人,其他民事關係同樣如此。民事法律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行為之主體處於同等地位,具有同等重要性。
(二)刑事上認定案件事實的主體對象
刑事認定的行為主體只是一方行為人,並不包含被害人和其他的行為相關方,即便是被害人,也只有在對於犯罪對象具有特別要求的情形之下才具有犯罪構成的意義,如強姦罪,虐待、遺棄等;但因涉及財產關係而形成民刑交叉的刑事犯罪中,犯罪行為的相對一方雖然也是訴訟當事人,但通常不具有犯罪構成的意義;有的犯罪案件雖然存在合同關係的諸多相對人,但並非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因此,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主體對象只限於犯罪行為人一方,能夠認定為犯罪的行為只能是可歸結於犯罪行為人自身的行為,不包括相對人的行為;相對人的行為只是犯罪事實中的其他因素,如犯罪對象、行為情節、犯罪結果等。
(三)對於判斷民刑交叉案件的意義
這一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當民事法律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行為符合犯罪構時,相對一方的主體行為不能納入犯罪主體的行為之中,而至多只能對犯罪構成或者刑罰適用產生一定的影響。在詐騙犯罪中,一方的財物交付行為是否屬於被對方詐騙,並不取決於交付一方是否認為取得一方的行為是否屬於詐騙,只要取得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並據此取得自願交付的財物即符合詐騙犯罪構成。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只是針對吸收人的吸收人次和數額能否滿足犯罪構成,並不以參與人存款的行為非法與否和存款人的主觀認識為根據。對於合同詐騙案件,如果行為人自身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以交付一方籤訂履行合同的交付行為和事後認識為根據認定構成合同詐騙,也不能把相對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結果歸結於行為人的犯罪構成行為。在非法放貸的非法經營犯罪中,借款人連刑事被害人都不是,況且因為都是單獨談判合作,借款人很難產生出借人行為違法的意識,但仍然不能排除出借人非法經營的犯罪構成,並且該談判合作的內容被視為其中的犯罪事實的一部分。
實踐中有這樣一個具體案例:甲與乙互有經濟往來,乙又根據雙方約定的合夥經營交付甲一筆資金,後乙方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條件提出停止合夥並要求退還合夥資金被甲拒絕,乙認為甲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侵佔罪,而甲有一定的證據證明乙對其欠有債務。這種情形之下,甲客觀上存在代為保管和拒不返還的行為,但其主觀上則是趁此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乙方向甲交付資金的行為和其認為的拒不返還,是甲為實現合法債權這一主觀故意支配之下的拒不返還,而不是以乙的認識為根據而表現出來的拒不返還,不符合侵佔犯罪構成。這一案件的行為性質判斷的根據只在於乙實現債權的合法目的和拒不返還的非法手段,其行為不具有目的非法和手段非法的同時性而不符合該罪構成。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的審理是針對民事法律關係雙方的,刑事犯罪構成的行為只能是歸結於行為人自身一方的。如果忽略了這一規則,就會混淆犯罪主體與相對方的主觀與客觀要素的關係,導致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與相對一方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表現的錯誤搭配,違背犯罪構成必須符合行為人自身主客觀相一致的這一基本規則。
03
民事和刑事認定事實的行為範圍不同
民事和刑事不僅認定事實的主體對象不同,而且認定主體對象的行為範圍也存在很大差別,這一差別對於案件事實和性質的認定同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民事上認定的事實範圍
民事針對的案件事實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特定法律關係,案件事實一方面同時包括當事人兩方的行為在內,另一方面又只限於該雙方當事人間這一法律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事實;民事評價的法律關係是單獨的,行為對象是兩方的,行為範圍是確定的。刑事針對的案件事實不僅只限於犯罪行為人一方的行為,而其一方的行為則又包括與所有相對方形成法律關係的全部行為;刑事評價的行為對象是一方的、行為範圍是廣泛的、行為構成是整體的。
民事案件無論是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是針對產生爭議的該法律關係和該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行為,不涉及爭議之外的他人行為;即便是同一主體與其他不同主體以同樣的法律行為形成相同法律關係,也因相對主體的不同而被視為各個不同的訴訟,各個訴訟中的法律行為和關係互不影響;同一主體的各個法律行為與不同的、眾多的相對方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情形也是如此。無論何種情形,民事爭議中的法律行為範圍都是確定的、明確的,有時還是單一的;對於爭議進行裁判的法律約束也是局限的,對於同樣的與其他相對人的法律關係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刑事上認定事實的範圍
刑事訴訟對於事實的認定是對行為人所實施的在追訴時效之內的所有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事能夠成為犯罪構成事實的所有行為,包括針對眾多相對主體對象的所有行為或者針對同一相對主體對象的所有行為,這些行為都會被視為一個整體行為得以刑事評價,且各個行為相互之間的關係則又具有犯罪構成和刑罰適用的法律意義。
刑事評價的整體行為就行為人與諸多相對人形成的法律關係在自然意義上和民事法的角度仍然是單獨的,這樣就難以避免在對行為進行一體評價時被納入犯罪事實構成之中,而如被單獨評價則並不具有犯罪屬性,甚至不排除這一單獨的行為關係是合法有效的,這時更容易導致案件屬於民事爭議還是刑事犯罪、哪些屬於刑事犯罪而哪些民事爭議的實體爭議,以及相應的訴訟程序和財產執行上的民刑交叉。
(三)對於評價民刑交叉案件的意義
民事和刑事認定事實範圍的區別體現出,刑法屬於公法、具有對於法律權利予以整體保護和對於不同法律主體予以公平保護的屬性;而民法則屬於私法、只對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調整而不考慮其他主體因素。這一基於不同法律功能的部門法劃分,從形式上會出現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結果的矛盾和衝突,其民刑交叉的表現極為顯著。
這一現象表現最為集中明顯的是現實辦理較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還有以後可能發生的以非法放貸行為構成的非法經營犯罪。作為吸收存款犯罪,吸收人在相當一個時期內會與眾多集資人籤訂借款合同,形成外觀上屬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不同出借人與同一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係的訴訟不排除大多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當發現眾多單一關係的整體借貸行為符合該罪犯罪構成時,沒有進行民事訴訟的會被刑事訴訟納入進來,已經做出民事判決的借貸合同也會被後來的刑事訴訟所涵蓋。如此一來,作為民間借貸關係的民事爭議,會因不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各個行為關係提起的諸多訴訟而形成多個不同的判決;而作為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追究,只有針對刑事被告一人但卻包括與許多相對人發生的所有行為的一個判決。這一刑事和民事認定行為範圍的不同,導致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關係如何處理、涉及判決財產如何執行的民刑交叉問題。
04
民事和刑事中的行為和關係類型的意義不同
(一)形成法律關係的事實分類
引起法律關係的事實包括侵權行為、合同關係、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這些行為引起的法律關係被分別成為侵權之債、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這些形式上的法律關係如果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對於關係據以形成的原因行為進行實質考察而得出符合犯罪構成的結論時就屬於犯罪行為,適用刑事犯罪法進行追究;如果不符合犯罪構成則屬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進行處理。
(二)形成法律關係的主要事實
1、首先表現為雙無合同:依據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行為和關係,形成民刑交叉關係的主要是互有權利義務關係的雙務合同。一是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關係形成的基本方式,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紐帶,合同關係的存在是日常的、合同爭議糾紛是大量的,與合同有關的犯罪是多發的,這是合同關係形成民刑交叉的社會現實基礎。二是合同本身就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形式上具備合同成立的要件,特別是依約履行的合同通常不會被首先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予以考慮,這種情形容易形成合同正常履行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的分歧,這是合同關係形成民刑交叉的表現特徵。三是對於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不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形,是民事違約行為還是財產佔有取得的刑事犯罪行為不易明確;哪一部分屬於民事違約行為、哪一部分屬於刑事犯罪行為不易確定;還有與不同債權人之間的同類合同哪些屬於合同正常履行或違約行為、哪些屬於刑事犯罪更是難以區分,這是合同關係形成民刑交叉的法律根據。因此,引起民刑交叉現象的主要事實是合同行為關係。
2、其次表現為侵權行為:在民刑交叉的意義上,民事侵權主要表現為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相比於合同而言:一是侵權無論從民事上還是從刑事上都可以首先肯定是違法行為,雖其發生存在的數量和程度不及合同,只是在重合關係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更為明顯;二是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行為結構和構成要素存在相同的情況,有的只是量和程度上存在差別,容易區分認定,通常就同一法律行為來講並不存在民刑交叉現象,不及合同關係中的民刑交叉現象識別判斷困難;三是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往往與犯罪構成的客觀手段存在一致性,而侵犯財產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構成還要同時具備相應的認識、目的等主觀要件,一些不具備目主觀要素的客觀侵權行為會從犯罪構成中排除出去。相比之下,侵權行為中的民刑交叉問題不及合同。
3、最後是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這種行為現實生活中發生不多,與犯罪構成關聯不太。但在個別情形之下也會存在是民事法律關係還是侵犯財產犯罪的判斷,從而形成民刑交叉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可能會被作為侵佔犯罪的前提,但同時更需要避免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中的財物不予返還作為侵佔犯罪進行追究。
(三)對於認定民刑交叉案件的意義
這一類型劃分對於民刑交叉問題的意義在於:一是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合同關係表現為經過邀約與承諾過程的協商信任關係,以合同形式實施的犯罪足以排除秘密性和暴力性,不能構成盜竊、搶劫犯罪;容易構成的是財物取得的詐騙犯罪;可以構成的是背信類型的犯罪或者以背信為前提的消極佔有犯罪。如唐朝對於違反契約規定的債務人規定為「違契不償」犯罪,《唐律疏議》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各令備償」,「違契不償」的犯罪就是屬於背信犯罪,處罰較輕,並不以其他積極的財產取得犯罪論。我國刑法規定的侵佔罪是對於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的不予返還,也是對於違背委託信任行為的刑法規制。二是侵權行為能夠形成侵權之債,但對於侵權之債的不履行與形成這一債的關係的侵權行為本身不是同一範疇。在民事上,根據債的不履行這一事實即可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在刑事上,侵權行為屬於犯罪構成行為要素,但在滿足犯罪構成之後的不履行行為雖仍具有犯罪動機證明、贓款贓物去向、非法所得追繳等刑事法律意義,但這一不履行之後財物處置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不具有另行構成他罪的價值,如對於盜竊、詐騙等犯罪所得財物的使用、銷售、毀滅不再構成隱瞞掩飾犯罪所得或者損壞公私財物等罪。
綜上所述:某一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據以形成的法律事實是否屬構成犯罪,需要以據以形成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構成進行判斷,要麼是民事糾紛、要麼是刑事犯罪,這一情形屬於重合關係的民刑交叉;如果某一確定行為人與諸多不同相對人形成法律關係,據以形成法律關係的行為有的符合犯罪構成得情況下,會形成並存關係的民刑交叉。在這種民刑交叉關係中,法律事實是基礎、法律事實中的行為是主要因素;法律關係是形式表現。即便從外觀呈現上都是相同的法律關係,由於民事和刑事對於案件事實和性質認定規則的不同,也會存在行為和關係性質的不同。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雙方的、法律事實中的行為也是雙方的,民事上的法律事實是單一的,由此形成的法律關係也是共同的、客觀的;而在刑事上,法律事實並非僅限於與某一特定的相對人發生這一關係,包括所有與相對人之間的類似行為,並對多個法律行為一體評價;行為之中除了客觀方面還包括過錯、目的、動機等主觀因素,被納入犯罪的法律事實行為必須以主客觀相一致的標準符合犯罪構成。刑事和民事認定案件事實和性質判斷認定的不同規則和思路,對於正確區分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特別是把本屬於民事爭議的問題從刑事犯罪案件之中予以排除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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