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克企業因貨物被錯封導致損失600萬,卻只給100萬賠償!
因錯封之舉造成的巨大損失,是誰之責?此事件的來龍去脈又是何情況?據當事人反映,在2013年11月16日,山西省呂梁市中院執行單位在無任何合理的情況下把亞克企業(丹東亞克商貿)存放在丹東港的1483噸還原鐵當成鳳鋼企業的貨物進行查封。錯把亞克企業的貨物當成鳳鋼企業的貨物,還進行查封了,如此低級的錯誤只能說明相關單位處理事情太過含糊!
此事發生後,亞克企業為證清白,便向呂梁中院遞交海運提單等許多相關證據,但都被對方無視,還是堅持查封,是何道理。因對方無視遞交上去的資料,繼續查封,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現在企業關閉,無法營業,相關人員精神也受到極大影響(抑鬱症)。
後亞克企業提起公訴,但呂梁中院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於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相關判決中駁回了亞克企業的合理訴求,還是不給予解封。
被迫,亞克公司繼而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6月10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定,撤銷17號判決,發回呂梁中院重審。在重審中,呂梁中院混淆概念、死不悔改,裁定(2015)呂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依舊駁回當事人合理訴求。給出「繼續查封」的荒唐結論,完全不顧當事人損失的不斷擴大。
無奈之下,亞克企業再次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訴,2015年6月10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定,撤銷17號判決,發回呂梁中院重審。在重審中,呂梁中院模糊事實,還是不改之前的做法,在裁定(2015)呂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中,仍然駁回當事人的合理訴求,繼續查封!對於當事人的損失繼續擴大置之不理!
對於對方如此死不悔改的可恨行為,亞克企業只能走相關合法程序來討說法,於是又一次向山西高原提出上訴,2016年6月3日山西高院在同樣案情及證據上作出與中院截然不同的判決(簡稱137號判決書),認定了呂梁中院的錯誤,撤銷124號民事判決,要求其即刻解封該批貨物,給當事人一個交代。
事情到了這一步,總算是證明了清白,可誰曾料想,又遇上困難了。雖呂梁中院解除了查封,但由於呂梁中院沒有交納錯誤查封期間的港口存儲費,導致亞克企業無法提取貨物。
沒有辦法,在2017年1月24日亞克企業依法向相關單位申請賠償,要求呂梁中院賠償因其錯誤查封給亞克企業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結果呂梁中院不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內(3個月)給答覆,還在2020年4月27日口出狂言說出「一分錢不賠」的話,拖了3年,就等了這樣一句令人寒心的話,實在太欺負人了!
呂梁中院如此惡劣的態度,妄為公職單位,握著權力欺負弱勢群眾,良心何在,法律何在!試問誰能信服這樣荒唐的結果,因此,亞克企業再次向山西高院申請合理賠償,結果令人氣憤的是,這次山西高院竟也有意袒護呂梁中院,幫其逃避責任,還在賠償判決書中說到呂梁中院的查封沒有錯誤,這樣死不承認的行為是何來的底氣,之前的白字黑字(137號判決書)是假的嗎?後裁定給出賠償110餘萬元了事!
如此強詞奪理的態度令人無法接受,這樣的說法完全是顛倒是非!此事從2013年至今已有7年之久,這期間亞克企業的損失高達共計600餘萬元,結果相關單位就給出賠償110餘萬元的決定了事,這於理於法都不合適。
亞克企業損失如此慘重,為求公道,中途請相關專業人員費用都不止100萬元,相關單位竟想只用100多萬元敷衍此事,這是在明目張胆欺負弱小的行為,是不可取的!因此,懇求相關單位對此事引起高度重視,嚴肅徹查一些利用職權的不合規人員,賠償應該承擔的損失,還亞克企業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