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日報
日前,證監會公布了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案例,涉及財務造假、信披違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多個資本市場違法違規類型。
為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權益,今年以來,金融委多次聚焦資本市場,明確表態「堅決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對造假、詐欺等行為嚴肅處理」。5月4日金融委召開的第二十八次會議強調,必須堅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肅市場紀律,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零容忍」。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堅決打擊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個人堅決徹查,嚴肅處理。
金融委嚴厲的措辭以及證監會稽查執法積極推進背後,折射出的是監管層對市場化、法治化的重視。
專家建議提升大數據「捕鼠」成效
在證監會公布的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有一起私募基金「老鼠倉」的典型案例——上海熙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經上海熙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委會集體決策,2015年1月至3月,上海熙玥實際控制人鄧二勇使用「竺某英」證券帳戶與公司擔任諮詢顧問的「熙玥1號」資管計劃趨同交易,獲利495萬元。
德邦基金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楊志浩
從上海熙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可以看出,「老鼠倉」並不一定要求存在利益輸送。資產管理人只要利用資管計劃的交易信息,對其他帳戶進行趨同交易,就可能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該案例側面警示了,資產管理機構需要充分防範投資顧問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
私募基金「老鼠倉」典型案例突出反映了證監會對擾亂資本市場的行為加大嚴查處罰力度,讓資本市場回歸本源,避免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投機場所。而對私募基金「老鼠倉」的處罰更是納入刑法處理,對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私募基金「老鼠倉」行為違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義義務,且與公募基金相比隱蔽性更強,如何有效打擊、遏制該類違法行為,是證監會執法關注的重點。
新證券法第五十四條明確,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
德邦基金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楊志浩
新證券法強化了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或借用證券帳戶,此舉可有效預防單位或個人惡意規避實名制的要求進行「老鼠倉」「內幕交易。對於資管機構而言,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及時、準確的配合監管部門提供從業員工信息、資管計劃委託人穿透信息等,協助監管部門扎牢證券帳戶交易實名制的大網,提升大數據「捕鼠」成效,對「老鼠倉」形成精確打擊。此外,新證券法對「老鼠倉」給出了更詳細的定義,與《刑法》也有更良好的銜接。資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使違法分子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對「老鼠倉」形成更強大的威懾力。
內幕交易處罰力度大幅提升
在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有2起內幕交易案,其中一起為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併購重組過程中,利用內幕信息非法買入該公司股票2.75億元的典型內幕交易案。
京師律師事務所
內幕交易爭端處置法律事務部主任王營
從過往監管機構公布的內幕交易處罰決定書可以看到,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過程中,由於時間長、人員多、誘惑大,並且往往一次成功的併購重組就能為公司股價帶來數個漲停,以至於多次出現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利用信息優勢,假借或夥同近親屬、特定關係人利用非登記內幕知情人名單帳戶進行內幕交易。
結合過往上市公司高管人員針對內幕交易的常見申辯理由來看,有包括法律意識薄弱的,有因疏忽而無意識洩密導致近親屬交易的,還有的就是心存僥倖以為監管部門不會進行穿透性審查等。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
對於內幕交易行為來說,其不僅擾亂了市場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因信息不對稱的投資者來說,更是會帶來較大的傷害,所以從趨勢上來說,一定是會逐漸加大從重處罰力度。
在內幕交易處罰方面,新證券法將罰款比例從違法所得的5倍提高至10倍;從罰款金額上,對於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定金額的,罰款下限從3萬元提升至50萬元,罰款的上限從60萬元提升至500萬元;如果是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罰款金額亦從3萬元至30萬元提高到20萬元至200萬元。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
新證券法對內幕交易處罰主要做了兩方面提升:一是在處罰力度上,二是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員的界定以及行為規範的明確,疊加董監高違規或不實披露相關信息也被納入處罰範圍且處罰金額大幅提高,預計在未來的執行過程中,資本市場中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會有所收斂。
堅決壓實資本市場「看門人」責任
在證監會公布的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涉及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案例有4條。另據證事聽君根據證監會官網統計,截至5月10日,年內證監會官網共披露4份對中介機構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其中涉及4名保薦代表人被監管談話、4名註冊會計師被出具警示函。具體被監管的原因包括: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且披露的收款進度與實際不符;未充分披露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風險,且未採取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未能關注到某公司招股說明書中相關內容不準確的情況等。
新證券法對於中介機構的規定有以下幾方面: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中介機構應如何行使好「看門人」職責?
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
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中介機構首先應該樹立主體意識和風險理念,重視在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上,中介機構、上市公司、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利益的一致性,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二,應加快學習新證券法中對中介機構的新要求,協助推動新證券法落地,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與評估;第三,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有效保障各類業務規範、穩健運營,一旦出現違反法律、損害市場秩序、侵犯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接受監管部門嚴懲的同時進行深入反思與紮實整改。
監管部門嚴格履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一方面,我國資本市場正處在改革全面深化階段,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維護市場穩定的前提基礎,將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註冊制試點能否順利落地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壓實中介責任可以促使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嚴格履行核查驗證、專業把關等法定職責,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真實披露,從而能夠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激發我國資本市場的活力與動力。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
一是中介機構需轉變觀念,要強化自身的責任感,勇於在資本市場承擔更大的責任。二是要比以前更注重專業能力的發揮,要強化獨立性和話語權,不能被公司所左右,要代表廣大投資者利益,積極充分發現企業可能存在的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