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騫
人口販賣困擾中國多年,大清雍正朝就曾在貴州地區進行過專門的整飭。而在民國初年,由於時局的動蕩和政府的羸弱,這一問題愈加嚴重。1913年,英國人季理斐在《興華報》撰稿指出,「中國各埠向有拐略幼孩之惡風,而尤以上海一隅為最」。因為此地「華洋雜處,海陸交通,火車汽舟運輸便利,地方匪徒乘機密伺」。
受害兒童「有自內地串騙來滬者,有自本埠掠賣出境者,或充任奴僕,或流作豬仔,蹂躪荼毒,慘無生理」。當時人販「結隊成群,爪牙四布……二三鄉裡小兒直不啻釜中魚俎上肉」,而另一方面「警察有所不及知,偵查有所不及備」於是「幾公然成一拐略世界」。
1917年的《申報》也曾發文感嘆:「民初上海拐略之風日熾,青年婦女及男女幼孩被害者不知凡幾。而一般以此為營業之匪徒不下千餘人。聲氣靈通每用種種詐騙手段將婦孺拐運出口,婦女則帶至東三省弩入娟寮,男孩則帶往閩粵各省賣作奴隸,被害之家妻離子散靡不肝腸痛裂。」
季理斐所謂「結對成群、爪牙四布」絕非虛言,當時很多人販子都結成團夥,分工細緻。1924年《大公報》起底了一個被警察破獲的人販集團。該集團以王榮德為首,劉國林等十數人四處出面拐賣,納興齋等6人則租房收養。每次被拐孩童均被送至納興齋處,嗣後運至香港販賣。
在某些地區,人口販賣甚至規模宏大,公然不諱。1930年《社會學雜誌》刊登餘天休所撰《秦州販賣人口之景象》一文。該文記述,秦中人口販賣成風,經營者多為山西客商。原因在於山西重男輕女,殺女成風,男女比例失調之下,女性數量完全無法滿足單身男性的成家之需。山西省內的單身男性都視婦女為「奇貨」。而且,山西本省婦女價值高昂,他們還往往只能「取材異地」。
當時山西甚至成立了「娶妻促進會」之類的組織,村中單身男青年均可出錢加入。會員每月付費,若干年後,則可以所積之財,用來娶親。在長安以西的地區,各縣還設有「人市」,每日一集,買賣人口與一般商品無異,婦女價值以姿色不同而有高低,大約在一二元至十數元不等。婦女被購買後,轉運出境後,每人則可賣一二百金。
為了販賣婦女,人販團夥常常潛入災區,以招同伴往外出討飯為名,將女子及其家長誘騙至西安。抵達西安,人販將災民安頓在旅社暫住。數日後,旅社向災民索要高昂食宿費用,災民無力支付,只能在人販的威逼利誘之下,出售同行女子。
除了有組織的人販,熟人拐賣亦不在少數,1947年的《海潮周報》便報導了一例。溧陽縣少女包秀珍自幼家貧,1939年家鄉遭日寇佔領,生活更是悲苦,便託鄰居潘謝氏代謀一幫傭工作。豈料潘謝氏夥同其弟將包氏騙至蕪湖,以300元的價格賣給日軍,充作雛妓。包秀珍「受盡虐待拷打之酷刑,約一載餘」,後又被潘謝氏先後轉售給浦口一家旅社與天津一家妓院為娼。
多年之後,包秀珍得恩客之助,贖身返鄉,而潘氏姐弟則早已離去。不過青天有眼,再過數年,包秀珍竟無意間在路上與潘謝氏相遇,方將她扭送警局。
除此之外,兒童被親戚、朋友拐賣的消息也往往見諸民國報端。季理斐認為拐賣兒童對社會危害巨大。每有人販到達地方,便成當地巨禍,各種驚悚傳聞也是層出不窮,一時間「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地方上家長、孩童人人自危。不僅對自己家中幼童心念不安,即是鄰裡親友、學校生徒的安全也都惴惴。
不僅如此,他還記述了被拐兒童的慘狀。季文感嘆:「肢體為人所同具,而被拐之幼童則肢體輒多戕賊,橫受鞭笞刀鋸以死者無論矣。如毀傷面目、刈割手足為玩物斂財之具者,亦尚不足為異。」在他的筆下,最慘烈者乃是兩種:一是兒童被拐後,人販將兒童身體納入小甕,只將頭部留在翁外,經數年豢養之後,孩童將成長為頭大身小的侏儒;二是人販先將被拐孩童肌膚割碎,在其血流不止的同時,將剛剛活剝的狗皮或羊皮緊貼小孩身軀,使之粘合。此後,孩童便成人首獸身的怪物,被帶去四處表演。
民國刑法對於拐賣懲罰不力
面對嚴重的拐賣問題,民國政府屢屢訓令打擊。1931年《公安旬刊》發布局長訓令,表示應公共租界警務處之請,協助打擊拐賣兒童犯罪,要求所部「隨時注意嚴密查究,各輪埠車站尤應特別注意」。同年《梧州市政公報》也刊登《尊重人權,禁止販賣人口》的公告如下:
市公安局,查本年8月29日,奉廣西省政府第六三七號訓令開,照得本黨革命之目的,原為求人類之自由平等,故對於販賣人口,久已懸為厲禁,而法律上和誘略誘,亦經定立專章,不容稍有違犯。近查此項惡習,尚未革除淨盡,固由於奸民之藐法牟利,抑亦地方有司,查禁不力有以致之,言之至堪痛恨。本省現值訓政時期,亟應重申禁令,以維人道,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局長,即便錄令廣為布告。嗣後對於販賣人口,務須從嚴查禁,有犯必懲,並應隨時設法防止,用伸法紀,而重人權。仍將奉令日期,及布告地點,具報備查,切切此令。該局長奉此,除通令所屬嚴禁外,布告市民人等,一體知照矣。
警察的盤查詰問也確實起到了一定功效。1927年大連偵探便在盤問的過程中破獲一起重大拐賣案件,解救被拐「青年婦女八口」,抓獲「著名拐匪沈留根、李老三等」。
然而,民國刑法對於拐賣兒童犯罪的懲罰並不嚴厲。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和誘、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5年新修訂後的《中華民國刑法》提高了「略誘」犯罪的懲罰力度。該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第242條規定:「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當時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罰僅為無期徒刑,而且只要不將受害者運出國境,人販面臨的最高刑罰僅為有期徒刑10年及罰金1000元。
對於民國刑法嫌輕的懲罰力度,共同發起成立中國救濟婦孺會的徐乾麟表示了強烈的憤慨:「失拐案如斯之多蓋亦有故,法律與習慣二者皆有莫大之影響存乎其間。假使國家對於拐匪斬人子嗣離人骨肉較之強盜尤為殘酷,一經破獲訊實即治之以極刑,殺一做百必寒匪膽。」可見主張對人販一律處死的想法並非時人首創。
民間組織是民國時期重要的「打拐」力量
在政府之外,民間組織也是民國時期重要的「打拐」力量。1931年中華慈幼協會發布公告,鼓勵公眾協助「打拐」:
此次洪水為災,幅員甚廣,災民扶老攜幼來滬避難者,數以萬計,無知牟利奸徒,乘機收買難民子女,販賣為奴婢妾妓者,亦常有所聞。本會以保障兒童權利,謀求兒童幸福為宗旨,深恐無告災童,被拐匪騙賣,淪入地獄,乃廣為宣傳,俾同情人士通風報信,以便調查,並在輪船碼頭與火車站,嚴密訪查,遇有形跡可疑者,嚴為盤詰,得有證據,即送請法庭訊辦。本會現據人報告,業已會同探捕,破獲拐匪者數起,送請法院徹究矣。所望同情人士,遇有販賣兒童情事者,速來博物院路廿號本會所報告,本會必能徹底根究,如有必要時,並當為報告人嚴守秘密雲。
此外,「人民舉報」也是挽救被拐兒童的一種方式。1937年《風採月刊》報導,荻海區園嶺村12歲小童餘明銳被親戚拐騙,賣至虎山村,後又被帶往他處出售。所幸拐賣途中被鄉人發現,及時向隊長報告,人販得以拘捕,小童得以救回。前後所耗時間不過數日,銀錢不過18元。
儘管如此,在被拐賣的兒童中,還有大量的受害者未能得到救助。而憑自力得以脫困的,更是猶如奇蹟。1947年《滬西》登載通訊報導了一則異事。上海郊區龍華鎮的一戶農民女兒3年前走失。女童被拐後,被人販打得體無完膚,黏上狗皮,做成身高不盈3尺,人首狗身的「狗妖」。人販為免女童呼救,還將她的舌頭剪去,使她不能言語。
3年後,買了女童的江湖藝人帶著她來到龍華鎮表演。一日,女童生父正好來看「狗妖」表演,女童當即淚如雨下。農夫眼見生疑,次日再帶妻子前來。女童含淚在地上寫下父母以及自己的名字,方才得以與父母相認。後來女童獲救,但身心所受創傷仍是無比沉痛。此案女童的悲慘經歷,直是眾多被拐兒童的一種寫照。不幸如她遭受戕害者,不知幾何,而有幸如她能脫離魔爪的,卻恐怕只在少數。哀哉可嘆。
拐賣兒童所傷害的不僅是千萬個兒童和他們的家庭,也是整個社會。而要營救這些被拐兒童,也絕不是僅靠被拐兒童的家庭就能完成的。國家應當從立法和執法兩個層面投入資源、提高能力,社會組織與社會力量也需要得到動員和鼓勵。兩相配合,雙管齊下,也許才能實現「天下無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