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與街電又一起專利權糾紛案結果出爐!

2020-12-15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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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來電與街電又一起專利權糾紛案結果出爐!(附判決書)

IPRdaily消息: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街電科技停止專利侵權,停止使用涉案侵權產品,賠償來電科技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電科技)、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電科技)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5年10月28日,來電科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16年4月2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0847953.1。該專利繳納了年費,處於合法有效狀態。

2018年2月24日,街電科技就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第3506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權利要求2、3、6、7及權利要求8、9引用權利要求2、3、6、7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有效。

來電科技認為:街電科技未經來電科技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來電科技訴請保護的專利權範圍。來電科技起訴請求:1.街電科技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侵害來電科技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並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2.街電科技賠償來電科技經濟損失及來電科技為制止街電科技侵權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3.街電科技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街電公司辯稱:一、街電科技未使用、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根據北京高院發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101條的規定,「使用專利產品」是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功能得到了應用或者技術效果的實現。就被訴產品而言,它的功能和效果只有在消費者使用的過程中才可以實現。買賣被行為系通過支付貨款實現產品所有權的轉移。本案中,被訴產品始終歸街電科技所有,街電科技也沒有對外作出銷售的意思表示,故街電科技不存在銷售和許諾銷售的行為。二、被訴產品未落入來電科技訴請保護的專利權範圍。三、被訴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四、來電科技訴請賠償金額過高。被訴產品還處於前期投放階段,並未從中營利。另外,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創新性低,原告要求1000萬賠償金額過高。五、本案應從公共利益及節約社會資源的角度出發,判決不停止侵權。即便法院認定構成侵權,考慮到被訴產品被設置在各大商場,已經被廣大消費者廣泛使用,如果被判決停止使用,將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另外也要考慮判決停止侵權給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源所造成的影響。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來電科技涉案專利被授權後,繳納了專利年費,該專利處於合法有效狀態,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訴請保護的權利要求範圍。二、來電科技指控街電公司許諾銷售、銷售、使用侵權是否成立。三、街電科技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四、若構成侵權,街電科技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深圳中院判決:(一)街電科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製造侵害ZL201520847953.1號專利權的產品(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二)街電科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使用侵害ZL201520847953.1號專利權的產品(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三)街電科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來電科技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四)駁回來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街電科技負擔31800元,來電科技負擔50000元。

街電科技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起上訴稱。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所述「適配夾緊」的技術特徵;(二)是否應裁定駁回來電科技的起訴。最終,最高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判決書:

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10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曉霞,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閆立剛,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冰,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志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雙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電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粵03民初1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7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9年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街電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曉霞、閆立剛,被上訴人來電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志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街電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本案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駁回來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駁回來電公司的起訴;2.來電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屬於法律適用錯誤。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對象僅為專利權人,針對被訴侵權人在侵權訴訟與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主張不應適用該原則。街電公司在訴訟階段與專利無效階段對於「適配夾緊」的解釋一致,原審法院認定街電公司的解釋存在矛盾,應該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是錯誤的。(二)原審法院對專利號為ZL201520847953.1、名稱為「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中「充電夾緊」「適配夾緊」的解釋,與說明書記載的發明目的及內容不一致,且未基於權利要求2技術方案整體考慮。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05]段、[0014]段等的記載,權利要求2所限定的「充電夾緊裝置」的發明目的,就是為了充電便捷。結合該發明目的,權利要求2所限定的夾緊裝置中的「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必須要能夠實現充電的程度,如果適配夾緊不能實現充電的效果,則不屬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三)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權利要求2所述「一種充電夾緊裝置」以及「該電磁鐵與移動電源適配夾緊」的技術特徵,屬於事實認定錯誤。從上文分析可知,權利要求2中的「充電夾緊」和「適配夾緊」應當被解釋為電磁鐵與移動電源之間緊密配合以防止鬆脫並實現充電。被訴侵權產品中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上的孔之間存在間隙,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並未緊密配合,未直接作用於移動電源壓緊,它們之間的配合關係不能保證始終處於可以充電的接觸狀態。因而不具備權利要求2限定的「一種充電夾緊裝置」「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的技術特徵。(四)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判決撤銷第3506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定來電公司主張的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2的權利要求8不具備創造性,本案可駁回來電公司的起訴。

來電公司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街電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電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於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來電公司起訴請求:1.街電公司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侵害來電公司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並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2.街電公司賠償來電公司經濟損失及來電公司為制止街電公司侵權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3.街電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街電公司辯稱:買賣行為系通過支付貨款實現產品所有權的轉移,被訴侵權產品始終歸街電公司所有,街電公司也沒有對外作出銷售的意思表示,故街電公司不存在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來電公司訴請保護的專利權範圍。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被訴侵權產品還處於前期投放階段,並未從中營利,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創新性低,來電公司訴請賠償金額過高。即便法院認定構成侵權,考慮到被訴產品被設置在各大商場,已經被廣大消費者廣泛使用,如果被判決停止使用,將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另外也要考慮判決停止侵權給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源所造成的影響。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雙方無爭議事實

1.涉案專利的基本情況

2015年10月28日,來電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16年4月2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0847953.1。該專利繳納了年費,處於合法有效狀態。

來電公司庭審時明確請求保護的權利範圍為權利要求2、權利要求8,其中對權利要求8主張只引用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前述權利要求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在授權公告時記載:「1.一種充電夾緊裝置,其特徵在於,其包括主控板、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電磁鐵,該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與主控板信號連接,該電磁鐵與主控板信號連接,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該移動電源上設有適配孔。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充電夾緊裝置,其特徵在於,該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動電源上的適配孔是設置在表面的與該電磁鐵的軸相應的沉孔。8.一種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其特徵在於,其包括如權利要求1~7任一項所述的充電夾緊裝置、與主控板信號連接的傳感器,所述傳感器設置在移動電源插入口處」。涉案專利說明書的相關內容記載:第[0004]段「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方便租借及歸還移動電源的移動電源租用設備」。第[0005]段「本實用新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充電便捷的充電夾緊裝置」。第[0007]段「採用本實用新型的充電夾緊裝置,通過主控板驅動電磁鐵的軸的運動,實現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移動電源可以很方便快捷的插入即可充電」。第[0008]段「該夾緊機構通過該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沉孔直接壓緊夾緊,結構簡單,充電便捷」。第[0015]段「優選的,其進一步包括連接主控板的二維碼讀取裝置,用戶通過讀取二維碼點擊租用移動電源,電磁鐵收到信號鬆開移動電源,用戶可取出移動電源」。第[0017]段「本實用新型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結構簡單、沒有充電線纏繞的麻煩,插入移動電源充電時,可以夾緊並鎖緊,有效防止鬆脫,移動電源可以很方便快捷的插入即可充電」。第[0028]段「實施例二中的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移動電源上表面設有與該電磁鐵的軸相配合的沉孔,電磁鐵直接作用於移動電源壓緊。該夾緊機構通過該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沉孔直接壓緊夾緊,結構簡單,充電便捷」。

2018年2月24日,針對街電公司就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第3506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權利要求2、3、6、7及權利要求8、9引用權利要求2、3、6、7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有效。街電公司在前述無效宣告請求中主張:(1)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其中針對權利要求1中「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加緊,該移動電源上設有適配孔」的技術特徵,認為對比文件(美國專利US2015/0249353A1)中相關技術(「槽內的鎖定銷可以插入移動電源中的開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公開了該項技術特徵。(2)不清楚如何通過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沉孔相配合來夾緊移動電源,也不清楚什麼程度屬於權利要求中的「夾緊」,故權利要求2的保護範圍不清楚。專利覆審委員會對此認為:(1)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美國專利US2015/0249353A1)的區別特徵在於: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及其與主控板信號連接。對比文件雖然沒有明確公開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但是其公開了彈簧針、銷或接觸墊,其用於和移動電源上的導電端子相接觸,完成供電和數據傳輸功能,相當於本專利的充電觸點,根據圖11所示,銷與倉盒的殼體及殼體右側的板狀部件相連接,而根據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在觸點即導電端子後設置相應的線路板模塊以實現其相應的功能,諸如傳輸電量或數據等,是慣用的手段,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上述板狀部件設置為線路板模塊。而對比文件還公開了亭控制器控制每個返還的移動電源的充電,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亦容易想到將上述連接充電觸點的線路板模塊與亭控制器連接,以傳輸控制信號等。即,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於對比文件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的保護範圍清楚,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2記載了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移動電源上的適配孔是設置在表面的與該電磁鐵的軸相應的沉孔,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明了上述電磁鐵的軸的運動方向與電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且電磁鐵的軸與電源上的適配孔互相配合,當電磁鐵驅動軸插入該適配孔,軸與電源的平面呈垂直狀態,即起到鎖定的作用,達到防止電源鬆脫即夾緊電源的效果,該電源不能被人為取出。

2.被訴侵權行為的情況

來電公司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證據保全,法院依法在街電公司處查封被訴侵權產品(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兩臺並予以封存。庭審時,雙方確認兩臺被訴侵權產品採用相同的技術方案,隨機選取其中一個比對即可。當庭拆封后,被訴侵權產品正面印有「街電」字樣及街電公司名稱;側面貼紙上標註有「充電寶免費借,無需購線,半小時免費、續借1元/小時」;底部標註「型號Y1534」。街電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系其製造。

(二)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

1.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的比對情況

來電公司明確本案請求保護的權利範圍為權利要求2(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8,其中對權利要求8主張只引用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可分解為以下技術特徵:A、一種充電夾緊裝置;B、包括主控板、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電磁鐵;C、該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與主控板信號連接;D、該電磁鐵與主控板信號連接;E、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該移動電源上設有適配孔。權利要求2可分解為以下技術特徵:F、該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動電源上的適配孔是設置在表面的與該電磁鐵的軸相應的沉孔。權利要求8可分解為:G、一種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包括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充電夾緊裝置、與主控板信號連接的傳感器,所述傳感器設置在移動電源插入口處。

分解被訴侵權產品特徵如下:a、一種夾緊充電設備中移動電源(防止鬆脫)的裝置;b、包括主控板、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電磁鐵;c、該充電觸點線路板模塊與主控板信號連接;d、該電磁鐵與主控板信號連接;e、移動電源上有一個三角形沉孔,電磁鐵上有一圓柱狀的軸,將該圓柱狀軸插入電源上三角形沉孔內,從而對移動電源進行夾緊、防止鬆脫;f、該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動電源上的三角孔是設置在表面的與該電磁鐵的軸相應的沉孔;g、一種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包括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充電夾緊裝置、與主控板信號連接的傳感器,所述傳感器設置在移動電源插入口處。

當庭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請求保護的權利範圍進行比對,比對結果:B與b、C與c、D與d、F與f、G與g相同。

街電公司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未包括專利技術特徵A(一種充電夾緊裝置)與E(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該移動電源上設有適配孔)的技術特徵。理由為:(1)權利要求2限定了一種充電夾緊裝置,該裝置中「充電夾緊」功能的實現方式是通過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進而保證充電端子的緊密結合,實現充電。因此,應將A與E作為一個整體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對應特徵進行比對。「夾緊」和「充電」是一體的,夾緊的程度必須達到能夠實現充電功能,不能實現充電功能的方式都不是權利要求2所要保護的「充電夾緊裝置」。(2)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電磁鐵的軸與三角狀的適配孔之間存在較大間隙,軸懸空在適配孔內,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並未適配夾緊,不能保證充電針與移動電源上的金屬觸點處於接觸狀態。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並非依靠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的配合來實現充電,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備A與E的特徵。

來電公司認為:(1)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15]段、[0017]段的記載可知,權利要求1中的「適配夾緊」指的是防止移動電源被取出從而需要電磁鐵插入適配孔,進而實現移動電源的適配夾緊。(2)涉案專利無效決定也認定權利要求1中的「適配夾緊」是指通過夾緊移動電源以防止其被人為取出。(3)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設有電磁鐵,且電磁鐵的軸可以插入電源上的適配孔,軸與電源平面呈垂直狀態,因電磁鐵的軸插入適配孔使得移動電源不能被人為取出,從而起到鎖定移動電源、防止移動電源鬆脫的作用。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A與E的技術特徵。

2.現有技術抗辯的情況

街電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現有技術抗辯。針對權利要求2,現有技術方案為美國專利(即US2015/0249353A1號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文本,該文本系前述涉案專利第3506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的對比文件1),公開日為2015年9月3日。將該文本結合第3506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的內容,可知現有技術公開了一種移動電源販售裝置,具體公開了如下內容(參見說明書第36—78段,圖9—16):該裝置可以接收並送出移動電源,並為移動電源充電;亭優選地包括內部計算機,在本地控制亭處的若干功能;參照圖10和11的後端,該倉盒的每個槽具有多個「彈簧針」或銷,其在移動電源插入時接觸在移動電源中的金屬接觸墊;四個彈簧銷設置為接觸的四個接觸墊。兩對彈簧針和接觸墊是用於供電,將其它兩對用於數據通信;致動器或螺線管安裝在倉盒中,鄰近於所述鎖定構件的推板;當客戶被指示取移動電源時,螺線管推動推板,樞轉鎖定構件,使其從所述空腔中移除鎖定片;亭控制器控制每個返還的移動電源的充電;可以使用各種裝置將移動電源鎖定到倉盒,槽內的鎖定銷可以插入移動電源中的開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根據前述記載,街電公司認為:從本領域公知常識看,銷必然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且銷與移動電源表面的孔必然相對應,否則無法實現與電磁鐵的夾緊。此外,《機械設計手冊》公開了電磁鐵的輸出端為推桿,可以在有效行程內(水平吸力區段內)來回運動。綜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電磁鐵的軸作為鎖舌插入移動電源的適配孔中夾緊電源。

第3506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7頁第二段載明:由此可見,對比文件5-9可以證明電磁鐵的工作原理及作為電磁型開關的用途屬於公知常識,但是,上述證據僅涉及電磁鐵工作的原理,或者電磁鐵的驅動軸聯動鎖舌等部件實現開關功能,而權利要求2的附加特徵直接使用電磁鐵的驅動軸作為鎖定部件,二者有實質區別。

針對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徵,街電公司主張的公知常識為《傳感器通用術語》[即GB/T7665—2005(2005年7月29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2006年2月1日實施)],該標準第3.2.1項載明:「力學量傳感器為能感受力學量並轉換成可用輸出信號的傳感器」;該標準第3.2.1.1項載明:「壓力傳感器為能感受壓強並轉換成可輸出信號的傳感器」。來電公司認為前述文獻僅涉及到傳感器的概念與原理,並未有提及具體的應用。

3.來電公司請求賠償的有關情況

關於賠償數額問題,來電公司請求法院綜合考慮下列情況後適用酌情判定原則。

(1)來電公司指控街電公司侵權行為規模、範圍及收益的情況

搜狐網2017年11月5日發布新聞《共享充電寶首家公司實現盈利街電領跑行業「第二階段」》。主要內容為:2017年11月3日,街電公司作為共享充電寶行業代表,參加世界電子商務大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的開幕式。街電公司CEO原源在大會上作了《街電與共享經濟:場景剛需驅動下的消費升級》演講,正式宣告街電公司在多個城市實現了盈利。目前街電公司不僅在全國130座城市完成了布局,合作商家接近50萬家。全國範圍內,已和商家達成合作的櫃機超過49萬臺,較8月增長35%。砍柴網2017年11月3日發布新聞《街電WCEC2017峰會重磅發聲:成共享充電寶首個盈利企業》亦作了類似報導。

鳳凰科技2017年11月13日發布新聞《專訪街電科技原源:能活下來的共享充電寶不超過三家》。在回答記者關於街電公司盈利模式問題時,街電公司CEO原源陳述:「我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我現在如果停止所有的投放,我這個公司養活自己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一個機位多久能回本,我不好直接說,但我能肯定的是,很快就可以回本,然後產生的就是盈利了」。

百家號2017年5月23日發布新聞《年利潤率最高可達85%:共享充電寶真的很賺錢》。主要內容為:僅通過租金收入,機櫃式充電寶模式4個月便可回本,年成本利潤率最高可達85%。同時,部分商家還可以出售數據線和機櫃廣告獲得利潤。

鳳凰網2018年1月26日發布新聞《街電入駐天河客運站高頻場景賦能共享充電寶》。主要內容為:據街電公司華南區的負責人介紹,目前廣州的街電公司覆蓋點位已超過3萬,計劃在明年實現翻番。目前,街電公司已在全國200多座城市實現了高頻場景的櫃機鋪設,擁有2800多萬忠實用戶和68萬的日訂單量。而街電公司憑藉過硬的品牌實力和運營團隊,經過對市場兩年左右深耕,已經佔據了共享充電寶80%的市場份額。

搜狐網2018年8月9日發布新聞《支付寶官方認證:街電用戶數位居共享充電寶第一》。主要內容為:2017年3月,街電公司用戶是100萬,到今年3月,用戶數量超過6000萬,一年時間迅速擴張了60倍,日訂單峰值突破120萬,佔據市場80%的份額。

雪球網2018年8月25日發布新聞《聚美優品2018上半年財報:街電實現規模化盈利,多元化發展迎來收穫期》。主要內容為:聚美集團投資並控股的共享充電寶企業街電公司,自2018年5月起已連續三個月實現規模化盈利,峰值訂單每天突破180萬,牢牢佔據行業龍頭位置。2018年3月,街電公司的用戶總數達到6000萬,8月時僅街電公司的支付寶小程序累計用戶就已超過5000萬,位列共享充電寶第一,共享經濟領域第三。街電公司已經成為聚美集團新零售布局的突出成果。

街電公司對前述證據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但否認其關聯性及證明目的。街電公司稱整體上尚未盈利,亦無證明街電公司盈利的具體營收數據,從聚美公司的財務數據中無法區分出街電公司的財務數據。

(2)來電公司指控街電公司惡意侵權的相關情況

街電公司於2018年6月11日發布《關於共享充電寶產品涉訴事項的聲明》。主要提及:來電公司所宣稱的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涉案的兩個專利有可能在未來的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被宣告無效。凡是聲稱街電公司侵權的論斷都是不正確的。鑑於涉案的共享充電寶產品為街電公司生產及提供,合作商家並不直接參與運營,相應的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若來電公司主張權利的行為對我們的合作商家造成了任何損失或產生了任何支出,街電公司承諾將承擔由此給商戶帶來的全部損失。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2018年6月22日出具給街電公司合作方的《關於共享充電寶產品涉訴事宜的告知函》。該函主要內容與前述《關於共享充電寶產品涉訴事項的聲明》基本相同,另記載:凡是聲稱街電公司產品侵權的論斷都是不正確的,來電公司無權據此要求商戶停止擺放街電公司的充電設備。

街電公司於2018年9月18日向合作商戶作出書面聲明。主要內容為:針對來電公司宣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街電公司侵犯其第201520103318.2號、第201520847953.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糾紛,鄭重聲明:該案件對其他各商戶不產生法律效力。目前,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頒發的禁令效力,僅限於街電公司與來電公司之間,對其他各位商戶不會產生侵權的法律效力。除街電公司外,任何公司及個人無權要求任何商家撤街電公司櫃機。街電公司正通過法律程序無效來電公司相關權利。街電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複議申請,並承諾可提供一億元以上的擔保不侵權。升級換代產品,切實消除商家顧慮。

此外,來電公司提交的訂單詳情及照片顯示:街電公司在技術方案基本相同的產品(ANKER設計12口產品)已被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侵權且收到本案傳票後,仍在市場上繼續投放、使用按鍵歸還的6口產品。

街電公司認為前述聲明及函件是對事實、法律問題的澄清,不具有主觀惡意。

(三)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

來電公司針對街電公司製造的多款產品侵犯涉案專利及其ZL201520103318.2號專利分別向不同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就「ANKER設計12口產品」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就「櫃式機、屏幕機等大機型產品」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就「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通過按鍵歸還的6口產品」分別向原審法院起訴四案[本案與(2017)粵03民初1092號系相同被訴侵權產品(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2017)粵03民初1708、1711號系相同被訴侵權產品(通過按鍵歸還的6口產品)]。來電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的前述兩款產品除歸還方式的差別外,採用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相同。

原審法院認為,來電公司涉案專利被授權後,繳納了專利年費,該專利處於合法有效狀態,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訴請保護的權利要求範圍。二、來電公司指控街電公司許諾銷售、銷售、使用侵權是否成立。三、街電公司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四、若構成侵權,街電公司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焦點一,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為準。人民法院作侵權判斷時,應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與被訴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被訴技術方案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來電公司在本案中,其固定請求保護權利要求2及引用權利要求2的權利要求8共兩個技術方案。經對比,A與a、E與e的技術特徵存在爭議。

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中主題名稱體現的技術特徵A(「充電夾緊裝置」),僅從字面含義看,可理解為夾緊以實現充電的裝置,亦或為夾緊充電設備中移動電源的裝置,其準確含義應結合權利要求的其他技術特徵來理解。與A相關的技術特徵E(「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中,「適配夾緊」並非本領域常規技術用語,應結合權利要求書整體、說明書、附圖進行解釋;並考慮涉案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權利人或街電公司作為無效請求人時向行政機關陳述並被採納的相關意見。首先,街電公司主張「適配夾緊」是指電磁鐵與移動電源緊密配合(防止鬆脫)以實現充電,但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對移動電源上用於充電的相關技術特徵缺乏必要的描述與限定。根據涉案專利第[0004]、[0008]、[0015]、[0017]段說明書內容及第[0028]段的具體實施例可知「適配夾緊」是指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在電磁鐵的軸插入移動電源的沉孔後可實現夾緊電源、防止電源鬆脫的功能。其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作為權利要求1進一步優選的技術方案,其所述夾緊臂也是為了夾緊充電設備中的移動電源、防止其鬆脫。最後,街電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主張權利要求1所述「適配夾緊」是指電磁鐵與移動電源上的適配孔相配合鎖定移動電源,以防止移動電源被移除,並提交比對文獻(US2015/0249353A1)否定該技術特徵的新穎性。專利覆審委員會在第35065號無效決定書中亦採納街電公司對「適配夾緊」的解釋並基於其提交的比對文獻宣告權利要求1無效。綜上所述,技術特徵E是指電磁鐵與移動電源上的適配孔相配合鎖定電源、防止電源鬆脫。基於此,技術特徵A應指夾緊充電設備中移動電源的裝置。因被訴侵權技術特徵a、e與專利技術特徵A、E相同,故被訴侵權產品落入訴請保護的權利要求範圍。

關於焦點二,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侵權產品上的信息指向街電公司,街電公司亦確認侵權產品系其製造,故法院認定街電公司實施了製造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於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放置在相關商場的侵權產品的所有權仍歸街電公司,街電公司與相關商場並無產品買賣關係。鑑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街電公司存在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且根據街電公司的經營模式,其在商場中陳列或展會上展出侵權產品並不足以認定其作出了銷售侵權產品的意思表示,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街電公司實施了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於使用行為。街電公司將侵權產品放置在商場或車站等公眾場所並調試到正常運行狀態,此行為是終端用戶據以實現移動電源存取及充電的必要條件,街電公司亦通過該行為獲取到經濟利益。故街電公司實施了使用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於焦點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街電公司提出的現有技術方案為US2015/0249353A1號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文本。經比對,針對權利要求2,現有技術公開了螺線管推動推板,繞鉸接點樞轉鎖定構件,使鎖定片插入移動電源上的空腔進行移動電源的鎖定。對應的侵權技術特徵系將電磁鐵的驅動軸直接作為鎖定部件。專利覆審委員會在涉案專利第35065號無效決定書中認為電磁鐵的工作原理及作為電磁型開關的用途屬於公知常識,但是直接將電磁鐵的驅動軸作為鎖定部件與電磁鐵聯動其他部件實現開關功能相比仍具有實質性區別。即便考慮街電公司提交的《機械設計手冊》,該手冊中也僅提及了電磁鐵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典型結構,其與前述現有技術的簡單組合亦不能得到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對應特徵。針對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徵,街電公司提交的公知常識證據《傳感器通用術語》(即GB/T7665—2005)中提到了壓力傳感器,但其僅是對概念與原理的介紹,並未涉及與侵權產品相關的具體應用。綜上,落入權利要求2以及引用權利要求2的權利要求8保護範圍的侵權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特徵存在實質性差異,街電公司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關於焦點四,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如果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權。本案中,街電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來電公司的專利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於製造行為,街電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對於使用行為,鑑於街電公司已在各地大範圍投放侵權產品,判令街電公司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使用行為實際上亦無法執行。故法院認定街電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停止使用侵權產品的行為。鑑於判決街電公司停止製造、使用侵權產品行為即可達到實際制止侵權的效果,且考慮銷毀分布各地的大量侵權產品所帶來的資源及環境影響,法院對來電公司銷毀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的訴請不予支持。

關於賠償數額問題,來電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街電公司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來電公司侵權獲利的具體情況,且來電公司在庭審時請求法院適用酌情判定原則。因此對於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街電公司大範圍使用其製造的侵權產品,日訂單和用戶數量較大且增長快。2.涉案專利類型及其在街電公司營業利潤中所佔比例。3.街電公司的侵權性質、主觀惡意程度。街電公司在技術方案基本相同的產品(ANKER設計12口產品)已被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侵權且收到本案傳票後,仍在市場上繼續投放侵權產品,主觀故意明顯。4.來電公司針對街電公司兩款產品侵害涉案專利及其ZL201520103318.2號專利的情況,向法院起訴四案[本案與(2017)粵03民初1092號系相同被訴侵權產品(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2017)粵03民初1708、1711號系相同被訴侵權產品(通過按鍵歸還的6口產品)],兩款產品除歸還方式的差別外,採用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相同。5.維權合理費用。來電公司雖未提交相關證據,但確有委託律師出庭應訴及收集證據等,對其產生的費用將酌情考慮。綜上所述,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萬元。來電公司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損失數額範圍之內。

原審法院判決:(一)街電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製造侵害ZL201520847953.1號專利權的產品(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二)街電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使用侵害ZL201520847953.1號專利權的產品(通過掃描二維碼歸還的6口產品);(三)街電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來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四)駁回來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街電公司負擔31800元,來電公司負擔50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及答辯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街電公司為證明其上訴主張,提交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5272號行政判決一份,用以證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8不具備創造性,應當駁回來電公司起訴。

來電公司對該份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該判決尚未生效。

對於街電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證:對於街電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該行政訴訟與本案系涉及同一實用新型專利的確權與侵權訴訟,且均由本院立案審理,是否先行裁定駁回來電公司起訴,本院將在下文詳細闡述。

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

2017年5月11日,來電公司以街電公司未經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Anker設計12口產品,安克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製造的Anker設計12口產品侵犯其涉案專利為由,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京73民初356號民事判決,判決街電公司立即停止製造、使用Anker設計12口產品,並賠償來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來電公司、街電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京民終467號民事判決,駁回來電公司、街電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來電公司、街電公司不服該生效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3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來電公司、街電公司的再審申請。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確認該案所涉Anker設計12口產品採用的技術方案與本案相同。

本院在(2019)最高法知行終62號行政判決中,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判決撤銷(2018)京73行初5272號行政判決,駁回街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所述「適配夾緊」的技術特徵;(二)是否應裁定駁回來電公司的起訴。

(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中「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的技術特徵

本案中,來電公司以權利要求2、8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而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關於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雙方主要爭議在於被訴侵權產品中是否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中的「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技術特徵,而該爭議涉及到對「適配夾緊」含義的理解。街電公司認為,權利要求2所限定的「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應當是電磁鐵的軸與適配孔壓緊夾緊,將移動電源保持在充電位置以實現充電。來電公司則認為,「適配夾緊」的含義是防止移動電源鬆脫,被人為取走。因此,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前提,在於正確理解「適配夾緊」在涉案專利整體技術方案中的含義。鑑於本案與本院同時受理的(2019)最高法知行終62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均涉及同一專利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當事人在本案中亦提交了第3506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2018)京73行初5272號行政判決作為證據,故本院對兩案中涉及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一併作出認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均有限定作用。主題名稱是對專利技術方案的命名,用來確定專利技術方案所屬領域。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權利要求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其實際限定作用取決於該內容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產品產生了何種影響。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充電夾緊裝置,其特徵部分限定「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該移動電源上設有適配孔」。權利要求2進一步限定「該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移動電源上的適配孔是設置在表面的與該電磁鐵的軸相應的沉孔」,作為權利要求2的可替換實施方式,權利要求4在權利要求1限定的基礎上,進一步限定該充電夾緊裝置進一步包括夾緊臂,該電磁鐵連接夾緊臂,通過電磁鐵推動夾緊臂來夾緊移動電源。另根據說明書第[0008]、[0017]段的記載,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上的適配孔夾緊並鎖緊,直接技術效果是有效防止鬆脫。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係,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具體實施方式記載,可以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是對兩種夾緊充電移動電源技術方案的限定和描述,而其餘權利要求也均未記載如何通過電磁鐵與移動電源適配夾緊來實現對移動電源的充電。因此,雖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為「一種充電夾緊裝置」,且最終也要實現移動電源可以方便快捷地插入即可充電,但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說明書及附圖具體實施方式和技術效果,均是對於夾緊、鎖緊移動電源技術方案的限定和描述。原審法院據此將涉案專利要求所述「該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理解為電磁鐵的軸與移動電源插入方向垂直,當電磁鐵的軸插入移動電源上的沉孔,即起到夾緊移動電源、防止移動電源鬆脫的效果,符合對權利要求書中各權利要求之間關係的整體理解,並無不當。街電公司上訴稱權利要求2所限定的「適配夾緊」應能夠使移動電源處於充電位置並實現充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信。根據上述分析,在本侵權訴訟中,是否採納街電公司在涉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陳述,即是否牽涉到本案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不會影響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適配夾緊」含義的理解,進而對街電公司的訴訟權益造成損害,故對於街電公司有關原審法院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有誤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體到本案,被訴侵權產品上有一三角形沉孔,電磁鐵上有一圓柱形的軸,通過主控板驅動電磁鐵的軸運動,電磁鐵的軸插入沉孔,實現對移動電源的夾緊,防止移動電源鬆脫。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通過電磁鐵的軸和移動電源上的沉孔相互配合以夾緊移動電源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所述的「電磁鐵與充電移動電源適配夾緊」的技術特徵相同,原審法院據此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保護範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是否應裁定駁回來電公司的起訴

街電公司上訴主張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272號行政判決已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可裁定駁回來電公司的起訴。在本院已受理各方當事人不服前述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2019)最高法知行終62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本院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判決撤銷前述行政判決,故本案不存在來電公司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可以裁定駁回來電公司起訴的情形。

綜上所述,街電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岑宏宇

審判員  任曉蘭

審判員  張宏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新蕾

書記員興源

裁判要點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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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從目前的市場份額看來,來電卻可能是這四家中排在末尾的玩家。在Trustdata發布的2019年中國共享充電行業發展分析簡報裡,街電市場份額為28.6%,小電為27%,怪獸充電為25.1%,來電在「三電一獸」中處於末位,為15.6%。易觀發布的2020年上半年充電寶品牌活躍用戶數,同樣反映出來電與其他第一梯隊友商的差距。
  • 街電攜手芝麻信用 開啟共享充電寶免押金新時代
    近日,在共享充電寶行業為押金爭執不休,包括小電、來電等大多企業都還在收取押金的時候,街電共享充電寶再次做出表率,聯合財大氣粗講誠信的芝麻信用,在全國範圍,130多座城市,推出信用免押金借用街電充電寶。此舉無疑將引領共享充電寶行業進入信用時代。據悉,街電用戶可以憑藉600分及以上的芝麻信用分,在全國130多座城市免押金借用街電共享充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