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5 02: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很多當事人認為,本訴和反訴是兩個生澀難懂的法律名詞,沒有理解的必要,只要能贏得官司就好,其實,清楚的了解本訴和反訴,不僅可以保障訴訟權利,更是訴訟的基礎。
案例回顧
原告系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蔣某系某小區業主。原告與案外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籤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合同到期後,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物業費,原告起訴至法院,截至起訴時止,原告持續為被告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物業費。理由是:原告在提供物業服務後,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被告辯稱: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是:原告在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包括:1、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私自出售物業用房;2、私劃停車位造成小區道路損毀;3、未向業主返還水泵房、蓄水池和高低壓配電室等公共設施設備;4、園區業主侵佔公共綠地,要求原告恢復綠化植被或賠償損失;5、園區衛生不達標,安全隱患嚴重;6、房屋存在漏雨問題。
被告就以上答辯意見向本院遞交反訴狀,要求返還、修復、賠償給被告及其他共有產權業主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法院受理後,裁定對被告的反訴不予受理。
看了上面案例,為何法院對於被告的反訴裁定不予受理呢?此時,就需要清楚地了解反訴的概念了。那麼,什麼是反訴?滿足何種要件才能成立反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簡單總結為如下方面
反訴:是指在一個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獨立的反請求。本訴和反訴相互獨立。合格的反訴提出後,法院可將其與本訴合併審理。
本訴與反訴之間的牽連關係: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有因果關係或者基於相同事實等。本反訴適用的管轄和程序相同。(被告提出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
反訴提出時間: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二審中提出反訴,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但「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併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反訴五個條件: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當事人恆定);反訴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反訴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有管轄權;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基於相同事實、具有因果關係)。
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於物業服務過程中,涉及多種法律關係如何處理的問題。
依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處理的是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而業主作為接受物業服務的一方,在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物業費時,以提起反訴的方式對抗本訴,目的在於抵消和排斥本訴的訴訟請求,但其反訴主張涉及的是返還原物法律關係及侵權法律關係,混淆了不同法律關係的適格訴訟主體是不同的,不構成反訴。
被告提出的反訴主張,諸如非法出售物業用房、未返還水泵房、蓄水池、高低壓配電室,私劃停車位、園區業主侵佔綠地問題,根據《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被告反訴主張涉及的問題均屬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部分,當業主認為自身以上權利被侵犯時,應當由適合法律主體,即由業主選舉產生進而代表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業主委員會,另循法律途徑解決。關於被告提出自家房屋漏雨問題的主張,涉及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問題,對於被告私有房屋出現的質量問題,亦不屬於物業服務管理的範圍,原告可向責任主體另行主張權利。以上反訴主張均與本案中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均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同一性或關聯性,從而不構成反訴。
原標題:《【法官釋法】民事訴訟的反訴權你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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