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是指裁判過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義。即「看得見的正義」,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文化傳統和觀念。程序正義更強調的是執法、司法過程中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能單獨追求所謂「政治正確」的正義結果而犧牲過程,英美傳統法律理論認為不具有程序正義的「正義」結果是「毒樹之果」,是不會被法庭採信的。
相反,實體正義又稱「實質正義」,它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它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相較於程序正義而言,實體正義認為為了追求普遍認知的「懲惡揚善」的法律結果可以部分犧牲程序的正義。然而過分追求「實體正義」一個最大的惡果是導致了現實辦案中公安人員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採取刑訊逼供的手段,進而導致了很多的冤案和錯案。
是採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多一點取決於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價值取向。「程序正義」可以最大程度保證結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但可能存在效率較慢的問題。而「實體正義」可能符合了統治階級和部分民眾普遍能感知的「政治正確」的結果,保證了輿論和社會的穩定,但犧牲程序正義導致的結果有時恰恰是非正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