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中國工商銀行建平支行客戶經理張璐以辦理理財產品為由,詐騙遼寧建平縣農民馬玉芹350萬元。不過,令人吃驚的是,張璐又將詐騙來的300萬元通過別人的銀行帳戶、用來投資購買「倫敦金」,結果中了騙子的圈套,張璐不僅沒有賺到錢,反而被騙光了所有投資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張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值得一提的是,二審法院判定工行建平支行承擔40%賠償責任,馬玉芹承擔60%。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這次判決?
從一定程度上講,這個看法還是有商榷之處,最少這個責任應該是倒過來的。銀行最少應該承擔儲戶損失的60%,而儲戶最多最多也就承擔40%。現在將大部分責任都歸於儲戶,那是絕對是不合理的。
我們國家的法院審查過程中,確實法官有著很大自由裁量權。但是這個權利,也不可能無限延伸,無限擴展,至少對於法律責任的認定應該是統一的。而在本案中,我們來清晰分辨下,誰應該承擔儲戶損失的大部分責任?
可以看到儲戶當時在銀行的營業網點時,碰到了客戶經理在向其營銷。如果對於一個金融產品的判斷,其實儲戶是不可能具備專業知識的。那麼在一定程度上,大部分都依賴於銀行客戶經理的專業行為,那麼這個專業行為可以判定為銀行的行為嗎?其實可以判定的,因為其在銀行營業場所內身份也是銀行的正式工作人員。那麼針對此專業行為的任何過失,銀行都要同等承擔責任的。
應該可以分析儲戶在此的案件中,需要承擔的責任。他在銀行客戶經理的指示下,辦理了電子網銀,並且將密碼告訴了銀行客戶經理。這能造成儲戶的疏忽,確實應該因為疏忽而承擔相應的損失。但是這種疏忽需要承擔60%的損失嗎?對比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其實他應該承擔非常小的損失,例如10% 、20%。
至於銀行客戶經理詐騙所得錢款,用於購買所謂的外盤倫敦金或者其他產品遭受損失。並不構成對於此案的判決影響。只要是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面對銀行正式工作人員而遭受的任何隱瞞、欺騙,最終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客戶經理和銀行方面連帶承擔。
所以在本案中,其實客戶自己承擔的損失不應該超過20%。而銀行和銀行客戶經理所承擔的損失應該超過80%。而且這兩者承擔的損失是連帶責任,也就是一方無法償還的情況下,另一方必須先行承擔好。那麼在承擔之後,銀行可以向其客戶經理追討損失。
現在面對4大行,法院的判決明顯偏向銀行,而沒有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件還是應該再次進行審理,予以重新判決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