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銀行票據案:被判返還儲戶千萬存款

2020-12-19 中國經營報

4月初,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二審民事裁定書,判定煙臺銀行返還儲戶佳人遞賀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人遞公司」)存款本息逾千萬元,駁回了銀行上訴。由於該裁定為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終審裁定,這也意味著持續6年多的糾紛案件最終仍由煙臺銀行來「買單」。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煙臺銀行該起儲蓄合同糾紛源自於2014年重大票據案。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原行長劉某將儲戶存款挪用之後,銀行與儲戶雙方就損失的承擔產生了重大分歧,且過程較為複雜。2018年6月,北京朝陽區法院判定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返還佳人遞公司本金99724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但是,銀行方面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訴,卻並未在二審中得到法院支持。

儲戶存款被私挪

2009年9月,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原行長劉某先後從王學波、王志風兄妹處借得大量高利貸資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學波兄妹先後介紹了煙臺鴻邦投資有限公司、煙臺瑞銀工貿有限公司、佳人遞公司三家公司在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開戶,其中佳人遞公司存款1000萬元。

其間,劉某利用支行為三家公司辦理開戶手續、製作預留印鑑之機,指使他人為公司私設了帳戶密碼,並將三家公司帳戶內存款共計8397萬元分別轉移到了個人控制的帳戶內,用於償還高利貸及自用。

劉某曾在法院供述稱,2009年起,他以每月月息4.5%至5.5%向王學波兄妹借款共計1億元。由於無法按約定還款,就與該兄妹商定,由二人聯繫資金存入銀行,再由劉某將錢轉給他們。

2012年1月31日,劉某逃匿,同年2月7日被抓獲。比較有意思的是,2012年6月2日,佳人遞公司、陳億本與王學波籤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了佳人遞公司放棄存入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的1000萬元債權,由王學波負債償還佳人遞公司這筆1000萬元。

2012年7月17日,王學波按照約定償還了200萬元款項。佳人遞公司則於2012年9月15日出具了一份聲明,表示自願無條件放棄對煙臺銀行的債權,保證今後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煙臺銀行主張上述存款的權利。

然而,在佳人遞公司出具聲明後,王學波拒絕償還剩餘800萬元的款項,將佳人遞公司置於了尷尬的境地。

2014年4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劉某無期徒刑。但是,佳人遞公司的資金卻沒有了著落。2014年至2016年間,佳人遞公司以與王學波的借款糾紛向法院起訴討債,並拿出了雙方籤署的《借款協議》。可是,雙方關鍵爭議點集中在該《借款協議》的有效性,是否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2016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籤訂《借款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的目的具有非法性,認定了《借款協議》的無效。2016年9月,佳人遞公司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再審申請被駁回。

煙臺銀行買單?

由於佳人遞公司與王學波的《借款協議》被法院判決無效,該公司只好將討債的矛頭指向了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並以儲蓄合同糾紛向法院提出了訴訟。

值得關注的是,在當時劉某轉走的另外兩家公司資金後,相關公司起訴了煙臺銀行,雙方在法院支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煙臺銀行也同意了返還本金和利息。但是,由於佳人遞公司此前的放棄債權行為,煙臺銀行對於返還存款和利息有異議。

煙臺銀行方面稱,佳人遞公司是基於虛假意思而實施的存款行為,具有重大過錯。同時,該公司曾書面聲明放棄對煙臺銀行享有的1000萬元的債權,並已送達支行發生了法律效力。

佳人遞公司則表示,客戶將資金存於銀行與銀行將資金貸出是兩種行為。客戶的錢款存入銀行後,被銀行貸給何人用於何處,跟客戶沒有關係。

2018年6月,北京朝陽區法院判令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返還佳人遞公司本金99724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但是,煙臺銀行對此並不服,隨即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2019年4月4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煙臺銀行的上訴,而這也表示煙臺銀行將不得不返還佳人遞公司近1000萬元的存款。

2012年9月,佳人遞公司聲明放棄在煙臺銀行的債權。但是,6年之後事件峰迴路轉,煙臺銀行還是被法院終審判決返還該筆近千萬元的存款。這起銀行「內鬼」挪用存款資金的賠償官司也終於告一段落。這筆近1000萬的存款損失判決由煙臺銀行承擔,對銀行的資產質量是否有影響?截至發稿該銀行並未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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