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銀行就是老百姓的投資的首選平臺,因為在普通老百姓的認知裡,銀行就是安全的代表,但最近這幾年,飛單、虛假理財、虛假存款、存款變保險等等案例卻時有發生,讓不少民眾對於在銀行的安全性有一定的擔憂,近日遼寧一起存款被挪用的判決案件,讓銀行再一次站在風口浪尖之上,那這次誰對誰錯呢?法院的判決又是否合理?
案情判決
2020年11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份關於《馬玉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上我們可以看到:工行建平支行客戶經理張璐以辦理理財產品為由,將農民馬玉芹的350萬元挪用於投資購買「倫敦金」,結果中了騙子的圈套,挪用而來的350萬元都被騙子給騙光了。最終,張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此事之所以引起眾多人的關注,主要在於二審法院判定工行建平支行承擔40%賠償責任,儲戶馬玉芹自己承擔60%的損失,也就是說馬玉芹最終只能拿回140萬元,整整損失了210萬元。
案情回顧?
對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我們必須要了解整個事件的脈絡分析,根據裁判文書網的介紹,整個事件的脈絡大致如下:馬玉芹在銀行購買的的300萬元國債到期後,因為嫌棄銀行存款以及國債的利息太低,所以就向她所熟悉的銀行員工張璐諮詢,有沒有利息更高一點的產品?張璐說有一種理財產品,利息高,每月結一次息,想用錢,只需要提前三天告訴她,錢就可以取出來(其實在這裡本身就是一種騙局了,銀行理財產品只有兩種類型,封閉式和開放式,封閉式未到期不能支取,開放式是隨時可以支取的),不過馬玉芹一方面可能沒有足夠的理財知識,另一方面可能是出於對銀行員工的信任,所以就同意了。
按照張璐的要求,馬玉芹在櫃檯上辦了網上銀行和電子密碼器。不過因為自己的手機不是智能機,無法進行手機銀行操作,所以就交由張璐手機進行操作,但張璐其實將馬玉芹的資金轉入其母親的帳戶上,而非是去購買所謂的銀行理財,對於張璐的轉帳行為,馬玉芹並未驗證(其實如果馬玉芹有一點點警戒心,最少可以看一下張璐的轉帳交易對象);幾個月後,馬玉芹又在銀行卡中存了50萬元,找到張璐,張璐依然直接轉入其母親和他人卡上,馬玉芹依舊未驗證,馬玉芹曾經問張璐要過憑據,但張璐說和密碼器綁定的,馬玉芹就沒有索要手續和憑據,也沒去櫃檯再驗證,直接完全相信了張璐的話語。
那張璐拿了這個錢去幹嘛了呢?說出來你可能不信,去投資了一個釣魚網站的「倫敦金」,結果被騙子給吃光了,這還是一個具備一定金融知識的銀行員工,可見,現在騙子的手段又多麼的高明,所以有空多看看各類詐騙案例,可以提高自己的防騙能力。
法院判決
對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其實網友的意見分歧很大,有的人認為馬玉芹之所以會相信張璐,主要是因為張璐是銀行的員工,所以銀行要承擔起全部的責任?有的人則認為馬玉芹自身沒有一點點風險防範意識,銀行只是作為監管主體,未能監管到位,所以銀行承擔40%是合理的。
在這件事上如何看待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銀行肯定有責任,最少監管責任不到位,不過要說責任全部在銀行也說不過去,就像之前西安大唐不夜城的不倒翁小哥,利用其身份,向網友借錢,如果說其不是大唐不夜城的員工,網友會輕信嗎?不會,但大唐不夜城對其借款負責嗎?顯然也沒有,畢竟這是其個人原因。如果說員工的行為全部由單位買單,那全國的單位沒幾個撐得住,其實並不只是銀行這樣,試問下現在有幾個單位對其員工的全部行為都買單的?很多單位更是直接以臨時工進行推脫。
在這件事上,馬玉芹本身也有過錯,錯誤在於兩點:一是作為一個購買過國債,又懂得存款利息低,理財產品利息高,顯然馬玉芹應該是稍微懂一點理財知識的(完全不懂的人,比如我媽,只會相信存款,從不聽銀行員工任何建議,就只會存定期存款),既然有一定的理財常識,但馬玉芹卻選擇盲目相信張璐的高息理財,事後也沒有進行任何的驗證措施,顯然自己也有過失;二是作為最關鍵的密碼環節,馬玉芹輕易將密碼輸入給她人,對於張璐的手機操作沒有任何的注意。顯然馬玉芹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疏於防範。可以說馬玉芹的被騙有一定的原因也在自己的身上,如果稍微適當注意,這件事完全不可能發生。
總結
這件事在我個人看來,銀行與馬玉芹的責任各一半差不多,不過相比於個人而言,銀行相對強勢一些,所以承擔的損失責任反過來差不多,也就是說銀行承擔60%,馬玉芹承擔40%(當然馬玉芹損失的部分依然可以保留向張璐追索的權利,後續只要張璐名下有任何資產,馬玉芹都可以請求法院執行追償)。
這個案件也再一次提示我們,即使是最安全的銀行,在辦理存款/理財時也必須慎重,懂得電子銀行的,自己通過網銀或者手機銀行操作,儘量不通過銀行員工,避免被騙;如果不懂得電子渠道,需要通過銀行員工這個環節的,除了保留相應的憑證資料外,過後一定要到其他的網點進行驗證是否真的存入或者購買了理財,畢竟一個人做鬼,不可能所有人都做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