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界網站
作者:慧眼君
實控人曾因行賄收購東莞證券而獲刑,錦龍股份依舊籠罩在陰霾之下。
8月19日晚間,錦龍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20年8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涉嫌違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這也是首個因涉嫌違反券商股權規定而被調查的券商控股股東。
錦龍股份表示,在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查工作,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受此消息影響,錦龍股份今天一字跌停,股價報15.7元。
據天眼查APP資料,錦龍股份目前主營業務為證券公司業務,控股了中山證券,同時也是東莞證券的第一大股東。持有中山證券70.96%的股權,持有東莞證券股份則為40%。而在此前,錦龍股份籌劃定增和易主事宜。
而在錦龍股份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同日,中山證券及相關人員被深圳證監局連發7個監管措施。此次監管處罰落地,東莞證券IPO也或將受到波及。
不得不說,錦龍股份面臨著至暗時刻!
「問題股東」引關注
對於此次錦龍股份被立案調查,早有端倪。
今年6月,中山證券及相關人員收到了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
另外8月4日晚間,錦龍股份發布公告稱,擬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2.64億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為13.47元/股,募資不超35.56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用於償還公司借款和補充流動資金。
公告稱,此次定增發行對象為朱鳳廉,將以現金方式認購本次擬發行的全部股票。本次認購資金是合法合規的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在此次定增發行股票前,朱鳳廉持有錦龍股份14.74%股份。
就在發布定增公告當日,朱鳳廉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董事長、發展戰略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職務。朱鳳廉辭職後仍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董事。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2019年年報顯示,朱鳳廉和楊志茂為夫妻關係。由楊志茂、朱鳳廉共同投資的東莞市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以錦龍股份控股股東的身份出具《關於放棄表決權的承諾函》,放棄其27.90%股份的表決權。錦龍股份股東、實控人楊志茂同時放棄其持有的7.40%。
這就意味著,定增一旦完成,朱鳳廉將以34.15%的持股比例,成為錦龍股份的實控人,並構成公司收購。
深交所當日對該定增發出關注函,主要圍繞楊志茂放棄表決權承諾的生效問題、朱鳳廉及楊志茂的一致行動人關係認定問題進行了提問。
有分析,楊志茂將錦龍股份控制權緊急轉讓至妻子朱鳳廉,一方面可以滿足中山證券實控人資質要求,另一方面有助於東莞證券上市。
公開信息顯示,楊志茂曾在2015年登上「福布斯全球億萬富豪榜」,坐擁14億美元的淨資產,成為當年的東莞首富。
而在2017年,楊志茂因在收購東莞證券中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2018年6月起,由朱鳳廉出任錦龍股份董事長。
天眼查APP資料顯示,朱鳳廉同時擔任中山證券董事和東莞證券董事,錦龍股份2013年8月起成為中山證券控股股東。
就在18日晚間,錦龍股份披露的半年報顯示,2020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1.75億元,同比增長42.61%;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63億元,同比增長108.33%;每股收益0.18元。
但實際上,錦龍股份財務狀況並不理想。錦龍股份2019年營收連續第2年虧損,為-0.62億元。資產負債率持續高企。
2019年7月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權責明確、結構清晰、變更有序、公開透明的原則。
對於錦龍股份涉嫌違反哪個規定,公告裡並未透露更多信息。目前,仍需等待監管層的立案調查結果。
中山證券被監管處罰
同日,深圳證監局對錦龍股份控股的中山證券採取限制業務活動,對多位高管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決定,同時對中山證券董事長、總裁、合規總監進行公開譴責。
深圳證監局認為中山證券存在四項問題:
一是1名董事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實際履行高管職責;
二是未履行公司規定程序,擅自改變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審批流程;
三是印章管理混亂,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審批授權和流程不清晰、未嚴格執行雙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審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四是未按規定向監事會報告、人員薪酬管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與內部管理問題。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作出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自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暫停新增資管產品備案,暫停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含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自營業務、需要跟投或包銷的承銷保薦業務),暫停以自有資金或資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對手方交易,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同時對中山證券董事長兼管委會主任林炳城、總裁胡映璐、合規總監袁玲予以公開譴責,未能勤勉盡責。
要求中山證券應當在本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做到股東行為規範、監督制衡有效、內部管控到位,並向深圳證監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
另外,深圳證監局對黃元華、孫學斌、石文燕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6月,中山證券因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等問題就被證券監管機構出具了暫停部分業務的事先告知書。
此次,深圳證監局對中山證券及相關人員連發的7個監管措施,意味著處罰已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