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開盤,券商概念股錦龍股份一字跌停,並持續至收盤。這與其控股的中山證券受到處罰不無關聯,同時錦龍股份自身的迷惑操作或成其被立案調查的原因。
中山證券處罰措施落地
8月19日晚間,錦龍股份公布,公司從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獲悉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及相關人員收到監管措施決定書。
深圳證監局發布的公告顯示,中山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1名董事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實際履行高管職責;二是未履行公司規定程序,擅自改變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審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亂,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審批授權和流程不清晰、未嚴格執行雙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審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規定向監事會報告、人員薪酬管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與內部管理問題。
就這些問題,深圳證監局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1.自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暫停新增資管產品備案,暫停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含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自營業務、需要跟投或包銷的承銷保薦業務),暫停以自有資金或資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對手方交易,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2.責令限制董事長兼管委會主任林炳城、總裁胡映璐、合規總監袁玲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中山證券。
除此之外,深圳證監局還分別對中山證券董事長兼管委會主任林炳城、中山證券總裁以及時任分管投資銀行業務的高管胡映璐、中山證券合規總監袁玲採取公開譴責措施;對中山證券管委會主任助理黃元華、中山證券管委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孫學斌、中山證券董秘及時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的管委會委員石文燕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而中山證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黃元華董事、管委會主任助理職務、人力資源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免除孫學斌董事、管委會副主任、辦公室負責人職務,免除石文燕董事、董秘、管委會委員職務的決定(免除後不得擔任公司任何管理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書面報告。
控股股東錦龍股份被立案調查
作為中山證券大股東的錦龍股份,深圳證監會則於同日向其發布了立案調查通知書,緣由是涉嫌違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立案調查的原因或許與錦龍股份此前發布的定增計劃有關。8月4日晚間,錦龍股份公告宣稱,公司籌劃了一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事項。第二股東朱鳳廉將出資35.56億元全額認購本次定增股,發行完成後其持股比例上升至34.15%,將一躍成為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據公開資料顯示,朱鳳廉是公司原董事長,同時也是錦龍股份實控人楊志茂的配偶。
首先是大股東楊志茂表示放棄表決權;其次,第二股東朱鳳廉全額認購定增股成為實控人的同時又辭任董事長;最後,兩個股東之間存在夫妻關係,但公告中卻並未披露其一致行動人的關係。
對於這一系列令人疑惑的操作,深交所在8月4日晚間即發出關注函,要求錦龍股份結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說明楊志茂和朱鳳廉歷史上是否曾構成一致行動人,楊志茂和朱鳳廉在錦龍股份中擁有的權益是否應當合併計算。如否,須說明楊志茂和朱鳳廉歷史上未曾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原因、情形及合理性;如是,須說明楊志茂和朱鳳廉目前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如果楊志茂和朱鳳廉歷史上曾構成一致行動人,而後又不構成一致行動人,須說明導致楊志茂和朱鳳廉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時間、原因、情形及合理性。
此外,錦龍股份控股中山證券的同時還是東莞證券的大股東,由此需受到證監條例的約束。
依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權責明確、結構清晰、變更有序、公開透明的原則;以及《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變更註冊資本或者股權期間的風險防範作出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以及客戶利益不受損害。依法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在批准前,證券公司股東應當按照所持股權比例繼續獨立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方不得推薦股權受讓方相關人員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讓渡表決權。
這或許是錦龍股份被立案調查的原因之一,但目前仍需等待證監會立案調查的結果。
瀟湘晨報實習記者 周汨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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