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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釋的基本方法
再比如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中的「侮辱」與第246條侮辱罪中的「侮辱」就屬於一詞多義的情形,在適用時不可作同一化解釋,即同一用語在不同語境下存在多樣化的解釋路徑。反之,不同用語規定在不同法條之中,但其表達的意思也可能存在同一化,即不同用語的同一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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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最新司法解釋中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則將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刑法典第383條、386條貪汙罪、受賄罪由輕到重三種罪狀(即數額)及其對應的法定刑檔次確定為: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1條第1款);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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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刑法解釋規則之提倡
學界在探討這一原則的源頭時,普遍將之追溯到英國1215年《自由大憲章》(Magna Carta),這是因為,它初步開始使用法律限定司法權(王權),其第39條特別禁止了約翰王關押、流放「自由人」(freeman)或者剝奪其財產,「除非經過貴族的合法裁決或者按照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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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下發《決定》修改司法解釋嚴格涉信用卡犯罪有關法律適用
五、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六、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一條:「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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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法解釋方法之目的解釋
「刑法解釋方法之冠」,在司法實踐中,對維護刑法的正義性價值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文本的目的確定 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被認為是刑法解釋方法之冠,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處理疑難複雜案件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相對於其他刑法解釋方法,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是較難把握的,尤其是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刑法文本的目的如何確定,是運用這種方法的前提性問題,必須予以認真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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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可以」具有三重含義
同一刑法用語可能具有不同含義,在刑法適用時應作不同解釋。作為刑法用語,「可以」自身語義的模糊性,直接制約刑法規範的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筆者基於刑法解釋學的立場和方法,探究刑法用語「可以」的規範含義,對於準確理解相關刑法規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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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條款中同質性解釋規則的適用困境與目的解釋之補足
因此當同質性解釋規則失靈時,應該回溯到特定類型所蘊含的規範目的,通過目的解釋限定兜底條款的適用範圍。但由於目的解釋會因解釋主體標準的不同而出現滑入類推的危險,通過類比解釋與類推的區分,明確指出兜底條款中目的解釋的運用屬於類比解釋,應受到所在條文特定構成要件中規範語義的約束。除此之外,還應警惕司法解釋基於秩序維護之需要,以目的解釋為途徑將刑事政策「擴充」為刑法規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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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案件法律適用新探,論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
>1997年3月25日,在全國人大對刑法第一次「大修」後的第十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出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對修訂後的刑法實施前發生的行為、實施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修訂的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對於修訂的刑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案件,實施後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適用原審結時的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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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喻海松:刑事司法解釋的十個問題
2013年6月,兩高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其核心在於解釋《刑法》第338條中關於「嚴重汙染環境」的規定。我查閱了爭議雙方學者對於該問題的不同解讀,各方皆有其可取之處。此時不得不思考這麼一個問題:《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該條文意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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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義共識觀與刑法解釋
我們既不能一概以「民意不應左右司法」的觀念來進行批判,當然也不能完全主張司法解釋的妥當性應該完全從法律之外獲得,而是說,這種基本的社群主義共識觀應作為一種法官自覺的尋找並選擇個案所可能適用的法律之「催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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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探討]醉駕不能適用刑法「但書」出罪
還有觀點認為,可以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予以出罪。另有觀點認為,「醉駕」可以出罪,但無需適用刑法第13條「但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細化了諸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從重處罰的8種情節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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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適用的基本方法
一方面,當預判是好的時候,刑法的適用就很順了;但是如果預判是錯的時候,那就很麻煩,如果預判是錯的,在接下來的法條的解釋、事實的歸納中都行不通,可是你又很固執,你又堅信你的預判,這個就太麻煩了。這個你要麼就會對法條進行歪曲的解釋,要麼就是對事實進行歪曲的歸納,這是適用法律的時候最忌諱的一個事情,所以,每個人我覺得尤其是學法律的人,你一定要有一個好的感覺,這一點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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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解釋分類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於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法。刑法規範之所以需要解釋,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穩定性,而現實生活卻是千姿百態的和複雜多變的法。為了使抽象的法條適用於具體的案件,使司法活動能夠跟上客觀情況的變化,就需要對刑法規範進行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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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明確貪汙受賄定罪量刑標準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汙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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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之68《民法典》施行後,原相關司法解釋如何銜接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此種所謂「有利溯及」在刑法的適用上表現為「從舊兼從輕」,但民法的適用上,則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看適用《民法典》更有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還是適用當時的法律更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當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一些常見的問題也制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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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後,原相關司法解釋如何銜接適用 | 學習民法典之68
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此種所謂「有利溯及」在刑法的適用上表現為「從舊兼從輕」,但民法的適用上,則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看適用《民法典》更有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還是適用當時的法律更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當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一些常見的問題也制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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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洗錢犯罪法條競合問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015年先後發布《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司法解釋》)和《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司法解釋》),分別對第191條、第312條規定的洗錢行為方式進行了擴展,進一步淡化行為方式差異,強調兩罪對不同階段洗錢行為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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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適用範圍,2018刑法攻略,考點深度解讀+真題分析
所謂屬地它是一個立體的概念,既包括這個國家的領陸,也包括這個國家的領海和領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領域不僅包括了領陸、領海、領空,還包括了刑法上所說的浮動領土。我國《刑法》第6 條第2 款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也導致了兩個不同國家的管轄權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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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憲法與刑法的循環解釋
但社會現實表明,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是直接的立法者,妥當的做法是由人民選舉其代表組成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制定刑法;刑法一經制定,便由司法機關適用;司法機關不能隨意解釋刑法,尤其不能類推解釋,否則就違反了人民主權原則。所以,不難看出,從人民主權原則可以推導出罪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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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以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為基本立足點,任何規範以及對規範的解釋...
1997年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關於訴訟時效制度之規定,包括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延長訴訟時效例外規定以及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就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而言,1979年刑法與1997年刑法規定一致,適用何者對實際結果的認定沒有差異。就延長訴訟時效制度而言,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兩種適用情形:第一,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第二,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應當立案而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