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下發《決定》修改司法解釋嚴格涉信用卡犯罪有關法律適用

2020-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兩高」下發《決定》修改司法解釋嚴格涉信用卡犯罪有關法律適用上調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8日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系統修改,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平等保護持卡人和發卡銀行的合法權益。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成為《決定》亮點之一。

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的出臺,對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解釋》關於惡意透支的相關規定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亟待修改完善。

《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決定》還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

《決定》對《解釋》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二、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籤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籤名和銀行公章。」

三、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四、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九條:「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帳單(透支帳單、還款帳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籤名和銀行公章。」

五、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六、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一條:「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七、將《解釋》原第七條改為修改後《解釋》第十二條。

八、將《解釋》原第八條改為修改後《解釋》第十三條,修改為:「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本決定,對《解釋》作相應修改並調整條文順序後,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七條 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籤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籤名和銀行公章。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帳單(透支帳單、還款帳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籤名和銀行公章。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兩高」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重點問題解讀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8日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稱《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深入理解和掌握《決定》的主要內容,現就《決定》的重點問題解讀如下:

(一)《決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稱《解釋》)。《解釋》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詐騙罪等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解釋》的出臺,對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案件數量大,量刑明顯偏重,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不夠好,主要表現在:一是惡意透支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案件量佔全部八個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二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三是牽扯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實踐中,有的銀行同時通過刑事和民事兩個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有的銀行向公安機關批量移送惡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決定》對《解釋》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有利於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平等保護持卡人和發卡銀行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更好發揮刑法預防懲治犯罪功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這是司法解釋「以人民為中心」的具體實踐,生動詮釋了新時代的法律溫度和司法理性。

(二)關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調整

根據《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經研究並綜合兼顧各方面意見建議,《決定》第三條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各檔數額標準上調至原數額標準的五倍,主要考慮:一是從司法實踐情況看,原數額標準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偏向保護髮卡銀行的利益,不利於促進信用卡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二是上調後的數額標準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將有效改變目前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的問題。同時,可以嚴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適用,保持司法解釋的前瞻性。三是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調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的數額標準,可以做適當參照。

(三)關於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惡意透支的主觀要件,是區分惡意透支與民事違約的最重要標準。司法實踐中,認定惡意透支時往往虛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一要件,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客觀行為直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對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辯解不予甄別,存在客觀歸罪、唯結果論的不當傾向。為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決定》第一條第一款明確了惡意透支的定義;第二款明確了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第三款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強調和引導辦案機關綜合全案證據審慎認定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

(四)關於「有效催收」的認定

認定發卡銀行是否進行了「有效催收」,是判斷是否構成惡意透支的要件之一。為防止催收的形式化,合理控制刑事打擊面,《決定》第二條明確了「有效催收」的認定問題。第一款結合2011年原銀監會制定公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用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認定「有效催收」的四項條件:一是要求催收在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後進行。如果持卡人的透支尚未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的,屬於對信用卡的合法使用,此時所謂的催收,本質上屬於《信用卡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提醒」,不屬於催收。第二項要求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實踐中,商業銀行常見的催收方式包括電話、電子信息(含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信函、上門等,除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外,其實質都應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三是要求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旨在解決發卡銀行短時間內連續催收的不當做法。四是要求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信用卡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採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這項要求旨在解決實踐中司法機關和持卡人反映突出的不當催收甚至暴力催收的問題,確保催收的合法性。第二款明確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結合相關證據材料加以認定,意在加強對司法實踐的指導。第三款明確相關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以確保證據材料的客觀真實。

(五)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和認定

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和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困擾辦案機關和司法人員的難點問題。《決定》第四條第一款在《解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計算惡意透支數額的時間節點為「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鼓勵持卡人還款。二是明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三是明確「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即不論按照發卡銀行的計算方法,持卡人是「還本」還是「付息」,都應當視為歸還本金,解決實踐中的爭議,強化可操作性。第二款明確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惡意透支數額的審查認定問題。第三款對相關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作了規定。

(六)關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從寬處理

根據《解釋》原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為了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動對惡意透支從寬處理的真正落地,《決定》第五條對《解釋》原規定作了三方面調整:一是適度限縮「全部歸還」的對象,即不再明確要求「全部歸還」的對象為「透支款息」,而按照《決定》第四條的規定相應調整為「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二是適度放寬從寬處理的時間範圍,即不再限制為「公安機關立案前」,而是把握「提起公訴前」和「一審判決前」兩個時間節點分別作出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不起訴」是絕對不起訴,而不是存疑不起訴或者相對不起訴,有利於發揮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的職責和作用。三是適度限制從寬處理的適用情形。鑑於《決定》第三條已經上調了惡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標準,因此對於惡意透支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對於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持卡人,也不適用本條規定。

相關焦點

  • 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鍵詞...
    嚴懲環境汙染犯罪,新司法解釋新在哪?——「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鍵詞解讀   本報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徐日丹)懲治環境汙染犯罪,近年來「兩高」大動作不斷。繼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2013年解釋》)後,日前,「兩高」對《2013年解釋》進行版本「升級」,出臺新《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織密保護綠水青山的刑事法網。《解釋》新在哪,有哪些亮點?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採訪。
  • 最高院喻海松:刑事司法解釋的十個問題
    1999年制定的《立法法》並未涉及兩高司法解釋的相關問題,僅對立法解釋有所提及。而後《立法法》的修改僅增加了對兩高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相牴觸時的提示規定,但就兩高制定司法解釋的權力來源仍未提及。如2018年3月,兩高就氣槍類案件的處理髮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明確了處理這一問題應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考慮法理情統一。應當注意批覆不同於答覆,二者文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文號形式為「法釋+編號」,研究室所做出的答覆文號形式為「法研+編號」。決定的作用主要在於修改或廢止司法解釋。
  • 「兩高」發布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4次會議,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2屆檢察委員會第7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今天正式發布。下面,我就司法解釋有關情況向各位作個介紹。
  • 「兩高」司法解釋對假藥等法律定性應寫入法律
    「兩高」司法解釋對假藥等法律定性應寫入法律 2018-10-29」司法解釋對假藥等法律定性應寫入法律保民健康 新華社發 朱慧卿作  本報訊(記者謝文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近日審議了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
  • 關於我國司法解釋體制存在問題的法律思考
    因此,法律解釋對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過程中,更需要對法律規範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作為一種普遍的法律現象,司法解釋之所以存在,是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的:  1、社會的絕對發展與法律的相對穩定存在矛盾。
  • 穀雨實驗室丨「兩高」發布涉槍案件批覆 當天7名案犯獲取保
    撰文/ 吉榮光編輯/ 王怡波今日,「兩高」正式發布涉槍案件的司法解釋。解釋明確,涉氣槍案件定罪量刑應當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對於廣大涉案人員及其家屬畢竟是個好消息。批覆在堅持控槍原則的大前提下,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給予了較為務實的答覆。」曾在今年1月「催促」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出臺司法解釋的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評價說。
  • 解讀「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主要考慮:作為多發性侵財犯罪,懲治盜竊犯罪既要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收入增長情況,也要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感、現實治安狀況、刑罰適用總體趨勢和與相關司法解釋的協調。因此,本款規定一是根據居民人均收入增長情況,適當提高了一般盜竊罪入罪門檻;二是為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作了較大幅度提高。
  • 「兩高」發布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記者羅沙)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13日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據了解,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權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
  • 兩高發布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原標題:兩高發布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本報訊
  •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重典捍衛「放心餐桌」
    「兩高」日前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可判死刑。這一被稱作「史上最嚴」的司法解釋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也彰顯了「從嚴」治亂、捍衛百姓「放心餐桌」的「國家態度」。
  • 兩高司法解釋 「嚴」字當頭打擊考試作弊獲贊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等重點考試中的組織作弊犯罪屬「情節嚴重」,將從重量刑;同時還對考試作弊關聯犯罪加大懲治力度。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定罪量刑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 最高檢涉疫情犯罪系列典型案例 背後的法治思考
    那麼,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既講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又講程序推進和工作要求,可以給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範例指導。三是更好地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由於涉疫情犯罪與常態下犯罪有所區別,其中不乏平時少見的案件類型,加之疫情防控措施對日常辦案的影響,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和困難亟待解決。
  •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嚴」字當頭打擊考試作弊犯罪
    國際在線報導(記者 時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等重點考試中的組織作弊犯罪屬 「情節嚴重」,將從重量刑。《解釋》還對考試作弊關聯犯罪加大懲治力度。
  •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 題: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維護健康誠信經濟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羅沙、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
  • 兩高出臺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 明確該罪僅限「無中生有型」行為
    「兩高」日前公布的《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紅星新聞記者從最高法獲悉,該《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在具體適用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如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民事執行程序屬於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司法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串通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規定。
  • 略談最新司法解釋中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為了維護國家司法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確定的「概括數額+情節」的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必須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釋權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具體規定。「兩高」經過一段時間的認真調查研究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制定通過了《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虛假訴訟犯罪限定為「無中生有型」行為
    不過,「兩高」日前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虛假訴訟犯罪限定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包括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行為屬於虛假訴訟,將受到刑法處罰。這一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兩高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鑑此,為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範考試作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論證完善,制定了本《解釋》。  本《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 刑法第300條之司法解釋可以追溯適用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頒布施行,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增加「情節較輕」的規定,設立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區間。2017年2月1日實施的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適用解釋》)對「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予以明確。
  • 715件「過時」司法解釋被廢止 時間跨度達62年
    針對1600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分類予以廢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廢止715件,確定修改132件,繼續保留適用753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應及時制定適應司法實踐需要的司法解釋,及時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釋,及時廢止那些與法律相牴觸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解釋,以保證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