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在諸子百家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是研究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法律等各方面思想的珍貴資料。它相傳最早為春秋時期齊國名相管仲所作,此後歷經後世學者補充、修訂,終成全書。《管子》一書中所蘊含的思想兼收並蓄,它不囿於某一家之成說,而是眾採法家、儒家、道家、陰陽家等諸家之所長,最終熔冶於一爐,形成了獨特的治國理政思想。其中不少思想在今天看來仍有借鑑意義。
管仲作為一名政治家,需要處理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政務。其治國理政思想也分別見於《管子》一書的各個篇章中,如《法禁》《任法》《明法》《論法》等篇主要闡述法治思想;《國蓄》《乘馬》《輕重》《海王》諸篇闡釋經濟思想;《度地》《地員》《五行》《四時》等篇闡述生態思想,等等。《管子》的思想內涵專而不偏,博而不雜,充實而系統,顯示了一代名相管仲的高屋建瓴的政治眼光和海納百川的思想氣魄。本文便從這一角度出發,跳出學派歸屬的思路,通過分析《管子》中治國理政的思想智慧,以史為鑑,期冀能夠有助於當今生產生活的發展。
《管子》的法治思想——確立法律的至高無上,保證公正性,立法因應時事,注重禮法並用
法令制度作為統治者管理國家最重要的工具,尤其為人所重視。法令的嚴整與否、法制的貫徹與否,關乎國家存亡大計。因此在《管子》中,單獨闢出數篇內容專門論述。其中所蘊含的法治思想,大致可分為以下四方面。
確立法律的至高無上地位,保障法律權威。法律之所以至高無上,是因為法律是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循的行為規範。《任法》篇中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管子》認為,法雖然由君主創設,但君主本身也要服從於法律約束,這樣才能明確法律權威,達到天下「大治」。此外,《任法》篇中還提到,「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不法法則事無常,法不法則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管子》將法提升至天下之至道、治國之根本、百姓之父母的崇高地位,足見其對於法律權威性的重視,其目的無非在於使整個社會形成知法、守法的法治氛圍,促使各階層的人們都對法律保持敬畏。
保證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如果要有效施行,就必須保證法律公正、執法公平。《任法》篇中說道:「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其意為:按法制辦事,就應該像天地對待萬物那樣沒有私心。君主憑公正原則來考論政事,憑法制來裁斷是非,所以擔負治理天下的大任而不感到沉重。如果以私心幹涉法律,那就會使政令不能通行。
立法需要因應時事。立法的優劣、具體與否、執行的難易程度都會對治國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立法一定要遵循自然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管子》提出了「法天地之位,象四時之行,以治天下」的觀點。強調法制必須要效法天道,合乎四時,使法律的制定符合自然和社會的發展規律。因此「順應天道」是《管子》第一條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則。除此原則外,在《管子》一書中還提出了立法要「順乎人性,合乎人情」的立法思維。《形勢解》中說道,「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因此,國君若想治理好國家,必須「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後聽上,聽上然後政可善為也」。因此,立法必須順乎人性,合乎人情,順應民心。
《管子》還強調「禮(德)法並用」。《管子》認為法律是天下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治國的重要工具。但又並未忽視和排斥道德、禮義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因為法治並不是萬能的,不可能解決社會發展中的一切問題。因此,《管子》在強調「以法治國」的同時,也更加重視「禮」的作用。《牧民》篇中把「禮、義、廉、恥」比作「國之四維」,並認為「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四維張則君令行,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這裡《管子》把道德教化與法治並列起來,提到治亂興亡的高度。《管子》的最終理想,是希望使人們自覺重德守法,以達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的目標。法、禮相輔,是《管子》法治思想的一大創新點。
《管子》的經濟思想——實施國家調控,注意縮小貧富差距
財政收入作為統治者實行統治的物質基礎,是影響國家興亡的決定性因素。而經濟發展與否又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因此,古往今來的統治者無不重視發展經濟。管仲亦是如此,他在任期間施行的一系列經濟改革是齊國崛起的關鍵。其重視經濟的思想也深刻地反映在《管子》中:《管子》有幾乎一半篇章都涉及經濟,其中包括農業、工商業、物價調控等諸多方面。由此,《管子》也成為研究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史最寶貴的資源之一。
《管子》經濟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實施國家宏觀調控。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國家吞吐大宗物資來穩定市場物價、為國家牟取利潤,所謂,「以重射輕,以賤洩平」。「以重射輕」,指國家商品的價格較低時,運用大量貨幣購入商品。這時貨幣對商品來說比價較高,即「幣重」。而「以賤洩貴」,指在商品價格上漲時,大商人往往囤貨居奇,牟取贏利。這時國家把過去購入的商品以較市價低廉的價格大量拋售,迫使商人把囤積的商品售出,從而使商品的價格下跌。最終達到調控、穩定物價的目的。
另一方面,把貨幣和糧食這兩種關鍵物資作為控制商品流通和整個國民經濟的關鍵槓桿。在貨幣方面,主張國家壟斷貨幣發行;而對於糧食方面,則通過運用國家掌握的貨幣資源,在糧價漲落時吞吐糧食,以穩定糧價,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管子》經濟思想的另一大特色,是注意到了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對於國家的重要意義。《管子》認為人民貧富差距太大則會導致社會動蕩,不利於國家統治,《五輔》中說「貧富無度則失」「甚富不可使,甚貧不可恥」,《國蓄》中說,「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罰威也。法令之不行,萬民之不治,以貧富不齊也」。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如果民過於富足,衣食無憂,則可能會輕爵賤祿,對君的依賴性就會減少,就不能為君所用;如果民過於貧窮就會為了生存無所顧忌,甚至鋌而走險,抗拒法律,這兩種情況同樣會成為「不牧之民」。同時,從經濟角度來說,貧富差距太大則會影響農民從事生產的熱情,從而制約農業的發展。《管子》認為在「百業」中農業是最薄利的,而工商業贏利最大,如果放任工商謀取暴利而忽視農業,會動搖國家之本,後果不堪設想。《治國》說:「今以末作奇巧者,一日作而五日食;農夫終歲之作,不足以自食也。然則民舍本事而事末作,則田荒而國貧矣。」
雖然這其中有古代統治者「馭民之術」的消極成分,但《管子》較早地注意到貧富差距過大對國家的危害,則是需要肯定的。為此,《管子》提出了一些縮小貧富差距的措施。具體辦法是:關注經濟弱勢群體,並給予撫恤。所謂「養長老,慈幼孤,恤鰥寡,問疾病,吊禍喪,此謂匡其急。衣凍寒,食饑渴,匡貧窶,振罷露,資管乏絕,此謂振其窮」;其次,對贏利單薄的農業實行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如春天時給予財政貸款、貸給其種子或發放農業用具幫助生產等措施,以保證農業再生產的穩步推進。
《管子》的生態思想——「人與天調,然後天地之美生」
《管子》的生態思想,是建立在敬畏自然、遵循客觀自然規律的基礎上的,所謂「天不變其常,地不易其則,春夏秋冬不更其節,古今一也」(《形式》),進而認識到自然生態作為人類生存發展基礎的重要意義。關於這一點,在《禁藏》《霸言》《牧民》諸篇中有集中體現,如「民之所生,衣與食也。食之所生,水與土地也」(《禁藏》),「不務天時則財不生,不務地利則倉廩不盈」(《牧民》),「以時為寶」,「聖人能輔時,不能違時。智者善謀,不如當時。精時者,日少而功多」(《霸言》)。《禁藏》中關於四時耕作的論斷,明確強調人的生存和發展必須要按照四季的規律來運行,最終得出「人與天調,然後天地之美生」的結論。
《管子》認為,人必須通過積極地配合順應著天地的變化,從而達到與天地的和諧相處,才能從自然中合理獲取所需資源。反之,如果違背自然規律,則會遭到相應懲罰,即所謂「四者俱犯,則陰陽不和,風雨不時,大水漂州流邑,大風漂屋折樹,火暴焚地憔草天冬雷,地冬霆,草木夏落而秋榮蟄蟲不藏,宜死者生,宜蟄者鳴直多騰蟆,山多蟲螟六畜不蕃,民多夭死國貧法亂,逆氣下生。」(《管子·七臣七主》)
除此之外,《管子》中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也值得矚目。《管子·立政》云:「修火憲,敬山澤林數積草夫財之所出,以時禁發焉,使民於宮室之用,薪蒸之所積,虞師之事也。」森林失火是國家財產的巨大損失,因此《管子》主張國家應該制定防火法令,重在預防。此外,還要按照時節封禁山林,以保護森林的成長,不至於遭受過度開採。「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是何也?曰大木不可獨伐也,大木不可獨舉也,大木不可獨運也,大木不可加之薄牆之上。故曰,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國雖充盈,金玉雖多,宮室必有度江海雖廣,池澤雖博,魚鱉雖多,周署必有正,船網不可一財而成也。非私草木愛魚鱉也,惡廢民於生谷也。」也就是說,山林的開採要有節制,要遵循自然規律,在樹木快速生長的季節,是禁止砍伐的;江河雖然廣闊,但是漁業捕撈也要有限度,不得用網眼過密的網捕魚,禁止捕撈小魚幼魚,以保護漁業資源。
雖然《管子》距今已有兩千餘年的歷史,但在這些篇章中依然可以尋找出可資借鑑的思想資源,《管子》的治國理政思想,在今天看來仍不過時,為我們今天的社會發展提供有益指導。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國,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重視立法質量,確立法律權威,這樣的思想原則也是《管子》所積極提倡的。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這與《管子》中所積極提倡的生態思想也不謀而合,雖然後者是基於古代陰陽五行學說提出的觀點,但二者殊途而同歸,《管子》對於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關係的深刻認識,仍然可被視作是古代思想家的真知灼見,對今天的人們仍有可資借鑑之處。
作者 | 張濤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易學文化研究院院長
北京師範大學博士研究生李筱藝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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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谷漩 美編/楊玲玲
延伸閱讀
管子與圍繞《管子》的爭議
管仲本名夷吾,字仲,後人習慣稱他為管仲,或尊稱為「管子」,是我國春秋時期齊國著名的政治家、經濟學家和軍事家。他在齊桓公在位時擔任齊國國相,深受信任,輔佐桓公在內富國強兵,在外尊王攘夷,會盟諸侯,使齊桓公成為春秋五霸之首,也一舉奠定齊國此後數百年的基業。鑑於管仲的不朽功業,他被後世冠以「名相」之稱。
管仲本來名聲不好,還曾站在齊桓公的對立面,但齊桓公即位後求賢若渴,最終在鮑叔牙的力薦下,桓公盡棄前嫌,任用管仲為國相,由此開啟了齊國霸業。管仲擔任國相期間,政治上推行地方行政系統改革,將地方行政系統與軍隊編制相結合,既整頓了行政區劃,又增強了軍隊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經濟上則推行「相地而衰徵」和「徼山海之業」,前者是按照土地質量來確定賦稅徵收額,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後者則開闢了鹽、鐵稅源,一農一商,極大地擴大了國家收入;外交上則打出「尊王攘夷」的旗幟,以諸侯盟主的身份,挾天子以伐不敬。管仲的各項施政措施,使齊國迅速崛起,成為當時最為強大的諸侯國。
《管子》一書,則是管仲治國理政思想的結晶。但對於《管子》的作者、成書年代和主旨思想問題,自古以來的學者就議論不絕。首先關於作者問題,就有大致三種說法:有學者認為就是管子本人所作,有學者認為是後人記錄管子的言行所作,也有學者認為是齊國「稷下學派」的學者依託管仲之名編撰的。後世學者通過逐字逐句分析書中的內容,發現《管子》的成書並非由一人一家在短時間內完成,而是經歷了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但最終形成於何時,學界還存在較大爭議,大致有:西漢文帝、景帝時代,武帝、昭帝時代,西漢末王莽時代三種說法。
《漢書·藝文志》將《管子》一書列入道家,《隋書·經籍志》又將其列入法家,《四庫全書》沿襲之。郭沫若先生在其所著《十批判書》中指出《白心》《內業》《心術》等篇為道家宋鉗、尹文的遺文,而在《十批判書·後記》中又指出《管子》書中多法家言,但不限於一家。而後,學界通過解讀《管子》各篇,發現包含儒家、道家、陰陽家、兵家、農家等諸多學派的學說,並不限於一家一言,這使《管子》主旨思想難以判斷。後世學者或摘取其中的某一部分來通論全書的主旨思想,由此產生歧義;或直接將《管子》與《呂氏春秋》並列視作「雜家」,認為《管子》無非是「先秦思想的大雜燴」。
儘管學界對於《管子》的作者存在爭議,但卻大都承認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管子》中關於治國思想的部分與歷史文獻中的記載基本相符。如果從管仲的生平、經歷和身份出發,那麼關於《管子》思想主旨的疑案也就可以渙然冰釋了。管仲的身份首先是政治家,作為國相,他必須站在國家政治的高度統領全局,需要處理政治、禮儀、經濟、軍事等方方面面的事務。加之他早年從商、從軍的坎坷經歷,使他擁有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對於社會各行各業可謂瞭若指掌。因此,管仲的治國理政思想也必然包括了各行各業、方方面面的內容,這其中既有儒家禮治的影子,也有法家以法治國的思想;既有道家重視心、氣的黃老之術,又有陰陽家的陰陽五行;既有重視農業生產的農家理論,又包含了攻城野戰的兵家謀略。
但這並不意味著《管子》是雜亂無章的「大雜燴」,正如黎翔鳳先生的精闢總結,《管子》「全書體系嚴密,一家之學,脈絡相承,言論不離其宗,非隨意綴輯也」。《管子》的編纂最終是要服務於「治國理政」這一終極目標。因此,無論是哪家哪派的思想,只要是有利於治理國家,均可為其所用。
(延伸閱讀由張濤教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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