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hai)還是還(huan),一個字,兩個讀音,兩種截然不同的意思。這一字之爭,讓兩個人鬧上了法院。因為欠條上寫了這麼一行字:還欠款22800元。既可以理解為「已歸還欠款22800元」,也可以理解為「還有欠款22800元」。
王女士家住寧波鎮海駱駝鎮,在當地開了一家建材裝潢店。李先生是一個搞裝修的包工頭,經常在王的建材店購買裝修材料,兩人生意做了有一年。
李先生買材料先記帳,一般一兩個月結一次。
去年9月,李先生以包工包料方式給一戶人家做房屋裝修,照舊在王女士處購買裝修材料。
11月8日,兩人對貨款進行結算,李在王的記帳本上註明:「今欠王女士34800元」。
李說,有一筆裝修款要11月底才能拿到,到時一併付清貨款。王女士同意了。
11月30日,李拿來了12000元,說剩下的錢過幾天就付。王女士提議,先出張收條吧。李嫌麻煩,條子多了容易丟,不如直接就在記帳本上寫清。
於是,李在欠條後添了一句「還欠款22800元」。
可直到過完春節,李先生都沒有來結清欠款。
今年3月,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剩餘貨款22800元。
李先生收到起訴狀後,找到承辦法官。
他說,他只欠王女士12000元了。那句「還欠款22800元」,說的就是已還(huan)欠款22800元,而不是還(hai)有欠款22800元。
他還找了個證人,來證實自己所言非虛。
法官一聽,斷定王女士和李先生中,必有一人撒謊。為了查明事實,法官馬上對李先生和他的證人進行了隔離詢問。
結果,兩人對還款細節陳述不一致。李說,他是上午去還錢的,證人卻說,是吃過午飯去的。李說,王女士用點鈔機點錢的,而證人說,是王女士自己數的。
法官告訴這位證人,如果向法庭作偽證,將受到法律制裁。證人一聽,表示自己可能記錯了,回去再回憶回憶,不願在筆錄上簽字。
第二天,李先生獨自來到法院,對法官說出了實情。
真相是這樣的:11月底,他確實只支付了王女士12000元。當時他寫下「還欠款22800元」,也是無心之舉,並非想事後賴帳。之後,兩人因為生意上的事,發生了一些口角。李心中氣不過,叫了幾個朋友在一起幫他出主意。結果,就出現了上面一幕。
李先生說,他認識到錯誤了,同意支付王女士剩餘貨款。
這起案件已經順利審結,但又給我們敲了一記警鐘。法官提醒,借條、欠條中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比如「還欠款100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100元」,也可以理解成「還有欠款100元」。不妨多寫幾個字,把話說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