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

2020-12-11 江蘇省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是深化農村改革、發展現代農業、破解「誰來種地」問題的重大舉措。為加快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推進我市由農業大市向農業強市跨越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意見》(蘇政辦發〔2015〕83號)、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淮發〔2018〕1號)精神,就進一步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和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為目標,以提高全市農民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核心,以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認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體」培育為抓手,努力打造一支滿足現代農業農村發展需求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

(二)目標任務

從2018年起,全市每年培訓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三類職業農民4萬人以上,其中:爭取省部級教育培訓計劃開展培訓2萬人以上,統籌地方培訓經費開展培訓2萬人以上,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程度年均遞增5%以上,到2020年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程度達到53%以上;每年認定新型職業農民3400人以上,到2022年認定新型職業農民1.7萬人以上。

二、工作重點

(一)突出加強新型職業農民規範管理。重點規範認定管理,各縣區要堅持政府主導、農民自願的原則,根據省「認定管理指導意見」、市「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並發布具體的認定管理實施細則;按照自願申請、逐級推薦、縣級審定的程序,對新型職業農民進行規範認定,推進建立初、中、高三級貫通的新型職業農民認定體系。同步規範證書管理,建立新型職業農民信息檔案,實行電子化、動態化管理。

(二)精準開展免費教育培訓。圍繞農民所需所盼所想,建立以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三類職業農民為主要培育對象的資料庫。實行生產經營型分產業、專業技能型按工種、專業服務型按崗位的分類培訓,推行理論與實踐、室內與田頭、集中與分散、線下與線上相結合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支持採取彈性學制、「半農半讀」形式就近就地開展中等農業職業教育。深化與各類院校合作,開展委託定向培養。實施專家、農技人員與新型職業農民結對長期跟蹤培育服務。

(三)推進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體系。圍繞滿足新型職業農民多形式、多層次、廣覆蓋、制度化教育培訓需求,強化培育機構師資隊伍、實訓基地、教材課件、信息化等方面建設,著力提高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專業化、標準化水平,建立以涉農職業院校、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等農民教育培訓專門機構為主體,農技推廣服務機構、農業科研院所、農業龍頭企業、示範性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廣泛參與的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

三、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市農委牽頭會同財政、教育、人社、人才辦、農工部、編辦、金融辦等部門與單位協同推進各項工作。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出臺工作意見,分解目標任務,強化督查考核,有力有效推進工作開展。要針對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與創業特點,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支持、農業產業項目傾斜、金融保險扶持、就業創業引導、醫療養老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實與扶持力度,壯大隊伍規模,增強發展能力。

 

附件:1.淮安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2.淮安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淮安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肖進方   副市長

副組長:李金平   市政府副秘書長

        張進成   市農委主任

姜洪洋    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市人才辦主任

成  員:徐禮球   市委農工部副部長

        榮道禧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局長

程永清   市教育局副局長

        畢豐書   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  峰   市人社局副局長

        錢  軍   市金融辦副主任

        王興龍   市農委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委,王興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附件2

淮安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中央關於全面建立職業農民制度的戰略部署,為提升我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水平,深入推進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加快培育一支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的高素質職業農民隊伍,根據《農業部關於統籌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農人發〔2015〕3號)、《省農委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指導意見》(蘇農科〔2018〕1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具有一定科學文化素養,掌握現代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能,以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作為主要職業,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現代農業從業者。

第三條  通過教育培訓、科技指導、規範認定,對符合條件的農業從業人員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對新型職業農民加強動態管理,開展定期考核。建立新型職業農民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新型職業農民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  持有有效的新型職業農民證書是新型職業農民的標誌,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所必備綜合素質、專業知識、操作技能、經營能力的證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新型職業農民申報工作,要以農業從業者自願為基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新型職業農民認定類型分為: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當前我市認定的重點是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

(一)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是指較長時期從事農業生產與經營、有一定產業規模與可持續發展能力、文化素質較高的現代農業從業者。主要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農業企業骨幹、返鄉回鄉下鄉涉農創業者等。

(二)專業技能型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中較為穩定地從事農業勞動作業,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農業勞動者。主要是農業工人、農業僱員等。

(三)專業服務型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在社會化服務組織中或以個體形式直接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主要是農村信息員、農村經紀人、農機服務人員、統防統治植保員、村級動物防疫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員、農資營銷員、農業技術指導員等。

第七條  申請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的農業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8至55周歲之間,正在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工作的人員;

(二)本市戶籍人員,或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處且合法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3年以上、具有示範帶動效應的外市戶籍人員;

(三)有較好的現代農業理念,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專業技能、專業服務能力以及相應的示範帶動能力;

(四)已經通過一定學時以上的農業職業教育培訓,並獲得涉農專業學歷教育畢業證書、農業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農業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相關證書;

(五)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享有良好社會聲譽,無生產和質量安全事故,無破壞生態環境、違章搭建、欠稅、融資信用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三章  認定標準

新型職業農民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初次認定的等級通常為初級。中、高級新型職業農民認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認定總數的20%、5%。

新型職業農民初、中、高三個等級,主要從學歷水平、種養殖規模、培訓學時、從業年限、帶動能力等方面綜合評定。具體情況詳見表1、表2:

表1: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分類參考表


 項目

類別

認定

等級

學歷

教育培訓

(學時)

示範

帶動

(戶)

從業

年限

(年)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倍)

種養規模

生產

經營型

初級

初中

48

5

3

2

見表2

中級

高中或

中專

72

10

5

3

見表2

高級

大專

120

20

8

4

見表2

專業

技能型

初級

初中

48

5

3

2


中級

高中或中專

72

10

5

3


高級

大專

120

20

8

4


社會

服務型

初級

初中

48

5

3

2


中級

高中或中專

72

10

5

3


高級

大專

120

20

8

4


註:表1所述內容均為認定類別的最低參考依據,家庭人均可支配

收入指的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達到本地農村常住居民人均

年可支配收入的幾倍及以上。

表2: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的種養殖規模


 類別

 

級別

大田作物(畝)

蔬菜(畝)

林果(畝)

生豬

年出欄(頭)

羊年出欄(頭)

肉禽

年出欄(羽)

蛋禽存欄(羽)

奶牛存欄(頭)

水產養殖(畝)

初級

50

10

30

50

30

5000

500

20

20

中級

100

30

50

500

300

20000

2000

100

50

高級

200

50

80

2000

500

50000

10000

300

100

註:從事種養結合或其他混合經營的,主要產業規模達到上述標準的

70%以上(表中未列種養產業參考值的,由所在地在制定新型職

業農民認定管理細則時,根據本地產業特色進行明確)。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八條  認定管理工作以縣(區)為主,由縣(區)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人社、財政等相關職能單位,頒布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管理辦法中應明確認定條件、認定標準、認定程序、認定主體、承辦機構、相關責任和動態管理等內容。認定管理辦法要按層級報設區市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認定工作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業主管部門可委託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職業農民培育指導中心、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作為承辦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核、建檔立冊、證書發放、信息採集統計、信息庫管理及相關服務等認定事項,確保認定工作規範開展。 

第十條  農民自願提出認定申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業從業者自願提出申請,經所在村(社區)、鄉鎮核實,向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以縣(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對符合認定條件標準的農民,原則上由縣(區)人民政府或授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作為農民職業身份的有效憑證。

第十二條  各縣(區)建立本地新型職業農民信息檔案,定期將新型職業農民信息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新型職業農民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對已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定期覆核,覆核合格的初級職業農民的人員,達到中、高級新型職業農民本應認定標準的,可逐級晉級。

第十四條   建立新型職業農民退出機制,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按規定程序予以退出:

(一)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騙取財政支農惠農補貼資金;

(三)有違法行為和不誠信生產經營行為;

(四)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五)將證書出借給他人使用;

(六)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七)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

第十五條  嚴格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工作,杜絕各類違規違紀事件,確保認定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六條 保障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實施工作,構建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實施體系,配套和落實相關扶持政策。認定管理經費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從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實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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