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9月28日 21:36:15 中財網 |
原標題:
*ST晨鑫: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補充法律意見書
關於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之補充法律意見書
致: 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者: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
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有權立法機構、監管機構已公開頒布、生效
且現行有效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
勤勉盡責精神, 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引 言)
根據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晨鑫科技」)委託, 本
所指派王利民律師和蔡若思律師(以下合稱「本所律師」)作為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
(以下簡稱「本次非公開發行」或「本次發行」)的專項法律顧問, 已就本次發行出具了《關
於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律
師工作報告」)和《關於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法律意見
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與上述律師工作報告合稱「已出具法律意見」)。本所律師
現根據中國證監會出具的202243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
(以下簡稱「反饋意見」)的要求, 特就反饋意見有關事宜及已出具法律意見出具之後發行
人部分更新事項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已出具法律意見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明事項以及相關定義同樣適用於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構成已出具法律意見的補充。
第一部分 關於反饋意見相關問題的答覆
一. 問題1: 本次發行對象為鉅成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請申請人說明(1)鉅成集團通
過表決權委託取得控股權的時間和具體協議安排, 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認定其
為控股股東的依據是否充分, 本次認購完成後鉅成集團預計持股比例情況; (2)鉅成
集團認購資金來源, 是否為自有資金, 是否存在對外募集、代持、結構化安排或直
接間接使用申請人及其關聯方資金用於認購的情形, 是否存在申請人或利益相關
方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等情形; (3)鉅成集團從定價基準日前六個月至本次發行完
成後六個月內是否存在減持情況或減持計劃, 如是, 就該等情形是否違反《證券法》
第四十四條以及《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如否, 請
出具承諾並公開披露。請保薦機構和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一) 鉅成集團通過表決權委託取得控股權的時間和具體協議安排, 相關信息披
露, 認定其為控股股東的依據、本次發行完成後鉅成集團預計持股比例情況
1. 鉅成集團通過表決權委託取得控股權的時間
(1) 2019年1月10日, 鉅成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薛成標與發行人當時
控股股東劉德群及其一致行動人劉曉慶籤署了《股份轉讓協議》;
同日, 鉅成集團與劉德群籤訂了《投票權委託協議》, 約定劉德群
將其持有的發行人123,871,200股股份(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8.68%, 以下簡稱「受託股份1」)所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鉅成集團
行使, 委託權的期限自該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鉅成集團獲得受託股
份1並完成股票過戶之日; 同日, 鉅成集團與劉德群、劉曉慶籤訂
了《投票權委託協議》, 約定劉德群和劉曉慶分別將其持有的發行
人68,214,250股股份(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4.78%)及
99,630,000股股份(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6.98%)(以下合稱「受
託股份2」)所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鉅成集團行使, 委託權的期限自
該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鉅成集團獲得受託股份2並完成股票過戶之
日。
上述《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經籤字蓋章後生效, 因此, 《股份轉讓
協議》由各方於2019年1月10日籤署並生效。
上述鉅成集團與劉德群籤訂的《投票權委託協議》約定經籤字蓋
章後生效, 因此, 該《投票權委託協議》由雙方於2019年1月10日
籤署並生效。
上述鉅成集團與劉德群、劉曉慶籤訂的《投票權委託協議》約定
經籤字蓋章後生效, 因此, 該《投票權委託協議》由各方於2019
年1月10日籤署並生效。
上述《股份轉讓協議》籤署時, 標的股份均被凍結及輪候凍結, 其
中劉德群持有的發行人123,871,200股股份(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
的8.68%)處於質押狀態。因此, 各方約定該次股份轉讓採取承債
式收購的方式辦理股份移轉手續, 並取得相關債權人同意。
上述權益變動後, 鉅成集團、劉德群及劉曉慶分別持有的發行人股
份及享有發行人表決權情形如下:
股東名稱/
姓名
持有發行人
股份數(股)
持股佔發
行人總股
本比例
享有表決權
股份數(股)
享有表決權
佔發行人總
股本比例
鉅成集團
0
0
291,715,450
20.44%
劉德群
360,781,750
25.28%
168,696,300
11.82%
劉曉慶
99,630,000
6.98%
0
0
發行人於2019年1月12日公告了鉅成集團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
了《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在上
述權益變動完成後, 鉅成集團成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 薛成標成
為鉅成集團的實際控制人。
基於上述核查, 鉅成集團通過表決權委託取得發行人控股權的時
間為《股份轉讓協議》及兩份《投票權委託協議》經籤署並生效
之日, 即2019年1月10日。
2. 鉅成集團通過表決權委託取得控股權的具體協議安排
上述鉅成集團與劉德群籤訂的《投票權委託協議》及上述鉅成集團與劉
德群、劉曉慶籤訂的《投票權委託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 委託事項
劉德群/劉德群及劉曉慶(以下簡稱「委託方」)同意將受託股份1/
受託股份2對應的投票權不可撤銷的全部委託給鉅成集團行使,
鉅成集團有權自行決定對於發行人股東大會各會議審議事項投贊
成(同意)、否決(不同意)或棄權票, 鉅成集團同意接受委託方的委
託; 委託方保證受託股份1/受託股份2對應的投票權可以委託給
鉅成集團行使, 不存在投票權委託受到限制的情形。
(2) 委託範圍
i. 委託方不可撤銷地授權鉅成集團作為受託股份唯一的、排他
的表決權受託人, 在委託期限內, 由鉅成集團代委託方行使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其他有法律
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及發行人屆時有效的章程規定的如下股
東權利(以下簡稱「委託權利」):
(i) 召集、召開、參加股東大會, 對所有根據法律法規及發
行人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規定需要股東大會審
議、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並籤署相關文件(包括章程
經修改後而規定的任何其他的股東投票權);
(ii) 該協議項下的投票權委託為全權委託。對發行人的各項
議案, 委託方無需就具體表決事項向鉅成集團分別出具
委託書; 鉅成集團可以根據自主的決定自行進行投票,
無需事先通知委託方或者徵求委託方同意。若監管機關
另有要求, 委託方有義務根據鉅成集團的指示採取所有
必要的行動並出具所有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委託書)
以配合鉅成集團根據該協議行使委託權利;
(iii) 其他與股東投票權相關的事項。
ii. 該等受託股份在該協議籤署之日後的送轉股產生的股份, 其
表決權亦隨該等受託股份同步全權委託給鉅成集團。
iii. 委託方承諾, 在受託股份投票權委託期間內, 委託方及其關
聯方不會對鉅成集團行使委託權利進行任何不利幹擾或造成
不利影響。
iv. 為免疑義, 雙方一致同意並確認, 未經鉅成集團事先書面同
意, 委託方不得在委託期內自行行使或委託其他第三方行使
受託股份對應的特定投票權。
v.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 委託方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該協議項下
委託權利或解除該協議。
(3) 委託期限
上述兩份《投票權委託協議》均約定, 委託期限自該等協議生效之
日起至鉅成集團獲得受託股份並完成股票過戶之日止, 經協商一
致可以變更委託權的期限。
3. 相關信息披露
發行人於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關於公司控制權擬發生變更的提示性
公告》, 公告鉅成集團與發行人股東、劉德群之一致行動人、劉德群之
債務處理代理人初步達成待劉德群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取得進展
後, 要求劉德群處置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以償還其債務的共識, 如鉅成
集團最終在與劉德群的債務處理中獲得劉德群持有的發行人股票, 其將
成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 薛成標成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可能導致發行
人控制權發生變更(以下簡稱「控制權擬變更事項」)。
發行人於2018年9月4日披露了《關於公司控制權擬發生變更的補充公
告》, 對控制權擬變更事項進行補充披露, 補充披露內容包括劉德群所
持發行人股份質押情況、被司法凍結情況、被輪候凍結情況以及基於之
前承諾其處置所持發行人股份尚需發行人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審議通
過等。
發行人分別於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8日及
2018年12月8日披露了《關於公司控制權擬發生變更的進展公告》, 對
控制權擬變更事項的進展情況進行了披露。
發行人於2019年1月11日披露了《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協議轉讓股份暨權
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披露了劉德群、劉曉慶與鉅成集團籤署的《股
份轉讓協議》《投票權委託協議》的相關主體信息、協議主要內容、權
益變動完成後發行人的控制權情況, 並對相關風險進行提示。
發行人於2019年1月12日分別公告了以鉅成集團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
的《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相關財務
顧問出具的《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以及劉德群、劉曉慶作為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
書》, 披露(1)鉅成集團採取承債式收購方式收購劉德群持有的晨鑫科技
13.46%的股份及劉曉慶持有的晨鑫科技6.98%的股份; (2)劉德群及劉
曉慶與鉅成集團籤訂《投票權委託協議》, 自該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鉅成
集團獲得受託股份並完成股票過戶之日, 劉德群及劉曉慶將其各自持有
的相應發行人股份所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鉅成集團行使; (3)該次權益變
動完成後, 鉅成集團將直接持有發行人20.44%的股權, 薛成標將成為
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4. 認定鉅成集團為控股股東的依據
(1) 鉅成集團持有發行人股份、表決權的情況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鉅成集團持有發行人
95,371,200股股份(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6.68%), 並享有劉德群
委託的發行人68,214,250股股份表決權(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4.78%)、劉曉慶委託的發行人99,630,000股股份表決權(約佔發行
人股份總數的6.98%)。據此, 鉅成集團合計持有發行人
263,215,450股股份表決權(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18.44%)。
(2) 鉅成集團持有的發行人股份表決權比例具有明顯優勢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劉德群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
有發行人5.02%的股份表決權; 除鉅成集團、劉德群及其一致行動
人之外的發行人其他股東所持發行人股份表決權比例均不足1%。
據此, 鉅成集團持有發行人18.44%的股份表決權, 較發行人其他
股東具有明顯表決權比例優勢。
(3) 鉅成集團能夠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施加重大影響, 對
董事、高管的提名和任免有重要作用
鉅成集團以其持有的發行人表決權的比例優勢, 能夠對發行人股
東大會的決議施加重大影響; 發行人現有董事會成員的六名非獨
立董事中, 四名董事侯鬱波、蔡長林、任敬、高凌燕由鉅成集團提
名並當選, 鉅成集團能夠對發行人的董事會決議施加重大影響,
對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發揮重要作用。
基於上述, 認定鉅成集團為發行人控股股東。
5. 本次發行完成後鉅成集團預計持股比例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鉅成集團為本次發行的唯一認購對象, 發行人擬向
其發行不超過428,095,238股股份。按照鉅成集團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
書出具之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情況計算, 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經中國證監
會審核通過並完成發行後, 鉅成集團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比例至多將
增加至28.21%, 鉅成集團擁有的投票權比例至多將增加至37.26%。
(二) 鉅成集團認購資金來源, 是否為自有資金, 是否存在對外募集、代持、結構
化安排或直接間接使用申請人及其關聯方資金用於認購的情形, 是否存在
發行人或利益相關方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等情形
1. 鉅成集團認購資金來源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鉅成集團的說明, 鉅成集團認購本次發行的資金
來源於自有和合法籌集資金(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融資、股東借款等); 鉅
成集團將根據發行人本次發行的實施進度, 合理調度安排資金, 做好認
購價款繳付的準備工作, 優先使用自有資金認購; 必要時, 鉅成集團的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薛成標也將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確保鉅成集團
按協議約定於發行人本次發行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發出認購款繳納通
知後, 及時足額繳付認購款, 若屆時鉅成集團未能足額繳付, 其將向發
行人支付擬認購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
薛成標於2020年5月30日出具了《關於保證鉅成集團按時足額支付上市
公司非公開發行認購款的承諾》, 薛成標承諾: 「本人作為鉅成集團的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在上市公司本次發行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且鉅
成集團收到認購款繳納通知時, 如鉅成集團資金不足, 本人將無條件為
鉅成集團提供足額的無息借款, 保證鉅成集團按繳款通知規定時間足額
支付認購款」。
根據薛成標的說明, 薛成標長期從事對外貿易、供應鏈管理、企業投資
與管理等事業, 經過多年經營積累, 具備較強的資金實力。
2. 是否存在對外募集、代持、結構化安排或直接間接使用申請人及其關聯
方資金用於認購的情形, 是否存在發行人或利益相關方提供財務資助或
補償等情形
根據鉅成集團的說明, 鉅成集團認購本次發行的資金來源於自有和合法
籌集資金(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融資、股東借款等); 必要時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薛成標也將提供資金支持。
鉅成集團於2020年5月25日出具了《關於認購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說明、聲明與承諾》, 承
諾: 「1、本企業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
業, 本企業本次認購晨鑫科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系本企業真實
意思表示, 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晨鑫科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任
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輸送的情形, 涉及的認購資金均為自有資
金或合法籌集資金, 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本企業本次認購晨鑫科技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槓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及結構化
安排、分級安排, 不存在任何結構化融資方式。2、本企業具有認購晨
鑫科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資金實力, 目前沒有、未來亦不會存在直
接或間接接受晨鑫科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情形, 不
存在認購資金來自於晨鑫科技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3、本企業在晨鑫科技本次發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且發出認購款繳納
通知後, 按繳款通知規定將用於認購本次發行股票的資金全額及時繳付
至晨鑫科技: 若本企業未能將認購資金足額繳付至晨鑫科技, 本企業將
向晨鑫科技支付相當於認購金額10%的違約金。」
發行人於2020年5月25日出具了《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不直接或間接對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承諾函》, 承諾: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聯方不會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
六條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不會直接或間接向認購本次晨鑫科技本次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及其最終出資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或者補償」。
(三) 鉅成集團從定價基準日前六個月至本次發行完成後六個月內是否存在減持
情況或減持計劃
經本所律師核查, 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人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四
次會議決議公告日, 即2020年5月26日, 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前6個月期
間為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
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 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9
月1日期間, 鉅成集團不存在減持其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情況。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截至2020年9月10日及截至2020年9月18日的股東
名冊, 鉅成集團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於2020年9月10日和2020年9月18
日均為95,371,200股。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本次發行完成後, 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本次發行結束
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或上市交易, 限售期結束後按中國證監會及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鉅成集團出具的《承諾函》, 鉅成集團承諾:
「1、自本次非公開發行定價基準日(即2020年5月26日)前六個月至本承
諾函出具之日, 本公司未出售或以任何方式減持晨鑫科技的任何股票。
2、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至晨鑫科技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後六個月期間內,
本公司將不會出售或以任何方式減持所持有的晨鑫科技的任何股票, 也不
存在減持晨鑫科技股票的計劃。
3、本承諾函自籤署之日起對本公司具有約束力, 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發
生減持情況, 則減持所得全部收益歸晨鑫科技所有, 本公司依法承擔由此產
生的法律責任。」
二. 問題3: 本次募投部分項目租用控股股東土地和廠房, 請申請人說明租用的原因及
合理性, 定價是否公允, 是否存在影響申請人獨立性的情形,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一) 租用控股股東土地和廠房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上海慧新辰向發行人控股股東鉅成集團的全資子公司
鉅成未來信息租賃位於山東泰安的未來建設的廠房, 主要是用於發行人實
施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之LCOS研發生產項目。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目前主要從事網際網路遊戲和電子競技等業務, 經
營面臨困境, 連續兩年虧損, 未彌補虧損金額較大, 財務狀況惡化, 抗風險
能力較低; 上海慧新辰現有經營場地通過租賃取得, 無自有產權的土地、廠
房, 通過租賃方式解決業務發展的土地廠房需求, 有利於發行人在現階段減
少資本性支出,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上海慧新辰開展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LCOS晶片等業
務, 將使發行人擺脫經營及財務困境, 逐步步入健康、良性、可持續發展的
軌道; 鉅成未來信息位於山東泰安的土地及未來在該等土地上建設的廠房,
符合發行人LCOS晶片等業務開展的實際需求, 能夠在發行人推動業務開
展的同時階段性控制發行人固定資產投資成本, 有利於發行人經營和持續
發展。
(二) 定價公允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上海慧新辰與鉅成未來信息在參考周邊
相似條件的廠房租金的基礎上確定上海慧新辰租賃鉅成未來信息未來建設
的廠房的價格, 租金為0.4元/平方/天, 定價公允。
(三) 不存在影響申請人獨立性的情形, 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 上海慧新辰租賃鉅成未來信息未來建設的廠房不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於2020年7月3日
審議通過《關於籤訂租賃協議之補充協議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同意上
海慧新辰向鉅成未來信息租賃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上未來建設的廠房,
關聯董事侯鬱波、蔡長林、任敬、高凌燕迴避表決, 發行人獨立董事對
該事項發表了事前認可意見及同意的獨立意見。發行人已就該等租賃事
項按照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
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擁有獨立的生產、採購和銷售系統, 在資
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上海
慧新辰租賃鉅成未來信息未來建設的廠房在參考周邊相似條件的廠房
租金的基礎上確定租金, 定價公允, 不存在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的情形。
2. 上海慧新辰租賃鉅成未來信息未來建設的廠房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規
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
當符合下列規定: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 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
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基於上述, 上海慧新辰向鉅成未來信息租賃位未來建設的廠房實施
LCOS研發生產項目不存在影響發行人生產經營獨立性的情形, 符合
《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三. 問題4: 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是否存在與在業
務範圍、具體經營等方面申請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情形; (2)實際控制
人薛成標持有本次募投LCOS研發生產項目實施主體慧新辰30.429%的股權的原
因及合理性, 募投項目的實施是否新增同業競爭,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違
背同業競爭承諾,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4號文的要求, 本次募投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一)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同業競
爭情況核查
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基本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
行人的控股股東鉅成集團、實際控制人薛成標控制的除發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業情況如下:
序號
關聯方名稱
註冊資本
關聯關係
經營範圍
1
鉅成未來信息
76,000萬元
鉅成集團持
有其100%
的股權
晶片技術研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
技術服務; 晶片設計、生產、銷售; 計算
機、通訊設備、人工智慧設備的軟硬體
開發、服務; 大數據運營服務、信息系
統集成服務; 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管
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 會議及展覽服務;
企業管理服務; 經濟信息諮詢服務; 企
業營銷策劃; 以自有資金對高新技術項
目進行投資; 物業管理; 光電子器件、顯
示器、投影機、發光器件產品、機電產
品、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 房屋、場
地、辦公家具租賃; 自營和代理各類商
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准
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
營活動)
2
宏愷(上海)
供應鏈管理
有限公司
5,200萬元
鉅成集團持
有其
96.15%的
股權
供應鏈管理, 轉口貿易, 道路貨物運輸,
倉儲服務(除危險品), 從事貨物與技術
的進出口業務, 商務諮詢, 從事海上、航
空、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 食品、日
用百貨、汽車、服裝、食用
農產品的銷
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
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
上海宏愷商
務諮詢有限
公司
1,800萬元
宏愷(上海)
供應鏈管理
有限公司持
有其95%的
股權
商務諮詢、企業管理諮詢、貿易信息諮
詢, 旅遊信息諮詢, 展覽展示服務, 會
議會展服務, 企業形象策劃, 公關活動
策劃, 企業登記代理, 從事報關業務,
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從事貨物與技術的
進出口業務, 電子商務(除增值電信、金
融業務), 電子產品、廚房用品、家用電
器、家居用品、建材、日用百貨的銷售。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
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4
響水縣正奇科
技有限公司
5,000萬元
鉅成集團持
有其80%的
股權
電子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 機電設
備、五金產品、計算機軟硬體、通訊
設備的研發與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
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
營活動)
5
鉅成
新能源(響水)有限
公司
5,000萬元
鉅成集團持
有其100%
的股權
新能源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
服務、技術諮詢、技術轉讓; 鋰電池、
配電開關控制器、電動機、充電器的
研發、生產、銷售; 變壓器、光伏發電
設備的生產、銷售、安裝; 光伏電池組
件安裝、銷售;
新能源汽車租賃; 自營
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國家限定企業經營和禁止進出口的
商品和技術除外)。第二類醫療器械生
產; 醫療器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醫用
口罩生產; 醫護人員防護用品生產(Ⅰ
類醫療器械); 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
第一類醫療器械批發; 第二類醫療器
械批發; 第一類醫療器械零售; 第二
類醫療器械零售; 國內貿易代理; 醫
護人員防護用品零售; 醫護人員防護
用品批發; 醫用口罩零售; 醫用口罩
批發; 消毒劑銷售; 軟體開發; 工程
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 眼鏡製造(依
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
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6
上海鉅成寬
度電子科技
有限公司
15,797.47萬元
鉅成集團持
有其
45.58%的
股權, 薛成
標擔任董事
長
從事電子科技、計算機科技領域內的技
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光纖、
通訊網絡設備、建築裝潢材料、金屬材
料(除專控)、電腦及配件、五金交電、電
子產品的銷售, 計算機網絡工程, 通信
線路安裝、維修, 通信建設工程施工, 建
築智能化建設工程專業施工, 安全防範
工程, 建築裝飾建設工程專業施工, 計
算機軟體開發, 電信業務。【依法須經批
準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經營活動】
7
鉅成信息技
術(四川)有
限公司
52,800萬元
鉅成集團持
有其100%
的股權
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晶片技術諮詢、技
術轉讓、技術服務; 通訊設備、人工智
能設備的軟硬體開發服務; 大數據運營
服務; 會議及展覽服務; 企業管理服務;
經濟信息諮詢服務(不含投資諮詢); 企
業營銷策劃; 物業管理; 光電子器件、顯
示器、投影機、發光器件產品、機電產
品、銷售; 場地、辦公家具租賃; 貨物或
技術進出口(國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審批
的貨物和技術進出口除外)。(
依法須經批
準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經營活動)
8
江蘇鉅興信
息諮詢有限
公司
1,500萬元
薛成標持有
其90%的股
權
企業管理諮詢、貿易信息諮詢, 展覽展
示服務(除場館服務), 會議服務, 企業
形象策劃, 公關關係服務。(依法須經
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
開展經營活動)
9
上海愷亦國
際貿易有限
公司
1,000萬元
薛成標持有
其90%的股
權
電子產品、日用百貨、建築材料、機電
設備、石油製品、燃料油、潤滑油、化
工產品及原料(除危險化學品、監控化學
品、民用爆炸物品、易製毒化學品)的銷
售, 貨物或技術進出口(國家禁止或涉及
行政審批的貨物和技術進出口除外), 企
業管理諮詢, 商務信息諮詢, 會務服務,
化工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
技術轉讓、技術服務, 自有設備租賃, 倉
儲(除危險化學品)。【依法須經批准的項
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
動】
10
鉅成銳訊
10,000萬元
薛成標持有
其57%的股
權, 鉅成集
團持有其
28%的股權
許可項目: 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
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
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具體經營項目以相
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
項目: 從事光通訊領域內的技術服務、
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技術
轉讓、技術推廣, 光通信設備、光電子
器件、光學玻璃、光學儀器、顯示器件
銷售, 電子元器件零售、批發。(除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外, 憑營業執照依法自
主開展經營活動)
11
深圳慧新聚
合投資合夥
企業(有限
合夥)
5萬元
薛成標持有
其50%的份
額, 並擔任
執行事務合
一般經營項目是: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
項目另行申報); 投資諮詢、企業管理
諮詢、經濟信息諮詢、商業信息諮詢
(以上均不含限制項目)。(依法須經批
夥人
準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
展經營活動)
12
深圳慧新眾
合投資合夥
企業(有限
合夥)
5萬元
薛成標持有
其44%的份
額, 並擔任
執行事務合
夥人
一般經營項目是: 投資諮詢、企業管理
諮詢、經濟信息諮詢、商業信息諮詢
(以上均不含限制項目); 投資興辦實
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
13
Abacus
Business
Capital,
Inc.
3,100萬美元
薛成標持有其
100%股權
連鎖超市經營
14
滬響(上海)
企業管理有
限公司
1,000萬元
上海愷亦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
持有其100%
的股權
企業管理諮詢, 商務信息諮詢, 從事
電子科技、信息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
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 設
計、製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 企業
形象策劃, 市場營銷策劃, 展覽展示
服務, 會務服務, 禮儀服務, 電腦圖
文設計、製作, 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
備的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
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5
上海登宏汽
車租賃有限
公司
2,000萬元
上海愷亦國
際貿易有限
公司持有其
55%的股權
汽車租賃, 汽車、汽車配件、電子元器
件、五金交電、通信設備、計算機、
軟體及輔助設備的銷售, 從事
新能源、
電子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
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從事貨物及
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計算機軟體開發。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
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6
上海萃迅企
業管理中心
(有限合夥)
200萬元
薛成標持有
50%出資份
額, 擔任執行
事務合伙人
一般項目: 企業管理諮詢, 經濟信息
諮詢, 商務信息諮詢(不含投資類諮
詢), 從事通訊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
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光
通信設備、電子元器件、光學玻璃、
光學儀器、顯示器件的銷售。(除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外, 憑營業執照依法
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構成
同業競爭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鉅成集團的確認, 其全資子公司鉅成未來信息的
經營範圍雖包括晶片技術研發, 但鉅成未來信息自成立以來, 主要經營
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未涉及晶片的研發、
生產和銷售等相關業務, 其實際經營業務與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
不存在同業競爭。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鉅成集團及薛成標的確認, 薛成標控股的鉅成銳
訊主營光通訊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 主要從事5G光網絡元器件、模
塊以及子系統的開發, 不涉及研發、生產、銷售LCOS光調製晶片的業
務; 鉅成銳訊研發核心產品波長選擇開關(WSS), 主要應用於光通訊領
域, 目前尚處研發階段; LCOS光調製晶片作為零件在WSS產品中使用,
鉅成銳訊的WSS產品所需的少量晶片組件全部來源於外部採購; 由於
LCOS晶片具備較高的技術門檻, 鉅成銳訊本身不具備生產LCOS晶片
的技術實力、生產場地及人員配備, 若後續產品研發成功, LCOS晶片
需求量增大, 鉅成銳訊將採用對外採購的方式; 從長遠來看, 鉅成銳訊
從事的行業為上海慧新辰LCOS晶片的下遊, 鉅成銳訊的光通訊業務與
上海慧新辰的LCOS晶片業務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鉅成集團的確認, 其全資子公司鉅成信息技術
(四川)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內包括晶片技術諮詢, 但該公司尚未開展業務
經營, 未來將主要經營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管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業
務, 不涉及晶片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相關業務, 不會與上海慧新辰的
LCOS晶片業務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薛成標的確認, 上海萃迅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
夥)擬作為鉅成銳訊的持股平臺而設立, 不具體經營光通訊等業務。
基於上述,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
情形。
(二) 實際控制人薛成標持有上海慧新辰30.429%的股權的原因及合理性, 募投
項目的實施是否新增同業競爭
1. 實際控制人薛成標持有上海慧新辰30.429%的股權的原因及合理性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及薛成標確認, 薛成標持有上海慧新辰
30.429%股權的原因如下:
(1) 基於資金狀況, 發行人未收購上海慧新辰全部股權
發行人遊戲業務受到監管趨嚴、競爭加劇等因素影響, 發展受限,
電子競技等業務處於投入發展階段, 尚未形成規模效應, 導致發
行人流動資金較為緊張, 為降低收購交易對價對發行人的資金壓
力, 通過收購上海慧新辰51%股權取得其控股權對發行人而言更
具可行性。
(2) 上海慧新辰轉讓方(即上海慧新辰原股東)堅定看好上海慧新辰的
發展前景, 願意繼續持有上海慧新辰股權
上海慧新辰主要產品為LCOS光調製晶片(光閥晶片)和LCOS光
學模組(光機); LCOS晶片應用場景廣, 涵蓋各類無屏顯示設備、
光通信、3D列印、3D掃描、投影機、雷射電視、AR/VR、AR-HUD
等; 上海慧新辰自主研發的國內首顆LCOS晶片(無機取向)已研
製成功並達到了可量產的條件, 該晶片的量產有望打破美國和日
本公司在微顯示晶片(光閥晶片)領域的壟斷, 解決傳統LCOS芯
片可靠性不高、亮度不高等缺點, 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包括
薛成標在內的上海慧新辰原股東對上海慧新辰的業務發展前景堅
定看好, 願與發行人共同促進上海慧新辰的發展, 願意繼續持有
上海慧新辰股權, 經發行人與上海慧新辰轉讓方協商, 上海慧新
辰原股東向發行人同比例轉讓上海慧新辰51%的股權。
(3) 薛成標保留部分股權是轉讓各方協商一致、同比例轉讓的結果
發行人收購上海慧新辰51%的股權系薛成標、深圳市創新投資集
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紅土天使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南昌紅土盈石投資有限公司等在內的上海慧新辰轉讓方協商一致
最終確定同比例轉讓的方案, 並獲上海慧新辰股東會審議通過。
在發行人收購上海慧新辰51%股權前, 薛成標持有上海慧新辰
62.1%的股權; 在發行人收購上海慧新辰51%股權交易中, 經同
比例轉讓, 薛成標在前述轉讓完成後持有上海慧新辰30.429%的
股權。
綜上, 由於發行人基於自身資金狀況在收購上海慧新辰控股權時未收購
其全部股權, 上海慧新辰轉讓方看好上海慧新辰前景而繼續持有部分股
權, 以及上海慧新辰轉讓方經協商一致在發行人收購上海慧新辰51%
股權時同比例轉讓等原因,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薛成標最終持有上海慧新
辰30.429%的股權。
2. 募投項目的實施是否新增同業競爭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 同
業競爭是指競爭方(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全資或控
股的企業)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上海慧新辰已於2020年7月3日完成股權轉讓的工
商變更, 成為發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慧新辰不屬於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控制的除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因此, 發行人通過上海慧
新辰實施募投項目不屬於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除用於支付收
購上海慧新辰51%股權的應付款和補充流動資金外, 其他均用於實施
LCOS研發生產項目。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LCOS研發生產項目是圍繞
上海慧新辰現有的主營業務和發展目標而開展, 上海慧新辰與發行人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除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不
存在同業競爭(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第一部分第三(一)2部分)。發行人本
次發行募投項目的實施不會導致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
除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新增同業競爭的情形。
(三)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違背同業競爭承諾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監管
指引4號文的要求
1.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的同業競爭承諾的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控股股東鉅成集團已出具《關於避免同業競爭
的承諾》, 承諾:
(1) 截至承諾函出具之日起, 其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其獨資經
營、通過合資經營或擁有另一公司或企業的股份及其它權益)直接
或間接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2) 其將採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其現有或將來成立的全資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其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不從事與發
行人主營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3) 如其(包括其現有或將來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其控制的企業)獲
得的任何商業機會與發行人主營業務有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 則
將立即通知發行人, 並優先將該商業機會給予發行人。若發行人無
法從事該業務, 也將該商業機會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不從事與發
行人主營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4) 對於晨鑫科技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其保證不利用股東地位損害
發行人及發行人中小股東的利益;
(5) 保證有權籤署該承諾函, 且承諾函一經其籤署即構成有效的、合法
的、具有約束力的責任, 不可撤銷。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薛成標已出具《關於避免同業競爭
的承諾》, 承諾:
(1) 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目前不存在從事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
相同、相似並構成競爭的業務;
(2) 其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不在
中國境內或境外,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發行人及其所控
制的企業相同、相似並構成競爭的業務;
(3) 如其從任何第三方獲得的任何商業機會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
經營的業務存在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 則其將立即通知發行人,
並盡力將該商業機會讓予發行人;
(4) 對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其保證不利用實際
控制人地位損害發行人及發行人中小股東的利益;
(5) 承諾函一經籤署即對其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責任,
不可撤銷。
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違背同業競爭承諾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鉅成集團及薛成標的確認, 截至本補充
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除發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發行人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實
施本次非公開發行募投項目不存在新增同業競爭的情形。據此, 發行人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違背上述其已出具的同業競爭承諾的情形。
3. 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4號文的要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鉅成集團及薛成標的確認, 發行人控股
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業競爭相關承諾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
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諾及履行》(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相關規定逐條比
對說明如下: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主要內容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承諾是否
符合規定的核查
第一條: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
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承諾相關方」)
作出的解決同業競爭、資產注入等各項承諾事
項, 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 不得使用「儘快」、
「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 承諾履行涉及行
業政策限制的, 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
履約時限。上市公司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
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
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信
息披露。
不適用
第二條: 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
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並公開披露相關內容, 不
得承諾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
項。承諾事項需要主管部門審批的, 承諾相關方
應明確披露需要取得的審批, 並明確如無法取
得審批的補救措施。
鉅成集團及薛成標在作出關於避免同
業競爭的承諾前, 已分析論證承諾事
項的可實現性, 該等承諾事項不屬於
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
事項。承諾事項不涉及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條: 承諾事項重新規範、變更承諾或豁免履
行承諾相關規定
不適用
第四條: 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成為新的實際控
制人時, 如原實際控制人承諾的相關事項未履
行完畢, 相關承諾義務應予以履行或由收購人
予以承接, 相關事項應在收購報告書中明確披
露。
原實際控制人曾出具避免同業競爭的
承諾並遵守履行, 鉅成集團、薛成標在
成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
亦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第五條: 因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
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情形處理。
不適用
第六條、第七條: 違反承諾的監管處理
不適用
第八條: 承諾相關方所作出的承諾應符合本指
引的規定, 相關承諾事項應由上市公司進行信
息披露, 上市公司如發現承諾相關方作出的承
諾事項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應及時披露相關
信息並向投資者作出風險提示。上市公司應在定
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發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
諾事項及進展情況。
發行人已在2020年4月30日公告的
《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了鉅成集
團及薛成標出具的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內容及履行情況。
基於上述, 發行人控股股東鉅成集團及實際控制人薛成標作出的關於避
免同業競爭的相關承諾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相關規定。
(四) 本次募投符合《管理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及募投項目與《管理辦法》第
十條相關規定逐條對比說明如下:
《管理辦法》
第十條相關規定
本次募投符合相關規定的說明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本次發行募投項目投資總額48,138.68萬元, 擬
使用募集資金投入44,950.00萬元, 募集資金數
額未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
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規的規定。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將用於
支付收購上海慧新辰51%股權的應付款、LCOS
研發生產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募集資金用途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
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 本次募集資金使
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
財等財務性投資, 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
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不存在
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
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安排,
亦未有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
要業務的公司的安排。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 不會與控股股東
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
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本次發行募投項目實施後, 不會導致發行人與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產生同
業競爭或影響發行人生產經營的獨立性(詳見本
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一部分第三(二)2部分)。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 募集
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
帳戶。
發行人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已審議通
過《關於設立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項
帳戶的議案》, 發行人將設立募集資金專項帳戶,
專門用於募集資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 實
行專戶專儲管理。發行人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已審議通過《關於修訂法>的議案》。
基於上述, 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及募投項目符合《管理辦法》第十條的
相關規定。
四. 問題5: LCOS研發生產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慧新辰實業有限公
司, 申請人實際控制人薛成標持有慧新辰30.429%的股權。請申請人說明選擇非全
資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原因, 其他股東是否同比例增資, 增資價格是否公允, 是
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 是否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請保薦機構和律師發表
核查意見。
(一) 選擇非全資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原因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發行人選擇非全資子公司上海慧新辰實
施本次非公開發行募投項目的原因如下:
1. 上海慧新辰是發行人唯一專業從事LCOS相關業務的子公司
上海慧新辰是國內專業從事LCOS光調製晶片、LCOS光學模組研發、
生產的企業, 掌握LCOS模擬Panel設計、無機取向工藝, 具備LCOS
晶片及模組全流程設計能力, 產品具有與國際競爭對手對標產品進行競
爭的實力, 核心團隊擁有多年從業經驗, 在研發、封測等領域具有豐富
的經驗, 能夠為本次非公開發行募投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力支持。
2. 上海慧新辰股東有助於募投項目的順利實施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上海慧新辰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姓名
認繳出資額(萬元)
持股比例
1
發行人
2,833.3334
51.000%
2
薛成標
1690.5
30.429%
3
深圳慧新聚合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245
4.410%
4
深圳慧新眾合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245
4.410%
5
陳杰
196
3.528%
6
南昌紅土盈石投資有限公司
136.1111
2.450%
7
深圳市紅土天使股權投資基
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08.8889
1.960%
8
殷雪敏
73.5
1.323%
9
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7.2222
0.490%
合計
5,555.5556
100%
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紅土天使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南昌紅土盈石投資有限公司系外部專業投資機構, 具有專
業投資研究能力及業內相關資源, 有助於就募投項目中研發項目與業內
機構、人員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同時有助於加快募投項目的產品市場
拓展。
陳杰、殷雪敏為上海慧新辰高級管理人員或創始人之一, 深圳慧新聚合
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深圳慧新眾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上
海慧新辰的員工持股平臺, 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持有上海慧新辰部
分股權有利於保持和激發有關員工的積極性, 有助於募投項目的順利實
施。
(二) 其他股東是否同比例增資
經本所律師核查,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上海慧新辰除發行人外
的其他股東薛成標、陳杰、深圳慧新聚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深圳慧
新眾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殷雪敏、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紅土天使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南昌紅土盈石投資有限
公司均已出具確認函, 就發行人按照41,900萬元的投前估值向上海慧新辰
增資20,581萬元(對應上海慧新辰新增註冊資本2,728.8518萬元)事項, 確
認同意不就前述增資事項同比例認購上海慧新辰新增註冊資本。
(三) 增資價格是否公允, 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 是否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
利益
經發行人的說明, 將按照發行人收購上海慧新辰51%股權時經遼寧眾華資
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海慧新辰股東全部權益的評估價值作價向上海慧新辰
進行增資。
根據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眾華評報字[2020]第102號《資產評
估報告》, 在評估基準日2020年3月31日, 上海慧新辰股東全部權益的評
估價值為41,900萬元。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籤字註冊
評估師與發行人及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具備
執行評估工作所要求的獨立性。遼寧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採用收益法和市
場法, 對2020年3月31日上海慧新辰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行了評估。
基於上述, 發行人擬按照評估價值作為定價依據對上海慧新辰進行增資, 不
存在向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情況, 不存在損害上發行人中小
股東利益的情形。
五. 問題6: 請申請人補充說明報告期內存在的重大訴訟和相關擔保糾紛情況, 並說明
(1)申請人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違規擔保的情形, (2)相關訴訟是
否存在嚴重影響申請人持續經營的情形。請保薦機構和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一) 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的重大訴訟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發行人於報告期內存在的重大訴訟
情況如下:
1. 與紹徽貿易的擔保糾紛訴訟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 2019年9月10日, 紹徽貿易向上海市第一中
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發行人等承擔劉德群未按期歸還借款的連帶
清償責任。紹徽貿易在《起訴狀》中訴稱: 2018年2月, 紹徽貿易與發
行人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劉德群籤訂了《借款合同》, 約定劉德群
向紹徽貿易借款1.5億元, 最遲還款日為2018年3月10日; 同日, 紹
徽貿易與發行人、馮文杰、林雪峰及劉曉慶共同籤署了《保證合同》, 約
定發行人及馮文杰、林雪峰、劉曉慶作為保證人對劉德群對紹徽貿易在
《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保證期間為《保
證合同》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清償屆滿之日起兩年; 上
述合同籤訂後, 紹徽貿易向劉德群提供了借款1.5億元; 2018年3月10
日借款到期, 劉德群未按期歸還借款, 且眾連帶保證人亦未承擔連帶清
償責任, 因此提起訴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 根據紹徽貿易的申請凍結了發行
人部分銀行帳戶, 截至2020年6月30日, 實際凍結金額為12.61萬元;
並凍結了發行人持有的壕鑫互聯100%的股權及中誠逸信81.9%的股權。
該案件於2019年12月25日及2020年4月28日兩次開庭審理, 尚未
審理結束。
2. 其他重大訴訟
序
號
案由
涉案金額
(萬元)
原告/
仲裁申請人
被告/
仲裁被申請人
主要訴訟請求/判決
或調解結果
進展情況
1
資產出
售合同
糾紛
37,000萬元
資產出售款
發行人
劉德群
要求劉德群向發行
人償還逾期資產出
售款37,000萬元並
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
民法院於2020年5
月19日將該案件按
發行人撤回起訴處
理。
2
業績對
賭補償
糾紛
57,136.68萬
元業績補償
款
發行人
京鑫優貝、馮文
傑
要求京鑫優貝向發
行人支付2018年度
業績補償款
57,136.68萬元, 馮
文杰對京鑫優貝的
上述債務承擔連帶
清償責任, 並由京
鑫優貝及馮文杰承
擔該案訴訟費用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
民法院於 2020年6
月16日將該案件按
發行人撤回起訴處
理。
(二) 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的相關擔保糾紛情況
除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一部分第五(一)1.「與紹徽貿易的擔保糾紛訴訟」所
述事項外, 發行人報告期內不存在其他擔保糾紛情況。
(三) 發行人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違規擔保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
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1. 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涉及之《保證合同》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發行人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未有過審
議上述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涉及之《保證合同》。
根據本所律師對發行人法定代表人、發行人財務總監的訪談, 經發行人
內部自查, 發行人未與紹徽貿易籤署過上述《保證合同》, 該《保證合
同》未經過發行人內部決策審議, 也不存在內部用印的記錄。
根據本所律師對發行人就上述訴訟案件聘請的訴訟律師的訪談, 據其了
解, 發行人有進行內部自查, 發現沒有籤署《保證合同》的內部決審議
記錄或用章記錄, 庭審中發行人亦不認可該《保證合同》的真實性; 基
於前述事實, 其認為該《保證合同》是無效的, 《保證合同》對發行人
不發生法律效力, 發行人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保證合同》應屬於無
效擔保。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薛成標出具的《承諾函》,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薛
成標已承諾不論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最終判決結果如何, 若發行人被判
決要求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該等支付義務均由薛成標承擔。
基於上述, 上述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涉及之《保證合同》不屬於發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2. 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尚在履行中的提
供擔保情況如下:
江蘇華東文科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華競時代於2018年2月2日籤署了
《融資租賃合同》, 約定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合計3,000萬元的租金
等款項。同日, 江蘇華東文科與壕鑫互聯籤署了《合作協議》, 約定壕
鑫互聯向華競時代代收租金等款項, 並將代收款項及時足額繳付給江蘇
華東文科, 在江蘇華東文科收到《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及其
他約定款項前, 壕鑫互聯負責催收、墊付及追討逾期租金。同日, 發行
人、馮文杰作為保證人與江蘇華東文科籤署了《保證合同》, 對壕鑫互
聯在《合作協議》項下對江蘇華東文科應履行的全部義務提供連帶責任
保證, 保證期間為《合作協議》項下壕鑫互聯對江蘇華東文科的債務履
行屆滿之日起2年。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華競時代目前已資不抵債, 無法繼續按時支付租金,
剩餘未付租金合計為5,407462.90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壕鑫互聯
就該事項預計負債餘額為5,407462.90元。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上述對外擔保不存在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綜上所述, 上述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涉及之《保證合同》不屬於發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發行人不存在《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違規擔保的情形。
(四) 相關訴訟是否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尚未結案的訴訟、
仲裁共計1宗, 即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 詳見律師工作報告第十九.(三)1.部
分。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薛成標為消除該案件產生的不利影響,
承諾不論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最終判決結果如何, 若發行人被判決要求承
擔任何支付義務, 該等支付義務均由薛成標承擔。
結合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一部分之第五(三).1部分所述, 經發行人自查借款
及擔保糾紛訴訟涉及之《保證合同》未經過發行人內部決策審議, 也不存在
內部用印的記錄, 發行人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時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薛成標承諾若發行人被法院判決承擔支付義務該等支付
義務均由其承擔。據此, 借款及擔保糾紛訴訟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
營的情形。
六. 問題7: 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申請人及子公司在報告期內受到的行政處罰及相應採
取的整改措施情況, 相關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規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一) 發行人人及子公司在報告期內受到的行政處罰及相應採取的整改措施情況
1. 根據北京市海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18年7月9日出具的京(海)質
監罰字[2018]19號《北京市海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壕
鑫互聯因在擅自銷售未經3C認證的競鬥雲2.0產品, 被北京市海澱區
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相關規定處以
罰款5萬元並罰沒違法所得18,492元的行政處罰。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的
規定,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 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
營活動中使用的, 責令改正,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
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上述罰款金額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
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最低罰款金額。
經本所律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壕鑫互聯已就上述行政處罰全額繳
納了罰款及相關違法所得, 並停止違規行為。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壕鑫互聯就上述行政處罰涉及的行為已進行整改,
包括加強對企業員工合法合規的要求並進行宣傳培訓, 嚴格把控產品銷
售的內部審核流程, 經整改, 壕鑫互聯未再受到主管質量技術監督局的
處罰。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喀什經濟開發區稅務局稽查局於2020年6月1日出
具的《關於對喀什壕鑫網絡有限公司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喀什壕鑫
因收取一份價稅合計5萬元的虛開發票,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
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
發票行為: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
票」, 被國家稅務總局喀什經濟開發區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於
2016年8月29日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
辦法(試行)》之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 虛開或非
法代開發票金額累計1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不含)的, 違法程度為一般。
經本所律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喀什壕鑫已就上述行政處罰全額繳
納了罰款及相關違法所得。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喀什壕鑫就上述行政處罰涉及的行為已進行整改,
包括加強對企業員工合法合規的要求並進行宣傳培訓, 加強企業內控管
理, 經整改, 喀什壕鑫未再受到主管稅務局的處罰。
(二) 相關情形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章「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 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 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 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
罰, 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 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
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 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
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子公司報告期內的上述行政
處罰涉及的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相關主體已全額繳納了罰款, 並
進行了相應整改, 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七. 問題8: 2018年3月,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劉德群等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
被依法刑事拘留並立案調查。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劉德群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給
申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是否已經消除, 申請人董事、監事、高管等是否存在《上市
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情形。請保薦機構和
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一) 劉德群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給申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已基本消除
1. 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已變更為鉅成集團和薛成標
經本所律師核查, 劉德群、劉曉慶與鉅成集團、薛成標於2019年1月
10日籤訂《股份轉讓協議》, 約定劉德群、劉曉慶分別將其持有的發行
人192,085,450股股份(佔發行人總股本的13.46%)和99,630,000股股
份(佔發行人總股本的6.98%)轉讓給鉅成集團, 用於抵償鉅成集團受讓
興業證券對劉德群享有的債權和薛成標對劉德群享有的債權等; 同日,
鉅成集團與劉德群、劉曉慶另行籤訂了《投票權委託協議》, 將上述股
份(合計佔發行人總股本的20.44%)所對應的投票權不可撤銷地全權委
託給鉅成集團行使。
經本所律師核查, 由於客觀原因限制, 劉德群、劉曉慶持有的發行人股
份以協議轉讓方式過戶至鉅成集團存在障礙, 鉅成集團、薛成標、劉德
群、劉曉慶於2019年6月達成一致同意將約定轉讓的發行人股份進行
司法拍賣, 鉅成集團/薛成標通過參與司法拍賣方式取得標的股份。2019
年8月, 劉德群所持發行人123,871,200股股份(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8.68%)進行司法拍賣, 由鉅成集團競拍取得, 前述股份已解除凍結及所
有質押關係並過戶至鉅成集團名下。前述股份過戶完成後, 鉅成集團持
有發行人8.68%的股份, 並擁有劉德群、劉曉慶所持發行人11.76%股
份對應的投票權, 合計擁有發行人20.44%的股份投票權。
經本所律師核查, 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間鉅成集
團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發行人1.997%的股份。前述股份減持完
成後, 鉅成集團持有發行人6.68%的股份, 並擁有劉德群、劉曉慶所持
發行人11.76%股份對應的投票權, 合計擁有發行人18.44%的股份投票
權。
綜上, 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已變更為鉅成集團和薛成標。
2. 劉德群及其一致行動人劉曉慶不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職務
經本所律師核查, 劉德群原為發行人董事長, 於2016年9月已辭去發
行人董事、董事長職務; 劉德群的一致行動人劉曉慶自2016年9月起
擔任發行人董事長, 發行人於2018年5月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
會議及2017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免去劉曉慶女士董事職務
的議案》, 根據前述議案, 劉曉慶自2018年5月29日後不再擔任發行
人董事。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為鉅成集團, 實際
控制人為薛成標, 劉德群及其一致行動人劉曉慶不擔任發行人董事、監
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據此, 劉德群及其一致行動人劉曉慶不再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
管理人員。
3. 控股股東紓困發行人運營, 為發行人提供資金支持
受劉德群等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影響, 發行人通過銀行
等金融機構融資受限, 資金流動性相對緊張。自2019年1月成為發行
人控股股東以來, 鉅成集團堅定支持發行人發展, 陸續向發行人提供借
款支持, 其中2019年累計提供22,047.05萬元借款, 2020年上半年累
計提供906.48萬元借款。
(二) 本次發行完成後, 劉德群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給申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
將進一步消除
1.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發行人的控制權將進一步鞏固
經本所律師核查,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鉅成集團直接持有
發行人6.68%的股份, 並享有劉德群、劉曉慶所持發行人11.76%股份
對應的表決權, 合計擁有發行人18.44%的股份表決權, 為發行人的控
股股東; 薛成標持有鉅成集團80%的股權, 通過鉅成集團控制發行人
18.44%的股份投票權, 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本次發行的股票數量不超過428,095,238股, 不超
過本次發行前發行人總股本的30%, 鉅成集團以現金方式全額認購。按
照鉅成集團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情況計
算, 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並完成發行後, 按發行數
量上限428,095,238股計算, 鉅成集團直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比例將增
加至28.21%, 擁有的表決權比例將增加至37.26%, 對發行人的控制權
將進一步得到鞏固。
2. 本次發行有助於發行人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通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支付收購上海慧新辰
股權的應付款, 實施LCOS晶片研發生產項目, 可降低發行人資產負債
率, 增加未來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籌集必要資金的融資能力, 為業務發
展創造相對寬鬆的資金環境, 同時進一步提升上海慧新辰的研發、生產
能力。基於上海慧新辰已研發成功的產品、取得的訂單及未來募集資金
的進一步投入, 上海慧新辰未來的市場拓展能力、盈利能力將得到提升,
從而可改善發行人的財務和經營狀況, 實現健康發展, 進一步消除劉德
群等涉嫌違法犯罪對發行人造成的負面影響, 使發行人擺脫經營及財務
困境, 逐步步入健康、良性、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三)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等不存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不得非公開發行
股票相關情形
1. 被立案調查的人員均已不在發行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經本所律師核查, 2018年3月, 發行人原實際控制人劉德群、原董事長
劉曉慶、原高級管理人員林春霖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被常州
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立案調查。其中, 劉德群於2016年9月辭去發行人
董事、董事長職務; 2018年5月, 發行人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
及2017年度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了《關於免去劉曉慶女士董事職務的
議案》, 劉曉慶自2018年5月29日後不再擔任發行人董事; 林春霖曾
擔任發行人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 2017年11月10日, 發行人召開第
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聘任新一屆高級管理人員, 林春霖不再擔任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
基於上述, 2018年3月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被常州市公安局直
屬分局立案調查的人員均已不在發行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2. 發行人及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存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不
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情形
發行人現任董事會成員為侯鬱波、姚櫟、蔡長林、任敬、尚義民、高凌
燕、簡德三、王建平、朱震宇等9人, 其中, 侯鬱波為董事長, 簡德三、
王建平、朱震宇為獨立董事。
發行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如下: 侯鬱波任發行人總裁, 尚義民任發
行人副總裁兼財務總監, 蔣蕾任發行人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
根據《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
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
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發行人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
在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
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發行人及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
會立案調查的情況。
基於上述, 發行人及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三
十九條規定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情形。
八. 問題9: 請申請人補充說明近五年申請人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的
情況, 申請人是否採取了相應整改措施,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發行人於2020年7月4日公告的《關於最近五年被證券
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的公告》, 近五年發行人被證券監管
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的情況如下:
1. 2017年12月12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發行人董事
會下發《關於對大連壹橋海參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
【2017】第187號), 發行人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關於變更公司名稱
及證券簡稱的議案》前, 未提前五個交易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
申請, 不符合《
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6號: 變更公司名稱
(2017年10月修訂)》第五條的規定, 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
《
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6號: 變更公司名稱(2017年10
月修訂)》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擬變更證券簡稱的, 應當提前五
個交易日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 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
內未提出異議的, 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董事會審議變更證券簡稱事項
的會議通知, 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披露」。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
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
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
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2. 2018年7月3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發行人董事會
下發《關於對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
函【2018】第117號), 發行人於2018年2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度
業績快報》預計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
利潤」)為3.67億元; 發行人於2018年4月17日披露的《2017年度
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計2017年度的淨利潤為2.60億元;
發行人於2018年4月27日披露的《2017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
計2017年度的淨利潤為2.71億元。發行人業績快報披露的預計2017
年淨利潤與2017年度實際經審計的淨利潤存在較大差異, 發行人未能
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
(2014年修訂)》第2.1條、第2.5條、第11.3.7條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 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 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5條「本規則所稱準
確,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
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 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 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深圳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3.7條「上市公司
應當確保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
指標不存在重大差異。若有關財務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 20%以
上的,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同時, 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
進行致歉, 並說明差異內容及其原因、對公司內部責任人的認定情況等。」
3. 2020年6月10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關於對大
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60
號), 發行人於2020年4月22日披露就劉德群拖欠資產出售款事項已
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劉德群償還逾期
資產出售款人民幣37,000萬元, 訴訟金額佔發行人2019年末經審計淨
資產的65.93%; 因申請延緩繳納訴訟費未獲法院批准, 發行人於5月
22日收到法院送達的撤訴通知。發行人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訴訟後續
進展, 直至2020年6月9日才對外披露《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 違
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
第7.6條和第11.1.5條的相關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
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 及時、
公平地披露信息, 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7.6條「上市
公司按照本規則第 7.3 條或者第 7.4 條規定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後, 還
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六) 已披露的重
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的其他進展或者變化的, 應當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5條「上
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重大進展情況及其對公司的
影響,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案件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仲裁裁決結果以
及判決、裁決執行情況等。」
(二) 發行人是否採取了相應整改措施, 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經本所律師核查, 近五年發行人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主
要系與信息披露違規相關的事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進
行了如下整改:
1. 敦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日後工作中做到勤勉盡責: 一是加大
培訓力度, 組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積極參加中國證
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大連證監局、上市公司協會舉辦的各類培訓, 掌
握有關證券法律法規政策, 強化信息披露意識; 二是組織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的培訓, 進一步學習《中小
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重要規章制度, 深入了解和掌握有關信息披露
的相關規定, 在培訓中不斷加強學習, 強化上述人員對信息披露事項的
監督和管理意識, 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履行披露義務, 從而進一
步提高公司規範化運作水平, 促進有關人員勤勉盡責。
2. 聘請具有相關經驗的人員參與發行人日常信息披露及管理事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出具的說明, 上述監管措施並未涉及發行人
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發行人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
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
公開譴責。
綜上所述, 發行人就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事項進
行了相應整改, 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第二部分 關於發行人2020年6月30日部分更新事項的補充
一.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批准和授權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於2020年5月25日按法定程序召開的第四屆董
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2020年7月3日按法定程序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
二次會議以及2020年7月20日按法定程序召開的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了與本次非公開發行有關的議案。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於2020年9月28日按法定程序召開的第五屆董
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二次修訂稿)
的議案》。
(三) 經本所律師對發行人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第五屆董事會第
二次會議、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
的核查, 該等決議中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
範性文件、發行人章程的相關規定。
(四) 發行人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
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宜的議案》, 授
權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相關的事宜。經本所律
師核查, 發行人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該等授權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
件、發行人章程的規定。
(五) 基於上文所述, 本所律師認為, 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已經依其進行階段取
得了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所要求的發行人內部批准和授權。發行人本
次非公開發行尚待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二.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實質條件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本次發行方案, 本次發行的
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 不包含境外投資者, 符合《管理辦法》第三十
七條的規定。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符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非公開發行
股票的條件:
1.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
易日發行人股票交易均價的百分之八十。
2.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鉅成集團通過本次非公開發行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
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 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擬用於支付收購上
海慧新辰 51%股權的應付款、LCOS 研發生產項目及補充流動資
金。根據發行人編制的相關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次發行扣除發行費
用後的募集資金淨額不超過前述項目需要量。
(2)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並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募
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3)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屬於持
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
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也不存在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
務之企業的情形。
(4) 根據本次發行方案並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
投資項目實施後, 不會與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 不會對發行
人生產經營的獨立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上海慧新辰向鉅成未來信息租賃未來建設的
房屋用於實施LCOS研發生產項目。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上述租賃為關聯交易, 租金定
價依據系參考周邊廠房租賃市場價格定價, 租賃交易涉及租金總
額佔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佔比約為3.38%, 佔比較小,
不會對發行人的獨立生產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5)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已經制定了《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本次
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將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帳戶。
4. 經本所律師核查,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
為鉅成集團, 實際控制人為薛成標。根據本次發行方案, 鉅成集團為本
次發行的唯一認購對象; 如本次發行前,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仍為鉅成集
團, 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並完成發行後, 鉅成集團
將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比例將增加至28.21%, 屆時無論律師工作報
告第六(一)部分所述之投票權委託是否持續有效, 鉅成集團將仍為發行
人的控股股東, 薛成標仍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出具的說明, 發行人不存在《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所列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1.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 發行人不存在其權益被控股股東鉅成集團或實際控制人薛成標嚴重損
害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3.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與紹徽貿易的尚在審理中的訴訟爭議涉及紹徽
貿易與發行人及馮文杰、林雪峰、劉曉慶共同籤署《保證合同》, 約定
發行人及馮文杰、林雪峰、劉曉慶作為保證人對劉德群對紹徽貿易在《借
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保證期間為《保證合
同》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清償屆滿之日起兩年。前述
《借款合同》籤署日期為2018年2月7日, 約定劉德群向紹徽貿易借
款1.5億元, 最遲還款日為2018年3月10日。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未有過審議上述《保證合
同》。
根據本所律師對發行人法定代表人、發行人財務總監的訪談, 經發行人
內部自查, 發行人未與紹徽貿易籤署過上述《保證合同》, 該《保證合
同》未經過發行人內部決策審議, 也不存在內部用印的記錄。
根據本所律師對發行人就上述訴訟案件聘請的訴訟律師的訪談, 據其了
解, 發行人有進行內部自查, 發現沒有籤署《保證合同》的內部決審議
記錄或用章記錄, 庭審中發行人亦不認可該《保證合同》的真實性; 基
於前述事實, 其認為該《保證合同》是無效的, 《保證合同》對發行人
不發生法律效力, 發行人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保證合同》應屬於無
效擔保。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薛成標已承諾不論上述糾紛案件最終判決結果如何,
若發行人被判決要求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該等支付義務均由薛成標承擔。
基於上述, 認為上述合同糾紛事項不屬於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違規對
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 發行人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
會的行政處罰, 且最近十二個月內也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5. 經本所律師對發行人公開市場信息的調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發
行人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
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6. 根據致同會計師出具的致同審字[2020]第210ZA6188號《審計報告》,
發行人最近一年(即2019年)財務報表不存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
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 致同會計師出具的致同審字[2020]第210ZA6188
號《審計報告》中帶有「強調事項」。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
(2020修正)》, 非標準審計意見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表的非
無保留意見或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 其中「非無保留意見」
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表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
見; 「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是指對財務報表發表的帶有強
調事項段、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或者其他信息段
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據此, 致同會
計師出具的致同審字[2020]第210ZA6188號《審計報告》屬於帶有
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的情形, 不屬於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情形。
7. 發行人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 基於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發行人本次發行已經滿足《管理辦法》規
定的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各項實質條件。
三. 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為鉅
成集團, 實際控制人為薛成標。
(二)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鉅成集團、劉德群及劉曉慶分別持有的
發行人股份及享有發行人表決權情形如下:
股東名稱
/姓名
持有發行人
股份數(股)
持股佔發行人
總股本比例
享有表決權
股份數(股)
享有表決權佔發
行人總股本比例
鉅成集團
95,371,200
6.68%
263,215,450
18.44%
劉德群
139,573,900
9.78%
71,359,650
5%
劉曉慶
99,630,000
6.98%
0
0
(三) 潛在股份變動情況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5日10時起至2020年9月6
日10時止在上海一中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公開拍賣劉曉慶持有
的發行人99,630,000股股份(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6.98%), 根據上海
一中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公布的拍賣結果顯示, 2020年9月6日
10時, 該次拍賣因無人出價流拍。
(四)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截至2020年9月18日的股東名
冊, 鉅成集團、劉德群、劉曉慶為發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 趙長松為
劉德群、劉曉慶的一致行動人, 該等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基本情況如
下:
1. 鉅成集團
鉅成集團持有發行人95,371,200股股份, 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6.68%。
2. 劉德群
劉德群持有發行人139,573,900股股份, 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9.78%。
劉德群為中國國籍, 其境內公民身份號碼為2102191965********, 無境
外永久居留權。
3. 劉曉慶
劉曉慶持有發行人99,630,000股股份, 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6.98%。
劉曉慶為中國國籍, 其境內公民身份號碼為2102111987********, 無境
外永久居留權。
4. 趙長松
趙長松持有發行人270,000股股份, 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0.02%。趙
長松為中國國籍, 其境內公民身份號碼為2102811985********, 無境外
永久居留權。
經本所律師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發行人的上述股東均具有法律、法規以及
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擔任發行人股東的資格, 其中非自然人股東依法存續。
四. 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系壹橋有限依法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的歷次股本變動均履行了必要的內部審議程序及
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和登記程序, 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
定, 真實、有效。
(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公告信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權益登記日為2020年9月18日的《合併普通帳戶和融
資融券信用帳戶前N名明細數據表》及發行人的確認, 截至2020年9月18
日, 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質押及司法凍結情況
如下:
1. 鉅成集團持有發行人9,537.12萬股股份, 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6.68%。鉅成集團已質押的發行人股份數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48%,
約佔其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37.09%。鉅成集團持有的發行人6,000
萬股股份經紹徽貿易申請, 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 約佔
發行人股份總數的4.2%, 約佔其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62.91%。
2. 劉德群持有發行人13,957.39萬股股份, 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9.78%,
劉德群所持發行人13,957.39萬股股份被司法凍結, 凍結股份數量約佔
發行人股份總數的9.78%, 佔其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100%。
3. 劉曉慶持有發行人9,963萬股股份, 約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6.98%, 劉
曉慶所持發行人9,963萬股被司法凍結, 凍結股份數量約佔發行人股份
總數的6.98%, 佔其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100%。
除上述情況外, 截至2020年9月18日, 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
持有發行人之股份不存在其他質押或被司法凍結的情況。
五. 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截至2020年6月30日, 除已出具
法律意見述及的關聯方外, 發行人的主要關聯方變化情況如下:
1. 控股子公司
發行人新增子公司上海洛秀科技有限公司構成發行人的關聯方, 詳見本
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二部分第六章。
2. 合營、聯營企業
2020年4月, 喀什壕鑫對外轉讓其持有的思莎(湖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20%的股權, 思莎(湖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不再構
成發行人的關聯方。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發行人與關聯方在2019年1-6月
發生的主要關聯交易情況如下:
1. 關聯租賃
單位: 元
承租方名稱
租賃資產種類
2020年1-6月
大連旭笙
育苗室及附屬設備、商標使用權
9,573,327.07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就資產租金及商標許可, 發行人合計應向劉德群及
大連旭笙收取租金及商標許可費用8,700萬元;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出具之日, 就資產租賃及商標許可事宜, 劉德群及大連旭笙已向發行人
合計支付了2,798.8235萬元, 其中, 798.8235萬元是以發行人對劉德群
的應付股利進行抵扣, 2,000萬元是大連旭笙於2020年8月向發行人支
付。
2. 關聯方資金拆借
(1) 發行人與鉅成集團的資金拆借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金額
(萬元)
借款利息
拆借期限
償還情況
鉅成集團
發行人
397.05
-
2019年9月1日至
2020年8月31日
已於2020年3月31日前清償
發行人
20
-
2020年1月2日至
2021年1月1日
截至2020年6月30日尚未清償
發行人
30
-
2020年1月19日至
2021年1月18日
發行人
17
-
2020年1月23日至
2021年1月22日
發行人
22
-
2020年2月24日至
2021年2月23日
發行人
30
-
2020年3月23日至
2021年3月22日
發行人
100
-
2020年3月25日至
2021年3月24日
發行人
100
-
2020年4月3日至
2021年4月2日
發行人
170
-
2020年4月14日至
2021年4月13日
發行人
170
-
2020年4月16日至
2021年4月15日
發行人
80
-
2020年5月11日至
2021年5月10日
發行人
10
-
2020年5月25日至
2021年5月24日
發行人
37
-
2020年5月29日至
2021年5月28日
發行人
100
-
2020年6月24日至
2021年6月23日
發行人
20.47727
-
2020年1月31日至
2021年1月31日
(2) 發行人與馮文杰的資金拆借
馮文杰與壕鑫互聯於2019年籤署了《借款合同》, 約定馮文杰向
壕鑫互聯提供借款82萬元, 借款期限為2019年7月5日至2020
年7月4日, 不收取借款利息。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壕鑫互聯尚未償還馮文杰提供的該筆借款。
(3) 發行人與侯鬱波的資金拆借
發行人現任董事長侯鬱波與壕鑫互聯於2019年籤署了《借款合
同》, 約定侯鬱波向壕鑫互聯提供借款20萬元, 借款期限為2019
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 不收取借款利息。截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壕鑫互聯尚未償還侯鬱波提供的該筆借
款。
3. 關聯方應收應付款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於2020年6月30日, 發行人與
關聯方之間的應收應付款項餘額主要情況如下:
(1) 應收關聯方款項
單位: 元
項目名稱
關聯方
款項餘額
截至2020年6
月30日計提壞帳
準備
應收帳款
大連旭笙
73,311,491.01
10,367,767.50
其他應收款
京鑫優貝
7,595,000.00
7,595,000
長期應收款
劉德群
744,174,894.30
401,070,492.79
i.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大連旭笙的上述應收帳款是發
行人向大連旭笙出租資產及授權使用商標應收取的租金及授
權費用。截至2020年6月30日, 發行人就該筆應收款已經計提
的壞帳準備為10,367,767.50元。
ii.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京鑫優貝的上述其他應收款是
由於發行人2017年收購京鑫優貝持有的壕鑫互聯45%股權交
割前, 壕鑫互聯進行利潤分配將應歸發行人享有的
26,595,000元股利支付給京鑫優貝, 發行人因此對股權轉讓
款進行修正, 京鑫優貝應返還發行人額外支付的26,595,000
元; 京鑫優貝已分別於2018年和2019年償還給發行人1,000
萬元和 900萬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 發行人就該筆應收款
已經計提的壞帳準備為7,595,000元。
iii.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劉德群的上述長期應收款是發
行人將海珍品養殖、加工、銷售業務相關資產及部分負債出
售予劉德群尚待應收取的轉讓價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 發
行人就該筆應收款已經計提的壞帳準備為401,070,492.79元。
(2) 應付關聯方款項
單位: 元
項目名稱
關聯方
款項餘額
應付帳款
思莎(湖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53,739.48
應付帳款
新華互動(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3,161,684.00
應付帳款
深圳市致秀軟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65,192.13
其他應付款
鉅成集團
9,064,772.70
其他應付款
馮文杰
820,000.00
其他應付款
侯鬱波
200,000.00
i.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鉅成集團的上述其他應付款是
鉅成集團為發行人提供的借款, 具體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五(二) 3部分。
ii.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馮文杰的上述其他應付款是馮
文杰為壕鑫互聯提供的借款, 具體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第
五(二) 3部分。
iii.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侯鬱波的上述其他應付款是侯
鬱波為壕鑫互聯提供的借款, 具體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第
五(二) 3部分。
iv.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除上述第i至第iii點所述情形外, 發行人對
關聯方的其他上述應付款均系發行人與關聯方於日常生產經
營過程中發生的往來款項。
(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已依據當時有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及發行人章程、內部制度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 涉及需提交董事會及
/或股東大會審議之事項, 發行人獨立董事已發表同意的獨立董事意見, 關
聯董事及/或關聯股東均迴避未參與表決。
(四) 關於同業競爭情況的核查
1. 關於同業競爭情況的核查
經本所律師核查,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除已出具法律意見
述及的, 發行人控股股東鉅成集團及實際控制人薛成標新增控制的除發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主要從事的經營業務情況如下:
序號
關聯方名稱
經營範圍
1
鉅成信息技術
(四川)有限公司
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晶片技術諮詢、技術轉讓、
技術服務; 通訊設備、人工智慧設備的軟硬體
開發服務; 大數據運營服務; 會議及展覽服
務; 企業管理服務; 經濟信息諮詢服務(不含
投資諮詢); 企業營銷策劃; 物業管理; 光電子
器件、顯示器、投影機、發光器件產品、機電
產品、銷售; 場地、辦公家具租賃; 貨物或技
術進出口(國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審批的貨物和
技術進出口除外)。(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
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
上海萃迅企業管理
中心(有限合夥)
一般項目: 企業管理諮詢, 經濟信息諮詢, 商
務信息諮詢(不含投資類諮詢), 從事通訊科技
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
術服務, 光通信設備、電子元器件、光學玻璃、
光學儀器、顯示器件的銷售。(除依法須經批
準的項目外, 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
動)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鉅成集團的確認, 其全資子公司鉅成信息技術
(四川)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內包括晶片技術諮詢, 但該公司尚未開展業務
經營, 未來將主要經營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管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業
務, 不涉及晶片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相關業務, 不會與上海慧新辰的
LCOS晶片業務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薛成標的確認, 上海萃迅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
夥)擬作為鉅成銳訊的持股平臺而設立, 不具體經營光通訊等業務。
基於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
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2. 關於已出具的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情況的核查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就避
免與發行人之間的同業競爭出具了承諾, 且不存在違反該等已出具承諾
的情形, 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形。
六. 發行人的主要資產
(一) 發行人擁有的主要智慧財產權
1. 註冊商標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商標證書、本所律師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屬商標局網站(http:
//sbj.cnipa.gov.cn/sbcx/)的查詢及發行人的確認,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
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商標註冊證》的主要商標
共計157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並經發行人確認, 截
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除已出具法律意見中披露的註冊商標外,
發行人新增的主要商標共計5項, 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註冊人
註冊商標
註冊號
分類號
取得方式
專用期限
1
壕鑫互聯
28807055
42
原始取得
2018年12月14日至
2028年12月13日
2
壕鑫互聯
28801208
41
原始取得
2018年12月14日至
2028年12月13日
3
壕鑫互聯
28795481
38
原始取得
2018年12月14日至
2028年12月13日
4
上海慧新辰
42892653
9
原始取得
2020年8月7日至2030
年8月6日
5
上海慧新辰
42868175
9
原始取得
2020年8月21日至
2030年8月20日
2. 專利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專利證書、本所律師於國家知
識產權局中國及多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系統 (http:
//cpquery.sipo.gov.cn/)的查詢及發行人的確認,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出具之日,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擁有的主要專利共計37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並經發行人確認, 截
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除已出具法律意見中披露的專利外, 發
行人新增的主要專利共計10項, 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專利權人
專利名稱
專利類型
專利號
申請日
取得方式
1
深圳慧新辰
抬頭顯示裝置、抬頭顯示
儀及車輛
實用新型
202020273897.6
2020年3月6
日
原始取得
2
深圳慧新辰
投影光路、投影儀及投影
系統
實用新型
202020360416.5
2020年3月
19日
原始取得
3
東莞慧新辰
LCOS生產設備的潔淨
裝置
實用新型
201921769395.6
2019年10月
18日
原始取得
4
東莞慧新辰
LCOS晶片貼裝設備
實用新型
201921769686.5
2019年10月
原始取得
18日
5
東莞慧新辰
LCOS乾燥裝置
實用新型
201921769631.4
2019年10月
18日
原始取得
6
東莞慧新辰
透射式產品測試裝置
實用新型
201921769632.9
2019年10月
18日
原始取得
7
東莞慧新辰
多模式產品響應時間的
測量設備
實用新型
201921769634.8
2019年10月
18日
原始取得
8
東莞慧新辰
LCOS點膠恆溫控制裝置
實用新型
201921769635.2
2019年10月
18日
原始取得
9
東莞慧新辰
隔熱式傳遞窗結構
實用新型
201922055501.0
2019年11月
22日
原始取得
10
東莞慧新辰
潔淨式工業烤箱
實用新型
202020067294.0
2020年1月
13日
原始取得
3. 著作權
(1) 軟體著作權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軟體著作權證書及發行
人的確認,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於中國境內已取得的主要軟體著作權共計35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軟體著作權證書及發行
人的確認, 除已出具法律意見中披露的軟體著作權外, 截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新增主要軟體著作權1項, 具體情
況如下:
序
號
軟體名稱
著作權人
取得
方式
登記號
開發完成日期
首次發表日期
1
萌戰深海手機遊戲軟體
[簡稱: 萌戰深海]V1.0
壕鑫互聯
受讓
2020SR1000267
2017年3月
17日
2017年3月
20日
(2) 美術作品著作權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美術著作權證書及發行
人的確認,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於中國境內已取得的主要美術著作權共計3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美術作品著作權證書及
發行人的確認, 除已出具法律意見中披露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外,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新增主要美術作品著作
權1項, 具體情況如下:
序
號
作品名稱
著作權人
取得方式
登記號
創作完成日期
首次發表/出版/制
作日期
1
EMALTS
LOGO圖
上海壕暢
原始取得
粵作登字
-2020-F-00017231
2020年5月
13日
未發表
經本所律師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上述發行人新增主要智慧財產權合法、有效,
不存在權屬爭議。
(二) 發行人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權益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除已出
具法律意見披露的發行人分支機構及控股子公司情況外, 發行人控股子公
司的新增主要情況如下:
1. 上海洛秀科技有限公司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上海洛秀科技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11日設立, 其基
本情況如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10230MA1HFPB12R
住所
上海市崇明區東平鎮東風公路399號(東平鎮經
濟開發區)
註冊資本
1,000萬元
公司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經營範圍
一般項目: 電子、人工智慧、計算機、大數據、
自動化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
諮詢、技術服務, 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智能控制
系統集成, 紙製品、計算機、儀器儀表、辦公設
備、電子產品、計算機軟硬體及輔助設備的銷售;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
目外, 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期限
2020年6月11日至無固定期限
出資情況
中誠逸信持有其100%的股權
(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於2020年6月30日, 發行人合併
資產負債表顯示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合計為201,318,641.94元, 其中主要包
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辦公及其他設備等。
(四)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於2020年6月30日, 發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未在上述主要自有財產上設置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於2020年6月30日, 經紹徽貿易
申請, 發行人持有的壕鑫互聯100%的股權、中誠逸信81.9%的股權被上海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除上述情形外, 發行人主要自有財產亦沒有
受到查封、扣押、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的限制。
七. 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關係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除已出具法律意見中披露的重大合同外, 於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無新增其他正在履行或將要履行的對其生產經營具
有重要影響的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銷售合同或合同金額在500萬元
以上的採購合同, 也無新增其他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文件資料並經發行人確認, 於2020年
6月30日,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
款情況如下:
1.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額位居前五位的其他應收款情況如下:
單位: 萬元
序
號
單位名稱
其他應收
金額
款項性質
截至2020年6
月30日的計提
會壞帳準備
1
南京四合創為網
絡科技有限公司
4,738.77
已到期未執行
完畢的推廣費
4,738.77
2
深圳市遊視秀科
技有限公司
3,668.42
已到期的預付
設備採購款
1,764.88
3
華競時代
1,090.10
往來款
1,090.10
4
上海宇球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
1,069.20
股權出售款
-
5
福州兔耳朵文化
傳媒有限公司
869.43
已到期未執行
完畢的推廣費
869.43
(1) 根據喀什壕鑫與南京四合創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18年籤署的
《信息服務框架合同》及發行人的說明, 喀什壕鑫根據原遊戲上線
計劃, 提前預定廣告和媒體資源, 預付南京四合創為網絡科技有
限公司推廣費; 受國家對遊戲版號管控的影響, 喀什壕鑫原計劃
上線的遊戲未能按時上線, 進而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內對遊戲進行
推廣, 導致原預定廣告資源失效, 款項無法收回, 所以在合同期結
束後轉至其他應收款; 發行人已全額計提壞帳準備。
(2) 根據喀什壕鑫與深圳市遊視秀科技有限公司於2018年籤署的《設
備採購框架協議》及發行人的說明, 喀什壕鑫根據銷售規劃向深圳
市遊視秀科技有限公司定製區塊鏈競鬥雲產品, 並預付設備採購
款; 後因競鬥雲產品整體銷售業務的縮減, 喀什壕鑫無須再購進
產品, 該合同於2019年2月23日到期; 發行人將剩餘預付帳款結
轉至其他應收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 發行人根據其信用風險
特徵按組合計提了1,764.88萬元的壞帳準備。
(3) 根據壕鑫互聯與華競時代籤署的借款合同及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
人對華競時代其他應收款主要為壕鑫互聯基於《融資租賃合同》
於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代華競時代支付給江蘇華東文科的融
資租賃款, 以及壕鑫互聯向華競時代提供的用於償還到期設備融
資租賃款的借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 因華競時代資不抵債, 發
行人就無法收回應收款項計提1,090.10萬元壞帳準備。
(4) 根據發行人與上海宇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29日籤署
的《上海獅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發行人對上
海宇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主要為發行人向上海宇球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轉讓其持有的上海獅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99%股權的股權轉讓款。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
已收到上海宇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股權轉讓款。
(5) 根據喀什壕鑫與福州兔耳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2018年籤署的
《信息服務框架合同》及發行人的說明, 喀什壕鑫根據原遊戲上線
計劃, 提前預定廣告和媒體資源, 預付福州兔耳朵文化傳媒有限
公司推廣費; 受國家對遊戲版號管控的影響, 喀什壕鑫原計劃上
線的遊戲未能按時上線, 進而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內對遊戲進行推
廣, 導致原預定廣告資源失效, 款項無法收回, 所以在合同期結束
後轉至其他應收款; 發行人已全額計提壞帳準備。
2.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額位居前五位的其他應付款情況如下:
單位: 萬元
序號
單位名稱
其他應付金額
款項性質
1
鉅成集團
906.48
往來款
2
馮文杰
82.00
往來款
3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
80.00
律師顧問費
4
北京巖漿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60.00
往來款
5
劉美慧
53.96
往來款
(1) 發行人對鉅成集團、馮文杰的其他應付款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二部分第五(二)3「關聯方資金拆借」。
(2) 根據發行人與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於2017年5月籤署的《大連壹橋
海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專項法律服務協議》及發行人的
說明, 發行人對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的其他應付款為尚待支付的
律師費。
(3)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北京巖漿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
應付款是北京巖漿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對壕鑫互聯提供的無息借款。
(4) 根據壕鑫互聯與劉美慧分別於2019年9月10日和2019年11月12日
籤署的《借款合同》及發行人的說明, 發行人對劉美慧的其他應付
款為劉美慧對壕鑫互聯提供的無息借款。
基於上述核查及發行人確認, 上述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不存在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八. 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範運作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對發行人所提供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資料進行的形
式審查, 自已出具法律意見出具之日起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歷次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審議事項、決議內容以及決議的籤
署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九. 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自已出具法律意見出具之日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無新增的重大行政處罰。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並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律師工作報告第十九部分第(三)部分披露的尚未結案的1宗訴訟案件無更新
進展情況, 除該案件外, 發行人無其他尚未結案的訴訟、仲裁。
(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 同時根據發行人和發行人董事長兼總裁侯鬱波的確認, 發
行人的董事長兼總裁侯鬱波無未了結的或可以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
處罰案件。
以上補充法律意見系根據本所律師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
文件的理解做出, 僅供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本次非公開發行
之目的使用, 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於任何其它目的。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事務所負責人
韓 炯 律師
經辦律師
王利民 律師
蔡若思 律師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