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出版與涉外著作權

2020-12-19 人民網

  祖振聲

  隨著改革開放國策的實施,中外文化交流不斷增多,我國出版界與外國出版界的交往也日益頻繁。據統計,自1979年至1995年,我國就有100多家出版社(或公司)積極而又慎重地開展了對外合作出版與版權貿易的業務。特別是在1992年我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實現了涉外著作權關係的正常化後,則又進一步地加強了中外出版界的相互交流,極大地促進了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合作。如今,與國外出版界交往並實施具體合作出版與版權貿易的國內出版社(或公司),已經遠遠超出了100多家。

  我國的音樂出版,雖然在1992年前(包括在1949年前)一直沒有加入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和相關的雙邊協定,但在清末民初「西樂東進」的潮流中,就已經存在一些音樂出版物涉及國外著作權的問題。比如,1904年前後,在當時康有為、梁啓超改良思想的影響下,從國外回來的一些知識分子,自發地將一些日本和歐美國家所流行的曲調填上新詞,編成新的中文歌曲———樂歌,藉以反映當時中國的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要求學習歐美科學文明,實現「富國強兵」、抵禦外來侵略的愛國主義思想,並在國內許多新興的學堂中開設的「樂歌課」中教學生們演唱。這就是後人所稱的「學堂樂歌」。在這之中,有不少學堂樂歌結集出版,如曾志的《教育唱歌集》,沈心工、李叔同的《學校唱歌集》等等。像這類由國人填詞的學堂樂歌,其曲調的著作權大都歸屬外國人。諸如這些涉外著作權的實例,在20世紀初出現的翻譯歌曲的出版上,則表現得更為明顯。據記載,瞿秋白翻譯的1887年由鮑狄埃作詞、狄蓋特作曲的《國際歌》,於1923年6月在《新青年季刊》上發表;同年,蕭三又根據俄文的《國際歌》歌詞轉譯成中文(陳喬年配歌),隨後在中國廣為傳唱的,便是這一版本。另外,1926年出版的《革命歌集》(求實編)中,

  也刊印了不少譯成中文的外國革命歌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們的音樂出版有了新的發展,尤其在我國唯一的專業性出版社———音樂出版社(「文革」後更名為人民音樂出版社)於1954年建立後,外國音樂作品乃至各種音樂理論著作的中文版的出版物,無論從種類上還是從數量上看,都達到了從未有過的程度。如:從《外國名歌200首》到各國民歌、藝術歌曲和歌劇選曲;從鋼琴、小提琴等各種外來樂器的獨奏曲到管弦樂曲、交響曲的作品總譜;從音樂作曲技術理論到演唱、演奏技巧的論著,等等。既豐富多樣,又層出不窮。到了改革開放的年代,上海文藝出版社又掛出了上海音樂出版社的牌子,一些省(自治區)市的文藝出版單位也紛紛加入了音樂出版的行列。這一方面促進了音樂出版事業的發展,一方面涉外著作權的音樂出版物也在不斷增加。可以說,隨著印刷技術、錄音技術、錄像技術和信息技術的進步,我國音樂出版的載體,已經不僅僅是圖書、樂譜和膠質的唱片(Lp),還增加有不少音像製品,如盒式錄音帶、錄像帶、CD唱片、VCD視盤等等。這些音樂的載體,可以在人類社會中廣為傳播。尤其在當今知識經濟、信息技術數位化的時代,作為「上界的語言」的音樂,早已打破了國界,成為人類共享的一門藝術。正如德國作曲家華格納在100

  多年前所說,「音樂語言一視同仁地屬於全人類所有」。僅從這一點上看,依賴於現代科學技術,並具有較強專業性的音樂作品的出版,必然會更廣泛地遇到作品的涉外著作權問題。

  在沒有加入國際性著作權公約的情況下,我國自1949年起,對待涉外著作權的問題,表現出了一定的靈活性。如1949年9月3日和11月28日,當時負責出版管理工作的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曾分别致電或書面通知各地新華書店,要尊重和保護版權,「非經作者與原出版者同意,不得任意翻印外版書籍」。50年代,我國在出版經翻譯的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圖書時,採取事先通報,待圖書出版後贈送樣書的做法;而在翻譯出版西方或發展中國家的圖書時,也有向作者支付版稅的特殊個例;如果外國作者是專為中國讀者創作或編輯的作品,我國的出版部門則一律向對方支付報酬,即使雙方約定不支付報酬,我國也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和保護其作品的完整權。70年代末,中國打開了大門,才開始與國際出版界廣泛往來,加之民主與法制進程的加快,從而對解決涉外著作權問題有了更明確的認識,並以實際行動多次派著作權研究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和訪問,還邀請國外專家來我國講學,為我們培訓關於著作權方面的人才。經過多年的努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並於1991年6月1日生效之後,我國申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這兩個公約,分別於1992年10月15日和

  10月30日在中國生效。就此,我國涉外著作權的保護問題,終於得以有法可依的解決,中文出版與世界出版的行業的合作,進入了相互融合的新階段。

  現在,為達到國際間文化交流日益擴大的目的,經過多年的的實踐,在出版涉外著作權的出版物時,基本上採取了如下的四種方式:

  一是雙方共同商定選題和組織稿件,以雙方名義共同出版,版權歸雙方共有,雙方各自印刷和發行,並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支付中方版稅;

  二是雙方共同擬定選題,由中方提供文、圖或雙語種原稿,對方負責排版並向中方有償提供印刷用版型。中方在自己境內印刷發行,對方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商定地區印刷發行,最後按約定比例支付中方版稅;

  三是雙方商定選題,由各國專家學者撰寫,由一方為主出版發行或合作出版發行;

  四是以版權貿易的方式,即雙方達成協議,就某一圖書(或其他出版物)翻譯出版成另一種文字的版本,在某國家或地區發行。

  這四種方式,只要操作得當,在對外的出版合作中,雙方均可收到好的效益。

  音樂出版,既具有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又具有對外合作的便利條件。根據我們人民音樂出版社多年的實踐,在不斷加強與國外出版界合作、交流方面,主要是採取了版權貿易的方式。為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我們主要引進了鋼琴等樂器的樂譜、學術價值較高的論著和頗有文化品位的電子出版物。例如,針對國內多年持續不斷的「鋼琴熱」,我們為儘快佔領市場,儘管不少作曲家的鋼琴教程及樂曲早已超過保護的期限,但有的改編者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尚未超過,加之有的樂譜版本我們直接引進照排,同樣存在出版社設計、繪製樂譜的「著作權」問題,我們則一併將其版權購買進來並迅速出版。像市場上較為暢銷的《拜厄鋼琴教程》、《車爾尼鋼琴初步教程》、《哈農鋼琴指法練習》、《世界鋼琴曲精萃》、《鋼琴音樂300年》等等,都是我們付版稅取得的中文版出版權。在這之中,我們同信譽較好的德國彼得斯出版社、肖特出版社、漢勒出版社以及匈牙利布達佩斯音樂出版社等,建立了友好的合作關係。我們還向美國諾頓公司購買了《西方音樂史》的中文版出版權,這部史學論著,是美國具有權威性的版本,這本著作中文版的出版,受到了國內讀者的歡迎。此外,我們還引進了供音樂欣賞的電子出版物《四季》(維瓦爾第作曲)和《動物狂歡節》(聖桑斯作曲),邁出了我社出版電子出版物的第一步。版權貿易是雙向的。我們一方面向外國推出中國的音樂作品和論著,將李煥之的《春節序曲》的德文版授權給德國的出版社出版,將吳創的《中國古代音樂史略》日文版授權給日本的一家公司出版。另一方面,我們還同我國臺灣的世界文物出版社做有20多個圖書版權貿易項目……據《新聞出版報》1997年公布的版權貿易的數字,人民音樂出版社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項目,排在新聞出版署直屬出版社的第7位。

  在版權貿易中,我們採取了「請進來」、「走出去」的做法,來促進雙向的交流。「請進來」,就是看準引進的項目,主動邀請對方來中國訪問,讓他們了解中國,了解我們人民音樂出版社的資信和實力,從而達到對方將有關的項目授權給我方。「走出去」,則是派人到國外參加國際性的圖書博覽會,到美國、德國、英國、日本等出版實力較強的國家去訪問較大的出版社和公司,直接去和對方洽談有關的合作項目。此外,我們平日就加強與他們的通訊往來,保持經常的聯繫,及時解決和促成有關的合作項目。在相互的交往和洽談(包括書面的)中,我們既態度友好,又不卑不亢,堅持必要的原則,依照《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條款,據理力爭。例如,美國諾頓公司在授權我方出版《西方音樂史》中文版的協議書中,寫有「當雙方在實施協議書產生分歧時,應由紐約的有關法律仲裁」這樣的條款。我方在接到這樣的協議書後,立即向對方提出異議,並指出,這是對我方的不尊重。經過多次交涉,最後對方只好將這一條款刪去。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們高舉鄧小平理論的旗幟,使得中外出版界的交流更加頻繁。特別是到1995年6月為止,已有117個國家批准或承認《伯爾尼公約》的不同文本,參加了伯爾尼聯盟;有95個國家成為《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這無疑為我們出版涉外著作權的出版物,提供了廣闊的天地。相信,在當今信息高速公路的發達時代,和其他類別的出版一樣,音樂出版會在我國和世界各國更加發展,更加繁榮。

  後記:五線譜的繪製,本身就是一種頗具匠心的創作,應該具有樂譜的「著作權」,即版本權。現在,圖書市場上出現有多種不經出版社授權,就私自將人家的五線譜版本照相製版,最後輕而易得地變成他自己的出版物;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盜版,是侵犯了別人的版本權。  關於這一點,在我們的著作權法中沒有涉及。建議有關部門在修改著作權法時,要加上對五線譜樂譜版本權應受到保護這一內容。

相關焦點

  • 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必要
    中新網4月24日電 近日,《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引起社會爭議。音樂界質疑著作權人的權利被架空。對此,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昨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延伸的問題可以討論。
  • 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就《伯爾尼公約》第5條(2)規定來說,著作權權利保護適用「被要求給以保護的國家」的規定,實際上是要求締約國在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上,應避免適用法院地法的單邊衝突規範,而是採用雙邊衝突規範,這就給外國的智慧財產權法的適用留有相當的餘地,也使成員國的智慧財產權法產生了域外效力。
  • 音樂版權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的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 ,侵犯著作權罪基本上是 「數額犯 」、「數量犯 」。不過 ,數額犯或者數量犯既 可能是結果犯 ,又可能是情節犯 。前者如刑法典第 264條規定的盜竊罪 ,後者如刑法典第 222 條規定 的虛假廣告罪 。情節犯不存 在犯 罪停 止形 態的 問 題 。根據刑法典第 217條的規定 ,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複製或製作 、發行或出售 、出版 。
  •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音樂著作權協會訴河南音像出版社、正普...
    證據5、原告購買侵權出版物品的發票兩張,證明侵權出版物是多渠道公開發行、銷售,同時證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支出。證據6、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函件和證據7、被告河南音像出版社的函件,證明雖然經原告多次交涉,二被告仍拒絕按照原告的標準支付音樂著作權使用費,同時證明河南音像出版社首次出版侵權出版物數量為6000套。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二、主要職責   (一)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  (十二)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工作,協調、推動出版物的進出口。
  •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
    (三)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准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其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 侵犯著作權!非法提供音樂在線播放下載服務牟利被判刑
    侵犯著作權!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間,在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且未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龔某俊通過網站向公眾提供在線音樂播放和下載服務,並收取費用牟利。兩年不到的時間裡,該音樂網站在線播放傳播音樂作品312部,被點擊18812282次,註冊會員640人,龔某俊非法獲利33691元。
  • 天津市二中院通報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審理情況
    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即將來臨,20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網絡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審理情況,以及涉KTV侵權的三起典型案例。據了解,2017至2019年,二中院共受理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592件,審結592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數為544件,調撤率高達91.89%。在審理的案件中,批量維權案件佔比較高,2018年受理原告蘇某起訴天津津南區某歌房、某歌舞廳等五家被告的案件20件,2019年受理五個原告分別起訴多個KTV企業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案件560件,均為批量維權案件。
  • 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出版外國圖書進行合同登記的通知
    (1995年1月15日,國權[1995]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各中央級出版社:  自1987年以來,國家版權局曾對有關涉外圖書出版合同的審核登記作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對於當時規範著作權貿易,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幫助著作權人和使用者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減少侵權,減少合同糾紛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北京查辦涉外著作權侵權案
    本報訊(記者 路豔霞)美國、英國出版商協會代表近日向國家版權局發來感謝信,對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成功辦理北京優閱盈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權一案表示誠摯感謝。 今年4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接到英、美出版商協會下屬的五家權利人舉報,稱北京優閱盈創銷售的「優閱外文數字圖書館系統」涉嫌侵犯其著作權。 市文化執法總隊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核查,對北京優閱盈創位於北京的辦公場所和存放伺服器的數據中心進行檢查,確定了違法事實。其後,執法人員又前往曲靖師範學院、楚雄師範學院、成都師範學院等五所高校調取了購買證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
    二、主要職責(一)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並組織實施。(十一)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十二)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工作,協調、推動出版物的進出口。(十三)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 圖書出版後,著作權的保護期多長時間
    圖書出版後,著作權的保護期多長時間?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其著作權的有效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作品就進入公有領域,成為社會公共財富,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關於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多長時間的問題,很多人比較熟知的是作者去世50年後,則可以被公開無償使用。但事實不僅如此,還有其他兩種情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保護的期限因權利的性質和作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分成、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和首次發表後50年三種。
  • 數位音樂時代來臨,中國特色「著作權集體管理」何去何從?
    全國「兩會」期間,人大代表馬一德提交了《關於促進我國數位音樂發展,開放著作權集體管理競爭的建議》。馬一德提出,要促進中國數位音樂健康持續發展,應當立足實際國情、參考先進經驗,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朝著更加高效、透明的方向發展,形成有益競爭的良好環境。在數位音樂時代,應發揮積極作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成為亟需改革的焦點。
  • 遼寧將實施著作權網上登記和統一查詢
    今年,遼寧將探索實施省內著作權網上登記和統一查詢。 去年,遼寧智慧財產權創造水平穩中有進,全省三種專利申請量49871件,同比增長8.3%。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20500件,發明專利授權量7708件,有效發明專利量33270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7.60件,PCT國際專利申請量272件。
  • 對比國內外著作權保護制度
    目前,我國在視頻、音樂、圖書等行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版權及著作權侵權問題。    在版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日本、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都卓有成效。對比外國經驗,業內人士認為,網絡版權侵權問題與現行著作權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關係。
  • 蔣一可:數位音樂著作權許可模式探究——兼議法定許可的必要性及其...
    而在數位音樂市場正版化進程中,構建行之有效的音樂著作權許可模式以協調音樂著作權人、唱片公司、網絡音樂服務提供者等多元主體利益,使傳統音樂出版、錄音產業能夠與新興網際網路產業的商業模式相契合,已為國家版權主管機關、音樂和網際網路產業界人士所集中關切。一方面,網絡傳播技術的崛起降低了權利交易成本,為促成和繁榮數位音樂著作權市場創造了千載難逢的機遇。
  • 歌曲著作權-播放音樂電視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2016年3月的一天, 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發現,慧雅公司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作品用於卡拉OK經營。三日後, 音集協的工作人員謝洋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謝洋跟隨公證處公證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來到慧雅公司卡拉OK歌舞廳進行消費。謝洋在歌曲點播機上進行操作, 點播了100首歌曲。
  • 提高著作權法律意識 做好文博出版傳播文創工作
    第三次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共6章67條,完善和新增內容42處,將對文博出版傳播文創工作產生深遠影響。為更好更快地理解這部新修改的法律,11月27日,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與文博出版傳媒專業委員會共同舉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學習會,學習研討著作權法最新修改內容對文博出版、傳播、文創工作的意義與影響。
  • 歌曲版權丨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如何認定?
    據3月23日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報導,近日《左手指月》的著作權人中英音樂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上海絲桐公司和白無瑕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上海絲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白無瑕未經授權擅自修改、表演和傳播音樂作品《左手指月》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左手指月》音樂作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 娛樂法評論|蝦米音樂或將解散?淺談音樂著作權保護問題
    討論在我國發展較新的音樂著作權問題,還得先明確幾個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即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所以音樂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換句話說,當第一個人創作了一首歌,即產生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其他人翻唱、錄製或使用等就產生了著作權中的其他鄰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