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2日 13:51 來源:揚子晚報
參與互動蘇州市民朱某花20萬從許某處買了31幅名人字畫,鑑定下來大多數都是贗品,只值8000多元。本來還有25萬餘款未付,惱火的朱某拒絕支付,結果被賣家許某告上法院。日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經蘇州吳中法院一審、蘇州中院終審,最終法院認定買賣合同顯失公平,變更合同價款為20萬元。這就意味著,朱某餘款不需要再付了。
通訊員 馬俐 揚子晚報記者 於英傑
45萬買的字畫實際只值8000多元
許某是走鄉串戶收購、買賣古董字畫的個體戶,俗稱「產地皮」。2014年9月,朱某經人介紹向許某買了一批字畫,共31件。雙方談妥這批字畫價款為45萬元,朱某當場支付了20萬元,並寫下了一張欠條:「今欠許某字畫錢貳拾伍萬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同時他還寫了一份證明,稱「今和許某本著雙方自願成交一批字畫,無論價值多少,東西真假,將來都不予退貨,不產生糾紛」。
買來字畫的第二天,朱某請了幾位懂行的專家來甄別。專家們認為,字畫絕大多數是贗品,僅有的真跡也與售價相距甚遠。此後朱某多次與許某協商,認為字畫是贗品,不願支付餘款。許某表示,早有合同約定真假自負,不得反悔。無奈之下,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許某在字畫交易中存在詐騙行為。
公安機關將31件字畫委託吳中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鑑定,結果鑑證價值僅為8150元,其中真品15件,約佔47%。贗品中,鑑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400元;真品中,鑑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300元。經審查,公安機關以朱某控告的詐騙案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買家拒付25萬餘款,假畫賣家反起訴
沒想到,許某反而將朱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餘款25萬元。朱某認為在交易之時,許某保證字畫為真品,而實際上大部分為贗品,實際價值遠低於交易價格,存在欺詐行為。許某將市值不到萬元的字畫以45萬元的高價出售給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顯失公平,故許某之訴請應予駁回。
同時朱某提起反訴,要求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許某退還已付畫款20萬元;如不能撤銷,申請法院對雙方交易價款進行調整,變更至雙方「兩不來去」。對此,許某稱其從未向朱某承諾字畫為真品,字畫行業存在「買賣自願、真假自鑑」慣例,交易習慣不允許成交後輕易反悔,故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朱某之訴請應予駁回。
<<裁定
「真假自負」顯失公平, 法院不予支持
吳中法院一審認為,字畫買賣行業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習慣,是由於字畫買賣具有高風險、高利潤的行業特點,且鑑別字畫真偽需要專家、時間和費用,交易成本較高。買受人朱某向出賣人許某出具「真假自負」證明,即是這一行業交易習慣的體現。但此類交易同樣應當合乎法律確立的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
具體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畫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真品也價值低廉,甚至低於部分贗品的價格,與45萬元的總價完全不能對應。對買受方而言,此種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結果上顯失實體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無概率意義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買受人堅守「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習慣,則有悖於誠實信用、公平正義與善良風俗。本案所涉交易因顯失公平,在合同價款上可變更,在根據交易的具體情形,充分考慮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信息不對稱、權利、義務不對等,權衡了雙方認識能力與利益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將本起交易價款調整為20萬元。
宣判後,許某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日前,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