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凡谷虛假陳述案件賠償標準的實務解讀

2021-01-19 郎一華律師
武漢凡谷一審判決

2019年7月29日,武漢中院作出武漢凡谷虛假陳述賠償案件初審判決。武漢凡谷提出上訴後,經過一年,湖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至此,司法機關正式確定武漢凡谷虛假陳述案件的賠償標準。

一、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

法院確定武漢凡谷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為2016年7月30日、更正日為2017年3月25日、基準日應為2017年9月12日,股票的基準價為9.07元。因此,在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4日買入武漢凡谷的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二、系統風險覆蓋區間

武漢中院同時明確,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6日為系統風險覆蓋區間,在2017年1月16日前買入武漢凡谷的投資者,需要考慮系統風險對股價的影響,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損失的賠償比例大約為65%。在2017年1月17日(含當日)至2017年3月24日買入武漢凡谷的投資者,則無須扣除系統風險因素,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損失的賠償比例為100%。

除此之外,法院確定追高買入的投資者最高可賠償的買入均價為16.28元/股,持倉成本超過16.28元/股的投資差價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賠償測算(不含稅費息)

「舉例說明1」

投資者李先生在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3月24日買入武漢凡谷10000股,並持有至2017年9月12日之後未賣出,持倉成本為19.07元,則可獲的賠償金額為72100元。

(16.28-9.07)*10000=72100元

「舉例說明2」

投資者李先生在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1月16日買入武漢凡谷10000股,並持有至2017年9月12日之後未賣出,持倉成本為15.07元,則可獲的賠償金額為39000元(不含稅費息)。

(15.07-9.07)*10000*65%=39000元

PS:若在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間賣出的,則按照實際賣出均價、賣出股數計算投資差價損失。

武漢凡谷虛假陳述賠償案件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3月7日,索賠截止期限臨近,尚未參加索賠登記的投資者可儘快辦理索賠委託。

四、案件綜述

2016年7月30日,武漢凡谷發布《2016年半年度業績快報》。

2016年8月27日,武漢凡谷發布《2016年半年度報告》。

2016年10月28日,武漢凡谷發布《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

2017年2月24日,武漢凡谷發布《2016年度業績快報》。

2017年3月25日,武漢凡谷發布《2016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相比於此前公告的業績快報,主要差異體現在營業利潤,以及發生相應變化的淨利潤,造成營業利潤出現以上差異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目前的ERP系統已使用多年,因為歷史原因而缺少成本核算模塊,所以每月需要從ERP中導出基礎數據後再由人工進行數據處理和成本核算,每月的數據處理量多達數萬條。2016年4月因為業務需要進行了財務人員的崗位調整,由於工作交接不全面,新上崗的財務人員在數據處理環節出現失誤,從而導致截止到當年12月末累計少記成本12,452.99萬元。因為月度的經營數據存在波動且規律不明顯,公司推行的精益改善又對分布多地的倉庫及物料進行了持續而反覆的調整,導致物料的全面盤查存在難度,所以以上差錯並未及時發現,直到年報審計過程中進行跨地域的全面盤查才得以確定。經與年審會計師溝通,決定將公司當期營業利潤調減9,514.74萬元。

2、伴隨上述調整,公司按成本還原後的存貨金額重新進行了減值測試,依據會計準則及現行的會計政策,公司補提了存貨的跌價準備,並調減營業利潤2,850.58萬元。

3、補提應收款項壞帳準備,因此調減營業利潤224.17萬元。4、其他零星調整導致調減營業利潤549.36萬元。

2017年4月26日,武漢凡谷發布《2016年半年度報告修正公告》。

2017年4月26日,武漢凡谷發布《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修正公告》。

2018年2月6日,武漢凡谷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018年3月6日,武漢凡谷發布《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2018年6月,法院開始受理此案。

2020年7月,湖北高院作出第一批終審判決。

(原創文章 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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