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局,省疾控中心:
為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健康素養、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慢性病,根據原衛生部《關於印發〈全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工作規範〉的通知》(衛婦社發〔2010〕42號)、國家衛生計生委《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國衛疾控發〔2015〕8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絡
建立符合海南省經濟社會發展、適應國際旅遊島建設需要的健康教育網絡,確保經費、設備落實到位。省、市、縣級均設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在市縣級疾控中心全部成立健康教育科,配備專職人員,並逐步實現在鄉(鎮)、城市社區、街道、社區居委會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健康教育人員,在農村社區、村及自然村配備有負責健康教育的人員。
省、市、縣健康教育專業技術崗位要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見附件2)要求設置,可根據當地實際工作要求增加崗位數。少數民族市縣應至少配備1名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專業人員。
省、市、縣健康教育機構屬於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或疾控中心領導,同時接受上級健康教育機構業務指導。健康教育機構所需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健康教育工作發展需要足額安排,所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根據人員編制、經費標準、服務任務完成及考核情況由政府預算全額安排。
二、協調動員各部門參與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各級健康教育專業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要圍繞重大衛生問題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健康66條》宣傳和倡導健康生活方式為核心,大力開發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資料,積極與各種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等新型媒體合作建立健康知識宣傳平臺,播放、刊登公益廣告,深入社區、學校、農村、機關開展健康巡講(講座)、諮詢活動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特別是在每年的結核病日、碘缺乏病日、控煙日、愛滋病日等衛生宣傳日期間,舉辦形式多樣的大眾宣傳活動,同時要積極邀請省內多家傳媒參與,擴大宣傳覆蓋範圍,提高活動效果。
三、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進一步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健康教育專業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健康教育職責,完善責任分工,建立完善健康教育檔案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機制,把績效評估納入常態化管理。整理完善全省健康教育傳播材料庫,建立應對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的宣傳預案。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中健康教育服務規範要求,制定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開展健康教育服務的工作規範和方法,健全考核評估制度,提高健康教育工作的規範化水平。
四、開展健康教育專業監測工作
為了解我省居民健康素養水平和變化趨勢,分析我省居民健康素養的影響因素,評價健康教育項目實施效果,提高健康教育專業人員能力,各級健康教育專業機構要圍繞健康素養、菸草流行、計劃免疫,以及結核病、瘧疾、愛滋病、高血壓、高血糖等疾病防治知識開展健康教育專業監測,每年至少開展3種內容的監測工作。監測過程中要制定科學嚴謹的監測方案,嚴格抽樣過程,得出有代表意義的健康素養水平、知曉率等監測結果數據,為下一步制定幹預策略提供科學依據。
五、開展菸草控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加強健康教育機構的控煙專業能力建設,開展菸草流行監測,為制定有效控煙措施提供依據。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繼續保持無煙醫療機構建設成果,確保醫療機構室內無人吸菸、無菸頭、無菸具、無煙味。推動全社會履行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積極開展控煙宣傳教育,大力普及菸草危害相關知識,開展吸菸行為幹預,降低吸菸率。進一步推動公共場所禁菸工作,指導各類公共場所張貼明顯的控煙標誌,指導安排控煙監督員對吸菸的群眾進行勸阻,降低二手菸的傷害。
六、推進各類場所、行業健康教育
(一)學校健康教育。
爭取教育部門配合,指導中、小學按照教育部《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注重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行為,同時採取課堂上現場操作和示範、組織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開展豐富多採的文藝活動、落實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生守則等形式,重點做好心理健康、控制吸菸、環境保護、遠離毒品、預防愛滋病、意外傷害等健康教育工作,強化健康行為訓練,促進學生良好的健康行為養成。
(二)醫院健康教育。
推動各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室)結合我省基本公共衛生項目的實施,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設置宣傳欄、舉辦講座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屬、社區居民開展健康教育,增強病人和家屬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社區居民衛生防病知識。
(三)社區健康教育。
指導轄區各街道、社區結合轄區內居民的文化素質及接受能力,以《中國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為主要內容,開展牆報、宣傳欄、講座等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增強居民熱愛社區、保護社區衛生的意識。
(四)行業健康教育。
培訓各行業健康教育兼職人員,指導他們結合本單位特點開展有關職業衛生、疾病預防、衛生保健、控制吸菸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動,以及在某些特殊工種、行業強調職業安全、職業防護和環境保護等健康教育內容,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和環保意識。
(五)媒體健康教育。
推動轄區內各主要新聞媒體設有健康教育欄目,能緊密結合衛生防病工作和廣大群眾普遍關心的衛生熱點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防病宣傳和健康教育,在各地創建衛生城市活動過程中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
(六)公共場所健康教育。
結合各類公共場所環境特點,指導車站、港口、機場、商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共場所設立固定的宣傳櫥窗。結合公眾需求宣傳健康知識,電子屏幕和公益廣告應有衛生防病宣傳、健康教育等內容。
附件:1.衛生部關於印發《全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工作規範》的通知(衛婦社發〔2010〕42號)
2.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5〕88號)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年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衛生部關於印發《全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工作規範》的通知
衛婦社發〔201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各計劃單列市衛生局,中國健康教育中心(衛生部新聞宣傳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中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任務,規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城鄉居民平等享有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我部組織制定了《全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全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工作規範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全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工作規範
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是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內容,在提高全民健康素養、預防疾病、保護和促進健康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進一步規範全國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各級政府領導、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體系和網絡,提供優質健康教育服務,特制定本規範。
一、職責
(一)技術諮詢與政策建議。
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理論、方法與策略研究,為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劃、部門規章和技術規範等提供技術諮詢與政策建議。
(二)業務指導與人員培訓。
負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學校、社區、企業、媒體及下級健康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有關人員的培訓。
(三)總結與推廣適宜技術。
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研究,總結成功經驗,向全社會推廣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適宜技術。開展健康傳播活動,向公眾傳播預防疾病、促進健康的相關理念、知識和技能,提高公眾健康素養。
(四)信息管理與發布。
收集、加工、整理和發布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擬定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信息規範和標準,對社會上健康相關信息進行監測、評估和引導。
(五)監測與評估。
開展健康危險因素和健康素養監測,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需求與效果評估,及時發布監測與評估結果。
二、工作內容
(一)技術諮詢與政策建議。
1.收集和總結國內外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領域的政策法規、理論策略和研究成果,為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劃、部門規章、技術規範等提供技術諮詢及政策建議。
2.收集、研究轄區內健康相關信息,為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規劃、計劃、方案和考核評估標準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
(二)業務指導與人員培訓。
1.負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學校、社區、企業和媒體等的業務指導,提供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適宜技術和方法。
2.根據轄區內下級健康教育機構需求,提供日常業務指導、專題指導和科研指導。指導內容包括調查研究、計劃制訂、組織實施、效果評估、督導檢查、總結報告、論文撰寫等。
3.組織開展轄區內有關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領域的政策、法規、理論、策略、技術與方法等。
(三)總結與推廣適宜技術。
1.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領域的理論、方法與策略研究,總結科學、有效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適宜技術,並進行推廣、交流。
2.與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學校、社區、企業和媒體等合作,開展不同場所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研究,提出適宜不同場所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策略、措施和技術方法。
3.研究國內外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的成功案例,總結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的成功經驗,進行交流與推廣。
4.開展轄區內健康教育需求調查,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
5.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大眾媒體、健康教育宣傳欄和組織現場活動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傳播。
6.做好傳播材料的設計、製作和使用工作。要求傳播材料內容科學準確、重點突出、通俗易懂。少數民族地區可使用民族文字設計傳播材料。
(四)信息管理與發布。
1.各級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對健康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形成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為媒體和相關機構提供信息源。
2.圍繞轄區內主要健康問題,製作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利用多種渠道,有針對性地向轄區公眾發布。
3.擬定健康教育信息管理規範和標準,對健康教育信息發布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4.監測社會上對公眾有誤導作用的健康相關信息,評估其社會危害,及時對公眾輿論進行正確引導。
(五)監測與評估。
1.評估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機構、人員及其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的能力和可利用資源。
2.開展社區衛生診斷,查找轄區內主要的健康問題及影響因素。
3.針對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健康教育需求評估,為制定健康教育幹預策略和措施提供基礎數據。
4.開展健康素養監測,提出健康教育幹預策略。
5.對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進行效果評估,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6.及時發布監測與評估結果。
三、保障措施
(一)機構。
1.國家、省、地市、縣級均設健康教育機構,建立健全工作網絡。
2.國家、省、地市、縣級健康教育機構屬於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同時接受上級健康教育機構業務指導。
(二)人員配備。
1.應保證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佔主體,美術、攝影等專業為輔,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不少數民族市縣應配備1-2名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專業人員。
2.健康教育機構本科學歷人員,國家級佔75%以上,省級佔65%以上,市級佔50%以上,縣級佔35%以上。
(三)基本工作條件。
各級健康教育機構應配備與其工作職能相適應的辦公設備和培訓場所、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所需要的設備和交通工具、材料開發所需要的平面製作設備、影像製作設備以及宣傳材料展示平臺等。
(四)經費保障。
健康教育機構所需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健康教育工作發展需要足額安排,所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根據人員編制、經費標準、服務任務完成及考核情況由政府預算全額安排。
四、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支持
(一)衛生行政部門。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有以下職責。
1.負責制定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的有關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負責制定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與目標,並組織實施。
3.制定健康教育機構建設、人員崗位、技術服務和信息系統規範並組織實施。
4.動員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學校、社區、企業等社會力量,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
5.建立完善考核與評估制度,對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1.科室與人員。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設立健康教育科(室);暫不具備條件的確定相關科(室)負責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接受當地健康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每個機構從事健康教育的專(兼)職人員配備不少於2人。
2.職責與工作內容。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健康教育專業機構緊密配合,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制定、活動開展和效果評估等方面發揮所長,共同探索適宜不同人群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策略和措施,提高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質量,促進公民健康素養的提高。
醫療機構根據客觀條件和自身工作特點,制定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年度計劃。在醫院內設置健康知識宣傳欄或電子視頻,擺放醫學科普資料,開展患者健康教育,強化醫患間的健康信息交流,與媒體合作宣傳健康知識。
公共衛生機構根據客觀條件和自身工作特點,制定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計劃,在疾病預防和保健過程中,普及衛生防病知識,對公眾進行健康指導,協同媒體廣泛傳播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知識,積極主動地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客觀條件和自身工作特點,制定轄區內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計劃,針對轄區內重點人群、重點疾病、主要健康問題和健康危險因素等,通過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發放健康教育宣傳材料、播放醫學科普宣傳片、開展公眾健康諮詢和舉辦健康知識講座等形式,在轄區內廣泛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提高轄區內居民健康知識水平和健康行為生活方式的普及率。
3.經費保障。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項目服務經費,由政府給予專項補助。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給予補償。
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政府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由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償。
附件2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衛疾控發〔2015〕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實施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設置管理是貫徹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前提與重要基礎,是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為做好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工作特點,提出以下意見。
一、崗位設置適用範圍
(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公務員法》實施管理。
(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有在編人員都應當納入崗位管理(國家政策性安排、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和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二、崗位設置要求
(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根據職責要求和轄區工作需要,參照《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職責(2015版)》(見附件)設置工作崗位。各崗位應當具有明確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四)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並執行相應類別的崗位等級規定。
(五)管理崗位指承擔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其設置應當滿足增強機構運轉效能、提升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管理水平的要求,數量和結構比例按照批覆數額確定,其主要業務負責人應當具備醫學專業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醫療衛生從業經歷。
(六)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其設置應當滿足履行疾病預防控制職責任務要求,不得聘用非專業技術人員。新聘用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所需崗位相關專業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邊遠、貧困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部分崗位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七)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輔助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其設置應當滿足保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和提升服務水平的需要。
(八)按照核定的編制設置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85%。管理、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按照核定的編制,合理設置崗位。鼓勵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減少工勤技能崗位。
(九)按照《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職責(2015版)》,各地可結合管理和業務工作需要,合理調整崗位職責類別,根據在編制內設崗、一人一崗的原則,合併或拆分崗位職責,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轄區內已有同級專病防治機構承擔相關任務的,不再重複設置相關崗位。
三、崗位管理
(十)崗位聘用的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4.具有履行崗位職責任務所需的專業技能和素質;
5.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6.具有崗位所需的其它條件。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編制內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以崗定酬,科學考核,合同管理。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設置進行審核,經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是聘用人員、確定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十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崗位設置及聘用要求,實施競聘上崗、擇優聘用。崗位空缺時,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對崗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聘用。
(十三)健全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培養機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執業人員規範化培訓制度。實施全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新聘用的工作人員必須安排上崗培訓和相關業務崗位輪崗實習,培訓合格持證上崗;衛生防病專業技術人員在滿一個崗位聘用期內在基層現場工作時間累計不少於3個月;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十四)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根據各崗位的職責要求,通過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工資與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十五)崗位聘用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衛生防疫津貼;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傳染源,在汙染和危險等環境下工作以及參加應急處置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個人防護和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有關政策待遇。
(十六)對在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及督查工作。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切實做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本意見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附件: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崗位職責(2015版)摘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