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壽被銀保監會罰款30萬元:提供虛假報告報表

2020-12-17 新浪財經

來源: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7月23日消息,銀保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間,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線下填寫投保單、線下收繳保費、業務管理部手工錄單的方式銷售「多利寶終身壽險(投資連結型)」,涉及保費20,097.3萬元。上述業務未通過利安人壽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也未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銷售,但公司在業務投保單上「業務銷售渠道」記載為「網銷」,「代理人姓名」記載為「網絡銷售」,「代理人代碼」記載為「632W10100」(江蘇分公司的虛擬銷售代碼)。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壽向原保監會上報「2017年3月壽險公司網際網路保險統計表」,將上述業務記載為「自營網絡平臺-保險公司」。時任新渠道部副總經理湯偉負責公司網銷業務,網際網路統計數據填報由其審批上報,對提供虛假報告報表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銀保監會對利安人壽罰款30萬元;對湯偉處以警告處分並罰款5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利安人壽成立於2011年7月,公司註冊資本47.2億元人民幣,總部位於南京,公司經營範圍涵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

以下為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0〕52號

當事人: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安人壽)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35號雨潤國際廣場B1樓8-13層

法定代表人:祝義財

當事人:湯偉

身份證號:32010619740323XXXX

職務:時任利安人壽新渠道部副總經理(網銷渠道負責人)

住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橋八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利安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利安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壽通過線下填寫投保單、線下收繳保費、業務管理部手工錄單的方式銷售「多利寶終身壽險(投資連結型)」,涉及保費20,097.3萬元。上述業務未通過利安人壽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也未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銷售,但公司在業務投保單上「業務銷售渠道」記載為「網銷」,「代理人姓名」記載為「網絡銷售」,「代理人代碼」記載為「632W10100」(江蘇分公司的虛擬銷售代碼)。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壽向原保監會上報「2017年3月壽險公司網際網路保險統計表」,將上述業務記載為「自營網絡平臺-保險公司」。

時任新渠道部副總經理湯偉負責公司網銷業務,網際網路統計數據填報由其審批上報,對提供虛假報告報表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網際網路保險統計表、分析報告報送截屏、湯偉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利安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湯偉警告並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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