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是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原法中,第五條第二項「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改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著作權法。這意味著,「時事新聞無版權」的局面被打破,今後,新聞媒體將能依法維護時事新聞的著作權。這是值得肯定的進步。
通過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改,相關障礙得以搬走,相關爭議得以消除,相關界限得以釐清。儘管長期以來,「時事新聞有無版權」就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但原法中的第五條第二項,客觀上卻成了侵權者否認侵權的「依據」。例如,在過往的訴訟中,被傳統媒體訴侵權的一方,通常會以原法中第五條第二項作為抗辯理由。今後這一幕將不會再出現。
時事新聞比單純事實消息有著顯而易見的寬闊外沿和內涵。假如一場球賽的比分是單純事實消息的話,那麼圍繞這場比賽,媒體投入時間、財力成本所生產的新聞報導,包括獨家向受眾展示的這場比賽的幕前幕後內容,則無疑是媒體的智力勞動成果,是不能被無償分享的。簡單點說,時事新聞報導是作品,而不僅僅是一個「單純事實消息」。世上沒有「順走」他人作品而不用承擔責任的道理。
這些年來,媒體為保護著作權而展開的行動不少,但這一過程艱難無比。傳統媒體常遭侵權,而維權成本高、周期長、賠償金額低,往往成為傳統媒體進行維權的阻力。有些媒體因此不願意站出來大聲說不,與非法使用其作品的單位打官司。
現代快報曾經花了3年時間為4篇稿件維權,足以顯現維權之難。2018年6月21日,一公司在未經現代快報公司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在其運營的網站轉載並向公眾傳播《緊鄰南朝石刻,國家文物局:仙新路過江通道方案要改》作品。該公司辯稱涉案文章是時事類新聞,僅為事實消息,並沒有作者的思想、觀點等,不適用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轉載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也沒有盈利。法院判決該公司侵犯現代快報公司對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處賠償現代快報公司相關經濟損失。其時,已是兩年之後。
因畏難而放棄合法權益,是令人遺憾的。這也顯示出破解「傳統媒體維權難」的迫切性與重要性。顯然,法律的修繕,消除了不利於媒體保護著作權的因素,為媒體維權起到了撐腰、鼓勵作用。我們相信,未來,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打擊、遏制,將越來越給力。
現代快報評論員 戴之深
(編輯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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