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

2020-12-06 騰訊網

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和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

著作權法今年迎來施行30周年,此次修改是十年來首次修訂,也是30年來最大幅度修改。

著作權維權成本高、賠償低,是著作權保護一直以來的痛點。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了一系列懲罰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另外,此次著作權法對「作品」定義作出調整,網絡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

焦點1

「時事新聞」將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的不適用範圍原本包括「時事新聞」,修改後變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這意味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成為歷史。

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閻曉宏表示,著作權法對此作出修改,將納入合理使用範疇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說明時事新聞只要能夠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將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前對於時事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是有爭議的,有些網絡平臺把傳統媒體報導拿過來,認為可以不用徵得許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報酬。這次從立法環節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將有利於加強對新聞作品版權的保護。」閻曉宏說。此前,雖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在執行中強調,構成作品的時事新聞是受法律保護的,但畢竟在立法環節上存在瑕疵和缺陷,在實踐中很容易被誤解,使新聞媒體面臨維權難題。

這一修改,將使「搬運」和「洗稿」行為面臨更嚴格的法律約束。打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幌子,原先許多媒體的新聞作品被無償搬運,甚至被改頭換面地「洗稿」。閻曉宏表示,「洗稿」雖然不是直接抄襲和剽竊,但基於已有的新聞作品改頭換面,包裝成自己的作品,也是掠奪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種行為,而且含有主觀故意的惡劣行為。這種行為具有隱蔽性、複雜性,大多數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難以形成一致,對於這樣比較複雜的新聞作品的版權糾紛,應當由專業人士分析比對,並由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

那麼,在實際操作中,界定「新聞作品」與「單純事實消息」會不會遇到困難?

閻曉宏認為,這兩者的界定應該不難,因為單純事實消息很容易判斷,只有最簡單的時間、地點、事件等信息。如果反映了作者的語言文字風格,以及相應看法和觀點,而且具有獨創性,就屬於智力成果,應該屬於新聞作品,而不是單純事實消息。這樣的規定對新聞媒體著作權保護是非常有意義的。

焦點2

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針對草案二審稿,有的部門提出,為了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建議增加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規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舉證規則並明確對侵權複製品及製造工具等進行銷毀的措施。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相關規定,明確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為五百元,對侵權複製品及其製造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賠償金額,由原先的五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社會各界對著作權侵權賠償低、法定賠償額30年不變和填平原則長期詬病。這次修法,不但摒棄了填平原則,明確了法定賠償額的下限為500元,法定賠償數額上限提高到500萬元,同時還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原則,對於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情況,處以違法經營額1-5倍的罰款。

張洪波認為,這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對侵權盜版行為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有效遏制侵權盜版行為的發生;權利人的主動維權意識將進一步增強,很多著作權侵權糾紛當事人會尋求通過調解、和解、仲裁等比較平和的方式解決糾紛,化解大量社會矛盾,分解司法機關壓力。同時,也與商標法、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法律步調一致,形成社會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盜版的統一打擊態勢。

焦點3

「作品」定義作出與時俱進修改

著作權法的總則第一條即提出,該法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對「作品」的定義,對於著作權法至關重要。

此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對「作品」定義進行了兩處修改。一是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二是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張洪波認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將「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並作出這兩處修改,這樣的規定更趨合理,有很強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可以將現行法無法囊括的作品類型、未來出現的新作品類型,都納入調整的範疇。

閻曉宏表示,這是著作權法問世30年以來一次較大幅度的修訂,將原來一些簡單的規定修改得更為翔實,儘可能對很多概念進行了界定。比如對「作品」的定義,此次修改適應了創作領域發展的新形勢,也更為嚴謹。

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周家奇認為,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與今年正式生效的國際條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保持一致,與國際慣例接軌。

此前著作權法中定義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與上世紀70年代修訂的伯爾尼公約接軌,當時主要的影視作品就是電影、電視劇、紀錄片等。周家奇說,我國著作權法對影視保護側重於「攝製」類作品,如今更多作品類型湧現,包括動畫、遊戲等非攝製類作品,此次以「視聽作品」的定義加以保護,表面上是變更了一個名稱,實質上打破了對這類作品認識上的禁錮。

有視頻內容平臺法務人員表示,將「視聽作品」寫入著作權法,將對除電影、電視劇外視聽作品的保護起到重要作用,較大程度地破除了相當多數量的視頻作品無法滿足現行著作權法「作品」定義的窘境,將使得更多應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的作品得以囊括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

從目前行業發展趨勢來看,「視聽作品」將涵蓋視頻剪輯、短視頻、網劇等類型,此定義將對目前司法實踐中難以歸類或存在爭議的特殊類型的作品進行更好地保護。日新月異的新型視頻作品,只要具備視聽屬性,即屬於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定義,便可名正言順地獲得保護。

焦點4

增強侵犯著作權的執法力度

此次修訂特別增加一條,針對監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的問題,對監管部門執法作出相關規定。

新增的一條明確,主管著作權的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於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權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閻曉宏表示,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加大了著作權行政部門的查處權、罰沒權等侵權盜版處罰力度。周家奇認為,此次通過修法對著作權法機關的執法權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提出高額罰款,對侵權者也會產生法律威懾,將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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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作品的定義上升入法,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這樣的規定更趨合理,更容易判斷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可以將近年來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作品類型納入保護。而現行法無法囊括的作品類型、未來出現新作品類型,都納入範疇,避免法官在審理新型作品案件時隨意解釋、擴大或縮小作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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