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終成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2020-12-06 北青網

    斯傳

    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作出了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同時大幅提高了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

    《著作權法》已施行30周年,此次修改是30年來最大幅度修改。由於民法典未將「智慧財產權編」納入,意味著關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仍將由現行單行法予以規制。近年來,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發生變化,對相關法律及時進行修改十分必要。

    此番《著作權法》修改,摒棄了填平原則,也就是不再以權利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實際所得作為賠償限額,而是規定了一系列的懲罰措施。既新增了500元的最低賠償額,更將最高賠償額從5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此舉大幅提高了侵權成本,有利於緩解著作權維權長期以來成本高、賠償低的痛點。

    將網絡短視頻等「視聽作品」以及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是本次修改一大亮點。其中最引人關注的一大修改,是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進一步壓縮為「單純事實消息」。換言之,新聞作品但凡不是僅有簡單的時間、地點、事件等信息,就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時事新聞沒有著作權,不受法律保護,從此成為歷史。

    在過去,何謂「時事新聞」一直存在著界定困難。似乎只要跟時事相關,或者跟新聞相關,就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免費品。無論是最初的PC端新聞網站,還是後來的手機端新聞APP,很多都是直接轉載傳統媒體的新聞報導,既不徵得許可,也不支付報酬。

    直接無償搬運之外,還有人打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幌子,對媒體的新聞作品進行改頭換面地洗稿。類似行為本質上是對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種掠奪,而且主觀惡意滿滿。對新聞媒體來說,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記者辛辛苦苦採寫的稿件,別人隨隨便便就給免費拿走了。

    不公平的競爭,讓某些網絡新媒體,節省了一大筆內容生產成本,結果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很多傳統媒體的深度報導不復存在,需要支付作者稿費的評論版面等也不得不大幅壓縮。

    所謂「作品」包含三個基本特徵:一是一定範圍內的智力創作成果,二是有一定形式加以體現,三是必須具有獨創性。時事新聞只要具有獨創性,就屬於智力成果,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此次修法,將不受法律保護的「時事新聞」壓縮為「單純事實消息」,意味著絕大多數新聞作品,都將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絕對是必要的糾偏。

    「時事新聞」終成受法律保護的「作品」,是對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立法進步。法律層面的具體明確,有利於打擊免費搬運和洗稿等侵權行為,有利於新聞媒體和媒體作者維護自身權益,更有利於媒體競爭從「流量為王」重回「內容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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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時事新聞」與「單純事實消息」,遏制新聞作品侵權盜版新京報:定義中將合理使用範疇的「時事新聞」改為「單純事實消息」,這對「洗稿」「搬運」新聞作品等現象是否會有明顯遏制作用?張洪波: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受保護,同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時事新聞」定義為「單純的事實消息」。但是實踐中,新聞界和產業界對於「時事新聞」與「單純的事實消息」是否為同一性,長期意見不一致,對「時事新聞」的定義和範圍界定標準不統一。
  • 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時事新聞作品受法律保護,源自新聞界長期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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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新聞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
    另外,此次著作權法對「作品」定義作出調整,網絡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 焦點1 「時事新聞」將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的不適用範圍原本包括「時事新聞」,修改後變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這意味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成為歷史。
  • 哪些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一、違法作品創作人創作的作品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傷風化,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必須明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即可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而是否違法,需要在公開並審查之後才能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對作品必須在審查之後才授予著作權,因此,在確認作品違法之前,對其享有的著作權應予承認,一旦確認該作品內容違法,則認定其自始即不享有著作權。
  • 著作權法修改 時事新聞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
    另外,此次著作權法對「作品」定義作出調整,網絡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焦點1「時事新聞」將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的不適用範圍原本包括「時事新聞」,修改後變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這意味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成為歷史。
  • 時事新聞、視聽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專家解讀修法解決的痛點
    焦點1「時事新聞」將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的不適用範圍原本包括「時事新聞」,修改後變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這意味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成為歷史。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閻曉宏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著作權法對此作出修改,將納入合理使用範疇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說明時事新聞只要能夠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前對於時事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是有爭議的,有些網絡平臺把傳統媒體報導拿過來,認為可以不用徵得許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報酬。
  • 新聞照片受著作權保護
    在傳媒實踐中,存在一個普遍的認知誤區,即認為圖片新聞或者給文字新聞配發的圖片都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時事新聞」,可以自由複製、傳播。因此,在很多新聞中,記者辛勤拍攝的照片往往被他人任意剽竊、轉載。那麼,新聞照片可以主張著作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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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聞作品的保護關係到新聞事業的發展興衰。媒體融合技術背景下,新聞產品更加多樣複雜,新聞作品侵權也呈高發態勢。面對形態不斷創新、形式更加多樣的新聞產品,確定明晰的新聞作品認定標準是適用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條件。本文認為,只要融媒體新聞產品的基本內容是事實信息,具有新聞學意義上的新聞價值,且具備一定程度獨創性,都屬於新聞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律法規的保護。
  • 新聞作品版權保護勢在必行
    「事實不受保護」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時事新聞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為避免對事實的壟斷,妨礙他人根據相同事實創作不同作品,《著作權法》對這種文字描述不予保護;2.時事新聞的文字表達可能無法展示撰寫者的個性,也無法滿足《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所以並不構成作品。 通過對《著作權法》不保護時事新聞原因的簡單探究,恰恰可以佐證新聞作品的可版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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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此次修訂,明確時事新聞如果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將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對新聞作品的「洗稿」行為,如果認定屬於侵犯時事新聞作品的著作權,也受到更有力的懲罰。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閻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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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評:明確時事新聞著作權,向「新聞搬運工」說不
    據人民日報報導,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是這部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時隔10年的一次重要修訂。修改後,原法中「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改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  換言之,新法明確了新聞報導的著作權保護、適用原則,之前紛紛擾擾20多年的「時事新聞到底有沒有版權」問題,終於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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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不受保護」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時事新聞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為避免對事實的壟斷,妨礙他人根據相同事實創作不同作品,《著作權法》對這種文字描述不予保護;2.時事新聞的文字表達可能無法展示撰寫者的個性,也無法滿足《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所以並不構成作品。   通過對《著作權法》不保護時事新聞原因的簡單探究,恰恰可以佐證新聞作品的可版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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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無論是寫實的新聞報導還是虛構的文學作品,只要構成有獨創性的表達,就可以作為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新聞作品的獨創性尤其體現在作者的材料選擇、遣詞用句和謀篇布局等方面。」劉文杰說。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有些時事新聞是對事實性的單純描述和報導,屬於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範圍。
  • 融媒體環境下如何保護新聞作品版權
    在媒體融合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黨報、黨網的法律人,我們也在思考如何進行新聞權利的保護。尊重原創、鼓勵創新,融媒體環境下,新聞版權更需要保護。   新聞沒有版權的觀念要改變   何謂「新聞」?《現代漢語詞典》對新聞的釋義是: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報導的消息;泛指社會上最近發生的事情。
  • 明確「時事新聞版權」,終於等到這一天
    原法中,第五條第二項「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改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著作權法。這意味著,「時事新聞無版權」的局面被打破,今後,新聞媒體將能依法維護時事新聞的著作權。這是值得肯定的進步。通過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改,相關障礙得以搬走,相關爭議得以消除,相關界限得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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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純事實消息不受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但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
  • 西方國家新聞版權保護的舉措與借鑑
    英國著作權法規定:「新聞之上不存在版權,除非主旨被記錄在實物作品上。」也就是說,只要新聞事實被有形載體所呈現,作者對原始素材進行了智力加工並體現了獨創性,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法國著作權法並沒排除對「時事消息」的保護。新聞標題,只要體現出創造性,也會同新聞作品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還有一些國家,對新聞作品中蘊含的獨創性進行了區分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