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秉志:不能任意擴大刑法的規制範圍

2020-12-04 正義網

  在2013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上,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詳解本屆年會刑法學研究的焦點、亮點,並對部分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予以回應。

  記者:今年年會的理論議題為何確定為「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協調發展」?這是否預示了刑法學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方向?

  趙秉志:經過刑法學研究會領導成員的充分討論,最終確立了這一議題。刑法學研究會成立迄今近三十年,年會研討經歷了從理論、實務議題不分,到理論、實務議題分別研討的過程。我國的刑法學研究會與國外的一些刑法學研究組織有所不同,有些國家組織的年會就是學者們共聚研究刑法學純理論問題。我國刑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得較為緊密,注意積極吸納實務部門參加。我認為,作為應用法學的刑法學應當對實務工作產生影響,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意義。

  因此,刑法學年會從2001年開始分別設置理論議題與實務議題。其中,理論議題注重學術基本問題系統研究的積累,以達到新的理論廣度、深度,實現對「專門理論問題的集大成」為研討目標。去年我們討論了刑法與憲法的關係,今年討論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係,以期理順刑法與刑訴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商法、社會法等部門法之間的協調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的整體進步。

  刑法是保障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合理確定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調整範圍和界限,是當前我國法律制度改革所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在刑法教科書中,這一問題一般在緒論章節「刑法的性質」中有所涉及,但是30多年來一直缺乏系統而深入的研究。今年著重研究這一議題,既是重要的理論問題和立法問題,也是重要的司法問題,對我國刑法立法與司法實務工作均具有重大的理論指導意義,實現了前所未有的開拓。

  今年的議題也具有方法論意義。從研究方法上看,打通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研究壁壘,有利於更加全面地保護法益,合理把握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係。如刑法承認事實婚姻,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看似矛盾的規定卻分別對應保護了不同的法益(刑法重在保護重婚罪被害人的權益並懲治犯罪,婚姻法則重在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並強調登記在婚姻關係成立中的重要性)。只有結合二者進行研究,才能認識到刑法與婚姻法對事實婚姻不同態度背後的合理性。

  記者:本次年會的實務議題是「當代中國腐敗犯罪的防制對策研究」,您能否談一談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的完善路徑?

  趙秉志:之前的多次年會都曾將某些腐敗犯罪的懲治作為實務議題之一,但是對腐敗犯罪進行全方位研究並將其單獨作為唯一的實務議題,今年還是首次。黨的十八大以後,黨和國家對反腐敗工作的重視達到了新高度。刑法學年會的實務議題及時回應了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工作的客觀需要。

  但腐敗問題不是通過短時間研究就可以完全解決的,特別是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後,公約中某些超前性規定在我國還難以一蹴而就。例如,有學者主張擴大賄賂範圍,提出「性賄賂」入罪,認為賄賂範圍不僅從「財物」擴展到「財產性利益」,還應再擴展到「不正當好處」等。而從實踐理性出發,對賄賂範圍的擴展應限定在「能用財產性利益進行衡量」,如果不能以之衡量,則需保持謹慎。對腐敗問題,刑法要實現有力懲治與謙抑性之間的合理平衡,不能任意擴大刑法的規制範圍。

  另外,反腐敗問題不僅是司法問題,也是立法問題。如貪汙、受賄犯罪的數額問題,現行刑法的規定有可能造成量刑失衡,近年來社會反應強烈,表明立法上還存在明顯的漏洞。可以說,反腐敗犯罪防治問題的研究會帶動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記者:有觀點認為嫖宿幼女罪應廢除,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存在口袋化問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質疑「輕縱」貪官,您怎麼看?

  趙秉志:嫖宿幼女罪絕不是立法疏忽才制定出來的。嫖宿幼女罪與姦淫幼女的犯罪相比是較輕罪名。主要考慮到此種犯罪一般發生在色情交易場所,行為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是出於強迫,行為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姦淫幼女的犯罪而言較小。

  但是,與普通情節的姦淫幼女犯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起點刑、最高刑更高,是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並處罰金。而姦淫幼女犯罪僅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普通的嫖宿幼女罪比普通的姦淫幼女犯罪處罰更重,因此有學者主張對嚴懲此種犯罪而言無需廢除該罪名。此外,從刑法謙抑性和罪責刑相適應角度看,對嫖宿幼女罪也不宜適用無期徒刑、死刑,十五年的最高刑已經足以懲治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為。

  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看,尋釁滋事罪與非法經營罪都有一定「口袋」性質,但由於立法的概括性、特定領域規範的有限性,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並不意味著嚴格的對號入座,具有一定概括性的罪名亦有其存在之必要。當然,對於尋釁滋事、非法經營等罪名的適用範圍,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和限定。例如,近年來最高法院對非法經營罪的限制適用非常重視,要求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有國家法律規定或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不能隨意擴大非法經營的範圍。該罪名是規制特種行業非法經營的行為,不能任意擴大到所有行業。

  從反腐敗司法實際需要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有存在之必要,但是要進行一定的改革。該罪名是推定的犯罪,對於貪腐犯罪嫌疑人不願說明來源的財產就推定為非法所得。我認為貪腐犯罪查處中的推定範圍可考慮予以適當擴大,如受賄罪,只要檢察機關證明存在客觀聯繫(即行為人收受財物與行為人的職務相關,並存在為送財物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可推定為行為人具有受賄罪的主觀故意,而行為人當然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不具有此種犯罪意圖和目的。國外境外貪腐犯罪的證明標準大多比我國要低,我國刑法、刑訴法學者可以予以研究借鑑,並根據國際公約和其他國家的成熟經驗提出完善立法、司法的建議。

  記者:今年,夏俊峰案引發公眾對廢除死刑的關注,您如何看待廢死論?

  趙秉志:就死刑改革而言,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在司法中強調要少殺、慎殺。在死刑改革道路上,政策是導向,立法是基礎,司法是關鍵。通過嚴格司法,控制死刑適用,可以有效減少死刑。

  我認為,死刑的適用在司法中應體現出逐漸下降的趨勢,利用刑法典總則中坦白、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分則中判處死刑的罪名進行司法嚴控。相信經過未來的不懈努力,用司法促進立法,可以將死刑實際適用嚴格限制在極少數危害極其嚴重的罪名上。

相關焦點

  • 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制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犯罪呈現出高技術性、危害嚴重性及行為便利性等特徵,但是現有的刑法規制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無法應對網絡犯罪這些新特徵。因此,需要加強技術規制、提高量刑幅度以及擴大規制範圍。
  • 趙秉志詳解刑法修正案(七)反腐新罪名
    因此,考慮到傳統的親屬倫理觀念、現實合理性以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法目的在於懲治特定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為等因素,我認為,對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的「近親屬」而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明顯過窄,應予適當擴大,目前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確定的近親屬的範圍為宜。
  • 趙秉志:刑法修改應側重於恐怖犯罪、腐敗犯罪等
    正義網北京11月19日電(見習記者 何青)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時隔3年半,刑法再度啟動修改。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今天做客正義網「正義論壇」時表示,刑法修改主要以修正案的形式進行,應側重於恐怖犯罪、腐敗犯罪、網絡犯罪等。  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重大戰略部署。
  • 刑法專家趙秉志:中國最終將廢除所有犯罪的死刑
    趙秉志說,把醉駕這一預防性的行為入罪,是刑法一項新的探索,應充分肯定。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飆車有「情節惡劣」的限定,但對醉駕並沒有這一限定。這就意味著只要醉駕,不論是否有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  對此,趙秉志認為,醉駕不分情節「一律入罪」過於嚴厲,「對是否構成醉駕有必要進行數量和程度上的細化和限制,還要結合醫學進行科學的考量」。
  • 刑法學泰鬥趙秉志被處分是個好事!
    7月24日以來,多個網絡媒體援引經濟觀察報一篇《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因生活作風問題被處分》報導,稱「知名法學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風等問題,近日被北師大黨委予以留黨察看、免去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停止招收研究生等處分。」
  • 專訪趙秉志:憲法發展與刑法進步之互動
    在年會舉行期間,記者就本屆年會主題的有關話題專訪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  記者:本屆年會將刑法與憲法的關係作為主題,是為了紀念82憲法頒行30周年嗎?  趙秉志:是的,今年是我國82憲法頒行30周年,此次年會主題的確立確實考慮到了這一背景。
  • 因生活作風問題 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被免職
    (原標題:因生活作風問題 知名法學家趙秉志被處分) 經濟觀察報知名法學家
  • 因生活作風問題 知名法學家、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被免職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經濟觀察報 首席記者 李微敖 知名法學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風等問題,近日被北師大黨委予以留黨察看、免去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停止招收研究生等處分。
  • 刑法學專家趙秉志:
    今天,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秉志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說。   3月9日,在全國人大山西代表團的小組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回答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玉臻的提問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死刑核准權,但具體時間尚未確定。   死刑核准是保障立法規定適用和司法程序正當的重要程序。
  • 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點評2010年八大刑事案件熱點案件倒逼刑法規範...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逐一點評了2010年發生的8個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趙秉志說,梳理這一年發生的案件,期待改變的地方還有很多,除了刑訊逼供、有罪推定、非法拘禁,還有暴力取證,以及為趙作海吶喊的「民意」……因此,如果刑法規範不能在犯罪行為面前發揮應有的評價機能,又豈止是趙作海們的悲哀!藉此以血淚換來社會關注的同時,如果未能有效地反思、改變現有司法體系中陳舊的內容,冤假錯案不僅會侵蝕蒙冤者的肌體,更會腐蝕法治進程的根基。
  • 中國學者趙秉志當選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
    18屆刑法國際大會,於2009年9月20-27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堡隆重召開。來自各國的刑法學者暨法律官員約700餘人出席了本屆大會。大會經過分組討論和大會審議,通過了「犯罪預備和實施的擴展形式」、「資助恐怖主義的犯罪」、「人權保障的特殊程序措施」和「普遍管轄原則」等四個議題的決議。   本屆大會上,國際刑法學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
  • 經濟刑法規制應當適度限縮
    主要有以下幾點:  經濟刑法主要價值定位失當。  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刑法學界均認為,保護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發展的有序進行是經濟刑法的首要使命。學者之所以這樣認為,實質上只是對經濟刑法法條的反映,縱觀法條,「秩序」一詞在刑法中出現了50餘次。然而,作為以經濟為規制對象的經濟刑法學,應當牢牢地抓住經濟的核心要義,將眼光不斷徘徊於經濟學與刑法學之間。
  • 中國學者趙秉志當選第18屆刑法學協會副主席(圖)
    由國際刑法學協會主辦的第18屆刑法學國際大會,於2009年9月20至27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堡隆重召開。大會通過了「犯罪預備和實施的擴展形式」、「資助恐怖主義的犯罪」、「人權保障的特殊程序措施」和「普遍管轄原則」四個議題的決議。
  • 趙秉志 一位法律學人的雄關漫道
    刑法學界還沒有60歲以下的教授;37歲成為新中國第四批刑法專業博導時,全國一共9位博導,只有這一位青年。  現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的趙秉志是新中國成立將近40年才出現的首位刑法學博士,首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2001年開始擔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前不久更作為專家學者應邀多次參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立法研擬工作。
  • 用刑法規制電子商務失範行為
    為改善電子商務的交易環境,推進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在完善前置性立法的同時,將相關內容納入刑法規制已是當務之急。  何為電子商務失範行為  電子商務失範行為包括惡意註冊、虛假認證、虛假交易等三類行為。  惡意註冊。
  • 趙秉志:人生4次重要選擇讓我以刑法學為畢生事業
    與法治結緣 經歷人生四次重要選擇  恢復高考後,趙秉志從政治學專業轉而學習刑法專業,這其中有怎樣的故事呢?對於這段經歷,他回憶道:「當年,我考入鄭州大學政治系開始讀的是政治學專業。但導師高銘暄教授認為我的優勢在學術,並指出我還肩負著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科暨全國刑法學研究會的重要職責,希望我以學術為重。基於學術使命感和恩師的願望,雖有猶豫,我最終還是選擇了留在高校從事刑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  說到第四次選擇,趙秉志覺得加盟北京師範大學開創他事業發展的新天地。
  • 刑法學大佬,除了張明楷、周光權、陳興良,還有誰?
    張明楷、周光權、陳興良是法科學子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三位刑法學界大佬。其中,周光權老師還是陳興良老師的學生。其實,說到中國刑法,還有一個人不能忽略,他就是趙秉志老師。圖為趙秉志老師趙秉志是前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及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 刑法立法解釋:購買食用珍貴野生動物擬追刑責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買來吃或者買來用的,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同時,還要注意這個解釋有幾個要點,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為這個用途而購買。如果確實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 因生活作風問題 知名法學家趙秉志被處分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經濟觀察報 首席記者 李微敖 知名法學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風等問題,近日被北師大黨委予以留黨察看、免去北師大刑法學院院長、停止招收研究生等處分。
  • 淺析危險駕駛之域內外法律規制異同
    在風險社會中,刑法變成管理不安全性的風險控制工具。 不過,傳統的罪責刑法重視研究客觀侵害和事後打擊,已經不能滿足人們進行風險控制、保障安全的需要,因而開始轉向更為安全的刑法,即將風險社會中刑法的幹預提前化,或者說將刑法之防衛線進行前置。 汽車時代到來後,人類總在想方設法,在利用汽車服務人類與儘量歸避現代科技可能引起的重大災禍之間,求得一種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