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的主題是「刑法與憲法之協調發展」,與以往年會主題相比,此次年會主題比較宏觀,而且超越了刑法學本身。在年會舉行期間,記者就本屆年會主題的有關話題專訪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
記者:本屆年會將刑法與憲法的關係作為主題,是為了紀念82憲法頒行30周年嗎?
趙秉志:是的,今年是我國82憲法頒行30周年,此次年會主題的確立確實考慮到了這一背景。但是除了紀念現行憲法頒行30周年,年會主題所涉及的刑法與憲法的關係問題,本身是一個非常重要而以往又常常被忽視的話題,需要刑法學界深入研究探討。以刑法為代表的基本法律與憲法之間的銜接程度是判斷一國憲法的權威、法律體系的嚴密完整程度、法律的科學性及立法技術是否成熟和規範等指標的重要參考依據。30年來,伴隨著憲法的發展,我國刑法在基本理念、主要制度、法律規範以及立法模式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進步,刑法與憲法的關係也得以充分協調發展。加強刑法與憲法的關係研究,以憲法引領刑法的理念提升和規範完善,是進一步促進刑法進步的需要。
記者:年會期間,有學者提出,刑法的立法、司法以及進一步的發展都應受到根本大法———憲法的限制與制約,這與年會「刑法與憲法之協調發展」的主題似乎存在差異,您對此如何評價?
趙秉志:對刑法與憲法的關係,在理論上確實有不同的認識,其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即「憲法母法說」、「憲法依據說」和「不牴觸說」。這三種觀點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在刑法服從憲法的剛性上依次遞減,刑法立法的靈活性則是依次遞增。我國刑法典第1條將憲法與刑法的關係定位為一種「依據」關係,採取的是「憲法依據說」。刑法必須以憲法為其立法根據,必須在自己的領域內具體貫徹憲法的精神和原則,通過具體的刑法規範及其適用,保障憲法的實施。對於刑法的立法與進步,不能僅僅看到其要受到憲法的限制與影響,而應該認識到刑法可以在不違背憲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基礎上進行獨立的立法。這種刑法立法所引發的觀念更新反過來又會對憲法觀念和規範產生促進作用,推動憲法的發展和完善。因此,刑法與憲法之間存在協調發展的關係,而認為刑法發展完全受憲法制約的認識則是不妥當的。
記者:您認為刑法與憲法之間存在協調發展的關係,但也有參會代表提出,憲法是根本大法,是刑法的上位法,而「協調」發展的表述給人感覺兩者之間是平等關係。您對此如何考慮?
趙秉志:我認為,「協調」的表述並不一定就代表雙方是平起平坐的關係,「協調」在這裡強調了刑法所具有的「能動」作用,即刑法雖然要服從憲法,但是也具有立法自由空間,而且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刑法的進步也會促進憲法理念的更新和憲法規範的發展。
記者:憲法發展對刑法進步的影響容易被人們所認識,比如新的憲法規範與原有的刑法規範出現衝突時,刑法規範就必須加以調整,而刑法進步對憲法的發展所具有的影響似乎不容易為人注意,請問其影響體現在哪些方面?
趙秉志:確實如你所說,憲法發展對刑法進步的影響已經為國內外諸多法律實踐所證明,而刑法對憲法發展的影響容易受到忽視。也正因為如此,才會有刑法發展完全受憲法制約的觀點。我認為,刑法對憲法發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刑法立法、司法理念的轉變會促進憲法觀念的革新。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決定了其規範調整較之於刑法更為複雜。一種理論、制度或者觀念只有為社會所普遍接受時,才有可能上升為憲法規範。憲法規範修改的這種滯後性決定了憲法理念的革新需要由其他法律來帶動。其中,刑法立法和司法理念的更新是促進憲法觀念革新的重要方面。二是刑法規範的憲法化。刑法憲法化是把有關犯罪與刑罰的基本原則寫入憲法,以彰顯刑法人權保障功能的一種趨勢。刑法規範的憲法化體現了刑法對憲法發展的促進作用。
記者:您能否舉例加以說明?
趙秉志:我國1997年刑法典將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為了鞏固這一理念同時也為了協調憲法與刑法的關係,1999年憲法修正案也作出了調整,將憲法原第28條中的「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除了「反革命」規定的修改,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法治等的規定在時間上都要晚於刑法典。早在憲法修正之前,刑法典就已經規定了體現現代法治精神和人權保障思想的罪刑法定原則。當然,憲法的修改又對刑法觀念、原則的貫徹產生鞏固和促進作用。這表明,憲法發展與刑法進步的影響是雙向的:一方面,憲法的發展對現代刑法理念、刑法規範的確定和鞏固具有積極的促進和制約作用;另一方面,現代刑法觀念的確定和發展也會對憲法理念、憲法規範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30年來,憲法發展與刑法進步是我國法治建設領域取得的重大成就,兩者相輔相成,協調發展,共同推動了我國法治的進步。
記者:那麼將來我國刑法與憲法如何進一步協調發展?
趙秉志:憲法與刑法的協調是我國法治進步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國刑法發展的基本要求。從刑法發展的角度看,未來我國還應立足於憲法對刑法的指引與制約作用,積極推進刑法理念的提升和刑法規範的發展,前者是指刑法憲法化,後者則是指憲法刑法化。
記者:請您具體闡述一下。
趙秉志:首先,隨著社會的發展,罪刑法定、人權保障、刑法謙抑等現代法治理念已逐漸深入人心,成為我國刑法的基礎理念。不過由於實踐情況錯綜複雜,這些理念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出現反覆、遇到挫折。從鞏固、深化和提升現代刑法理念的角度看,我國有必要將一些現代刑法基礎理念入憲,其中也包括限制或者廢止死刑、禁止非人道的刑罰等刑罰理念。這就是刑法憲法化。其次,從憲法刑法化的角度,我國刑法應當注重從兩個方面加強憲法的刑法貫徹:一是要進一步全面貫徹憲法的人權保障理念和法治原則。對此,應依照人權保障理念對死刑、非監禁刑等刑罰制度作適當的改革和完善,合理處理好入罪與出罪的關係;堅持法治原則,進一步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增強罪刑規範的明確性。二是進一步貫徹憲法的具體規範,比如要完善刑法規範,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社會安全和國家安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