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宿的興起,一些城市小區成了民宿聚集地。一些城市地理位置優越的小區內都有民宿,甚至有的「網紅」小區內有民宿近百家。發展民宿業初衷是盤活閒置住房資源,鼓勵共享經濟發展,有效利用城鄉資源。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民宿出現的擾民和安全等方面問題是民宿發展過程中相關標準和監管措施缺失造成的,加強城市民宿監管勢在必行。
No.1
民宿劃分標準缺失
目前關於民宿的概念和劃分標準無論業界還是學界都沒有準確統一的說法。各地根據自己的發展情況對民宿管理範圍提出新的劃定,但並沒有對民宿的類型進行劃分,而且偏重於對於鄉村民宿的發展。
對於目前在各大網際網路民宿平臺上熱賣的城市民宿顯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給民宿的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No.2
民宿監管立法缺失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民宿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
2015年《關於加速發展服務業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積極發展客棧民宿、短租公寓、長租公寓等細分業態」,這無疑推動了民宿產業的合法化。2016年《關於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提出,大力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有規劃地開發休閒農莊、鄉村酒店、特色民宿、自家露營、戶外運動等鄉村休閒度假產品。
國家層面的相關政策是以鼓勵發展為主,但沒有監管的相關規定。旅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近年來,浙江、江蘇、福建、廣東等省市陸續出臺了關於民宿管理的相關辦法。雖然各地以各種法律、法規、條例、指導意見、管理辦法等形式試圖規範民宿產業發展。但目前的著力點依舊在鄉村民宿,而忽略了城市民宿的監督管理。
No.3
民宿監管的主體缺失
民宿的經營管理涉及治安、衛生、消防、稅收、旅遊等多個部門監督管理,然而這些主體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對於民宿的監督管理也沒有形成聯合聯動機制,使得民宿監管主體不明確,處於誰都能管而誰都沒有管的尷尬局面。
大部分城市民宿的經營者都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或相關備案,因為房屋產權性質、建築結構、消防規定等問題,不知道該向哪個部門申請相關手續,使得城市民宿一直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
民宿監管主體不明確,使得民宿監管只能處於被動監管狀態,只有當民宿出現相關投訴、舉報或安全問題時,才受到有關部門的監管。監管主體的缺失不利於發揮引導規範作用,會導致民宿經營投機行為泛濫,制約民宿產業的健康發展。
No.4
違法經營懲罰機制缺失
雖然很多地方政府都出臺了關於民宿管理的相關規定,但是從執行效果來看仍存在一定問題。很多城市民宿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相關糾紛和擾民情況,處理方式一般比較簡單,處理過後民宿依舊正常營業。很多民宿經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導致民宿違法經營得不到有效遏制,最終導致城市民宿市場管理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