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書之法律篇(二):洞穴奇案、電車難題與無知之幕

2020-09-03 沒有記憶的河流

沒有正義的秩序

正如沒有秩序的正義

隨著鐵幕升起

上古的野獸已經死去

醒來的

所謂荒謬的真理

所謂蒼白的邏輯

——《亂》



1.《洞穴奇案》:思想實驗與哥德爾不完備定理(豆瓣評分:8.9)

思想實驗雖然存在於虛擬的時空之中,並依賴於賦定條件,但依然具有十分重大的優越性。法學屬於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無法用嚴密的數學邏輯去證實(即使是法律實證分析,受制於種種自變量,也達不到完全真實可靠),當然也不能用物理化學實驗證偽,所以思想實驗便顯得尤為重要。

洞穴奇案是富勒的一個思想實驗,也是人類歷史上最為有名的思想實驗之一。洞穴奇案作為一個難題,蘊含著對道德的拷問,對法律的考驗。在這個實驗中,公眾和法律人共同體很可能分為兩個陣營,彼此對立。當然,這兩個陣營並分涇渭分明,不然,這個思想實驗的複雜性和重要性也無從凸顯。

洞穴奇案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探險隊員們吃了其中一個成員,依照法律應該如何定罪量刑。富勒虛構了五位法官,並闡明各自立場及觀點。在此基礎上,作者彼得·薩伯又虛構了九位法官,發展和完善了富勒的觀點。

洞穴奇案雖是一個虛擬的思想實驗,可人類歷史上確實發生過真實的案例,如1842年美國訴霍爾姆斯案、1884年女王訴杜德利和史蒂芬案。所以關於洞穴奇案的探討,絕不是玩弄法律文義的智識遊戲,也不是搬弄哲學邏輯的詭辯主義,它像是一座富礦,有太多可供挖掘和探索的意義和思想,且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觀念的更新,又會衍生出更加豐富的「思想產品」。

正如書中一位法官的觀點,「沒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謬可憎的,而受限於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法律離不開道德,更離不開理性。洞穴奇案正是對人類理性的一個考驗,通過這個考驗,人類的理性得以發展,也因此有了更多反思和省悟的機會。

哥德爾不完備定理告訴我們,任何一個形式系統,只要包括了簡單的初等數論描述,而且是自洽的,它必定包含某些系統內所允許的方法既不能證明真也不能證偽的命題。洞穴奇案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在哥德爾不完備定理的領地之內,但更多的,是通過探討和爭鳴,跳出這一定理,站在更為廣闊和堅厚的視角,推動理性的發展,完善道德的內涵。

2.《電車難題:該不該把胖子退下橋》:重要的不是答案,而是問題(豆瓣評分:8.0)

電車難題作為風靡世界的討論熱點,在法學、哲學、社會學,甚至於經濟學等領域中都能找到支撐或者反對的觀點。而作者的這本書也不在於提供一個答案,而是為讀者提供了一個平臺,打開了一個窗口,由此看到控辯雙方、大學教授以及普通公民等人的觀點。

當然,按照邊沁的功利主義哲學,犧牲一個人,去挽救五個人是符合「最大多數人之幸福」的原則的。然而,正像書中所提及的,所謂「最大多數人之幸福」無疑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哲學觀的終極價值取向,但怎麼才能衡量什麼是「最大多數人之幸福」呢?從長期視角還是短期視角?宏觀還是微觀?主觀感受還是客觀評價?從這方面來看的話,問題又絕非有簡單粗暴的答案。

令人悲觀的是,電車難題恐怕永遠也不會有一個答案,很重要的一個原因,人類無法把所有的元素進行一個公式計算,進而得出最優結果,畢竟變量是無法控制,也是難以計算的。

從我的觀點來看,人類是無法扮演上帝的角色的(假如真有上帝的話),「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無論是在自然災害,還是人為事故面前,犧牲一個無辜的人換取五個人或者更多人的生存我是無法認同的,當然,這是在一般社會意義上。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許電車難題並不是沒有答案,只是沒有統一的答案而已。To be, or not to be, 這是一個問題,也是另一種答案。

3.《要命的選擇:霍爾姆斯殺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無知之幕的升起與落下(豆瓣評分:6.9)

如果法律上也有未解之謎的話,那麼肯定會有「電車難題」,會有「洞穴奇案」,也會有「霍爾姆斯殺人案」。

這半年看了《電車難題》、《洞穴奇案》和《要命的選擇:霍爾姆斯殺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三本書,儘管並沒有十分直接的關聯,但書中所要探討的問題卻有共通之處,尤其是其中的道德困境和法律迷局,更是在這三本書中得到了殊途同歸的展現。

本書探討了三個案例,霍爾姆斯殺人案是真實發生的,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卻是虛構的。但不管是歷史中的真實事件,還是哲學家筆下的虛構情境,都不是一種智識遊戲,也不是一種思維迷宮,而是真正值得我們去思考和討論的。

以本書中的三個案例為例,在面對類似事件時,我們是否會選擇功利主義原則,扮演別人的上帝?或是嚴格的遵循康德條件,未經其他人自願且明確的同意,絕不能把他僅僅作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種手段?

而如果是本著功利主義的選擇,在純粹的法律領域之內,這是正當理由?還是免責理由?而當無法滿足聖·託馬斯·阿奎那的雙效原則時,我們是否還是選擇功利主義行動?

就我而言,我不會選擇功利主義原則,無論是一個遠跨重洋的乘客,還是跋山涉水的探險者,抑或參與罷工反抗不公的普通公民,他們都擁有絕對平等的人格和絕對不可侵犯的生命權,作為一個平凡的人類,不應扮演上帝的角色。

我希望,當無知之幕緩緩升起的那一刻,呈現在幕前的景象,會是我們所討論的結果。

4.《到法學院學什麼》:美國法入門讀本(豆瓣評分:7.9)

《到法學院學什麼》的副標題是「美國法入門讀本」,書名的確足夠厚道,足夠直白,講得就是對於一個初入法學院的學生來講,如何如何學習美國法的常識與技能。

作為一本通識讀本,書的內容也甚為詳細,可謂是面面俱到,對初學者來說當然足夠友好。當然,這是本書的優點,恰恰也是本書的缺點。簡單而言,本書並沒有什麼特色,為了顧及普遍性而犧牲了獨特性,使得讀者讀起來也是興味索然。

也許不必要求太多吧,每本書都有特定的讀者群,可能我不是本書適合的讀者而已。或者說,書和人實在是脾性不對,難以對話,自然沒有更多交流的空間。

也沒什麼,讀書嘛,總是開卷有益,即使這個所謂的「益處」有時微小,有時潛移默化,而有時,只是無聊時間的有效替代而已。

5.《法學第一課》:法科生學習之道啟蒙書籍(豆瓣評分:7.6)

最初讀研決定選擇法學專業時,並無過多的考慮,只是覺得相對於經濟學和管理學,法學更好考一些。加之自己是文科生,對法學專業在屬性上應該更「兼容」吧。然而最近卻是對法學充滿熱愛和欣喜,這種喜歡確實是慢慢養成的。

今天讀完了桑磊主編的《法學第一課》,雖說是為大一法科新生而準備,對於一個在研究生階段才開始專修法學的人而言同樣適合。

簡而言之,這是超出我的預期的一本書。原以為內容會很「水」,毋寧說充滿了老生常談或者模稜兩可的說教,細讀之後,發現並非如此。

這本書的每一課是有國內著名高校的法學老師所「教授」,其中包括張明楷、付子堂、周光權、黃進等大牛。拋去對本學科的內容介紹,很多部分看了還是受益匪淺的。有些學習建議更是很多老師共同提到的,諸如多多閱讀經典、理論結合實踐、掌握好一門外語等等,若能嚴格遵循並實踐之,定能增益良多,學有所成。

法學第一課,我早已經歷了這個階段,但看完這本書後,深深覺得,我有必要對自身的法學學習進行「重啟」,以一副嶄新的姿態和心態去開始法學第一課。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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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首發於今日頭條導讀:《洞穴奇案》是由後浪出版公司九州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法哲學類的書籍。書裡假設了洞穴案例,引發了書中14位法官的討論。假設非常有意思,先預設時間來到公元4300年。 《洞穴奇案》一書的精華是在假設的洞穴奇案裡,展現每一位法官思辨的邏輯語言。讀書,最重要的是能夠啟發我們的獨立思考,所以我不想過多地對引述本書的內容,而是表達我的一些思考。
  • 《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十四個觀點
    3)著名的「電車難題」 注釋:【2】在聯邦訴斯特莫爾的案例中,根據把汽車停放在特定區域超過兩個小時構成犯罪的法律規定,被告是有罪的。被告是有罪的。被告力圖移開他的車,但無能為力,因為街道被一個他沒有參加也沒有理由預測到的政治遊行所阻斷了。他的有罪判決被本法庭撤銷了,儘管該判決完全符合法令的字面規定。
  • 關於「無知之幕」
    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其《正義論》中提出了「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概念作為選擇恰當的正義原則的方法
  • [讀後]:洞穴奇案
    書讀完了,就想和大家分享,各位法官的論述和結論大家都可以去翻書,我現在把這個案件完完整整摘抄下來,供大家「審理」。洞穴奇案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該協會由一些洞穴探險業餘愛好者組織。5月上旬,他們連同當時也是該協會會員的威特莫爾,進入一個位於聯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巖洞。當他們深入洞裡時,發生山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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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洞穴探險者案中所有的問題,都不存在現成的或一勞永逸的答案。只要生活在繼續,人們就必須就這些和其他類似問題不斷地提問和思考。《洞穴奇案》所承繼的,是一種真正的蘇格拉底式的教學法,一種對話的和開放的思考方法。
  • 【閱享時光·閱得】《洞穴奇案》:思想的能力與司法技藝
    分享人:梁會靜 分享作品:《洞穴奇案分享題目:《思想的能力與司法技藝》《洞穴奇案本書中,美國法學家彼得·薩博(Peter Suber)延續著名法學家富勒(Lon L.Fuller)的一個假象案例:五名洞穴探險者被困於洞穴之中,並得知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五人約定以擲骰子的方式選出一名犧牲者,讓另外四人殺死後吃掉他的血肉。成員之一的威特莫爾是當初最早提出此建議的人,卻在擲骰子前決定撤回同意。但另四人仍執意擲骰子,並且恰好選中威特莫爾作為犧牲者。
  • 養老金並軌,我們需要「無知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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