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八卦女
年利率高達12%,券商員工親自操盤,還有國有大行支行領導出面擔保,並承諾保本保息。面對這樣一款找上門來的「內部員工理財產品」,你會動心麼?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書揭開了藏於這款理財產品背後的千萬詐騙案。所謂的「內部員工理財產品」其實是由一個農行支行副行長勾結長江證券客戶經理後所炮製的「理財陷阱」。
1.
/ 虛構理財產品詐騙千萬用於炒股 /
裁定書顯示,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間,長江證券原客戶經理胡某兵與農業銀行南京堯化支行原副行長姚某合謀以購買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員工理財產品為由,以籤訂委託投資理財協議書、個人投資理財協議書,承諾保本保息,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羅某甲、羅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某兵、姚某的個人帳戶匯款。
具體來看,羅某甲、羅某乙、周某分別先後向胡某兵的個人帳戶匯款共計人民幣540萬元、100萬元、400萬元。羅某甲還向姚某的個人帳戶匯款人民幣100萬元。但胡某兵、姚某分別向羅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幣160萬元左右、向羅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幣24萬元左右、向周某支付利息人民幣111.28萬元左右。2017年事發後,姚某向羅某甲歸還人民幣100萬元。
在這起跨度長達4年騙局中,姚某和胡某兵各自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據姚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胡某兵說有一款面向內部員工的理財產品,年利率18%,問能否找羅某甲出錢買理財,跟羅某甲說是年利率12%。並承諾從中拿出4.8%年利息給姚某做報酬。
利誘之下,作為農業銀行南京堯化支行原副行長姚某開始充當資金掮客的角色。
被害人羅某甲在證詞中指出,2013年9月,姚某把他約到農行的辦公室,當時胡某兵也在場,姚某跟他說胡某兵是長江證券公司的,並稱長江證券公司有一個很好的理財產品,是保本保息的,年利息給按每100萬元12%算。
事實上,所謂的理財產品本就不存在。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理財產品大體分兩類,一類投資於貨幣市場,年化收益率約5%左右;另一類可投資於股票、期貨等市場,無固定收益。長江證券沒有發行銷售過年利率18%的理財產品,也沒有發行過針對內部員工的理財產品。
不過為了讓羅某甲入局,姚某聲稱可以做擔保人,並表示會和胡某兵各出5萬,羅某甲出90萬元,湊成100萬元,按照1萬元一個月的利息給到羅某甲。就此,羅某甲終於被說動。
在羅某甲之後,姚某依樣畫葫蘆,用同一套話術又把羅某乙、周某騙入局,資金也越滾越多。
胡某兵供述稱,他和羅某甲、周某、羅某乙籤的合同主要內容是:他作為受委託人,羅某甲、周某、羅某乙作為委託人,姚某作為擔保人。合同約定他拿委託人資金代為投資,一年期限內給委託人利息,在協議到期後歸還委託人全部本金。
雖然沒有所謂的針對內部員工的理財產品,但姚某和胡某兵早就盤算好了「生財之道」——炒股。據胡某兵供述,2013年的時候,他和姚某私下聊天說到現在股票行情很好,並稱自己操作股票的技術還不錯,如果投資可以賺很多錢。這一番對話也成為兩人千萬騙局的引線。
據胡某兵供述,騙取羅某甲第一筆錢款時,他和姚某考慮過股票市場會存在虧損。但他們認為到時就算虧,虧到90萬元就不操作了,大不了他們一人虧5萬元。但後來隨著騙到的錢越來越多時,他們就沒考慮到這個問題了。
2.
/ 偽造材料被拆穿
最終雙雙被判 /
姚某完成了資金掮客的任務,但胡某兵的炒股技術並不像自己說的那樣「還不錯」。騙來的錢在投入股市後接連虧損,資金窟窿也越來越大。
受害人羅某甲表示,按照慣例,每個月10號和20號要付利息,2017年5月沒有給,他問姚某怎麼回事,姚某讓他向胡某兵要。
為防止東窗事發,胡某兵開始私刻公章偽造材料,以求穩住被害人。當羅某甲再次見到姚某和胡某兵問到利息的事情時,他們二人掏出了所謂的「長江證券理財贖回表」和「長江證券公司對帳單」給他看,並告訴他錢在長江證券公司裡是安全的。
但羅某甲發現,後面他們還是給不了我利息,於是就又約出來見面,姚某和胡某兵又給羅某甲看了一個「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內參集合計劃到期通知」,告訴他現在長江證券因為一些原因,理財產品裡面的錢暫時封閉了,要到8月才能拿到,但到了8月還是沒有給錢。
三番兩次的拖延付息之下,各種說辭再難博得羅某甲的信任。2017年11月,羅某甲帶著姚某、胡某兵給的材料去長江證券核實,才發現是偽造的。
對此,胡某兵也供詞中承認,「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證券營業部」章和「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證券營業部專用章」是自己私刻的,因為拿這些錢去炒股都虧了,又不敢跟他講,就偽造這些材料給他看,讓他相信我是拿他的錢去投資的,而且帳戶上還有錢。
至此,姚某和胡某兵的騙局再難以為繼。2017年12月,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胡某兵、姚某先後被刑事拘留。一審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胡某兵有期徒刑11年,罰金30萬;判處姚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罰金30萬元,並責令被告人胡某兵、姚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不過,胡某兵和姚某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上訴。胡某兵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某兵虛構購買理財產品,實為用於股票投資,屬於民事欺詐行為。姚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姚某介紹被害人投資理財的項目不是風險較大的股票投資,胡某兵擅自將被害人的投資款用於炒股,姚某對此完全不知情,所以姚某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無犯罪故意。
關於上訴人胡某兵、姚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問題,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經查,在案證據證實,胡某兵、姚某虛構理財產品項目,與各被害人籤訂理財協議,騙取被害人的資金後,實際用於高風險的炒股並造成巨額虧損,無力歸還被害人的資金,故其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明顯,不屬於民事糾紛,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至於姚某是否明知胡某兵偽造長江證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對帳單、理財產品等材料,不影響對姚某犯罪行為性質的認定。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