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0-12-21 界面新聞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6·26」國際禁毒日即將到來,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從全國法院範圍內收集、整理了10件2019年以來審結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誘發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3件死刑案例分別是: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周新林運輸毒品案,張偉故意殺人案;另7件案例分別是:劉勇等販賣、製造毒品案,祝浩走私、運輸毒品案,卞晨晨等販賣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劉彥鑠販賣毒品案,鄒火生引誘他人吸毒、盜竊案,陳德勝容留他人吸毒案,呂曉春等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這些案例從多個角度體現了當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也闡述了人民法院對相關類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

目 錄

1. 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糾集多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2. 周新林運輸毒品案——夥同他人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繫纍犯,罪行極其嚴重

3. 劉勇等販賣、製造毒品案——製造、販賣芬太尼等多種新型毒品,依法嚴懲

4. 祝浩走私、運輸毒品案——通過手機網絡接受他人僱用,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

5. 卞晨晨等販賣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非法種植、販賣大麻,非法利用網絡論壇發布種植大麻等信息

6. 劉彥鑠販賣毒品案——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依法嚴懲

7. 鄒火生引誘他人吸毒、盜竊案——引誘他人吸毒並唆使他人共同盜竊,依法懲處

8. 陳德勝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嚴懲

9. 呂曉春等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非法買賣溴代苯丙酮、生產麻黃素,情節特別嚴重

10. 張偉故意殺人案——有長期吸毒史,殺死無辜兒童,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1

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籌,男,漢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吳海柱,男,漢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農民。

2015年11月,被告人吳籌、吳海柱與吳某甲(在逃)、張偉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在廣東省陸豐市預謀共同出資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吳某甲糾集陳江彬、吳佳瑞(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後吳籌等人租下廣東省四會市的一處廠房作為製毒工場,並將製毒原料、工人從陸豐市運到該處,開始製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和吳某甲指使張偉健、陳江彬駕車將制出的24箱甲基苯丙胺運往高速公路入口處,將車交給吳佳瑞開往廣東省惠來縣。吳海柱、陳江彬與吳籌、吳某甲分別駕車在前探路。後吳海柱指使吳佳瑞在惠來縣隆江鎮卸下7箱毒品交給他人販賣,另轉移4箱毒品到自己車上。吳佳瑞將車開到陸豐市甲子鎮,吳某乙(另案處理)取走該車上剩餘的13箱毒品用於販賣。

同月10日,被告人吳籌經與吳某甲、吳某乙等密謀後,由張偉健從製毒工場裝載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將毒品交給吳某乙聯繫的買家派來的接貨人劉某某、張某某(均另案處理)。次日零時許,劉、張二人駕車行至廣州市被截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車內查獲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約192千克。

同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吳海柱在陸豐市甲子鎮經林宗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紹,與紀某某(在逃)商定交易550千克甲基苯丙胺,並收取定金港幣20萬元。同月16日22時許,吳海柱、林宗庭、紀某某等在廣東省肇慶市經「驗貨」確定交易後,陳江彬駕駛紀某某的車到製毒工場裝載甲基苯丙胺,後將車停放在肇慶市某酒店停車場。次日凌晨,公安人員在四會市某高速公路橋底處抓獲吳籌等人,在製毒工場抓獲吳海柱等人。公安人員在上述酒店停車場紀某某的車內查獲15箱甲基苯丙胺,在製毒工場的汽車內查獲6箱和3編織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共約830千克。公安人員另在製毒工場內查獲約88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及若干製毒原料、製毒工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夥同他人製造甲基苯丙胺,並將制出的毒品予以運輸、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均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吳籌、吳海柱已於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面臨境外毒品滲透和國內製毒犯罪蔓延的雙重壓力,特別是製造毒品犯罪形勢嚴峻,在個別地區尤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大量製造甲基苯丙胺後予以運輸、販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參與犯罪,在選定的製毒工場制出毒品後組織運輸、聯繫販賣,形成「產供銷一條龍」式犯罪鏈條。吳籌、吳海柱犯罪所涉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僅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達1噸多,另查獲800餘千克毒品半成品,還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現了對製造毒品類源頭性犯罪的嚴懲立場。

案例2

周新林運輸毒品案

——夥同他人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繫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新林,男,漢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農民。2005年6月28日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5年7月3日止。

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新林與劉滿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雲南省景洪市某小區租房用於藏匿毒品。同年8月,周新林經與毒品上家聯繫,夥同劉滿生前往緬甸小勐拉「驗貨」,後二人兩次駕駛事先專門購買的兩輛汽車前往景洪市嘎灑鎮附近接取毒品,運至上述租房藏匿。同月10日,公安人員在該租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40490克,並於次日抓獲周、劉二人。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新林非法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周新林糾集同案被告人劉滿生共同購買運毒車輛、租用房屋,共同前往境外查驗毒品並接取、藏匿毒品,單獨與上家聯繫,系主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責更大,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新林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假釋考驗期滿的當月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周新林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周新林已於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西南地區臨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國嚴防境外毒品輸入、滲透的重點地區,從雲南走私毒品入境並往內地省份擴散是該地區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歷來重點打擊的源頭性毒品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境外「驗貨」、境內運輸並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新林夥同他人專門購車用於運毒、專門租房用於藏毒、出境查驗毒品、聯繫上家接取毒品,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其曾因犯罪被判處重刑,假釋期滿後又迅即實施毒品犯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深,不堪改造。根據在案證據,周新林涉嫌為販賣而運輸毒品,這種情形不同於單純受指使、僱用為他人運輸毒品,量刑時應體現從嚴。

案例3

劉勇等販賣、製造毒品案

——製造、販賣芬太尼等多種新型毒品,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勇,男,漢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公司經營者。

被告人蔣菊華,女,漢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微商。

被告人王鳳璽,男,漢族,1983年2月2日出生,公司經營者。

被告人夏增璽,男,漢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公司經營者。

被告人楊行,男,漢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於淼,均系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經營公司的業務員。

2017年5月,被告人劉勇、蔣菊華共謀由劉勇製造芬太尼等毒品,由蔣菊華聯繫客戶販賣,後蔣菊華為劉勇提供部分資金。同年10月,蔣菊華向被告人王鳳璽銷售劉勇製造的芬太尼285.08克。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員抓獲劉勇,後從劉勇在江蘇省常州市租用的實驗室查獲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侖5012.96克等毒品及製毒設備、原料,從劉勇位於上海市的租住處查獲芬太尼6554.6克及其他化學品、原料。

2016年11月以來,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成立公司並招聘被告人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於淼等人為業務員,通過網際網路發布信息販賣毒品。王鳳璽先後從被告人蔣菊華處購買前述285.08克芬太尼,從被告人楊行處購買阿普唑侖991.2克,並從其他地方購買呋喃芬太尼等毒品。案發後,公安機關查獲王鳳璽擬通過快遞寄給買家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克、阿普唑侖991.2克;從楊江萃處查獲王鳳璽存放的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 920.12克;從楊行住處查獲阿普唑侖6 717.4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勇、蔣菊華共謀製造芬太尼等毒品並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楊行、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於淼明知是毒品而販賣或幫助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劉勇、蔣菊華製造、販賣芬太尼等毒品數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劉勇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蔣菊華作用相對小於劉勇,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鳳璽、夏增璽共同販賣芬太尼等毒品數量大,王鳳璽系主犯,但具有如實供述、立功情節,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夏增璽系從犯,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楊行販賣少量毒品,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於淼參與少量毒品犯罪,且均系從犯,對四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一年六個月、一年四個月、六個月,並處罰金。

上述裁判已於2020年6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芬太尼類物質濫用當前正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新毒品問題,此類犯罪在我國也有所發生。為防範芬太尼類物質犯罪發展蔓延,國家相關部門在以往明確管控25種芬太尼類物質的基礎上,又於2019年5月1日將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整類列管。本案系國內第一起有影響的芬太尼類物質犯罪案件,涉及芬太尼、呋喃芬太尼、阿普唑侖、去甲西泮、4-氯甲卡西酮、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等多種新型毒品,部分屬於新精神活性物質。人民法院根據涉案毒品的種類、數量、危害和被告人劉勇、蔣菊華、王鳳璽、夏增璽犯罪的具體情節,依法對四人從嚴懲處,特別是對劉勇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充分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有力懲處。

案例4

祝浩走私、運輸毒品案

——通過手機網絡接受他人僱用,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浩,男,漢族,1996年5月5日出生,無業。

2018年12月,被告人祝浩因欠外債使用手機上網求職,在搜索到「送貨」可以獲得高額報酬的信息後,主動聯繫對方並同意「送貨」。後祝浩按照對方安排,從四川省成都市經雲南省昆明市來到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乘坐充氣皮艇偷渡出境抵達緬甸。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祝浩從對方接取一個拉杆箱,在對方安排下回到國內,經多次換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並乘坐G286次列車前往山東省濟南市。同月27日18時許,公安人員在列車上抓獲祝浩,當場從其攜帶的拉杆箱底部夾層內查獲海洛因2包,淨重2063.99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祝浩將毒品從緬甸攜帶至我國境內並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祝浩對接受僱用後偷渡到緬甸等待一月之久、僅攜帶一個裝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獲取高額報酬、途中多次更換交通工具、大多選擇行走山路等行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毒品又系從其攜帶的拉杆箱夾層中查獲,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運輸。祝浩實施犯罪所涉毒品數量大,鑑於其系接受他人僱用走私、運輸毒品,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從寬處罰情節,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祝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述裁判已於2020年3月1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處罰,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網絡招募無案底的年輕人從境外將毒品運回內地,此類案件近年來時有發生,已成為我國毒品犯罪的一個新動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無案底年輕人通過手機網絡接受他人僱用走私、運輸毒品的案例。被告人祝浩為獲取高額報酬,在網絡上接受他人僱用走私、運輸毒品,犯下嚴重罪行。祝浩歸案後辯解其不知曉攜帶的拉杆箱內藏有毒品,與在案證據證實的情況不符。人民法院根據祝浩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對毒品犯罪的嚴懲。

案例5

卞晨晨等販賣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非法種植、販賣大麻,非法利用網絡論壇發布種植大麻等信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晨晨,男,漢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學生。

被告人卞士磊,男,漢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務工人員。

2017年冬天,被告人卞晨晨提供大麻種子給其父被告人卞士磊,卞士磊遂在其工廠宿舍及家中進行種植。自2018年1月起,卞晨晨通過微信向他人販賣大麻,後經與卞士磊合謀,由卞晨晨聯繫販賣並收款,卞士磊將成熟的大麻風乾固化成大麻葉成品後通過快遞寄給買家。至同年10月,卞晨晨販賣大麻至少18次共計294克,獲利13530元,其中卞士磊參與販賣至少11次共計241克。案發後,公安人員在卞士磊處查獲大麻植株12株、大麻葉16根。

另查明,「園丁丁」是一個從事大麻種植經驗交流、大麻種子及成品買賣、傳授反偵查手段等非法活動的網絡論壇。被告人卞晨晨於2015年1月7日註冊帳號「白振業」加入「園丁丁」論壇,系該論壇版主,負責管理內部教程板塊,共發布有關大麻知識及種植技術的主題帖19個,回帖交流大麻種植技術164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卞晨晨、卞士磊明知大麻是毒品而種植、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卞晨晨、卞士磊多次販賣大麻,屬情節嚴重,且二人系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卞晨晨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涉毒品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卞晨晨、卞士磊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對卞晨晨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卞晨晨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卞士磊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 2019年10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各類網絡平臺、自媒體等發展迅速,在社會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時,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平臺便於隱匿身份、信息傳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點,創建或經營管理非法論壇、直播平臺等,實施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種植、販賣大麻並利用非法論壇發布相關違法犯罪信息的案例。被告人卞晨晨指使其父卞士磊種植大麻,二人配合進行販賣,卞晨晨還長期管理傳播種植大麻方法、販賣成品大麻的非法論壇,同時犯兩罪。人民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判處了相應刑罰。

案例6

劉彥鑠販賣毒品案

——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彥鑠,男,漢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蘇省灌雲縣林牧業執法大隊職工。

2019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彥鑠在江蘇省灌雲縣伊山鎮王圩村賣給王東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約0.5克。同年10月,劉彥鑠又在該縣老供電公司門口賣給周雷甲基苯丙胺約0.3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彥鑠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劉彥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販賣少量毒品,屬情節嚴重。鑑於其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可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劉彥鑠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20年3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國家工作人員本應更加自覺地抵製毒品,積極與毒品違法犯罪作鬥爭,但近年來出現了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涉足毒品違法犯罪的情況,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本案被告人劉彥鑠系灌雲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職工,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其屬販賣少量毒品「情節嚴重」。人民法院對劉彥鑠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

案例7

鄒火生引誘他人吸毒、盜竊案

——引誘他人吸毒並唆使他人共同盜竊,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鄒火生,男,漢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鄒火生系廣東省化州市某村村民,意圖引誘同村村民鄒某某(另案處理)一起吸毒。2018年9月的一天,鄒火生向鄒某某借款購買海洛因後,當晚來到鄒某某家,稱吸食海洛因可消除鄒某某腿部術後疼痛。鄒某某表示其不會吸毒,鄒火生便將海洛因放在錫紙上加熱,讓鄒某某吸食烤出的煙霧。此後,鄒某某遇腿部疼痛時便讓鄒火生購買海洛因一起吸食。

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鄒火生和鄒某某毒癮發作,但無錢購買毒品。經鄒火生提議,二人潛入同村一村民家竊得一臺液晶電視機。次日,鄒火生將電視機銷贓得款400元,用其中100元購買海洛因,與鄒某某一起吸食。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火生引誘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鄒火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入戶盜竊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鑑於鄒火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對鄒火生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對鄒火生以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4月30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吸毒成癮不僅損害身體健康,高額的支出也會造成經濟困境,誘使吸毒者實施盜搶等侵財犯罪。我國刑法對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沒有設置數量、情節等入罪條件,故實施此類行為的一般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就是一起引誘他人吸毒後又共同實施侵財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鄒火生以吸毒可以消除病痛為由引誘同村村民吸食海洛因,為購買毒品又唆使其共同入戶盜竊財物,較為突出地體現了吸毒誘發犯罪的危害。人民法院根據鄒火生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了刑罰。

案例8

陳德勝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德勝,男,土家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在校學生。

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陳德勝為給女朋友黃某某(未成年人)慶祝生日,在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一音樂會所的房間內容留張某某、林某某及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稱「K粉」)。當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該房間將陳德勝、黃某某及上述16名吸毒人員查獲。經尿檢,陳德勝及16名吸毒人員的檢測結果均為氯胺酮陽性。

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陳德勝受他人邀約參加聚眾鬥毆犯罪。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德勝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並應從重處罰;陳德勝積極參加聚眾鬥毆,其行為又構成聚眾鬥毆罪。對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德勝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8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成癮性,一旦沾染,極易造成身體和心理的雙重依賴。近年來我國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發案率較高,吸毒人員低齡化特點也較突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更易遭受毒品侵害。本案是一起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德勝系在校學生,為女朋友慶祝生日時容留前來聚會的多名未成年人一同吸毒,已從單純的毒品濫用者轉變為毒品犯罪實施者。人民法院根據陳德勝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從嚴判處刑罰。

案例9

呂曉春等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非法買賣溴代苯丙酮、生產麻黃素,情節特別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曉春,男,漢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無業。2008年1月1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15年7月6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高俊成,男,漢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務工人員。2014年6月30日因犯運輸、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鄭穎,男,漢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農民。2003年11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7年3月,被告人呂曉春為生產麻黃素,通過網絡聯繫被告人鄭穎購買1-苯基-2-溴-1-丙酮(俗稱溴代苯丙酮)200千克。後呂曉春僱用被告人高俊成參與生產,併購買製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2018年1月20日,公安人員在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永樂路93號將呂曉春、高俊成抓獲,並在該處查獲麻黃素5.65千克、含有麻黃素的液體104.65千克及其他化學製劑。後鄭穎被抓獲歸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曉春非法購買、生產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告人高俊成非法生產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被告人鄭穎非法出售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呂曉春、高俊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均繫纍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三人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呂曉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高俊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鄭穎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7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受多種因素影響,當前我國製毒物品違法犯罪問題較為突出。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的案例。溴代苯丙酮是合成麻黃素的重要原料,而麻黃素可用於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者都是國家嚴格管控的易製毒化學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被告人呂曉春、高俊成、鄭穎三人實施製毒物品犯罪均屬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相應刑罰,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堅決懲處。

案例10

張偉故意殺人案

——有長期吸毒史,殺死無辜兒童,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偉,男,漢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職工。

被告人張偉自2012年開始吸毒,曾多次被戒毒和送醫治療。2016年12月21日16時許,張偉駕車經過湖南省新邵縣釀溪鎮雷家坳村財興路地段時,見王某某(被害人,男,歿年7歲)背著書包在路邊行走,遂將其騙上車。當日21時許,張偉駕車來到新邵縣坪上鎮坪新村一偏僻公路上,停車後將熟睡的王某某抱下車,持菜刀連續切割、砍擊王的頸部,致王頸部離斷死亡。張偉將王某某的頭部和軀幹分別丟進附近草叢後逃離現場。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偉殺害無辜兒童,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偉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張偉已於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吸毒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醫學研究表明,長期吸毒可能對人體的大腦中樞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傷。對於因吸毒導致精神障礙的,一般不作為從寬處罰的理由。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長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礙,殺害無辜兒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偉明知吸毒後會出現幻覺等精神異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醫,卻仍繼續長期吸毒。張偉誘騙獨行的7歲兒童,並將其殺害,致其屍首分離,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偉死刑,體現了對吸毒誘發的嚴重暴力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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