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昨天(1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宣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交通部組織行業組織和重點企業進行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修訂,已形成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11日。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個人需籤字,單位需加蓋公章並留聯繫方式)或電子郵件反饋。
本文件正式實施後,將取代2018年4月發布的《測試管理規範》(工信部聯創[2018]66號)。
據了解,本次修訂在道路試驗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示範應用的要求,對道路試驗、示範應用和試驗區(場)進行了界定,進一步將適用範圍從有限的道路擴大到有限的區域,明確了高速公路可以作為道路試驗和示範應用的道路。同時,將地級市納入可制定詳細實施細則並組織路試和示範應用的省市類別。
申請道路試驗的,試驗主體應向擬開展智能聯網汽車道路試驗段的省、市主管部門申請試驗,經省、市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出具試驗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證。流程圖如下:
經批准的道路試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8個月。路試通知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重新申請;如果臨時行駛證在路試通知有效期內過期,則無需重複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相關文獻強調,智能聯網車輛的道路試驗和示範應用,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試運行」和「車輛性能測試」的概念和範疇。智能網絡化車輛道路試驗是車輛本身在上路前完成車輛性能、可靠性和耐久性試驗後,與實際交通狀況進行自適應匹配的過程。是一個結合實際路況完善自動駕駛系統標定的過程。演示應用是為了進一步驗證在充分路試後即將投入生產的車輛。上述過程是智能網絡化車輛開發的重要環節,是自動駕駛系統從設計開發到功能完善再到產品化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