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17: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向相對人送達限期拆除通告,限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建築物,如逾期不自行拆除,政府將強制拆除。後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案涉建築物,故該通告是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前的過程性和階段性行為,相對人已經對強制拆除行為另案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對該通告起訴,並無不當。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890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馬冬梅,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漢族,現住吉林省榆樹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本華,吉林吉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石洪偉,吉林吉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榆樹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馬冬梅因訴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榆樹市政府)限期拆除建築物通告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吉行終2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馬冬梅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告的行為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行政行為是否違法進行審查並依法判決為由,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再審,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業已查明的事實,2019年5月8日榆樹市政府向馬冬梅送達了通告,限其五日內自行拆除建築物,如逾期不自行拆除,政府將強制拆除。同月21日榆樹市政府強制拆除案涉建築物,因此該通告是榆樹市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前的過程性和階段性行為,馬冬梅已經對榆樹市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另案提起行政訴訟,並已有生效判決確認榆樹市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一、二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馬冬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馬冬梅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梁鳳雲
審判員 張 豔
審判員 楊 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陳 默
書記員 凌白羽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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