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農村的已婚女兒在父母過世後回娘家分財產或宅基地是不合理的,我覺得也不合理。這在我的家鄉從來沒有發生過。他們不應該回到父母的家裡,除非他們的父母在他們死前明確表示,他們的子女可以平等分享哪些財產或宅基地。
首先,如果家裡有兄弟,父母應該屬於兄弟養老,女兒可以幫忙,這在農村是正常現象。他們的兒女照顧父母的飲食,自然,他們的財產和家園歸他們所有,留給他們自己的後代。女兒嫁出去屬於其他姓的人,一般不會給女兒。不過,也有例外,例如,父母生前有錢,還有多餘的宅基地,可以在女兒過世前送給女兒,這是沒有爭議的。說我們死後還要為財產而戰是不道德的。
第二,如果這個家庭沒有兒子,只有一個或多個女兒,這樣的農村家庭必須嫁給上門女婿並生下女方姓氏的孩子。那麼,房產和宅基地自然歸留在家裡繼承家業的女兒所有,已婚者不能回去爭奪家庭財產。如果家裡只有一個女兒,就沒必要吵架了,家裡的一切都是她。
我的家鄉就是這樣,沒有一個已婚女兒跑回家向父母要房子和錢財,即使她的父母在結婚前有很多宅基地,他們仍然需要得到大隊的同意,旅裡的每個家庭都必須在拆舊蓋新之前籤名確認,否則他們將使用沒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