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晚,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社會法教研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主辦的第30期社會法前沿論壇「996事件」法律問題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順利召開。
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天津大學、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的專家學者,以及來自德恆律師事務所、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FESCO)、中智北京的參會代表等近200人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在研討會上,參會嘉賓對當下引起社會熱議的「996」問題發表了各自獨到的觀點。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
勞動法需要一場「啟蒙運動」,即廣大勞動者對勞動法的理解可能需要再次被啟蒙,需要建立普通勞動者對勞動權利保護的觀念。「996」工作制引發的某些加班問題具有違法性,「996」中有關個人奮鬥的表達其實是勞動關係本身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問題。同時,「996」備受關注,與當前的經濟形勢和產業競爭有關。網際網路用工帶來了很多就業優勢,同時擠佔了其他企業的競爭空間。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本身有很大的不足,勞動力供給越來越旺盛,勞動力價格就會不斷下跌。從更宏觀的角度來說,「996」工作模式還會帶來消費萎縮的現象和忽略子女養育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常凱:
「996」爭論的是勞動法適用問題。我國勞動法在工時基準上,確實存在加班時間較短的問題。但在法律沒有修改的前提下,勞動法是底線,僱主依然必須遵守。「996」受到如此廣泛關注源於網際網路經濟的發展,但必須堅持的是,網際網路經濟下勞動關係的性質並沒有改變。僱傭關係依然作為僱主與員工關係的基本形態,其中的從屬性仍然是最重要的。因此,僱主必須承擔勞動法中規定的保護勞動者的義務。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
工作和生活兼顧的原則是《勞動法》的基本原理之一,「996」工作制違反了這一基本原理。我國勞動法頒布於90年代,對於工作時間的規定並未區分勞動者的差異性,也未區分工種的差異性,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未能及時修改完善;對於不執行工作時間的情況,用工單位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勞動者權利救濟的路徑仍需法律進一步明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紅梅:
我國工時基準的立法在新時代發展中面臨嚴峻挑戰。首先就工時立法而言,在我國還是有提升的空間。加班可以延長,但不是一概延長,而是應該區別不同的勞動者、不同的工種、不同的工作性質。其次,共享經濟的出現導致兼職更加便利,未來需要技術共融,才能對多重勞動關係中的工時進行管制。再其次,要認識到人工智慧對勞動法的挑戰,也是跟工時相關的。最後,要貫徹落實8小時工作制,不僅需要強大的執法能力,還需要發揮集體協商的作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張恆順:
「996事件」反映出我國勞動法治存在一定的缺失。工會在企業中的角色被弱化,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未能通過集體協商等方式形成勞動合同雙方的制衡關係。「996事件」並不可怕,但背後反映了中國勞動法治亟需進一步完善。
德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建平:
「996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也有特殊意義,並不是全面地體現了當下勞資關係的真實情況。「996事件」體現了老一輩勞動者的覺悟,也反映了年輕勞動者面對生活壓力的無奈。建議國家可以進一步出臺強制性的規定以保障工時制度的落實,同時也要考慮給企業減負,平衡企業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愛青:
「996工作制」在現行勞動法有明確的加班工時規定之下,是不合規的。但在尊重企業正常需求和保護勞動者基本權利之間,勞動法律規範的確很難平衡。建議工時的規定應該區分適用,細化到不同工種的勞動者。同時也應加強勞動監察部門對工時制度的監督。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
我們的確需要一場對勞動法的啟蒙。工時制度是勞動基準的問題,既然是基準,不僅涉及到勞動者生存權保障的基本需求和底線,還關聯到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原則。此外,從宏觀上說,「996事件」會對人口增長造成影響,加班問題會擠佔就業,工作時間的延長會提高安全生產的風險。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田野:
「996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其實不是新問題,是老問題。比如說自願加班、普遍加班、勞動監察等問題。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時期的勞動法律都會在僱主和僱員之間進行利益均衡,現在有效的法律是已經充分考慮到僱主和僱員雙方利益的,當前必須遵守。結合新時代的特點,未來可能會誕生出新的工時制度,需要我們做好當下和未來的平衡問題。另外,「996事件」直接涉及勞動監察的問題,如果要制止「996」,就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律責任。
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FESCO)總經理李熠:
「996事件」在當下這個時點被爆出來,其實跟網際網路公司整體的經營、運營壓力相關。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結構性失調長期存在,這直接導致未來「996」現象可能會愈演愈烈。要喚醒大家的合規意識,並加大執法力度。
中智北京法律服務中心法務總監張家瑋:
網際網路企業普遍的加班現象源於網際網路行業和新業態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種發展動能必然需要供給大量勞動力。而企業中自主加班的現象是很難以被認定為勞動法上的加班的。同時,企業遇到經濟下行的現實之後,不斷進行著人力資源的優化,包括通過管理和激勵進行調配優化,亦或用工模式的優化。這種優化並不是在解決「996」,其目的在於激發員工在固定的工作時間內為企業創造更大價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
在新時代網際網路發展的條件下,需要思考勞動法的角色和使命問題。首先勞動法的立場是保護勞動者權利,勞動法中關於工時的規定,屬於勞動基準法,是強制法。過度加班會造成勞動者身心健康權益、休息休假權利的減損,「996工作制」所反應的過度加班是不符合法律原則和現行法規定的。其次,當這種強制法被現實所規避,那麼這一法律規範自身的合理性以及避免規避的技術方案就需要重新被反思。最後,勞動法在司法訴訟過程中是剛性的,但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卻是軟性的,面對當下激烈的勞動力市場競爭,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安全性與勞動法的強制性之間的平衡問題再次突顯,勞動法自身也面臨者新一輪的危機和變革,勞動法學者需要進一步思考勞動法的修訂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