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近年來,不少商家、自媒體蹭明星等公眾人物熱度打廣告「帶貨」的行為常有發生,但可能少有人意識到,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影像資料的行為很可能已經侵犯到對方的肖像權。9月17日,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新聞通報會上,法官介紹了幾種較為常見的侵權行為。
【同期】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庭法官 劉邢
比較常見的可能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有明星同款,例如在淘寶或者京東上銷售商品,上面寫上明星同款或者明星定製字樣,同時旁邊配上了明星肖像的圖片;還有比較常見的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一些軟文廣告,在初始階段主要是介紹科普或者是新聞性質的,但是通過一些過渡的行為,然後使用明星的肖像又推薦他的產品,這種軟文廣告的形式也比較常見;還有一種情況,在微信公眾號自媒體上吸引公眾關注,它主要目的是引流吸引流量,在引流的過程中可能會有一定概率的受眾將流量轉化為營收的收入。
【解說】那麼侵犯他人肖像權會造成哪些法律後果?對此,法官表示,一般來說,侵權人除了需要向對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之外,如果造成了大的後果,還可能要承擔賠償金。
【同期】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庭法官 劉邢
根據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那麼在線上侵權的賠償限額是50萬元,那麼有可能在網絡用戶使用明星肖像進行各種各樣的活動的時候,如果構成侵權,那麼他有可能賠償到50萬元的一個金額。那麼如果他的侵權行為不僅局限於線上,還有線下一些製作、發布肖像的行為,那麼他的賠償金額可能會高於50萬元,有可能更多,具體的金額可能要視侵權的情節和損害後果來確定。
【解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法官表示,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裡規定有5種可以合理使用的情況,比如在必要範圍內研究、學習、欣賞,這種行為就不夠成侵權。
【同期】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庭法官 劉邢
我們首先要強調的是使用目的,你的使用目的不能有營利為目的或者以引流為目的的使用,第二個我們要強調在必要範圍之內使用,如果說您在自己的群裡面,小群裡面,在特定的範圍之內,可知的幾個人範圍之內,使用了肖像,發送了這個肖像,那麼我們認為可以認定是在必要範圍之內使用。
【解說】此外,法官也對如何正確使用他人肖像做出提示。
【同期】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庭法官 劉邢
目前我們發現很多的網絡用戶在各種場景中使用的明星肖像,這種行為其實並沒有受到廣泛地追究,但這並不意味著也並不代表著這個行為不構成侵權。我們建議網絡用戶首先要有權利的保護意識,要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的話,需要與肖像權人籤訂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支付可能會支付的必要費用。
記者 單璐 北京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