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地吐痰陋習由來已久,既不衛生也不文明,人們對此深惡痛絕,卻又屢禁不止。今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該《規定》是全國首部專門聚焦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問題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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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不分章節,共18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治理原則、部門職責,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自治組織、公民的義務,共建共治共享機制,法律責任等。
禁止隨地吐痰的公共場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影劇院等文體活動場所;各類醫療衛生、教育教學工作場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場所;書店、超市、商場、商店、農貿市場、酒店、飯館、賓館等經營場所;歌舞廳、咖啡廳、酒吧、網吧等休閒娛樂場所;道路、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廣場、公園和居民小區、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動場所;公共運輸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其他公共活動場所。
《規定》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勸阻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並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向舉報平臺發送照片、視頻等方式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平臺,受理舉報。查實舉報情況的,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並保護其身份信息安全。
法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單位責令清除痰漬,並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在室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室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公共運輸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內隨地吐痰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政處罰記錄製度,依法將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可以公開曝光。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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