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對《論語》等國學經典的持續關注,對孔子「和而不同」含義的探討也成了一個熱點。這裡,筆者根據相關經學文獻,略談自己對「和而不同」的幾點理解。
●把「和而不同」與「和實生物」混為一談,是不妥當的
孔子講的「和而不同」,出自《論語·子路》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和而不同」的「和」字,與《論語·學而》篇「禮之用,和為貴」的「和」的涵義相同,在周代有基於禮的原則的和順、和睦的意思。阮元《經籍籑詁》解釋說,「和,謂心不爭也」,並以「君子和而不同」為證。孔子說的「小人同而不和」,並非是對一般意義上的「同」的否定,一般意義上的「同」是沒有君子、小人之分的,孔子本人就曾說過「道不同,不相為謀」(《論語·衛靈公》)的話,他所反對的僅僅是「小人」那種無原則的、不辨是非曲直的「苟同」。通觀流行較廣的楊伯峻《論語譯註》等幾種注釋本,對「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理解上基本相同或相近,大體上可以表述為:「君子能夠與他人和睦相處,但不會無原則地附和、苟同他人的觀點;小人雖附和、苟同他人的觀點,但不能夠與他人真正保持和睦的關係。」
有人常把「和而不同」與「和實生物」混為一談,是不妥當的。《國語·鄭語》記史伯的話,說「和實生物,同則不繼」,韋昭注云:「陰陽和而萬物生,同氣也」。史伯又說「以它平它謂之和……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韋昭注云:「謂陰陽相生,異味相和也」;「雜,合也;成百物,謂若鑄冶煎亨(烹)之屬」。從韋昭注來看,史伯的話主要是在講陰陽二氣以及金木水火土五行的配合作用的。「和實生物」之說只適用於陰陽五行範疇以及與此相關的知識體系(如中醫藥),而不能隨意把它「擴大化」,因為不是什麼事物相雜都一定能夠「生物」。從思維方式上說,不是什麼事物都可以拿「陰陽五行」來比附,譬如說,如果有人把東西方文化比作陰陽二氣,並以此為前提加以推演,就顯得十分荒唐了。
要而言之,孔子講的「和而不同」與史伯講的「和實生物」是兩個不同的命題,適用的領域也不一樣:一個適用於社會領域,主要是講人倫關係的;一個適用於自然領域,主要是講陰陽二氣或五行之間的相互作用的。這兩個命題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是不能互換的,「混合」不等於「和睦」,「不相同」不等於「不苟同」。
●在封建社會裡,君臣之間很難真正做到「和而不同」
孔子平生十分重視君子小人之辨,同時也十分重視君臣關係。事實上,孔子所強調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也包含著君子小人之辨。因此,從君臣關係的角度來闡釋「和而不同」是很有必要的。《左傳·昭公二十年》記晏子的話說:「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在決定重大問題的時候,臣下「獻其否」來革君心之非,以免出現過失,是君臣關係「和而不同」的具體體現。《左傳·晉楚城濮之戰》中,較之楚國君臣的「不同又不和」,晉國君臣則能做到「和而不同」,群策群力。宋人遭到楚國進犯而向晉文公求救,子犯認為這是晉國與楚國交兵的良機,「不可失矣」;而先軫則從是否合「義」的角度明確提出反對意見及解決方案,最後為晉文公所採納。而那些昏聵之君,佞幸之臣,純粹是互相利用,當面說好話,背後看笑話,其結果正如東漢荀悅所說,「唯其言而莫予違也,則幾於喪國焉」(《申鑑·雜言》)。
明君賢臣之間「和而不同」,是君主專制制度下較為理想的政治生態,有時他們自己也有這樣的自覺與要求。但一旦碰到關鍵的問題時,「和而不同」的情況就很難看到了。《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記載,順治十年四月下詔求言,「若所言合理,切中過失,朕不憚改」(卷七十四)。吏科副理事官彭長庚應詔奏言,認為多爾袞鞠躬任事,請求「賜之昭雪,復其爵號」(卷八十八),最後竟被順治革職問罪。事實上,在長期的封建社會裡,君臣之間是很難真正做到「和而不同」的。
●把「和」絕對化,是對孔子「和而不同」的嚴重誤讀
有的人在闡釋「和而不同」時,常徵引《左傳·昭公二十年》所載晏子「和如羹焉」、「聲亦如味」的話。的確,像五音中的宮、商、角、徵、羽,屬於同質內的差異,是「同中之異」,因而是容易調和的。但是,並非所有的差異都能產生「和」的效果,在一首二胡協奏曲中突然插進小號聲,在一個歡快的宴席上忽有一人掩面哭泣,差異固然是差異,但形成整體的「和」了嗎?許多人還有意無意忽略了另一種「不同」,即異質的、對抗性的不同,比如說一方堅持正義,對方為非正義,就屬於這種性質。對於同質的差異,容易通過求同存異而達到「和」;而對於異質的不同,要達到「和」就比較困難,只能根據公理與常識選擇恰當的解決辦法。許多人在引用或理解「和而不同」時,不把同質的差異與異質的不同加以區別,使人不能正視矛盾,影響了問題的解決。
片面講「和」,把「和」絕對化,是對孔子「和而不同」的嚴重誤讀。孔子講的「和而不同」的「和」,其涵義中是應當包含著符合公理、道義的原則的;一旦「不同」超過了「禮」的規定性,「和」就失去意義了。孔子生當禮壞樂崩之時,面對季氏「八佾舞於庭」,他曾發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倫語·八佾》)的憤激之語,也就不再講「和而不同」了。也正因為如此,所以有子又補充道:「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論語·學而》)一味地為「和」而「和」,非君子之正道,是行不得的。《論語·裡仁》篇記孔子之言說:「惟仁者能好人,能惡人」,其好惡的標準是「好仁者,惡不仁者」。可見,孔子對他人的好惡、褒貶都遵循道義的原則,他不會以「和」為由迴避矛盾,也不會以虛假的、表面的平衡來掩蓋矛盾。
●理解「和而不同」不宜用「賦詩言志」的方式
有人提出,孔子的「和而不同」包含著微言大義,也應當能夠像《詩經》那樣被用於「賦詩言志」,從中翻出新意,雖可能存在紕漏曲解,卻也有助於傳統文化的豐富與發展。此說似乎有一定道理,舊瓶裝新酒也不失為思想創新之道,但是,從語言表達的角度來說,並不是表述什麼內容都適合用這種「賦詩言志」的方式,涉及到比較關鍵的理論問題時,還是應當把具體涵義說清楚為好——說清楚你所謂的「不同」具體指什麼,說清楚這些「不同」對「和」有哪些正面、負面的具體影響,說清楚是「真和」還是「假和」。
大概正因為人們解讀《論語》時濫用了「賦詩言志」、類比推理的思維方式,一些人對「和而不同」涵義的理解與闡發,完全脫離了孔子的整體思想,似乎沒有善惡美醜,沒有「對」與「不對」,只有「同」與「不同」。這種缺乏聯繫與整體認識的觀點,顯然沒有把握孔子學說的精義,也容易造成某種認識上的誤導。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正確理解孔子講的「和而不同」,對於恰當處理不同性質的人際矛盾與衝突,以及建立不違背道義原則前提下的協同、合作關係,都是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的。
(作者為山東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