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
記者:對於死刑,我國立法和司法中所貫徹的刑事政策是什麼?
趙秉志:新中國成立後至今,歷代黨和國家的領導人都明確指出,中國現階段要保留死刑。保留死刑,既是國家應對各種嚴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措施,又是促進刑罰目的順利實現的重要途徑,還可以順應民心,滿足社會大眾安全心理的需要。對於死刑的適用,黨和國家的態度也非常明確,即司法機關要堅決貫徹「慎殺」的政策,慎重適用死刑,儘可能不用死刑。
因為死刑是以剝奪人的生命為內容的刑罰方法,如果誤判並執行,就沒有機會恢復被執行人的生命。在保留死刑的情況下,死刑的司法適用很有必要慎之又慎。而且,「慎殺」的政策不僅僅是要求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適用死刑,保障適用死刑案件的質量,更是要求司法機關儘量少用死刑,即「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儘管我國當前的死刑政策總體上說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但是,其精神要義和世界上其他很多國家所倡導的死刑政策一樣,都是「限制和減少死刑」。「慎殺」政策的貫徹執行符合當代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的先進的刑事法治理念,亦能為我國逐步廢止死刑創造良好的條件。
記者:中共中央在《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並倡導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您對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如何認識的?在死刑的司法適用和立法改革中,應該如何貫徹落實該刑事政策?
趙秉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繼承與發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本意上是要區別對待各種刑事犯罪,「體現了有寬有嚴,寬嚴相濟,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不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顯得更為明確和科學。其明確性體現在對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要有寬有嚴,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其科學性體現在對危害不同的犯罪的寬嚴處理,應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協調,寬嚴有度,寬嚴審時。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刑事法治領域中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共中央在《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並倡導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此,要有全面和合理的認識。不能因為文件提出了「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就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只是我國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是刑事立法和刑罰執行方面應當貫徹的政策,從而否定其基本刑事政策之地位。文件之所以提出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是針對刑事司法這個刑事法治的關鍵環節而言的,重在強調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必須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該刑事政策不但應在我國的刑事司法中得到充分的貫徹,在刑事立法和刑罰執行中也都應得到全面的體現。
在我國目前立法還不能廢除死刑的前提下,應本著寬嚴相濟之基本刑事政策,積極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具體而言,應該進一步完善和嚴格把握死刑適用條件,重視死刑緩期執行對於實現「慎殺」政策的積極作用,及時完善死刑替代措施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
記者:您對中國死刑制度在未來的改革有何認識?
趙秉志:中國的死刑制度仍須改革,中國死刑改革的方向是嚴格限制、努力減少並逐步廢止死刑。中國刑法學者應當關注和積極參與死刑改革研究,努力推進死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