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引起一片喧囂,無論是在音樂藝術界,還是網絡出版界,質疑聲、不滿聲四起。新著作權法是更好地保護創作者還是使用者?這是一個值得關心的問題,也是雙方利益博弈的起點。
古典李論:克萊德曼「盜版」有理?
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出臺引起一片喧囂,「鼓勵盜版」之說,更是成為全國流行音樂人的劍鋒所指。與此同時,有一個關於版權的官司也已經進入了最後階段——音樂人葉聰起訴法國鋼琴家克萊德曼未經作者允許盜用其作品《嫦娥奔月》在全國做巡演逾百場。有人認為雖然新的《著作權法》僅僅在修改草案徵求社會意見階段,但這個案子的宣判勢必會對新《著作權法》的走向起到微妙的作用。
有一種觀點比較有趣:中國流行音樂界人數眾多,但卻由於起步較晚且受語言限制,與國際流行樂壇發生關係大多僅限於引進的演唱會層面,輸出更是鮮有規模,再加上流行音樂本身的草根性,因此很難一步跨入國際標準化的版權保護範疇。相對而言,中國的古典音樂界卻早早地與世界接軌了。國家交響樂團、中國愛樂樂團、北京交響樂團、中芭交響樂團等這些國家級和地方交響樂團,在演奏西方經典交響樂作品時,無一例外都是向作品版權所屬的境外出版社租用樂譜;而北京國際音樂節和北京現代音樂節兩個超過10年歷史的最具國際水準的音樂節,由於大量演奏西方音樂,從創立之初就已經遵行版權保護法,演一次交付一次譜子的租金。
我曾經向作曲家葉小綱求問,他說現代音樂節每年的租譜費是相當大的一筆開銷,而且現代音樂節演奏的全部是在版權保護期限內的現代、當代作曲家作品,租譜費往往比古典音樂的費用要高得多,去年為了演一曲還健在的作曲家坎切利的作品,租譜費花了9000歐元。同樣作為作曲家的葉小綱覺得,「智慧財產權如果自己都不尊重,誰還會尊重你呢!」
在舞蹈方面,國際上也都有著相當規範的版權保護規則,中芭幾年前購買法國編舞大師羅蘭·佩蒂的《阿萊城姑娘》和《卡門》三年的中國演出權,去年到期後又再籤三年,而且合約也是有很多附加條件的,比如必須達到一個演出場次的標準,超出的場次還要另付錢。而今年即將上演的諾伊梅爾《小美人魚》,也是按照場次計算的。作曲家陳其剛曾經介紹,在歐美,往往是按照票房收取一個百分比的比例,其中編舞、音樂佔的比例最大。但在國內按票房的方式往往並不好操作,比如一場普及演出票價已經很低了,再按百分比分配,再兌換成歐元數目就非常可憐了,因此,一般還是願意事先用一個定數計算。
音樂家到底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在這方面,葉小綱、陳其剛都選擇了與國際上最知名的音樂出版社籤約,陳其剛籤約的是一家英國出版社,葉小綱籤約的德國碩特音樂出版社。出版社會按時向籤約作曲家交付賣書、租譜的收益,如果有誰未經允許演奏了作品,或者電臺、酒店未付費播放,出版社一般都絕不會手軟,正因為此,在著作權保護最嚴格的歐美,幾乎沒有人敢心存僥倖,一旦打官司就會傾家蕩產。相比較而言,國內的著作權保護還相當孱弱,尤其是當創作者面對政府、國企的時候,他的「天然弱勢」顯露無遺。在這個時候,法律的天平到底該向哪一方傾斜,本應該是毋庸爭議的。但現在,「葉聰們」似乎反更加覺得迷茫了。李澄
槍琳彈雨:別咬住「NO.46」稻草不放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第46條(以下簡稱「NO.46」)就像一枚重磅炸彈,悄無聲息地投向音樂圈,結果卻炸了一個驚天動地。音樂人們如臨大敵,仿佛「草案」就是那要壓垮他們的最後一根稻草,誓要與它戰個你死我活。
凡有吵架必有觀眾,此事一出圍觀民眾自然會想,如果不是音樂人活得差,大概也不會引發如此強烈的反應,所以「NO.46」必是洪水猛獸。有部分音樂人混得確實不濟,偶爾會聽說某某人的音樂廠牌經營困難,連寫字樓的房租都交不起,但這樣的慘澹段子確實只是偶爾才有。而這個圈子裡最常聽見的,還類似於歌手們商演走穴的價格,那都是以萬起價的。不過,廣義上的音樂人還包括那些幕後的詞曲作者,而活得好與不好則是比較出來的,同時大家都默認實行著「比上不比下」的原則。比如,去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56061元、月平均工資為4672元,而至今還沒有哪位音樂人將自己的收入與這個數字進行比較。
他們首先是與歌手相比,幕後的詞曲作者境遇確實不能算好,有時候連「你吃肉我喝湯」都做不到。只是走穴的歌手也得要往來奔波、奮力表演才能賺到錢,心情不好時臺上也得賠笑、感冒發燒時也得又唱又跳。更何況,有些所謂嘔心瀝血的創作也實在算不上什麼佳作。圈內比完了再跟圈外比。影視劇40%的收益到了音樂這裡只有2%,確實顯出了音樂行業的畸形,但不能不說有些人是在「不患貧患不均」。影視劇的很多編劇不也是過著點燈熬油、嘔心瀝血碼字、到頭來卻只分得小小一杯羹嗎,好萊塢編劇協會不也時常罷工嗎。
不願眼睜睜看著「NO.46」變成白紙黑字,有爭取的空間放手一搏倒也無妨,但千萬別以為咬住了「NO.46」這根稻草就能活命。有工夫跟走穴歌手比、跟影視編劇比、跟「NO.46」打得你死我活,倒不如創作出好的作品先讓自己強大起來,反正不管是哪個圈子,都是大腕才吃香。王琳
閒婷書話:網絡「避風港」潛伏危險
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面向社會徵集意見,其中第69條擬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連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等,引發了出版界的憂慮。作為文字工作者的李牧就在博客中指出,這是「等於使網站徹底免責」,必將扼殺中文原創。網絡作家唐家三少也在微博中表示,「關乎我們生死存亡的時候到了」。
這一擬規定條款依然延續了網絡「避風港」原則的思路,然而這一原則,早已對作者及整個出版產業造成了危害。近兩年,作家面對谷歌、百度、蘋果以及諸多網絡企業大規模且進展緩慢又得不償失的維權可見一斑。對作家特別是一些暢銷作家來說,其中的某些擔憂已經到了今後還有沒有飯碗的程度。盜版已經幾乎毀掉唱片業,作為藝人,尚可以進行商演、代言,然而對於作家,除了韓寒、郭敬明等少數作家中的明星,恐怕在寫字之外均無出路。而一旦作家的勞動都能在網絡盜版中免費獲取,原創力無疑將被扼殺。
對於一些有志於從事數字出版的企業,其中不乏網絡企業,網絡盜版的殺傷力也是致命的。在盜版泛濫的大背景下,一個成熟健全的數字出版產業是無法誕生的。數字出版面臨的版權授權困難,背後無疑有著傳統出版社及作家因盜版太過容易而得不到回報的普遍擔心。而對於傳統出版社來說,利潤微薄、賣書越來越困難已經成為普遍困境,本是推廣產品、拓寬銷售渠道好事的數字出版,也因為盜版問題,使其成為沒有回報而無法去做的事情,這也對傳統出版社的經營、發展十分不利。
網絡盜版,絕不是什麼細枝末節上的事,而是關乎整個出版產業的大事。因此提高網站對盜版的審查及應負的責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避風港」下,有著整體翻船的風險。
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