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軟體已然佔據了現代年輕人的主要社交陣地。而隨著短視頻大熱, 「無圖無真相」已被視頻所迭代更新。那麼,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從5月1日起,電子數據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五類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
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更容易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那麼,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多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了。
借貸類案件相對更加受益
河南省律師協會名譽會長、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煦燕表示,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尤其是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且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於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帳等電子數據。因此,電子數據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為證據使用,對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尤為重要。
電子數據平常咋保存?
不過,使用電子數據當證據,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表示,「即將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張波提醒,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帳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案例
借款3萬元不還
微信轉帳記錄
成為證據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
過了兩個月,見馮先生沒有及時還款,張先生請他補了一張借條。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今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帳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由《借條》及微信轉帳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綜合《大河報》、中央電視臺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