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3 12: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最全指引
1
網上聊天記錄屬於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電子數據」也屬於證據,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網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之一。
2
不慎刪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可以恢復:
第一步:打開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
第二步:在搜索框裡面用英文輸入法輸入「:recover」;
第三步:開始搜索,在彈出的頁面中點擊 「聊天記錄」即可恢復內容。
3
聊天記錄舉證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主體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內容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是真實和完整的。
4
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要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或由證人證明微信號與當事人的對應關係。
可以根據本人掌握的資訊,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5
可以請公證處對聊天記錄做公證。
公證可以極大提高證明力,但由於公證員未參與整個微信證據的形成過程,因此,微信證據的公證中,公證員只能對當事人產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證據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公證。
6
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信息,讓對方確認自己的身份。
這樣做可以避免出現無法證明微信號和對方對應關係的情況。如果能用對方手機以錄屏的方式把聊天記錄、個人信息頁面、朋友圈頁面、跟人的聊天頁面都錄製在視頻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證明力。如果微信號綁定了當事人的手機號,或者在聊天記錄透露了個人信息,也可以加強證明力。
7
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
收藏聊天記錄,以及」備份聊天記錄「的功能。為避免刪除部分聊天記錄斷章取義的情況,法官一般會比照雙方手機中的聊天記錄。
8
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1)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2)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3)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4)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6)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7)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和《關於新理解和適用的若干問題》)
9
以下電子數據,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真實:
(1)由當事人提交和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數據;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電子數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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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學備忘錄
原標題:《「微信聊天記錄」如何才能作為「呈堂證供」?這份指引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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