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濰坊供熱出新規,事關供暖收費,溫度不達標退費……

2020-12-17 瀟湘晨報

距第十屆中國畫節 第十三屆文展會

還有11天

時間:2020年12.27日—12.31日 地點:魯臺會展中心

12月8日,

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

表決通過了《濰坊市供熱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這是我市第一部自己的供熱地方性法規,

標誌著全市供熱事業依法治理邁上新臺階。

日前,

記者採訪到市人大常委會

機關黨組成員、法工委主任劉曉東同志,

以問答形式對新條例進行了解讀。

問:供熱工程質量是制約供熱質量的關鍵環節,條例為保證供熱設施質量做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答:供熱工程包括供熱設施和用熱設施。誠如你所言,供熱工程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供熱質量,近年來,部分居民住宅特別是一些老舊小區供熱質量不達標,主要問題不是出在供熱企業上,而是由於當初建設的供熱工程不達標。為此,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明確供熱工程建設主體。第十條規定,新建住宅小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十一條規定,新建住宅小區的用熱設施,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建設。二是明確設施交付後的養護、檢定、維修和更新責任。第三十條規定,住宅小區內用熱分戶計量或者入戶埠以外的供熱設施,屬於供熱企業建設的或者移交供熱企業的,由供熱企業負責養護、檢定、維修和更新。用戶自有用熱設施和用戶共有的供熱設施,由用戶負責養護、檢定、維修和更新。三是明確供熱工程竣工驗收主體及監管主體。第十二條規定,供熱工程竣工後,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問:現在供熱投訴的一大熱點就是收費問題。目前要求按照使用面積收費的呼聲很高,對此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答:需要明確的是,現在無論是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還是《山東省供熱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的規定,都已經明確供熱收費的改革方向是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對此條例在第十七條規定,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在採暖期結束後兩個月內結清費用並公示。可以想見,未來濰坊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的用戶會逐漸成為主流,這樣一來,也就不存在是按使用面積收費還是按建築面積收費的問題了,相信這方面的投訴也會隨著分戶計量工作的逐步推開而有效減少。

對於那些不具備計量收費條件的用戶,確實按使用面積收費至少在理論上更加合理,我們在立法的過程中也作為重點進行了考慮,並在今年11月曾經組織財政局、城管局、住建局和發改委的同志到青島專門就此問題進行了調研,但據青島人大的同志反映,按照使用面積收費的辦法在實踐中同樣存在不少糾紛和爭議,主要是用戶對自己房子應當按哪個檔次的標準進行面積換算有爭議,對此主管部門只好應用戶要求到家裡進行實測,對實測的結果也還是有不少的爭議。所以,青島人大的同志總結實踐經驗,認為以使用面積收費的管理成本高、爭議多,建議仍然按照建築面積收費。綜合上述情況,我們在條例十七條規定,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按照供熱面積收費。這個「供熱面積」的表述是照搬省條例的規定,既沒有用建築面積,也沒有用使用面積。

問:我市供暖期具體是從哪天到哪天,供熱的達標溫度是多少?

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市採暖期為每年的11月14日12時至次年的3月15日12時。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天氣變化,作出調整採暖期的決定。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之所以以中午12時為起止點,主要是考慮到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有些用戶會投訴溫度不達標,如果以24時為起止點會對測溫等爭議的實際處理和居民生活帶來不便,因此以12時為起止點。

對於供熱達標的溫度,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採暖設計規範標準和室內採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十八攝氏度。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問:明確了達標溫度,接下來就是不達標時的退費問題了。對這個問題目前看也是供熱投訴的熱點,對此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答:對這個問題,條例在第三十七條做了規定,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並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臥室、起居室溫度低於十八攝氏度、高於十六攝氏度(含)的,退還溫度不達標天數熱費的百分之五十;

(二)臥室、起居室溫度低於十六攝氏度的,退還溫度不達標天數的全額熱費。溫度不達標天數為用戶向供熱企業提出檢測申請之日至供熱溫度達標之日的期間。

這裡要提醒大家,並不是對所有的溫度不達標,企業都要承擔退費責任。有些溫度不達標的情況,如果是因為用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要求企業退費。

另外關於退費問題,前邊說的是因為溫度不達標的退費,除此之外,實際生活中還有因為供熱計量收費而產生的退費,無論是哪種原因產生的退費,實踐中有一些供熱企業採取第二個採暖期抵扣的辦法退費,因此產生了很多糾紛,有些用戶第二年就搬走了,用抵扣的辦法顯然不合適,對此條例明確,無論哪種退費,供熱企業都應當在採暖期結束後的二個月內履行完畢退費手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詳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

問: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或聽到這種情況,新建小區由於申請用熱的戶數不夠,供熱企業不願意供熱,導致最早入住的業主只能想辦法自己解決,甚至有的小區頭三年都沒有供暖。對這類問題,條例有沒有針對性的規定?

答: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說很普遍,並不是個別現象。由於小區申請用熱的戶數達不到企業供熱成本所要求的戶數,供熱企業如果供熱就無利可圖甚至虧損,這種情況下小區已經入住並申請用熱的用戶就無法保障集中供暖。為了從制度上使這類問題得到根本解決,條例在徵求供熱主管部門、開發商和供熱企業代表的意見後,在第十九條、二十條做了針對性的規定,即「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若建築節能達到50%且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40%以上的,或者建築節能達不到50%但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申請用熱戶數達不到上述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個採暖期內,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向供熱企業補足缺口戶數的基礎熱價的;(二)供熱用熱雙方對供熱溫度、供熱時間和繳費金額等協商後達成一致的。」

按照這個規定,打個比方講,如果一幢樓有100戶,要讓供熱企業供熱的話,應該是最少有40戶申請用熱(建築節能達到50%的情況下)。如果達不到40戶,比如只有20戶申請用熱,那麼這時候如果開發商願意補足缺口戶數的基礎熱價(23.5的30%),也就是20戶的基礎熱價(每戶6.9元),那麼供熱企業也應當保障供熱。當然這個情況只限於新建住宅集中交房後的頭兩個採暖季。如果兩個採暖季之後,申請用熱的用戶仍然達不到40戶的話,就需要供熱用熱雙方另行協商了。可以說,為了保障新入住業主能夠在新房頭兩年供上暖,我們在立法時也下了不少功夫,也十分謹慎,設計第十九、二十條時,參考了外地的經驗,也召開了開發商企業和供熱企業代表座談會徵求意見,在取得大家的基本同意後,才在條例中予以明確規定。

問:還有一個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就是如果用戶家裡的用熱設施出了質量問題,應當由誰來承擔維修、更換的責任?

答:條例一方面在第三十條,明確了用戶自有的用熱設施和用戶共有的供熱設施,由用戶負責養護、檢定、維修和更新。另一方面,對於保修期內的用熱設施,條例在第十一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用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這裡有一個關鍵問題就是用熱設施的保修期問題。一是保修期的期限,二是保修期的起算點。我們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在條例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在住宅銷售合同中約定的用熱設施保修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採暖期。用熱設施的保修期從住宅交付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保修期的期限由當事人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但最少不能少於二個採暖期。至於起算點,是從住宅的交付之日起算,而不是用熱設施的使用之日起算。實踐中,有一些房子用戶買到以後長期閒置,等到入住後發現用熱設施有問題,這時候往往就要自己承擔維修和更換的責任了。

問:供熱是一項特殊行業,用熱設施的管護、維修也需要專業人士來操作,如果業主發現自己的用熱設施出了問題,自己又不會修,這時候該怎麼辦?

答:考慮到供熱行業的特殊性,我們在明確用戶對自有用熱設施的管護責任外,還適當地擴大了供熱企業的責任與義務,即在第三十四條規定,如果供熱企業接到投訴電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供用熱設施漏水的投訴,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或者協助用戶維修;

(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採暖期開始後的十日內,應當在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採暖期的其他時間,應當在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按照這個規定,不管用熱設施的故障是誰的責任,只要接到用戶的投訴電話,供熱企業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處理。為了保證故障能夠及時排除,條例在第三十三條還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公開供熱服務電話,在採暖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及時處理供熱投訴。

問: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一些用戶對用熱設施使用不當、甚至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的情況,不僅造成了自己生活的不便,也影響到他人,對此條例有什麼針對性的規定嗎?

答:條例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用熱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熱力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二)擅自在室內用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

(三)擅自排放熱力系統內的水;

(四)違反建築設計安全標準新設、改換用熱設施;

(五)其他妨礙供用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同時,為了保證該條的落實,條例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用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盜竊熱能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供熱條例將按程序提報省人大常委會,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將正式公布實施。

濰坊廣電報融媒體見習記者 王萍

編輯 |小米

【來源:濰坊廣播電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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