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目視女孩溺亡?冷靜

2021-01-05 法制現場

作者 | 呂德文

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2月4日,安徽望江縣一名17歲的高中少女投河自殺。

事發當時,當民警正在苦口勸說時,女孩突然一個前衝,一頭扎進深水區。民警雖然採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施救成功。

這一幕被圍觀者拍攝下來,很多媒體以「警察目視女孩溺亡」為題進行報導,從而引起了社會的激烈爭論。

在圍觀者的視角下,民警有不作為的嫌疑。不少人質疑:民警在勸解過程中,為何不抓住時機控制女孩?女孩剛跳進水裡的時候,為何不及時撲救?那麼多民警在岸上,為何像慢吞吞的,以致錯失時機?

一句話,民警為何不跳下去?

當地公安機關已經對兩名現場處警的民警和輔警作出停職處理,並開展全面調查。

作為回應社會關切的做法,這是可以的。但這一回應,很大程度上是被圍觀者視角所逼迫的。

(安慶望江公安局警情通報)

從當地公安機關的內部視角,或是在對110接處警有點經驗的人看來,說「警察目視女孩溺亡」,怕是有點誤導了。

女孩在眾目睽睽之下溺亡了,這是一個悲劇,但就此判斷民警不作為,恐怕也不是事實。

民警作為是有限度的。這個判斷標準,是建立在主客觀條件的匹配的基礎之上的。

民警沒有採取人們期待的行動,如果是在客觀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說是不作為。但如果是客觀條件不具備,民警沒有採取人們期待的行動其實符合規範要求。

這次事件中,民警有沒有表現出積極作為的主觀意願?一些圍觀者之所以有質疑,是因為畫面顯示,民警慢吞吞的。尤其是在女孩落水後,民警還在試探能否下水。在更多的圍觀者的期待中,民警不僅要表現出積極作為,還需要有英雄氣概。為了救人,哪怕是犧牲,也是符合道德期待的。

但如果加入客觀條件的分析,圍觀者的判斷也許會發生改變。

在筆者看來,處警民警盡到了職責。一是,民警第一時間到達了現場,並採取了勸阻等必要的救助措施;二是,從視頻看,現場處警的民警應該也是第一時間向上級通報了情況,並請求增援了警力;三是,即便是女孩跳水後,民警並非無動於衷,還是嘗試組成人鏈開展救助,不成功以後也跳水救助了。

也就是說,處警民警在特定的條件下採取了特定的措施,且在不斷創造條件積極救助。

(警情通報的微博評論中,甚至出現了指責女孩的聲音)

事實上,從技術視角看,確保自身安全,堅持近岸器械救援,不輕易下水是處置溺水警情的基本原則。

有專業救援人士指出,綜合當地的水流狀況、氣溫條件,沒有專業救援設備,並不具備跳水救援的條件。在很多情況下,民警因為救援裝備不齊,甚至連遊泳技能都沒有,突遇群眾溺水,其實很難有效施救。

溺水警情能否安全處置,不僅取決於處警民警的專業技能,還取決於處警民警的冷靜程度和智慧。

不難發現,圍觀者的道德期待和公安機關的內部規則之間是有差距的。在公安機關的工作規範裡,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保護自身安全,並不是一對非此即彼的選擇。

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談得上保護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在涉及到極其重大的安全事件的時候,哪怕是條件不太具備,公安機關也會冒險執行任務——這通常並不發生在個別的緊急救助的案件中,而是發生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

就筆者的調查經驗,圍觀者從情理上去推斷當事警察不作為,雖然情有可原,卻不符合現實。

女孩自殺和民警救助的現場被完整錄製下來,具有極強的視覺衝擊,使得絕大多數看了視頻的圍觀者都有極強的代入感。視頻中,圍觀者著急忙慌地說快點,快點,難不成現場處置的民警不懂?

從情理上看,人們不太願意接受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在自己眼皮子底下消失,何況是在有警察救助的情況下。事實上,參與緊急救助的民警,面臨的心理壓力,肯定要大於絕大多數圍觀者。

(央視新聞微博評論截圖)

筆者訪談過一些民警,他們對自己曾經參與過的失敗的案情處置,都還耿耿於懷。而無一例外的,哪怕是有一丁點的質疑,公安機關都會啟動內部調查程序。如果有處置不當的瑕疵,輕則調離崗位,重則紀律處分甚至法律制裁。只要被處理過,這些民警怕是一輩子都沒辦法釋懷。

從公安機關內部視角看,它是一個有極高的政治要求的紀律部隊,一些比較高的政治要求,很容易轉化為法律的規範要求。

比如,《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裡,明確列有群眾求助的類別。這源自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公安機關提出的「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難必幫、有險必救、有求必應」)的口號。

當「四有四必」這個本來是為了解決特定時期公安機關政治形象的口號,轉化為其內部的職責要求後,公安機關反而面臨巨大壓力。

直到今天,公安機關也基本上成了各地處理各類疑難雜症的兜底部門。

客觀上,群眾有求助,公安機關是沒辦法推脫的。很多基層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並不是打擊犯罪,而是幫忙調解糾紛,開展救助服務。而各地的110警情,非警務警情佔了絕大多數。

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其實出現了關於公安機關救助失敗的判例。有些地方法院判定公安機關沒有責任,有些則判定有責任。這主要源自於對《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的不同解讀。

比如,第五十二條規定,「 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枝、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塗標誌,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大多數的縣一級公安機關,基層派出所是110處警單位,他們其實並不一定非常專業,也未必會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比方說,南方的公安機關,派出所可能會常備繩索、遊泳圈等常用設備,民警也多少有遊泳技能,但北方的公安機關則未必。

在這起事件中,有律師第一時間發聲,警察有責任。其理由是,《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已經規定了公安機關有緊急救助的責任。哪怕是不具備條件,公安機關也得提供條件,如派會遊泳的民警等。但大多數律師則認為,警察沒有責任。無論如何,這是公安機關政治定位和職責規定之間的錯位導致的結果。

關鍵是,這種政治口號,已經成功地輸出到了社會之中,這讓圍觀者有過高的期待。

客觀上,在公安機關處置過的緊急救助案情中,不成功的佔相當比例。但一般而言,這一面並不會被宣傳。

這次事件提醒我們,專門機關在大力塑造其政治形象,褒揚英雄主義的組織文化的同時,也要向公眾傳遞其工作規範和專業要求,使公眾理解過高的期待與現實之間的差距,是實際存在的,道德義憤也並不能填補這種差距。

不管怎麼說,這是一場無人願意看到的悲劇,無論是圍觀者,還是警察。

編輯 | 董可馨

排版 | 劉克洪

【來源:南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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