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安徽17歲女孩溺亡事件中,現場救援警察的表現,央視主持人辯解說:挽救一個人的生命,不應該以犧牲另一個人為代價。
這話乍聽似乎也有道理,但是不要忘了,所謂養兵千日,用兵一時,就是需要他們像歌裡唱的那樣「危難之中顯身手」,結果圍觀的群眾都看不下去,跳進了水裡,可救援的民警還在慢吞吞地試探著蹚水。能不讓人著急上火嗎?
去救援落水人員,卻沒一個敢下水的,在水邊僵持的時候,沒有準備任何的救援工具,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這起碼說明不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而清一色臃腫的身軀,遲緩的步伐,說明平日缺乏最基本的訓練,這不是失職是什麼?
有人說,警察也是普通人,他們可能不會遊泳,而且沒有攜帶救生設備,對他們要求太高是道德綁架,我認為這根本不是理由。
《人民警察法》第一條規定了警察的職責:「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根據這一條,救人是警察的職責之一。
第二十六條規定「擔任人民警察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根據這一條,良好的身體素質,和過硬的業務能力,是做好警察工作必要的條件。更重要的,還應具有一種大無畏精神。
可是現場看到,在女孩躍入水中後,現場的警察明顯沒有預判,導致他們幾乎沒有得力的救援措施。視頻顯示,一位群眾已經脫了衣服跳入水中救人了,而警察才開始慢吞吞地穿拿救生衣。
我們知道,警察是紀律部隊,要打擊犯罪,保護群眾,「危難之中顯身手」,沒有過硬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就無法勝任這個工作。所以了解掌握救生知識,進行必要的體能訓練,這都是警察的應該具備的業務技能。遺憾的是,現場救援的幾位警察,業務素質和工作態度,確實有待提高。
主管部門對涉事民警、輔警做出停職接受調查的決定,就已經表明了警方的立場,他們的處置確實是有問題的。視頻顯示,女孩是在與現場兩名警察對話時,突然轉頭躍入水中的。如果是當時警察以言語刺激到女孩,那麼就不是處置不當,而是有嚴重過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