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

2020-12-21 騰訊網

巴菲特說:「婚姻是投資中最大的風險!」2019年初,亞馬遜董事會主席兼CEO貝索斯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了和妻子麥肯齊共同籤署的離婚聲明,麥肯齊獲得了亞馬孫4%的股份。憑此麥肯齊在2020年4月發布的《胡潤全球百強企業家》中,以3000億人民幣的身價排名第19位。

作為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當然都不希望走到分手的這一步,但在婚姻中還是應該儘可能的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而我們從保險的角度談婚姻,更多的是指婚姻中的財產風險。

總是聽說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但是到底是怎麼規避的?是所有保險都能規避麼?小編特意整理了一些不同案例,結合現行的法律為您一一介紹。在看案例之前,需要先來了解下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案例一

父母留下的身故保險金,離婚時要分割嗎?

阿慶和小蓮結婚後,阿慶的父親因為癌症去世,父親保險的指定受益人為阿慶。阿慶作為受益人得到了保險公司賠付的50萬元保險金。次年,阿慶和小蓮辦理離婚,離婚時小蓮要求分割這50萬元的一半.法院最終認定,這50萬元,屬於阿慶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案例二

夫妻互為投保人投保的大病保險,離婚時怎麼處理?

阿慶和小蓮在婚後互為投保人,為對方投保了50萬保額的重大疾病保險,需交費20年。在第10年兩人辦理離婚,這兩張保單該如何處理呢?

在婚後使用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分割時可以選擇退保,之後二人平均分配保單的現金價值。如一方或雙方希望延續這份保險,希望延續者,須將支付給對方退保等值的現金價值,並將投保人修改為自己,後續自己繼續投保。這個案例中,雙方也可以進行協商,做特別約定,比如各自保單的投保人更改為本人,各自繼續投保。

案例三

婚後財產購買的重大疾病保險,發生理賠後,離婚時如何分割?

阿慶用和小蓮婚後共同財產給自己買了50萬保額重大疾病保險,去年不幸出險獲得了50萬保險金理賠。今年二人辦理離婚,離婚時小蓮不得要求分割阿慶已經獲得的50萬重疾保險理賠金。這50萬屬於阿慶個人財產。

案例四

婚前父母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子女離婚時要分割嗎?

阿慶上學時,他的父親作為投保人為他投保了一份養老年金保險,阿慶和小蓮婚後三年辦理離婚,此時阿慶父親為阿慶投保的這份年金保險,不需要進行分割。

案例五

婚前購買保險,婚後持續繳費,離婚時如何處理?

阿慶婚前為自己購買的重大疾病保險,和小蓮結婚後一直持續繳費,離婚時婚前繳納保費屬於阿慶個人財產,婚後繳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案例二的方式對婚後繳納保費的部分進行分割,或雙方以特別約定的方式協商處理。

案例六

繼子女是否享受保險收益金?

阿慶和小蓮都是二婚,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其中阿蓮是兒子的監護人,孩子跟隨母親與阿慶一起生活。婚後5年阿慶不幸因為意外去世,去世時獲得100萬意外保險金的理賠,因這份保險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所以,這100萬保險金由阿慶的兒子、妻子阿蓮、繼子共為受益人,各分得保險金的三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總結:

一.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離婚時需進行分割;

二.一方獲得的人身賠償保險金,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三.婚前購買並完成繳費的保險,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一方父母為投保人給子女投保的保險,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五.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同樣有繼承權;

保險指定受益人可避免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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